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01-審議事項-第1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臺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01
案件id
Jt8WV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2月25日第673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中決議事項二略以:「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高雄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在案。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98年1月13日高市府都開字第0980002746號函到部,其說明略以:「(一)依據97年11月12日『研商98年度優先都市更新案推動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二決議(八):『台鐵舊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更新案,請高雄市政府考量實際不動產市場情形,訂定整體更新計畫,並評估採分期分區開發計畫辦理;有關內政部都委會原審議決議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展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與核定後實施乙節,請市府考量再提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於訂定更新計畫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利招商作業推動』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第二點:「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高雄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三)為辦理臺鐵高雄港站都市更新再開發,前經貴部營建署協調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擔任開發主體,本府並多次邀臺鐵局研商請其加速本案之推動,惟臺鐵局表示將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公開評選實施者,並由實施者擬具高雄港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更新開發。倘依旨揭會議決議暨臺鐵局作業進度,本府短期內勢將無法將主要計畫報貴部逕予核定後公告發布實施;在主要計畫尚未核定公告發布實施前,依現行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臺鐵高雄港站為綠地及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民間開發業者必然顧慮到更新開發存有不確定風險下,如此將影響民間開發業者投標意願,因此若能改由本府於訂定更新計畫後呈報貴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將有利臺鐵局招商作業推動。
(四)另在高雄港站範圍皆係國公有及國營事業土地,且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本案協調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擔任開發主體,其他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按權利價值比例參與分配,因此未來區內之土地皆應配合都市更新計畫實施,較無各別申請開發之問題。
(五)因此為提高民間開發業者參與本案都市更新開發誘因、排除不確定風險,建請貴部提請都委會審議修正旨揭會議第二點決議,改由本府於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後,報貴部逕予核定本案變更主要計畫書、圖,俾辦理後續公告發布實施以利臺鐵局辦理公開評選本案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因高雄市政府建議事項涉前開本會第673次會議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96年12月25日第673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為利本都市更新案招商作業之順利進行,爰同意將本會第673次會議決議第二點:「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建請高雄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修正為「建請高雄市政府先行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 二、本案都市更新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設,在不影響整體都市更新計畫之原則下,得先行開闢使用,以利加速都市更新計畫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