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0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01
案件id
uNXtE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28日第160次會議、95年8月9日第161次會議、95年8月29日第162次及第163次會議、95年9月20日第164次會議及95年10月31日第16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6年1月8日府都規字第096000189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林前委員俊興、洪前委員啟東、陳前委員麗春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2月7日、4月10日、5月31日、7月31日、8月10日、8月24日、9月6日、9月19日、10月3日、11月15日(現場會勘)、12月25日、97年5月20日、6月3日、6月17日、7月9日召開1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新竹市政府97年8月8日府都規字第097008147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或結論或問卷,並無法決定任何事實或「承諾保障以徵收價值購買其房地」。
5.再次重申,陳情人一再證實比照「綠十九案」,「綠九案」可執行,只是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不願將其列入問卷,並負責執行。1.請貴部證實是否有此「建議本案」…「等兩種方式擇一」建議事實,抑或市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片面之詞。
2.「綠九案」比照「綠十九案」執行。建議併變45案辦理。
逕陳林穎昇新興段1271、1.欲截彎取直之河道,為二河川集匯處,變更將破壞自然與存在危1.建議取消此路段12公尺計畫河川(地號建議暫維持原計畫。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8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21271-1等二筆地號機。
2.都市計畫造成二河川交錯,恐發生「溢流」,危害民眾。
3.都市計畫改巷道底將變河川,出入易發生危險。
4.老舊房舍動工,恐造成土地道路掏空、鬆動,危及民眾安全。
5.避免有心人士操作圖利。
6.時空、地貌條件已改變,目前河道排水正常,無開發之必要。1271),維持現存河道。
2.2.6公尺道路(地號1271-1)建議不可單獨執行(倘無開發河川計畫時),或任意變更道路寬度,避免有心人士趁機操作圖利。理由:取消河道截彎取直回復現存河道範圍,須就區內之交通、水利、民眾權益及公共設施等事項整體考量,建議請市府水利單位(工務局)就水理分析及道路規劃研提具體意見後,另案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逕陳33新竹市北區區公所福林段27-4等地號國防部土地於國軍新竹地區醫院右方舊眷村(約有500坪),已拆除現已雜草叢生,成髒亂點,請市府爭取為公園,讓福林、境福、光田、文雅、水田、武陵等里及醫院病患有休閒、散心場所(因附近無公園)。建請於國軍新竹地區醫院右方舊眷村爭取為公園用地。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考量本計畫區實為早期發展之都市計畫區,公園綠地等休憩空間較為缺乏,且該基地之區位於本計畫定位為生活發展空間,為提供居住休閒之環境品質,並配合塑造本計畫區多元發展機能,建議變更陳情基地為公園用地。1.建議本案同意採納。
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逕陳34新竹市政府教育局武陵段1143-2地號學校將來會有需求。建議保留為學校用地。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配合教育局考量未來學校發展需要,以提供更為完善之教育品質,建議變更陳情基地之住宅區為學校用地,預留為未來學校發展腹地。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逕陳35姜鄭素珠榮光段二小段9-3、11-2、11-4、13-6等四筆地號1.坐落本市榮光段二小段9-3、11-2、11-4、13-6地號之都市計畫圖與地政事務所發給之地籍不符合。
2.地形圖面之同段地號所註明是8層,與實際使用執照登記為10層,與事實不符。請依照地籍圖界線修正都市計畫圖,並請一併修正地形圖面。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該機關用地之規劃原意為依使用範圍劃設,其機關用地之西南側與商業區之分界應為直線,然原計畫之圖面誤植,致使書圖不符,建議本案調整機關用地範圍為榮光段二小段1、1-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及加強說明變更理由。
85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13-9等三筆地號以茲明確,並依地籍線修正都市計畫圖。另本案因書圖不符修正回復為原分區,實無利得,無需回饋。
2.地形圖前於92年完成重測,歷經5年期間,實未能精確符合現實情況,然因地形重測之經費及時程等因素考量,俟下次辦理地形重測作業時再予一並更新。
