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941-審議事項-第5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崙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941
案件id
iojKE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按第2次小組會係因計畫書中提及「中崙村於94年甫爆發土石流,造成觀石溪改道,約有四十萬立方公尺的土石,沖毀中崙五號橋下游的兩座便橋與鄰近產業道路..」乙節,提出補充災區位置、對計畫區之影響等。故予以補充該次土石流位置圖。
- 二、補充本計畫區土石流災害危險區域位置圖。本計畫區住宅稀少、分散,歷次重大地震對本計畫區並未造成重大傷亡、建物毁損,故僅有中崙國小教室毁損之紀錄。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審查意見如下表,其餘部分下次會議繼續審查。一、第1次小組會審查意見(七)對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8案另提意見部分,整理處理情形、第2次小組會意見另整理如附件二。
- 二、第1次小組會審查意見(七)-4對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4、8案之變更理由過於簡略且與變更後計畫不一致,建議補充修正部分,修正併前項附件二。
-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賴樹木先生建議學校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將土地使用權回歸於民及嘉義縣警察局建議增加中埔分局東興派出所所需機關用地等2件,建議嘉義縣政府先行研提意見,提專案小組下次會議審查之參考。另整理如附件三「逾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本會專案小組96年7月6日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96年3月3日府城規字第0970037192號函送之補充資料
- 八、其他:請嘉義縣政府儘速同步依溫泉法第13條規定將本地區之「溫泉區管理計畫」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並將中崙地區溫泉管理相關理念及機制於都市計畫中具體落實,俾能符合行政院秘書長95年6月19日院臺經字第0950027630號函,及經濟建設委員會95年6月5日都字第0950002253號函(檢送「研商行政院交議經濟部陳報『溫泉資源保育推動計畫(96至100年)』」會議結論之(一)3.為臻溫泉保育與產業永續發展,有關本計畫範圍內之溫泉區,建請經濟部應確實督導主管機關於未完成整體溫泉監測與調查工作前,審慎考慮暫停新水權之核發。並請交通部觀光局與內政部營建署於審核相關開發計畫時,配合把關,暫不同意新設置溫泉區之開發之指示)。「溫泉區管理計畫」已報呈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審核中。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嘉義縣政府97年10月9日府城規字第097014217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案擬變更學校用地為溫泉度假專用區(1.03公頃),專案小組建議請研提擬捐贈回饋項目與比例乙節,准照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1次會議下列決議事項辦理。
(一)私地部分回饋比例為35%。變更範圍整體規劃後,提供作廣停用地或供作公共開放空間使用。
(二)1.整體規劃,臨野溪部分應退縮10公尺提供作廣停用地或供作公共開放空間使用。2.溫泉度假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60%。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8案擬變更溫泉水源用地為大眾浴池區(0.3公頃),其中有關專案小組建議縣府於2處溫泉水源出水口附近土地劃設適當「溫泉水源用地」之範圍面積及研提擬捐贈回饋項目與比例乙節,准照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1次會議下列決議事項辦理。
(一)考量劃設「溫泉水源用地」將影響該處整體規劃、開發,故不予增劃設。
(二)因土地所有權人業已於其他地點捐地324平方公尺,供嘉義縣政府作為停車場使用(變更回饋比例約11.47%),故同意在回饋比例為變更範圍15%前提下,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於變更範圍整體規劃後,留設不足之回饋部分供作停車場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興闢、管理與維護),並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併案審查。
- 三、本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旅館區及溫泉度假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30%,容積率不得大於60%,惟大眾浴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顯不合理,經委員充分討論後,有關大眾浴池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應比照旅館區及溫泉度假專用區之規定,請配合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以資周延。
- 四、本計畫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五、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重新修正調降遊客數為248,480人/年乙節,同意照該府所提意見辦理。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決議2嘉義縣警察局建議增加中埔分局東興派出所所需機關用地及列席說明。本案經現場會勘及嘉義縣警察局中崙分局詳予評估各處擬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土地後,仍建議以原選定保護區變更機關用地(0.07公頃)為最適宜之位置,尚屬實情,爰建議採納該陳情意見,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1.查該保護區土地過於狹小及形狀較不方整,且機關用地需退縮建築,將致使派出所無法興闢,建議嘉義縣政府協助中崙分局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適度調整擬變更為機關用地之面積與範圍,提大會討論決定。
2.本案請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說明會,公展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一、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與會所提方案通過。
- 二、有關上開方案範圍東南側狹長之部分,應予剔除,並重新修正如附圖。
