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41-審議事項-第2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左營區)部分公園用地、部分保存區(蓮潭路西側)為住宅區、公園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41
案件id
Jwh4XL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4月15日第680次會議審決略以:「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各點並參酌逕向本部陳情之意見等補充相關分析及說明資料報部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97年5月14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70024531號函檢送依本會第680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資料到部,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6月10日第684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考量計畫區內人民陳情意見與合法建物之處理方式、公有土地之規劃與處置情形,以及高雄市政府依本會第680次會議決議研擬補充資料內容尚待釐清,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爰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賴委員碧瑩、王委員秀娟、張委員梅英、黃委員德治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7年8月22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97年10月17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70054330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考量地區發展歷程之特性、居民開發意願及意見、參酌本市整體開發案例、本市負擔通案規定並無規範保存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負擔規定,惟基於負擔規定公平性之原則,本案採調降容積免負擔方式,參照毗鄰基地西側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240%予以調降一級為第二種住宅區容積率150%,變更部分保存區為住宅區,以降低基地開發之外部性衝擊。」,故本案依上開審議決議,採調降容積免負擔方式辦理,並於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將本計畫區內住宅區調降為第二種住宅區。
本府為解決本市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整體開發窒礙難行之地區,於91年8月6日透過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以「調降容積率」之方式處理。故本案採調降容積免負擔方式辦理,非本市首例。
- 二、本府協調陳情人辦理情形本府於97年7月14日邀請陳情人開會研商,會中達成:「請承辦單位就陳情人所提意見『全區降容積(住二)免回饋,如以20%回饋負擔比例繳交代金,可提升容積為住三』方案,併同補充資料,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討論。」
- 三、『全區降容積(住二)免回饋,如以20%回饋負擔比例繳交代金,可提升容積為住三』方案說明。
(一)全區仍依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0月23日第321次會議審議決議參照毗鄰基地西側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240%予以調降一級為第二種住宅區容積率150%。
(二)但書規定:如以20%回饋負擔比例繳交代金(代金計算方式如下),可提升容積為住三240%。
土地面積×20%(負擔比例)×繳交當期公告現值×1.4(加四成)(三)繳交時機點為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前完成繳交。
貳、本地區原有保存區劃設之目的、歷年都市計畫辦理情形、歷史建築或古蹟保存維護之相關措施。
- 一、原保存區劃設之目的本計畫區於民國58年劃定為公園用地(左公一)。民國79年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6日以前公告部份)通盤檢討案中,為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取得之困境,因此「辦理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通盤檢討,視地方實際發展情況,對非必要之保留地本諸公平、公開、合理之原則,即于檢討撤銷變更為其他使用,不受通盤檢討時間及標準之限制,以減輕財政負擔…」,故於該通盤檢討計畫案中逕行將本計畫區部份公園用地變更為保存區,相關變更內容如下:
(一)變更公園用地為保存區,面積一‧五○四八公頃。
