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苗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Das29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0月19日第17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12月20日府工都字第094014593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召集人)、洪前委員啟東、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1月24日、5月30日、9月21日及96年6月28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苗栗縣政府96年11月20日府商都字第096017057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經提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苗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該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略以:「四、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七、案准苗栗縣政府97年8月11日府商都字第0970118891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本會決議文通過(如附表),並退請該苗栗縣政府併同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意見與建議苗栗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吳文岳/苗栗市勝利段1730、1731地號1.因苗栗交流道特定區所限,現無法建築使用,其實毗鄰四周已經建築完成。
2.建議變更為住宅區。1.本案前經94.9.14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2次會議審議決議「原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維陳情人應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規定曾經農地重劃者參加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比例,捐贈變更總面積45﹪為公有或繳交等值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又於94.10.19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2次會議審議決議「陳情人應於本計畫報部審查前就172次都委會決議事項函覆表示同意附帶條件,否則應維持原計畫」。
2.本案於本計畫報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未向本府表示同意附帶條件,故應予維持原計畫;本案復經96.12.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會議審決在案。
3.依96.12.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會議決議事項第四點所示,本案陳情意見並未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與本次補辦公開展覽變更案應無直接關係,建議維持原計畫。准照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9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意見與建議苗栗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劉基祥/苗栗市勝利段1199、1202、1203、1204地號1.上列土地於民國66年編列為道路用地,已逾30年,迄今未徵收。
2.重新檢討上列土地編列為道路用地之必要性,如無必要,請回復土地原有狀態。
3.倘若上列土地編列為道路用地有其必要性,請主管機關儘速予以徵收,或主動為地主提供解套策略。
4.政府財政困難為事實,人民權益更不可漠視。1.查陳情位置係位4m人行步道用地,周邊住宅區街廓尚須藉由該人行步道以通達公兒(一)用地,故該4m人行步道用地有存在之必要。
2.本案涉及徵收開闢部分,業經苗栗市公所以97.5.2苗市工字第0970007921號函復俟財源充裕或爭取上級政府補助後辦理。
3.依96.12.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會議決議事項第四點所示,本案陳情意見並未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與本次補辦公開展覽變更案應無直接關係,建議維持原計畫。准照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3邱卯生/苗栗市恭敬段1082等6筆地號1.本人於民國87年12月特定區計畫公告通盤檢討期間,即向苗栗縣政府陳情持有土地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面積共計1,1008公頃),經縣政府業務單位及規劃單位酌量後予以錄案;但於民國89年10月草案公開展覽時,僅將本人所持有土地中之0.39公頃提列為變更案,並要求本人配合自行擬定細部計畫,後經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同意採納.。
2.但陳情土地地勢平坦,交通區位極佳,故於縣都委會審議期間再度陳情將所有土地全數變更為住宅區,經專案小組委員及業務單位現勘後,於民國93年12月27日第163次縣都委會同意採納,本人遂配合進行自擬細部計畫作業;然民國94年9月14日第172次都委會考量基地開發安全,要求將超過三級坡地以上土地剔除,本人亦配合辦理,故將擬定細部計畫範圍由1.1108公頃修正為0.7213公頃,並於民國94年12日14日第176次縣都委會審議通過所提細部計畫案。
3.然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及第四次會議審查意見,皆以特定計畫人口並未調高,且聯合大學並未與本人簽訂合作契約為由,未予採納本案,本人遂逕向內政部陳情,並於第672次大會列席說明,卻因出席委員並未充分瞭解陳情內容而予以否決,本人深感遺憾與不平,故於辦理再公展期間再次提出再情,懇請諸位委員再議,不勝感荷。1.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本計畫區因人口成長趨勢減緩,本次通盤檢討計畫人口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面積亦不增加,且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就計畫區內之保護區土地進行檢討及研提整體性發展構想、計畫或變更原則,爰本案建議應仍維持原計畫,以符本次通檢整體原則。2.…本案於縣都委會審議時係考量本案似可提供聯合大學學生校外住宿宿舍之需求,乃採納其陳情建議,惟據聯合大學列席代表說明,該校並未與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簽訂類似合作興建校外學生宿舍之契約,二者說明顯有落差,爰有關聯合大學學生住宿需求部分,請聯合大學詳予調查該校學生住宿供需情形,整體考量研提具體因應方案,如有需配合興建學生宿舍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復經96.12.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會議審決在案。
2.經查本案係針對96.12.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會議決議事項提出陳情意見,與本次補辦公開展覽變更案應有直接關係,建議提請大會討論。本案維持本會96年12月11日第672次會議決議事項:「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因人口成長趨勢減緩,本次通盤檢討計畫人口維持原計畫,住宅區面積亦不增加,且本次通盤檢討並未就計畫區內之保護區土地進行檢討及研提整體性發展構想、計畫或變更原則,爰本案建議應仍維持原計畫,以符本次通檢整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