- 三、請嘉義縣政府依附圖重新計算擬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之面積。
附圖: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之變更範圍(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地籍示意圖166-1165-10165-5164-3166-1剔除狹長處實線為新界線虛線為變更範圍【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議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該府97年3月3日府城鄉字第0970037192號函依本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該府依本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區北側農業區(0.79)公園用地(0.79)變更範圍內具小濁水潭湧泉景觀,為本區重要地理地質景觀資源。建議除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區北側學校用地(1.03)溫泉度假專用區(1.03)中崙國小自民國88年921大地震後,業已遷校且荒廢至今,基於特定區整體觀光發展變更原學校用地為溫泉度假專用區,提供溫泉觀光遊憩設施。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配合中崙國小遷校及縣府為積極推動中崙風景區溫泉觀光發展之需要,尚屬實情,爰建議該府除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縣府依本部93年2月19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或嘉義縣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研提本案擬捐贈回饋項目與比例,提大會討論決定。
2.本案基地部分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請縣府依上開通案性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由縣府與私人土地地主簽訂協議書規定應捐贈回饋項目與比例,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3.請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
三三原中崙國小西側保護區(0.13)道路用地(0.13)新增2號道路至1號道路入口段。建議除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原中崙國小西側道路用地(10M×150M約0.15公頃)步道用地(0.06)保護區(0.09)原2號計畫道路自1號道路至旅館區之間之坡度太陡,故變更為4公尺景觀道路其餘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保護區。考量原劃設10公尺寬計畫道路之坡度太陡,為保護原始地形地貌土地,爰建議本案原劃設道路用地,全部變更為保護區(0.15公頃)並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
五五中崙公園東農業區停車場用地中崙公園為目前本風景特定建議除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65側(0.29)(0.29)區遊客集中區,因無停車場造成停車空間嚴重不足,影響遊憩品質。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中崙公園東側農業區(0.04)溫泉水源用地(0.04)現為2號溫泉井所在地,為保護井孔及提供教育解說設施之用。建議除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中崙公園西側保護區(0.04)溫泉水源用地(0.04)現為1號溫泉井所在地,為保護井孔及提供教育解說設施之用。建議除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人5中崙公園西側溫泉水源用地(0.30)大眾浴池區(0.30)該處目前已無溫泉水源,且地勢平坦環境優美,適合觀光發展。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原劃設溫泉水源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將配合編號5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停車場用地(0.29公頃),捐贈該農業區之部分土地(0.0324公頃)給予縣府,尚屬實情,爰建議該府除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考量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有關本案原劃設溫泉水源用地之2處溫泉水源出水口,其水權之管理應由目的主管機關依溫泉法相關規定辦理,爰建議請縣府於該2處溫泉水源出水口附近土地,劃設適當之「溫泉水源用地」範圍面積,提大會討論決定。
2.本案其餘溫泉水源用地擬變更為大眾浴池區部分,建議請縣府依本部93年2月19日訂頒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或嘉義縣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研提擬捐贈回饋項目與比例,提大會討論決定。
3.本案擬變更為大眾浴池區之土地,如經大會審決通過,建議應請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規定應捐贈回饋事項,具結保證依訂定開發內容及時程開發,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土地所有權人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依上開訂定之開發內容及時程開發,應請嘉義縣政府查明後,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回復原公共設施用地。
3.請加強補充說明變更理由。
