MOIO6691-審議事項-第1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河川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河川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91
案件id
vzomF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8月2日第17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6年9月20日府都計字第096009130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6年10月16日第668次會議決議:
「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道路工程路線位於非都市土地與本計畫區內,係屬新竹市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之一,未來道路開闢後,有助於提昇新竹市沿海交通運輸功能;惟查本案道路工程路線之規劃設計形成多處轉彎曲線,影響行車安全且道路路線穿越台68線下方,增加工程技術困難度,為兼顧行車安全並符合道路工程設計規定,本案請新竹市政府會同交通部公路總局、本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及有關機關單位就下列各點研商及研提補充圖說資料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請重行檢討本案道路工程路線規劃設計內容,或評估以原舊港大橋之路線進行道路工程規劃設計之可行性。
- 二、請補充本案道路工程路型曲線設計與選線評估原則、道路工程技術設計、交通衝擊評估分析及造型景觀設計。」在案。
- 七、案經新竹市政府96年10月23日府都計字第0960111616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到部,敘明本案道路橋樑規劃路線業經相關單位前往會勘獲致共識,且本案道路工程具有急迫性,爰於本會96年10月30日第669次會議確認第668次會議紀錄後,由本會黃委員景茂及幕僚單位補充說明,考量本案道路工程業已發包施工,有時程與預算執行時效急迫性,經大會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後,同意以臨時動議方式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依本會第668次會議決議事項於96年10月18日會同本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有關機關單位前往現場勘查,已獲致具體共識並考量下列理由,建議仍維持原都市計畫變更草案內容,尚屬實情,爰本案請新竹市政府將本會第668次會議決議文之研處情形補充納入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省道台68線橋墩柱與帽梁占用五-5都市計畫道路,需配合既有現況變更都市計畫。
(二)本案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符合交通部頒布「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以5級路平原區設計速率50km/hr設計之規定。
(三)本案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不宜封閉舊港大橋之交通,且以原都市計畫變更草案路線施工較節省工期及經費。
(四)新竹市政府於本案規劃過程中曾研擬3個替選路線方案(包含原橋址改建方案),期間除由該府辦理路線公聽會外,亦分別於94年8月24日及9月28日邀請學者專家及召開2次路線研選會議,於94年10月25日召開期中會議決議,採原公展都市計畫變更草案路線。
(五)本案道路工程屬跨河橋樑,其路線規劃須符合「頭前溪河口段治理基本計畫(大斷面六至河口)」、「跨河建造物設置審核要點」等水利單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