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41-審議事項-第11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臺中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沙鹿火車站場站調整規劃)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41
案件id
DvWQz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1月22日第33屆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6年1月8日府建城字第095036242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委員志龍(召集人)、楊前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黃委員德治及孫委員寶鉅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1月30日、2月8日(現場會勘)、7月17日、97年8月18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嗣准台中縣政府97年10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7524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台中縣政府97年10月8日府建城字第097027524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4: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及台中縣政府96年7月4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6年1月30日第1次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台中縣政府96年7月4日府建城字第0960183728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本計畫案係台中縣政府為配合沙鹿火車站區與都市整體發展之需要及解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規劃之沙鹿火車站西側鐵路用地迄今30餘年尚未徵收之課題,故擬變更鐵路用地(14.86公頃)為第2種車站專用區(3.93公頃)、商業區(6.06公頃)、住宅區(0.19公頃)、鄰里公園兼供兒童遊樂場使用(0.41公頃)、人行廣場用地(0.21公頃)、停車場用地(0.48公頃)及道路用地(4.02公頃)等,開發方式擬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考量本計畫案擬劃設為商業區面積似屬偏高、缺乏足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土地使用與道路系統之配置仍需再調整修正及台灣鐵路管理局管有土地占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土地總面積35.03%,該局有無意願參加市地重劃,對本計畫案未來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影響甚鉅等因素,均需釐清,爰建議台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署,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審查之參考;另本計畫案將擇期前往沙鹿火車站現地勘查-
- 一、建議請台灣鐵路管理局正式行文表示是否參加本計畫案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維持原計畫「鐵路用地」或劃設為「車站專用區」等不同方案表示意見或提出其他具體建議事項,並請台中縣政府針對上述不同替選方案之可行性,研提分析說明資料依96年3月20日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鐵產地字第0960200091號函所提建議研提替選方案,詳如本補充資料肆、替選方案中三、配合台鐵意見調整內容及四、各方案內容彙整比較表
- 二、建議請台中縣政府考量當地人口與產業發展、沙鹿火車站區及都市整體發展需要,改以低密度、低使用強度、高綠化率及高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之原則,再檢討調降商業區面積、增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檢討如何調整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與道路系統動線規劃,以引導車站東側既有商業活動及搭車旅客轉往車站西側發展,疏解及改善車站東側混亂密集發展與交通轉運接駁進出困難現況,進而促成當地都市更新發展之契機遵照辦理,詳如本補充資料肆、替選方案中二、依部小組意見修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