(二)「左公一」公園用地內啟明堂、慈濟宮等廟宇用地依新工處「蓮池潭風景區開發案」所規劃之廟宇區範圍變更為保存區,並應注意廟宇建築之使用及美觀。
(三)為保存民間信仰經市都委會111次會議研議通過納入本通盤檢討案一併變更,復經內政部都委會328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惟應請高雄市政府注意廟宇建築之使用及美觀」。
- 二、歷年都市計畫辦理情形本計畫範圍位於左營都市計畫地區,民國58年4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之「左營都市計畫」劃為公園用地,民國79年5月2日公告發布實施之「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民國62年9月6日以前公告部分)通盤檢討案」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保存區。
- 三、歷史建築或古蹟保存維護之相關措施本府文化局97年4月30日高市文二字第0970003348號函表示,本案計畫區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物。
故本區內之啟明堂、慈濟宮維持保存區,其餘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可建築用地,並於細部計畫時劃設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
參、變更範圍內現有建物是否為合法之建築物
- 一、領有使用執照部分:
依本府工務局97年5月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70011867號函表示:
(一)本市左營左南段1764地號、1633地號、左東段1052-19地號、1052-20地號、1052-34地號領有使用執照,其餘地號土地未有申請建築之記載。
(二)另依「建築法」第96條及「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1、42條規定,舊有合法建築物係指:1.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建築執照之建物。2.民國60年12月22日本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得依前述規定檢附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圖一計畫範圍內已申請使用執照土地示意圖RRT4RT3RRRRTTRRBR1RSTRTTTTTTSSR龜山公園龍虎塔春秋閣啟明堂高雄市左營區老人活動中心里5MM5MRT1R1RTRTRRT3RTRR4RTTBB1BT化妝室MTMTR4RRRRRRRMM2RR3RR2R3REBCB3RR2R1R4RRR5RR5R4R1RTRRR1R5RRR1MTMMT4RB(施工中)8M8M.....0.....潭.B左RRR3RR3RRRRRRRR3R......RR.1...TR2R.RR..0..........R..............R3RRRR...............R4RRR4RRR4RRRRRR3RRRTTTTTTRRR4RRRR3RR4RRRR3RRR3RTTR4RR3RRR4RRRR4RRRR3R4RRR4RR5RRR3RRR4RRR1BBBR1B1B3R3RRRR4RRRR4R4R4RR3R3RRR3RRR5RR5R5RR3RRRRRRRRRR4R4RRRRRRRR5RR埤東里尾北里TBM里埤海勝里埤東里北MRT住住BMMTM公二T海勝TBBMRTTBRR1RMTR1B1RMM.3TBTR5RB1B2B2RTRTTTR4RMMTRMBTR巷埤B2RMBBTTRR3R3R3R3RR4R1B2RR4RRT3RR3RRRR4RRRR4R5RRTB1BRRB1BBBB1BRR1B1BBBB2RR2R4R4R5RTTTTR4RR3R3RRRR2B3R3R3R3R3RRR3RR4RTTTT路蓮R3RRTR3R5RRR3RBBRBTR4R4R3R2R3RRR2RRRR4RR1BB1B5R4RRRTR4RR1BRRRRT1B1BB海勝里路T5R5R3R4RR3R4RRR4RR4RR3RR6RR4RR六巷五B2RRR頂R2R1M1B埤仔頭街埤仔頭路R3RR4RB埤巷十RRR3R3R2RRR3R路仔RR3R2R3RRRT巷仔弄路仔頭街埤街頭巷埤仔頭街R4RR4RRTRRRBRRRR1R2R店仔頂路巷TRTT3R3RRRT1R1BTTTTTBTT1BT1BEBCEBCR=1R=R=1EBCR=0R=R=....B.住6M6MM4MMR5RRR1MB埤東里慈濟宮龜山公園M區住三TRRTTTB1B5RTTS3RS2R3RRRTR1R2R4RR6R5R4RRRBRR3R3RR4RRRTMBRRT4RRTRR2RRRRR5RRBR1RR2RRR3R3R2R圖例已申請使用執照土地
- 二、地籍資料有保存登記:
除領有建照之土地外,本計畫範圍地籍資料有保存登記之地號為:左南段1639、1784、1783、1782、1780、1779、1786、1775、1773、1770、1769地號土地。
- 三、58年建物套繪地形圖、已申請建照使照、及已有保存登記之面積合法建物定義為58年建物套繪地形圖、已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已有保存登記者,面積約為1,1880,約佔計畫面積61.71%。