九八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詳檢討後事業及財務計畫修訂(詳檢討後事業及財務計畫)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6十九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詳檢討後都市防災計畫修訂(詳檢討後都市防災計畫)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增修訂(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辦理。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32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32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之規定訂定之。未修正。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專供建築住宅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二、住宅區專供建築住宅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未修正。建議本點除「左列」應修正為「下列」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與商業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三)商業區內不得設置旅館、特種營業、其他類似營業場所及一般工廠,惟得設置汽車、機車修理廠。三、商業區專供建築商店及與商業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三)商業區內不得設置旅館、特種營業、其他類似營業場所及一般工廠,惟得設置汽車、機車修理廠。未修正。建議本點除「左列」應修正為「下列」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旅館區專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60%。
(三)區內不得設置特種營業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四)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五)最小基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其未達到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用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9、12、13、14條規定辦理。
(六)為鼓勵整體開發,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得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至50%及150%。四、旅館區專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60%。
(三)區內不得設置特種營業或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四)區內除建築整地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影響景觀。
(五)最小基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其未達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用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9、12、13、14條規定辦理。為鼓勵整體開發增訂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考量本計畫區溫泉發展尚未達到市場經濟規模及吸引大量旅遊人口,有關本點擬增加建蔽率及容積率,並未能達到旅館區整體開發之目的,爰建議本點除刪除修正條文第6款「為鼓勵整體開發,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得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至50%及150%。」及「左列」應修正為「下列」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大眾浴池區專供建築浴室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4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三)區內不得設置旅館、特種營業及五、大眾浴池區專供建築浴室及其附屬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4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三)區內不得設置旅館、特種營業及未修正。建議本點除「左列」應修正為「下列」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7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四)最小基地面積為800平方公尺,其未達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用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9、12、13、14條規定辦理。其他類似營業場所。
(四)最小基地面積為800平方公尺,其未達標準及無法達到標準者,適用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9、12、13、14條規定辦理。
- 六、遊樂區應依左列規定:
(一)容許使用設施項目:戶外遊憩設施、運動康樂設施、餐飲及商品展售設施、交通服務設施、管理服務及綠化解說設施、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必要性設施。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40%,發布實施後兩年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法定容積率得酌予提高至60%。
(三)禁止變更地表,但建築整地所必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以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分區開發之最小規模應不得小於1公頃,開發時投資者應先提整體遊樂區開發計畫(包括建築、水土保持、排水、公共設施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可供建築基地應就地質承載安全無虞之地區儘量集中配置,並使基地法定空地集中留設與開放空間相聯貫,以發揮最大保育、休憩與防災功能。
(六)遊樂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積計算原則如次: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六、遊樂區應依左列規定:
(一)容許使用設施項目:戶外遊憩設施、運動康樂設施、餐飲及商品展售設施、交通服務設施、管理服務及綠化解說設施、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必要性設施。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40%,發布實施後兩年內申請建造執照者,法定容積率得酌予提高至60%。
(三)禁止變更地表,但建築整地所必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以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分區開發之最小規模應不得小於1公頃,開發時投資者應先提整體遊樂區開發計畫(包括建築、水土保持、排水、公共設施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五)可供建築基地應就地質承載安全無虞之地區儘量集中配置,並使基地法定空地集中留設與開放空間相聯貫,以發揮最大保育、休憩與防災功能。
