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41-審議事項-第13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供慈濟志業中心台中東大園區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41
案件id
KNlXb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5月1日第22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6年6月20日府都計字第096013084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周委員志龍、楊委員重信、賴委員美蓉、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於96年10月1日、97年4月1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台中市政府97年9月26日府都計字第0970229483號函檢附修正後計畫書、圖及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同意台中市政府97年9月26日府都計字第0970229483號函所提建議在不超過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乘以容積率130%之容積總量原則下,於細部計畫訂定「社會福利專用區(一)」之容積率為200%、建蔽率為50%外,其餘准照該府上開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擬辦理情形資料外,其餘建議照該府96年8月23日府都計字第0960186272號函送計畫書草案暨97年3月21日府都計字第0970063037號函送補充資料(詳附錄)通過,並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後,提請委員會討論。
(一)本案係變更部分農業區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因其變更內容屬社會福利事業,面積約4.4713公頃,且已有適當之自願捐贈回饋措施,依照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建議同意免辦區段徵收。
(二)有關本案變更回饋計畫部分,建議照下列方式辦理:
1.查慈濟基金會長期推動社會福利工作,配合政府部門辦理社會救助等社會福利工作,造福地方暨各類弱勢族群,成績斐然,社會大眾有目共睹;惟基於公平原則及避免未來其他類似之變更案件援引辦理,本案仍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提供適當之捐贈回饋措施。
2.本案變更自願捐贈回饋之內容,除計畫書草案所提之回饋計畫外,應以不低於農業區申請變更總面積之35%,於細部計畫集中劃設區內必要之服務設施,包括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
3.前開必要之服務設施土地,建議應於細部計畫劃設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二)」,指定供上開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非屬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產權仍屬開發者所有,並應負責興建、管理、維護,且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
4.本案申請變更土地扣除前開必要性服務設施土地之可建築基地(建議於細部計畫劃設為「社會福利專用區(一)」),其容積率同意照市府於本(第2)次簡報會議所提不大於130%。
5.本案變更自願捐贈回饋之內容請開發者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三)交通部運研所於會中所提之下列意見,請台中市政府研提處理情形後,併案提請委員會供審議之參考:
1.請補充本變更區主要與次要出入路口之交通動線圖,並說明是否有交通衝突之情形。
2.本報告對於變更區域之周邊道路與路口交通影響分析,僅限於現況年,且現況年西屯路-東大路口平常日服務水準已達D級(假日並未調查)。請補充說明目標年主要周邊道路與路口預測尖峰交通量(請將中科衍生之交通量一併列入考量,請敘明)與服務水準評估,尤其是西屯路-東大路口與國安二路-東大路口。依上開評估結果,視需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或交通改善方案。
(四)本案「社會福利專用區」允許之使用項目將來開發使用時,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五)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六)有關台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補充研提處理情形查核表(詳附表)部分,除上開本案專案小組建議事項外,其餘照該府研議意見通過。
附件
- 【附表】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處理情形查核表:
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台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壹、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