表一合法建物與計畫面積比例表面積佔計畫面積比例(%)58年建物套繪地形圖、已申請建照使照、及已有保存登記1,188061.71空地部分5,67229.47增建部分1,6988.82總計19250100註:表內面積係供參考圖二合法建物示意圖1R2R3R2R1T1T1T3R3R1B1B1B2R1B2R2B2R1T1B2R2R1R2R1B1B2B1B1T2R1T1T1B1T1T1B1B1T1B2B2R2R1R2R2R2R1B1B2R1TRRT4RT3RRRRTTR1RBR1RSTRRTTTTTTTSSR龜山公園龍虎塔春秋閣啟明堂高雄市左營區老人活動中心舊城國小里聖西里MMMR5RTT1R1RTRTRRT3RTRR4RTTBB1BT化妝室MTMTR4RRRBRR2RM2RRMM2RR3RR2R3RR=.EBCEBCR=BEC3RRRRRRR1R5RRRR5RR5R4R1RTRRR1R5RRR1MTMM1M1R2RR4RRBT4R1BRB法隆寺(施工中)下M8MM1M1M1M..........B潭.B左營.RRR3RR3RRRRR4RRR3R.......RR....巷十店仔頂路四T四十九巷RR2R....R4R....9.........9...4R..............R3RRRR......................R4RRRR2M2M2MRRRR4RRRRRR3RRRTTTTTTRRR4R3RRR3RR4RRRR3R3RR3RTTR4RR3RRR4RRRR4RRRR3R4RRR4RR5RRR3RRR4R4RR1BB1BBBR1B5RRBR5RR4RRRRRRR3RRRR4RRRR4R4R4RR3R3RRR3RR2R4R4RRRR5RR5R5RR3RRRRRRRRRR4R4RRRRRRRBBRRR6RR5RRRR埤東里尾北里TBM里埤海勝里埤東里北MRT住住BMMTM公T海勝BT1B1B1BTBBBBB1BRBTTTBBMRTTBRR1RMTR1B1RB1MBRRMR.T1BTB1BRR5RTB1BR2RB1B1M1B2B2RRTTTT2R3R3RBTBB1BTBRTTR3RTTTRTTTR4R1MMTRMMBT1B4RTTBTRRR1BBTTBRBR3RTTTRRR2RBRT路巷十埤B2RMBBTTRR3R3R3R3R4R4R1B2RR4RRT3RR3RRRR4RRRR3RR5RRTTB1B1BB4RRB1BB1BB1BR3R1B1BBBB2RR2R4R4R5RTTTTR4RR3R3RRRR2B3R3R3R3R3RRR3RR4RTTTTMRBBR路蓮R3RRTR3R5RR3R3RBBRBTR4R4R3R2R3RR3R2RRRR4RR1BB1B5R4RRRRTTR4R6RTRR6R4R1BBTRTMMTR5RR3RRRRT1B1BB海勝里路T5R5R3R4RR3R4RR4R4RR4R3R3RR6RR4R3R六巷五B2RRR頂R2R1M1B埤仔頭街埤仔頭路R3RR4RB埤巷十RRR3R3R2RR3R3R路埤仔仔頭街巷三十三RR3R2R3RRRT巷仔弄路仔頭街埤街頭巷埤仔頭街R4RR4RRT1BB1BB2R1BRRRBRRRR巷R2R店仔頂路巷TTRTT3RRRR4RR4R3RT1R1BTTTTTBTT1BT1BTEBCEBCR=1R=R=1EBCR=0R=R=....B.住三文(小)6M6MM15M4M6MR5RR6RR5RR1MRRB埤東里慈濟宮龜山公園RMB1B1B1BB營區B住T住4RRTT1MTB1B5RTTS3RS2R3RR2MRTR1R2R4RR6R5R4RRRBRR3R3RR4RRRTMBRR5RRRR5RT4RRT4RRR2RRRR5RRRRR5RRBR1R1RR2R2RRRR3R3R2RR6RB2BT3RRTB4RR已申請建、使照地號已有保存登記地號圖例58年建物肆、公有地之處理原則及公有土地是否有佔用、承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情形。
- 一、公有地之處理原則(一)土地權屬說明本計畫範圍內共有71筆土地,分屬國有、市有、高雄水利會、私有與其他等權屬。其中國有與市有土地共計有6,889平方公尺,約佔總面積之35.78%,包含現作為道路使用之蓮潭路。詳細土地權屬狀況如表二所示。
表二土地權屬分析表註:表內面積係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依地籍分割為準權屬筆數(筆)百分比(%)面積(㎡)百分比(%)國有57.041700.88市有1014.086,71934.90私有5476.0611,50659.77公私共有22.828554.44合計71100.0019,250100.001482工務局部分持有1-31800-2工務局國產局部分持有工務局管有1776-1工務局管1719-21640-1舊城國小管有1633-1左營區公所管有左東段1052-19文化局管有1777-2國產局管有1754-1國產局管有左東段1052-34風管所管有1052-20工務局管有圖三公有土地分布位置示意圖(二)公有土地處理原則本變更範圍靠近蓮池潭畔皆為公有土地,故無公私有土地權益交換之需要。蓮池潭畔公有土地於主要計畫變更為公園部分,仍維持做公園使用,變更為住宅區現況為蓮池路部分,於細部計畫時擬定為8公尺細部計畫道路,故本計畫內容已有緩衝空間並創造水域旁之環境景觀之規劃:
1.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現況供蓮潭路使用部分,於細部計畫時依現況使用擬定為道路用地,市有地部分,由本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撥用;私有地部分,由本府主管機關依法徵收開闢。
2.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現況供蓮潭路使用部分,係市有地及國有地,於細部計畫時依現況使用擬定為道路用地,由本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撥用。
3.本計畫區左營老人活動中心及其周邊,於細部計畫時劃設為一處機關用地,面積約為1,694平方公尺。