(六)遊樂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積計算原則如次: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未修正。建議本點除「左列」應修正為「下列」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溫泉度假專用區應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容許使用設施項目:入口、服務中心與停車場;交通接駁廣場;餐飲暨販賣服務區及設施;遊憩區所需之公共設施;(無)配合新訂使用分區增訂土地使用管制條文。建議本點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第4款「...,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同意。」,建議修正為68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觀光旅館休閒度假村;地熱、溫泉主題等相關遊樂設施;相關醫療、復健醫療之休閒設施;使用溫泉所需之相關設施。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三)容積率不得大於60%。
(四)建築物式樣、材料、色彩應與四周景觀配合,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同意。
(五)為獎勵整體開發,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得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至50%及150%。「...,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審議同意。」。
- 二、考量溫泉度假專用區之使用強度不宜再增加,建議刪除第6款「為鼓勵整體開發,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得提高建蔽率及容積率上限至50%及150%。」之規定。
- 八、景觀保護區專供遊客覽勝為主,區內除興建漫步小徑、涼亭、休息坐椅、公廁及安全保護設施等外,不得興建其他建築物。七、景觀保護區專供遊客覽勝為主,區內除興建漫步小徑、涼亭、休息坐椅、公廁及安全保護設施等外,不得興建其他建築物。條次調整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宗教專用區以供建築宗教寺廟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40%。
(三)建築物式樣、材料、色彩應與四周景觀配合,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同意。八、宗教專用區以供建築宗教寺廟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40%。
(三)建築物式樣、材料、色彩應與四周景觀配合,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同意。條次調整建議本點「...,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同意。」,應修正為「...,並報請觀光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加油站專用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40%。九、加油站專用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40%。條次調整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機關用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十、機關用地,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條次調整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刪除)十一、學校,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刪除條文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溫泉水源用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可安裝機器、管線、附屬設備之建築物及安置上述各項設施工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地形外,嚴禁變更地形地貌,以策安全。十二、溫泉水源用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除可安裝機器、管線、附屬設備之建築物及安置上述各項設施工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地形外,嚴禁變更地形地貌,以策安全。未修正。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公園用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其中由原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至少80%應維持原始地形地物,不得建築使用。十三、公園用地如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得作多目標使用。其中由原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範圍,至少80%應維持原始地形地物,不得建築使用。未修正。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公二)之需要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業修正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已取得法源依據,69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無須再明文規定,爰建議本點修正為「『公一』中崙公園範圍至少80%應維持原始地形地物,不得建築使用。
『公二』公園用地湧泉口周圍5公尺範圍內應配合環境設置禁制設施,以維護安全及避免自然景觀遭受破壞。」。
十四、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
(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十四、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
