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71-審議事項-第15案:台北縣政府函為「擬定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71
案件id
D26zS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14日第335次會、93年12月30日第337次會、94年9月29日第346次會及94年10月20日第34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1月17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035135號及95年5月30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40072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省政府87年12月4日八七府建四字第114866號函。
(二)都市計畫法第13條。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擬定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李前委員永展、郭前委員瓊瑩、李前委員素馨及吳前委員萬順(後由孫委員寶鉅接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95年7月13日、95年8月15日、95年9月8日及95年12月18日召開4次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提經本會96年1月23日第65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由於計畫人口與住宅區需求之估算,文中用地與文小用地等外部性公共設施之劃設,以及包括芝投快速道路等聯外交通、都市防災、公共安全、開發限制暨與淡海新市鎮未來發展關聯等課題均有待補充書面資料與整合,故請原專案小組妥為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因前開專案小組李委員永展、郭委員瓊瑩及李委員素馨等3位委員已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陳委員麗紅、周委員志龍、洪委員啟東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邱委員文彥擔任召集人。
- 七、專案小組復於96年3月19日、96年5月15日、96年8月3日、96年11月12日及97年1月22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原則同意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2日及97年1月22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其另涉及相關:
1.主要計畫之核定、細部計畫之擬定與開發計畫如何配合。2.大型主要公共設施用地(如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及聯外道路之取得。3.開發者捐贈外部性及內部性公共設施用地(含繳納代金)之比例與其連貫性暨建設費用之分攤等課題部分,為求審慎,請台北縣政府再詳予分析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一併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實質內容,並妥為研提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6年11月12日及97年1月22日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案係屬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與淡水都市計畫間夾雜非都市土地,台北縣政府為求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並避免台2號省道(登輝大道)兩側漫無限制的零亂開發,故擬將上開土地納入都市計畫內管制,申請擬定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案,俾利本地區整體發展及管理,計畫面積108.52公頃,合先敘明。
- 二、本案之計畫目的為透過整體開發方式,結合開發許可機制,有效管理目前山坡地的散亂開發行為,由於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涉及甚多相關課題,且尚無明確審議規範可資依循,為求審慎,及將來類似案件建立較公平合理審議原則,故請台北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市鄉規劃局)以本案為例審慎斟酌研提彙整分析重大關鍵性議題,並經縣政府97年1月4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003190號函送開發許可相關案例研析資料,經專案小組凝聚主要議題共十項(如下附表),併同前開號函補充資料建議先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原則後,俾便專案小組據以繼續審議實質內容。
項目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PUD開發元無。
- 二、最小開發規模1.住宅區使用最小開發規模3公頃。
2.非住宅區之使用最小開發規模5公頃。
- 三、基礎容積率1.住宅區:容積率120%。
2.非住宅區之使用:容積率150%。
- 四、公共設施負擔比例1.住宅區:
區外公設捐贈:25﹪-30﹪區內公設捐贈:20﹪-25﹪2.非住宅區之使用:
區外公設捐贈:30﹪-35﹪區內公設捐贈:30﹪-35﹪3.區外、區內公設總負擔比例=40.98%
- 五、容積獎勵額度與上限1.捐贈之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前述標準時,每增加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高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4㎡。惟捐贈比例上限:住宅使用以不超過30%為限、非住宅之使用以不超過35%為限。
2.如捐贈之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前述標準時,每增加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高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2㎡。惟捐贈比例上限:住宅使用以不超過25%為限、非住宅之使用以不超過35%為限。
3.公共設施捐贈獎勵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不得高於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的10%。
- 六、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順序區外公共設施用地捐贈順序為道路用地、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兼道路用地使用。
- 七、坡度管制規則1.開發計畫區內如有坡度30%以上或經套繪環境地質資料庫調查成果中其土地利用潛力屬於低或很低利用潛力區者,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其面積20%得計入可建築面積,並配合作為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使用為限;其餘80%之土地為不可建築區,並應另行擬定植栽、水土保持等維護計畫,其綠覆率不得低於90%。
2.開發基地內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全部地區、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建築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為出入道路、公園及綠地等區內公共設施使用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 八、是否劃設再發展區無。
- 九、保護區是否參與開發許可否。
- 十、開發期程如何與公共建設計畫配合無。本計畫規範「申請開發者於通過開發計畫審查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如以繳納等值代金方式亦同;如以捐贈等同面積建地方式則至法院完成認證程序)」。
上列主要議題之各項目內容,請縣政府逐項再詳予彙整完整研析資料及補充具體理由、關聯影響因素包括如:相關案例分析、計畫區面積、預期容納人口數、道路系統、環境地質、公共設施負擔比例是否公平合理、容積率如何訂定、法令依據、公共設施之開闢經費負擔、折算代金比例宜否適當限制、建築量體、環境景觀、相關配合措施為何及計畫地區特殊性等,俾併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