- 二、公有土地是否有佔用、承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情形本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分為國有及市有土地,市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文化局、高雄市左營區公所、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國民小學、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等單位,相關使用情形詳如附件。
伍、本案與蓮池潭風景區整體都市景觀或相關環境改善計畫之關係本案為配合本府刻正辦理蓮池潭周邊環境改善,將本次計畫規劃定位如下:
- 一、為塑造蓮池潭周邊地區文化廟宇特色,將現況廟宇使用範圍維持保存區之使用分區。
- 二、除現況廟宇適用範圍外之部分,因考量整體更新改建之必要及鄰近地區住宅使用現況,變更為住宅區。
- 三、為延續潭濱界面空間發展的特色、配合蓮池潭觀光遊憩再造細部計畫應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相關規定。
圖四蓮池潭風景區整體都市景觀或相關環境改善計畫示意圖圖五土地使用與活動現況說明圖附件計畫區內公有土地使用情形表左營區蓮池潭部分保存區及部分公園用地變更案(公有土地)地段地號面積(㎡)變更前變更後所有權人使用現況使用者權利關係(佔用、租用、設定地上權或其他)變更後之處理方案(處分、維持現況或其他)左南段1482748保存區道路用地第二種住宅區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部分持有】本案土地為共同持有。維持現況左南段1641-3416保存區保存區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啟明堂啟明堂指定工務局為土地管理機關時,啟明堂已存在。維持保存區使用。
左南段1719-244保存區保存區高雄市(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國小)學校宿舍退休老師此地位於校園外100公尺,目前為有借據的讓退休老師借用居住。土地上之建物跨越左南段1719-2地號土地及1719地號(道路用地,本案計畫範圍外),道路開闢時,依照宿舍管理自治條例補償辦法編列預算辦理。
左南段1640230保存區保存區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啟明堂啟明堂指定工務局為土地管理機關時,啟明堂已存在。維持保存區使用。
左南段1640-1762保存區保存區高雄市(高雄市左營區舊城國小)學校宿舍退休老師此地位於校園外100公尺,目前為有借據的讓退休老師借用居住。維持現況。
左南段1754-120保存區第二種住宅區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巷道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部分持有】供通行使用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左南段1800-2107保存區第二種住宅區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部分持有】供通行使用維持現況。
31左南段177754保存區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路道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左南段1777-210.64保存區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路道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左南段1776-12保存區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維持現況。
左南段163451保存區第二種住宅區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巷道、磚造平房、牆內庭院部分巷道部分佔用依國有財產相關規定左南段1633800保存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高雄市(高雄市左營區公所)老人活動中心及部分道路用地委託管理維持現況左南段1633-1100保存區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高雄市(高雄市左營區公所)老人活動中心及部分道路用地老人活動中心現供燭光協會使用委託管理維持現況左東段1052-194保存區公園用地高雄市(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綠地無維持現狀。
左東段1052-203240保存區保存區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啟明堂廣場維持現狀。
左東段1052-34部分229.3公園用地第二種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高雄市(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廣場公眾使用公眾使用公眾使用左東段部分34公園用地道路用地高雄市(高雄市風景區管理所)廣場公眾使用公眾使用公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