(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未修正。建議本點除配合修正法規名稱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本特定區下列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規定如次: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寛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寛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十五、本特定區下列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規定如次: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寛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其他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基地臨接二條(含)以上道路時,如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寛道路為退縮面,道路寬度相同時,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裁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未修正。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其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十六、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其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未修正。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0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計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1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計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1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未修正。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位於觸口斷層兩側100公尺範圍內申請興建建築時,需檢附大地或應用地質技師相關簽證。(無)增訂條文為因應本計畫區已既存一條南北向之「觸口斷層」,爰建議本點增訂第2項「斷層線兩側各15公尺永久性禁限建範圍內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有地禁建。(二)私有地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且限作私有農舍或自用住宅。」之規定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條次調整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賴樹木先生建議學校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將土地使用權回歸於民。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辦理。
2嘉義縣警察局建議增加中埔分局東興派出所所需機關用地及列席說明。本案經現場會勘及嘉義縣警察局中崙分局詳予評估各處擬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土地後,仍建議以原選定保護區變更機關用地(0.07公頃)為最適宜之位置,尚屬實情,爰建議採納該陳情意見,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1.查該保護區土地過於狹小及形狀較不方整,且機關用地需退縮建築,將致使派出所無法興闢,建議嘉義縣政府協助中崙分局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適度調整擬變更為機關用地之面積與範圍,提大會討論決定。
2.本案請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說明會,公展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3: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及嘉義縣政府96年6月20日補充資料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96年3月2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96年6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60088882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已委託完成「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溫泉開發計畫」案,該開發計畫案係依現行本特定區計畫與法規、環境資源、發展潛力與限制、溫泉觀光型態與遊憩量、空間配置與實質發展計畫、開發進度與經費等項目,將中崙溫泉作觀光資源、遊憩屬性分析及土地整體規劃檢討,期能發展中崙溫泉成為溫泉觀光新興遊憩據點,該府並將開發計畫案具體結論作為本次通盤檢討之重要依據,爰建議本計畫案應將該開發計畫案各項圖說資料,適度摘要納入本計畫案敘明並請嘉義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署,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審查之參考。-
- 一、計畫目標:請補充本計畫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發展策略、功能定位、發展構想、課題分析與對策等資料。
依審查意見逐項補充納入修正後計畫書第三章第參點。(P15~P19)計畫書內容摘要:
願景:就溫泉發展作進一步的規劃,期以完整的溫泉開發與管理,使發展成為台灣知名溫泉觀光風景區外之新興溫泉遊憩據點。
計畫目標:○1開發與保育並重○2提供兼具親近自然、觀光遊憩和親子同樂等多功能之溫泉泡湯設施○3本會專案小組96年3月2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96年6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60088882號函送之補充資料引進企業化經營管理機制,提升遊客服務品質。
發展策略:營造特色建立知名度、政府投入建設帶動民間投資、引進民間投資。
功能定位:提供住宿、養生旅療的渡假基地。
發展構想:以湖底溪水岸步道為主軸,營造河岸花道為中崙溫泉區特色溫泉區。
課題分析與對策:針對溫泉區開發附生之問題,諸如:溫泉資源之控管、民生用水、交通問題、污水排放、斷層帶上原規劃住宅區、與鄰近溫泉之競合關係、投資經營策略等逐項列為課題,並提列因應對策。
- 二、自然環境特性:建議補充本計畫區之自然環境特性(地形地貌、溫度氣象、地質、土壤、坡度分析、斷層帶、環境敏感地區分析、水文、植栽及溫泉資源)等資料。依審查意見逐項補充納入修正後計畫書第二章第壹點(P7~P12)。
補充內容摘要:
補附坡度分析圖。(P8)斷層帶圖修正為「環境敏感地區」補充地形、中崙背斜。(P9)溫泉資源原有水質敘述外,補充新開鑿溫泉井位置、深度、水溫、蘊藏量等資料。(P10~P11)修正後計畫書第二章「環境調查」部分補充增列「自然生態資源」、「人文環境」(歷史沿革、交通、產業)、「公私有土地分析」。(P11~P12)
- 三、溫泉觀光遊憩:-(一)為推動本計畫區溫泉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補充分析本計畫區在嘉義縣觀光遊憩系統之現況、功能定位、特性、溫泉遊憩屬性、遊憩量與遊憩型態分析、未來發展構想等資料。同審查意見(一)。
(二)本計畫案擬維持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之旅客旅遊人次15萬人次,建議補充分析旅遊淡季與旺季、旅遊尖峰月份與人次、推估方法及理由。本特定區旅館區、遊樂區、大眾浴池區..等溫泉相關休閒遊憩設施均尚未開發,並無遊客數統計資料供檢討分析。原計畫訂定全年遊客數為15萬人次缺乏推估依據,故重行研議遊客數推估,並納入計畫書(P20~P22)。
推估結果:
考量中崙溫泉區發展腹地及區位,以「溫泉設施用地」及「溫泉供給量」可提供服務使用之遊客總數,及假日及非假日比例進行推估結果,年泡湯遊客量282,576人。
- 四、土地使用分區:本特定區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所提應確定野溪河川治理線或河川區域線,並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據以調整增劃定河川區範圍乙節,建議嘉義縣政府說明辦理情形,並建議該府應函請水利主管查野溪為澐水溪支流湖底溪,有關河川治理線或河川區域線經洽詢相關水利主管機關回覆情形如下:
1.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96.4.25.水五管字第09650044260號函示意見略以「為本局協商轄本會專案小組96年3月2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96年6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60088882號函送之補充資料機關依經濟部及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妥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管治理分界點以上,係水土保持或林務局所經管,請逕洽權責機關查詢。」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96.5.4.嘉治字第0965104518號函示意見略以「地點非屬本處轄管林班地,請逕向水土保持局第三工程所查詢。」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三工程所96.5.14.水保參二字第0961942930號函示意見略以「野溪與河川訂有河川界點,界點下游之河川權屬經濟部管轄,該治理線或區域線等圖資請逕向該部函索;界點上游之野溪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無治理線或區域線之劃定。查中崙風景特定區基地位置位於澐水溪河川界點幽谷橋上游,屬野溪範疇。」4.綜合各中央機關意見,目前並無該野溪(湖底溪)河川圖籍資料,作為劃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參據。
- 五、停車需求供給:為因應本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人口衍生之停車需求,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停車需求供給分析及規劃配置方案,以解決假日交通壅塞問題。依審查意見將假日尖峰遊客數參照使用「運具比例、運具承載量」推估車輛數及遊客停車空間需求,並交待該停車空間之供給來源。(P25~P26)摘要說明:
本計畫區依通盤檢討標準之停車場需求量為0.35公頃,原計畫0.39公頃加上本次檢討於遊客聚集之中崙公園旁側增設0.29公頃,已超過檢討標準0.33公頃。
因溫泉區開發衍生之遊客停車需求,經依假日尖峰遊客數1,210人次/日、運具分配比例、停車位轉換率推估假日尖峰遊客車輛數及停車空間需求,推估結果需求量為0.53公頃。扣除中崙公園旁側新增提供遊客停車使用之0.29公頃,尚有0.24公頃需求。
運具使用運具比例(%)車型容量(人/輛)車輛次(輛)停車空間(㎡)停車空間(㎡)大客車14305.690254.1小客車833334.8305021.5機車31.524.2560.5合計---5,336.1註:
1.遊客使用運具之比例參照崑山科技大學「屏東縣四重溪觀光遊憩源調查與分析」報告。
2.停車位轉換率定為2。
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六點規定「遊樂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依該規定遊樂區應提供之停車場面積應為0.53公頃。故遊客停車需求不足之數應由「遊樂區」開發時由開發者一併整體規劃設計「全數規劃提供」。
本會專案小組96年3月2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96年6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60088882號函送之補充資料第六條:遊樂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積計算原則如次: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 六、防災計畫:建議配合本計畫區之自然環境特性(如:觸口斷層、坡度分析及環境敏感地區),建議再加強研擬防救災計畫、旅遊觀光人口之防救災計畫及相關災害之發生歷程,並建議將計畫圖與地形坡度圖、斷層等環境敏感地區範圍圖套疊分析,俾利檢視規劃內容之妥適性。依審查意見及「嘉義縣強化地區災害防救災作業計畫」補充本計畫區可能災害類型、歷史災害及各類型災害防救災措施。(P27、P36~P41)2.防災計畫附圖補充地形、環境敏感地區等內容。
(P39)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一)編號1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0.79公頃),係配合小濁水潭湧泉景觀之需要劃設,屬溫泉資源之一,其中有關溫泉露頭部分,建議依溫泉法相關規定,檢討變更為其他適切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以保護該自然湧泉與溫泉露頭景觀。該「湧泉」位於溪畔,究係「自然湧出之溫泉」或「溪水回滲湧出」,尚未確知。且泉溫小於攝氏30度,水質亦未檢驗是否符合『溫泉標準』,故暫未認定為「溫泉露頭」。
該「湧泉」位於變更後「公園用地」之內,公園開發設計時自當依溫泉法第六條規定設定「保護範圍」。
故請同意暫免劃設。
94年7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5610號令訂定『溫泉標準』:
第二條: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溫泉露頭或溫泉孔孔口測得之泉溫為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溶解固體量(TDS)..主要含量陰離子..特殊成分..(略)第三條:本標準之冷水,指溫泉露頭或溫泉孔孔口測得之泉溫小於攝氏30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500(mg/L)以上者。