逕陳36新竹市政府觀光局新竹法院宿舍用地為因應未來新竹法院及其宿舍遷離後而召開之「新竹法院及其宿舍用地規劃事宜」乙案,有關現有宿舍(使用分區為商2)部分,因目前本市市中心區之公園用地,面積仍不足提供現有市民遊憩所需,建請貴局納入目前相關之都計檢討案內辦理變更,憑以日後辦理無償撥用作為公園使用之依據。建議變更法院宿舍用地為公園用地。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本計畫因屬早期發展之都市計畫區致使公園綠地等休憩空間較為缺乏,現為配合整體新竹市整體發展構想,且日後新竹法院即其宿舍遷離後該基地之已無使用計畫,為提供市民充足休憩空間,建議予以採納。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逕陳37國防部中央段809地號新竹市政府報請貴部核定之「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國軍新竹財務組陳情變更新竹市中央段809第號土地使用分區乙節,案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與使用用途不符,惠請貴部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管用合一及實際作業所需。請貴部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建議併逕陳23案辦理。同編號逕陳23。
逕陳38張瑞祥綠九案個案變更■綠九案過去執行情形■第一階段1.71年07月16日報載「綠九」與「綠十九」獲得通過,公佈施行。
2.73年02月29日新竹市要求配合取得「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豋記市有。
3.74年05月14日新竹市政府與國有財產局爭產「東門大溝未登錄1.「綠九案」比照「綠十九案」執行,並諮詢是否有適用之法源,並請內政部解釋。
2.反對「綠九案」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建議併變45案辦理。同編號逕陳5。
86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綠十九」配合國有財產局,不理會新竹市政府,逕行整建;「綠九」配合新竹市政府爭產,「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登記為市有。
4.75年10月30日新竹市政府以下列理由拒發「整建房屋建造執照」(1)綠九商業區必須集體整建(2)「東門大溝浮覆地」未登錄給新竹市政府所有,拒發整建房屋建造執照。而財政局堅持(口頭答覆),市有財產必須標租、售。
(3)新竹市政府不同單位,理由互相矛盾。「東門大溝浮覆地」登記後,必須標租售,則整建戶即無基地整建;不登記,拒發建照,也無法整建。
(4)76年06月18日「綠十九」整建完成,國有財產局配合登記「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土地所有權,再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完成「建物使用執照」取得。「綠九案」透過林國代政則先生(現在任新竹市市長)陳情,要求比照「綠十九」模式整建。
■檢討第一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1.「綠九案」因配合新竹市政府要求取得「東門大溝未登錄土地」,增加新竹市市產,但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卻不敢負起解釋「都市計畫說明書」(法令),執行該案責任。
2.「綠九案」整建戶無法律知識,無法爭取應有權利。
3.若當時配合國有財產局爭產,與「綠十九」同時執行,不考慮新竹市利益,應該早已完成整建。
■第二階段蔡仁堅市長任內1.90年01月10日新竹市『停一停車場預定地鄰接商業區、廣場整體開發案』召開說明會。
2.90年06月05日完成定案報告書。與會民眾表示能接受,均無意見。新竹市依照此依規劃原則繼續辦理後續作業。
87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檢討第二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1.因蔡仁堅市長競選連任失敗,林政則市長上任後,啟用黃秋榮為都發局長,以前就是黃局長不敢負責(當時對「綠十九案」發照整建持反對意見),而使「綠九案」延宕,黃局長以『停一停車場預定地鄰接商業區、廣場整體開發案』不可行(並無說明原因),另行更張,故第二階段夭折。
■第三階段林政則市長(現任)1.92年10月29日都市更新公聽會(綠九案)2.93年04月29日「新竹市信義街更新地區信義街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成立3.95年04月14日「都市更新會」解散■檢討第三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1.新竹市政府向營建署申請「都更」輔助金200餘萬,由新竹市政府簽約聘請永奕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規劃。
2.「都市更新會」理事會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執行職務,永奕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不依專業執行業務,致會務混亂,且產生違法情事。例如:
(1)發起人簽章非本人。(偽造公文書)(2)未依法鑑價。
(3)排貧規劃。
(4)李市長帶頭先灌「人頭」,違背信任公平原則,企圖強行表決通過鑑價及權利變換表決。事情發生後,都市更新理事會與新竹市政府互推責任,沒人願意負責。
■第四階段1.94年03月03日新竹市政府發現「都市更新」無法順利施行,以信義街拓寬壓迫所有「整建戶」讓步同意參與都市更新。
