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9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第2-1案(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KvXHY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1規定「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該變更案已納入主要計畫書(暫予保留,俟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文辦理後再行核定部分)規定。
- 二、復經臺南市政府97年7月2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6300號函(該府於94年7月29日接獲本會會議紀錄)擬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同意依臺南市政府97年7月24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6300號函說明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限,並將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之決議文修正為:「(一)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99年7月29日前完成者,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 二、本案除前項決議文外,其餘准照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臺南市政府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