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暫予保留第三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UR5D1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有關「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前經臺南市都委會93年8月10日第23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3年10月5日南市都計字第0931654953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喻前委員肇青、馮前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何前委員東波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1月16日、94年3月29日、6月14日、6月21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德高國小「文小38」東側保護區(81354㎡)審查意見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適合作為住宅區使用之理由,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應依審查意見(五)辦理,再行報部核定。三、細部計畫規劃時,道路交通系統應以直交為原則,盡量避免三叉路規劃。四、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規劃及區段徵收部分,請市府與臺南縣政府密切協調處理。」。
- 七、案經臺南市政府96年6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5332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部分變更範圍及內容與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決議文不合,提經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96年6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5332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計畫案係屬『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延續,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第三案)』。
- 二、有關計畫書第7頁表4對照表編號三,擬變更中密度住宅區為『4-33-14M』道路用地乙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面積錯誤及遺漏規定以徵收方式取得,後續將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同意依照辦理。
- 三、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八、復經臺南市政府97年7月25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36350號函(該府於94年7月29日接獲本會會議紀錄)擬延長區段徵收開發期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文第三點修正為:「請臺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99年7月29日前完成者,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本案除前項決議文外,其餘准照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臺南市政府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