2.94年10月24日內政部同意信義街拓寬徵收。
3.94年10月31日公告徵收。
4.94年12月16日發放補償費。
5.94年12月13日敝人歷經陳情及88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私下溝通,新竹市政府不為所動,避人遂依法提起訴願。
6.95年02月27日新竹市政府不理會訴願程序,執意立即動工拆屋拓寬道路,敝人遂依訴願法93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緊急停止執行」。
7.95年10月22日內政部通知,已依訴願人所陳事由將「拓寬信義街部份」核准撤銷徵收,訴願將不予答辯。
8.96年03月19日行政院決定書判定「訴願不受理」,理由:1.依司法院院字第2704號解釋令,78年間已徵收之程序失效(不能執行另一徵收程序,便宜行事合併辦理「信義街道路拓寬工程」),故訴願人無損失,所提訴願不受理。2.新竹市政府已執行撤銷徵收,行政處分不存在,故訴願人無損失,所提訴願不受理。3.其他主張,屬都市計畫解釋事項,非本件徵收事件得審究。
9.檢討第四階段失敗原因如下:
10.新竹市政府未依「綠九案都市計畫說明書」及「土地徵收條例」,只好撤銷徵收。
11.第五階段現在進行中12.95年06月07日新竹市政府於已知「訴願」能撤銷「信義街道路拓寬」工程後,在「新竹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已公告後,在未告知敝人也未經「公告程序」情形下,偷偷向「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綠九案通盤檢討案」(逕提),且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現在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理中。
13.95年12月25日敝人於處理「綠九案」時,有建築師朋友告知,「綠九案」已被列入「通盤檢討」,經敝人暗查確有其事,遂依法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陳情,反對通盤檢討變更「綠九案」。
14.96年05月31日在「綠九案」89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都市計畫未變更情形下,新竹市政府突然改變「都市土地分區證明」有關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內容,從以前的「無」,改註記為「有」。敝人一再私下溝通,要求新竹市政府提出修正理由與法令,新竹市政府一直無法提出令人信服之理由。針對此部份,敝人正準備資料提起「訴願」。
■現狀分析1.新竹市長態度,林市長與「綠九案」案主為40年鄰居,絕對會盡全力支持,礙於對相關法令不瞭解,要靠技術官僚解釋,故無法突破。
2.新竹市都發局,就是不執行「綠九案」,一直推銷「都市更新」,對有利於「綠九案」的法令,完全視之不存。
3.新竹市財政局經溝通,自行向內政部請示後取得法源,願意於都發局做出解釋情形下,配合執行「綠九案」,可依法出租土地於「整建」使用。
4.「綠九案」承租土地整建房屋外加負擔「單純的公共設施工程費用」(公共設施土地由政府提供),是所有「整建戶」財力所及,「綠十九案」就是以此條件整建完成。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立場,是要求以「都市更新」完成,換角度看就是要求整建戶買所有的土地「整建」,負擔所有公共設施費用(包含土地),是「整建戶」財力所不及,順理成章「建商」的角色就出現了。「綠九案」基地小、戶數多,新竹市的環境若無一樓店面,就只能做住家使用,以建築法規設計,每戶只有約16坪的一樓小店面,無空間可容納其他人(建商),加入分配,可參考已完成的「綠十九案」。
5.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加註「公共設施負擔比例」為「有」後,若要實施「都市更新」,因有「公共設90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施負擔比例」鑑價勢必拉低土地實際價格(因實質負擔所有公共設施費用包括土地及工程費用),雖然「都發局」信誓旦旦說並不會有影響,但是依「都市更新條例」法律及「都發局」的信用,無法令人相信,加上前述第四點內容,「都市更新」無法通過表決門檻,更無法籌措資金,所以「都市更新」在條件未變情況下,不可行。目前與新竹市政府交涉情況。經數次與林市長及各局開會後,林市長也對各局說了重話,但是都發局還是不為所動,堅持「綠九案」要比照「綠十九案」執行於法不適用,林市長裁決要各局對主管業務有疑義者,全部列表交由敝人向內政部尋求解釋,若有法源,林市長可要求各局就「綠九案」比照「綠十九案」執行。
逕陳39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中央段1550地號1.本校數十年前圍牆(面民權路民宅方向)興建時,因衛生考量將圍牆內縮(排水溝隔絕在校園外),以致今附近民眾建物(共23戶)侵占校地;惟此被侵占部分在校園圍牆外,不影響學校教學及師生使用權益。
2.目前已辦理土地複丈完成,確有侵佔之事實,且已發文通知民眾其所屬建物有使用本校校地之情形。
3.目前被侵佔之校地已無公用需要,擬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將使用分區更改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俾利本校辦理土地分割後,以現況移交國有財產局。