(二)編號2有關本計畫區原劃設1處學校用地,其位於觸口斷層帶附近,因921震災毀損倒塌,專家評估不宜原地重建,故擬變更學校用地為溫泉度假專用區(1.03公頃),是否妥適;另查本計畫區原已劃設1.28公頃旅館區及3.1公頃遊樂區,目前均尚未開闢使用,是否有再增加溫泉度假專用區之需求及是否有足夠之溫泉水量可供使用等節,均有待釐清,建議詳予補充說明擬變更之理由、需要性及原學校用地取得使用面積與土地權屬。1.本計畫區人口稀少(約四百餘人),且部分家長將學童外送都市地區就學,致國小學童數甚少。中崙國小自民國88年921大地震後,因校舍毁損、學童轉往澐水國小就讀亦未再招生,校地閒置荒廢至今。該校地位於本區交通要衝,且遊客人潮及校地周圍規劃作旅館、遊樂使用,該區位、環境不適提供作為學童求學使用。95年進行「嘉義縣中崙風景特定區活動斷層調查評估工作」時,經鑽探、套疊結果,斷層線距中崙國小西側最近距離約167公尺,比照車籠埔斷層帶標準,並不在「永久禁限建」範圍,故研議另作發展用途(P25)。
經檢討結果,規劃溫泉度假專用區,提供溫泉觀光遊憩設施使用,又雖非屬上述斷層帶禁限建範本會專案小組96年3月2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96年6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60088882號函送之補充資料圍,為顧及建築安全,計畫朝高品質、低樓層建築發展(P47土管要點),將來如依促參法招商,會另外要求較高防震係數及防震建材及工法。
2.原計畫旅館區、遊樂區均劃設於私有土地之上,政府無法強制開發。故將原中崙國小舊址變更為「溫泉渡假專用區」,由政府招商引進企業投資,帶進觀光人潮,也增加其他旅館區、遊樂區之投資信心。
3.原計畫為發展溫泉觀光而劃設之旅館區、遊樂區,囿於計畫區公共設施多處未開闢及溫泉水源取水量不足,致規劃多年未能開發。自92年進行溫泉資源調查評估、探勘鑽井,迄今已完成二口溫泉井開鑿,第三口井亦開鑿中。預計總供水量達180CMD,以冷水調配三倍後供水總量達540CMD,足供計畫區假日尖峰遊客數泡湯需求。
同時也能提供非泡湯相關設施使用。
4.補附原學校用地地籍圖與土地權屬標示圖。
(三)編號8擬變更溫泉水源用地為大眾浴池區(0.3公頃),因屬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為維社會公平正義,應有適當回饋措施,本案如經大會審決通過,建議應請嘉義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規定應捐贈回饋事項,具結保證依訂定開發內容及時程開發,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土地所有權人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依上開訂定之開發內容及時程開發,應請嘉義縣政府查明後,於1年內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變更回復原公共設施用地。1.該溫泉水源用地私有地占2856㎡、國有地104㎡。
因考量陳情人曾將中崙公園用地私有地2300㎡以上無償提供建設,故本案變更縣都委會附帶條件「無償捐贈」中崙公園對側私有地324㎡作為回饋。
(P26及P28變更理由明細表)2.陳情人經於96年2月6日簽製「無償捐贈」同意書送縣府觀光局、城鄉局。(P49)(四)編號2、3、4及8之擬變更理由,其內容過於簡略且與擬變更後之新計畫並不一致,建議再補充修正之。依審查意見逐項修正並補充變更理由。(P28)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第12點所訂溫泉水源用地土管要點條文部分,建議應再檢視是否符合溫泉法相關規定,並作適切之檢討修正。本區「溫泉水源用地」係「溫泉孔」(以開發方式取得溫泉之出處),非溫泉自然湧出之「溫泉露頭」,故應不受溫泉法第六條限制。
為避免用詞混淆,將計畫書原載「溫泉井」一詞配合溫泉法第三條用語定義修正為「溫泉孔」。
溫泉法第六條:「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開發行為,指人工方式施作工作物或改變自然景觀之行為。」(二)第14點「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依審查意見修正。(P48)本會專案小組96年3月27日第1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96年6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60088882號函送之補充資料外,...」,建議修正為「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以符規定。說明:配合92年3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20003336號令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三)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內之觸口斷層係屬活斷層,其周邊地區為「限制發展地區」,為維護斷層帶周邊附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議參照車籠埔活斷層線兩側土地限建規定,研提斷層帶兩側50公尺範圍內之禁、限計畫及增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一)公有建築物不得興建。(二)私有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二層樓,簷高不超過七公尺,但限作私有農舍或自用住宅。」。車籠埔斷層帶實施永久性禁限建範圍:斷層線露出明確區兩側各15公尺、未清楚劃定斷層帶則上盤50公尺與下盤30公尺。本計畫區斷層線經鑽探標繪座標,故依15公尺施行「永久性禁限建」。
因斷層線通過住宅區、農業區及保護區,故將禁限建管制內容納入「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18點辦理。
修正後管制要點第18條內容:
十八、位於觸口斷層兩側100公尺範圍內申請興建建築時,需檢附大地或應用地質技師相關簽證。
斷層露出線兩側各15公尺永久性禁限建範圍內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有地禁建。
(二)私有地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且限作私有農舍或自用住宅。
- 九、其他:查經濟部所報「溫泉資源保育推動計畫(96年至100年)」一案,前奉行政院秘書長95年6月19日院臺經字第0950027630號函復該部,請照行政院經建會審議結論辦理在案;經建會審議結論(一)3「為臻溫泉保育與產業永續發展,...,建請經濟部應確實督導主管機關於未完成整體溫泉監測與調查工作前,審慎考慮暫停新水權之核發。並請交通部觀光局與內政部營建署於審核相關開發計畫時,配合把關,暫不同意新設溫泉區之開發。」;本案中崙溫泉位於該推動計畫列管範圍內,有關本案嘉義縣政府擬變更學校用地為溫泉度假專用區(1.03公頃),並擬於該專用區開鑿新溫泉井乙節,與上開推動計畫有無違背,未來是否可能為暫停新水權核發之溫泉地區等課題,有待釐清,建議下次審查會議加邀經濟部水利署及交通部觀光局務必派員參加並提供具體意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