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6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體育場用地為體育休閒專用區及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DiYcn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6月25日第22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7年7月29日府都計字第09701735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使用管制,得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予以調整,不受前項附表之限制。」,本案台中市政府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體育場用地之委外經營管理,如有調整該體育場用地使用管制之需要,請台中市政府另案依上開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檢討變更,調整修正體育場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爰本案擬變更體育場用地為體育休閒專用區部分,應維持原計畫。
- 二、本案擬變更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乙節,計減少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1.7867公頃,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意旨,請於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中予以補足,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