4.檢附原始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權狀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各乙份。建議變更被侵佔之校園圍牆外之學校用地為商業區或住宅區。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據校方已表示圍牆外空間已無使用需求,且已被附近民佔侵占使用,為求土地資源有效利用並解決侵佔土地問題,建議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國有財產局後續處分或使用。考量本案土地原劃設為學校用地,如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後,該土地上之住戶未來可申請合併為同一宗土地,似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再研提補充資料,逕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逕陳40新竹市政府教育局新竹市建華段424、425、428等三筆地1.依據該校97年1月30日新市建中總字第0970000293號函辦理。
2.本案被佔用校地處理自民國65年起即召開多次協調會,耗時費力均無進展,且該校現有班級數30班,校地面積4.08公頃,扣除被有關本市建華段424、425、428地號等3筆學校用地,擬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據校方表示本案陳情地號即被佔用地區已無使用需求,考量土地有效使用及解決侵占考量本案土地原劃設為學校用地,如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後將造成原學校用地範圍畸零不整,影響學校健全91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占用0.3311公頃,尚有3.7489公頃已足供該校使用。另該校建請規劃為完全中學乙案,本市東區、北區、香山區已各有1所完全中學,目前本市無增設計畫。
3.綜上,本案擬採會議紀錄二、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民眾佔用部分變更為住宅區,惟務必分割使校地邊界平整,以方便該校管理使用及校舍整體規劃,並解決現況佔用戶將污水排入該校問題。問題,建議配合鄰近發展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利國有財產局後續處分或使用。發展,且該土地上之住戶未來可申請合併為同一宗土地,似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再研提補充資料,逕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逕陳41林伶怡、郭桂香、黃彥博等64人光復段838地號附近前述土地在十多年前為電腦商圈,並有NOVA,順發3C及燦坤等大型電子或電腦賣場,我們837至848地號的公寓於民國67年完工至今,因實在過於老舊,有些屋頂連鋼筋都可看到,並且漏水非常嚴重,一下雨,雨水滲入從頂樓到一樓,我們想要改建但礙於地目為工業用地而無法改建。這地目雖為工業用地,但實際情況都不是工廠,這附近都為住家及小商家,請重新討論是否應行變更地目?建議本案陳情地區變更工業區為其他使用分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工業區乃為配合產業發展及實際使用需求劃設,考量鄰近廠房及未來發展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若工業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其他使用需求而有檢討變更之必要,可配合主要計畫指導,並循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以個案方式辦理。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陳42陳德修、陳德基、陳奕多綠九案個案變更1.變更後如仍維持整體開發,仍舊會被少數反對者綁住無法開發,建議合併兩戶以上(含兩戶)的建地就可以開發。
2.回饋金比率45%太高,是否可以調降。
3.後面東大溝加蓋後的土地優先賣給前面臨信義街的土地所有權人合併開發。1.建議調整綠九案都市計畫整體開發限制內容為合併兩戶以上(含兩戶)的建地就可以開發。
2.調降回饋金比例。
3.浮覆地優先賣給信義街土地所有權人合併開發。建議併變45案辦理。同編號逕陳5。
逕陳43謝國雄、陳煉埄同上同上同上建議併變45案辦理。同編號逕陳5。
逕陳44新竹市北區區公所育英里空軍十二村搬遷後空地據里民反映:本里前空軍十二村搬遷後空地使用規劃,建議市府遵花園城市目標,符合環保、休閒、交通、闢建地上為公園,連接天公壇公園之缺口,地下為公用停車場。建議前空軍十二村搬遷後空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並作多目標使用興建地下停車場。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理由:若國有財產局或該陳情地號之管理單位並無使用計畫,為配合花園城市規劃目標並考量陳情地號鄰近地1.建議本案同意採納。
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92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停車場用地需求,實有增設公園綠地並以多目標兼作停車空間使用之必要,惟陳情地號面積約0.05公頃,應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陳45呂學樟新竹市東山段一小段321地號1.該案依立法委員呂學樟國會辦公室4月2日上午召開之協調會議會中意見處理。
2.該地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依據相關規定必須辦理有償撥用,但礙於新竹市政府經費有限,請新竹市政府都發局儘速協助綠水里提案,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新竹市第二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審議,以利進行該地使用變更。
3.為期國有財產局暫緩處分該地,請新竹市政府於國有財產局接管該地後,依規定先行提出綠美化計畫。建議本案基地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或綠地用地。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理由:若國有財產局或該陳情地號之管理單位並無使用計畫,為配合花園城市規劃目標,實有增設公園綠地之必要,惟陳情地號面積約0.05公頃,應屬細部計畫層級,建議納入細部計畫辦理。查本陳情事項業經立法委員呂學樟國會辦公室於97年4月2日召開協調會議,獲致具體共識意見,且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建請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其屬細部計畫範疇,尚屬實情,爰建議同意該府研析意見「納入細部計畫辦理」。
逕陳46新竹市警察局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408-2地號1.本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辦公廳舍使用土地,計有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408、408-1及408-2地號三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本局。
2.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408、408-1二筆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相鄰的408-2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為符土地管用合一,爰請將408-2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3.檢送上開土地所有權資料各一份。建議本局經管新竹市南門段二小段408-2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
理由:本案基地現況實已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之辦公廳舍使用中,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實有變更本案基地為商業區之必要,惟該機關用地為派出所係屬細部計畫層級,爰建議納入細部計畫案辦理。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陳47新竹市政府光復段547-16、442、443、444等市場用地(市11)本案考量社會型態之變遷,有關尚未開闢之市11,未來已較無開闢之需求,另考量本案鄰近交流道及交通要衝,且緊鄰現有「停11」用地,為解決停車空間與達到停車場規模經濟之效益,建議變更市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建議變更市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1.建議本案同意採納。
2.建議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
93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陳48張兆宣等人南門市場都計組組長大人:小民54歲是新竹市南門公有零售市場16號攤商,生活艱困之時,日據時代存續至今之南門市場要變更為綠地停車場,謹代表百名攤商,千人生計,請組長大人拼經濟保留市場用地並重建原有店鋪市場,政府能增加租金與稅收,攤商能養家活口,政府與百姓雙贏,況周邊已有南門派出所前之公園及縱貫鐵路旁之公園,也無增加政府租金,且市場旁已有明志書院停車場,就百姓之生活十萬火急,請組長大人高抬貴手,救救升斗百姓之生活。建議保留南門市場現址之市場用地,並重建原有之店鋪市場。-1.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50之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妥與攤商溝通後續安置事宜,以杜紛爭。
逕陳49陳寶原唐高段532、533地號1.由經國路至松嶺路目前有4條道路可連接(1)松嶺路(2)中山路(3)中華路段181巷(4)景觀大道(5)一座人行橋。
2.此條道路在500公尺內,實在沒必要再建一條經費龐大28米高架橋,況且此高架橋穿越頂福里的精華地段。
3.此28米高架橋使用的功能及經濟價值不高。廢除或改道,或土地提早徵收,否則我們這些地主將動彈不得,損及我們的權益。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本路段仍有通行之必要,故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1.建議准照新竹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建議請新竹市政府儘速編列預算辦理道路開闢及土地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