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01-審議事項-第16案:內政部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01
案件id
ZCXiD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外,其餘准照…計畫書、圖通過。」在案。
- 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民國97年6月25日起至民國97年7月24日止,於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林口鄉、五股鄉、泰山鄉、新莊市、八里鄉、桃園市、蘆竹鄉、龜山鄉等八市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民國97年7月9日台北縣林口鄉公所、八里鄉公所,民國97年7月11日於台北縣泰山鄉公所、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民國97年7月15日於桃園縣桃園市公所、台北縣新莊市公所,民國97年7月17日於桃園縣蘆竹鄉公所、龜山鄉公所分別舉辦說明會。
- 三、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7年12月15日城規字第0971001718號函,檢送旨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文件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團體陳情意見決議如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台北縣部分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北1張忠正先生八里鄉小八里坌段舊城小段342-2地號1.請於該區做有效規劃。
2.建議恢復原有區段徵收計畫。風景專用區整體開發諸多限制且土地所有權零亂。
1.經轉繪陳情土地342-2地號面積約1.36公頃,為第一種保護區。
2.本案非屬本次再公展範疇,建議移至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辦理(逾北45)。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先行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再北2林口鄉頂福巖林口鄉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20-4地號變更保護區(0.51)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51)1.第二次公開展覽書圖所載變更範圍及面積與97.03.18第678次會議決議不符。
2.第二次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面積及建蔽率,無法滿足現有建築補辦建照。1.頂福巖現為保護區,寺方檢附相關資料陳情變更林口鄉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20-4地號之部分土地0.51公頃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96年6月4日召開第14、15次會議,建議本案之變更範圍以既存廟宇及廟埕為主,調整為0.28公頃,惟會議記錄誤植變更面積為0.51公頃,故於第二次公開展覽書圖修正變更範圍及面積為0.28公頃。
2.規劃單位研提以下2個方案,供審議參考。
(1)第二次公開展覽書變更範圍為0.28公頃,惟依新測地形圖基地使用現況,修正變更範圍為0.30公頃。寺廟現有建物面積為825平方公尺,尚可滿足現有建築補辦建照需求。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1.除方案二將土地權屬為頂福巖之目前使用廟埕、停車等空間納入變更範圍,面積為0.38公頃外,另同意依頂福巖列席本會代表之建議,將上開方案二範圍東側10公尺寬之保護區納入變更範圍,以利該寺廟整體規劃利用。
2.本案變更範圍內坡度30%以上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3.本案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規劃單位函請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將土地權屬為頂福巖之目前使用廟埕、停車等空間納入變更範圍,變更範圍為0.38公頃。
3.以上兩方案,建請討論。
4.建請廟方列席說明及內政部民政司列席說明寺廟登記規則相關事宜。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再北3林口鄉頂福巖林口鄉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20-20地號變更保護區(0.02)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02)1220-20地號產權屬頂福巖所有,位處寺廟入口處,進入廟埕必經此處,原非頂福巖所有,已於1220-4地號中分割151平方公尺交換,現已變換完成,取得所有權,請一併變更。1.經轉繪1220-20地號現為保護區,面積約0.02公頃。
2.本案非屬本次再公展範疇,但陳情地號係位於頂福巖(林口鄉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220-4地號)西側,建議併再北2案辦理。本案併本表編號「再北2」辦理。
再北4泰山鄉鄉長宋明宗先生泰山鄉黎明段240、241、242、243、244、245、246、206、182、1025等10筆地號變更保護區為公墓用地陳情土地為泰山第一公墓,已使用數十年,雜亂不堪,屬保護區,無相關法令依據作為殯葬設施維修、改善。1.經轉繪10筆陳情土地位於保護區,面積約10公頃,現況大部分已作墓地使用,為泰山鄉第一公墓。
2.本案非屬本次再公展範疇,建議移至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辦理(逾46)。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先行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再北5泰山鄉鄉長宋明宗先生泰山鄉大窠坑段橫窼子小段271、272、275、276地號等4筆地號變更保護區為公墓用地為配合台北縣政府殯葬政策,發展現代化、科學化殯葬設施,推廣樹葬、壁葬及挖掘後骨骸、骨灰之納骨設施,有助於改善泰山第一公墓雜亂及觀瞻。1.經轉繪4筆陳情土地位於保護區,面積約23公頃。
2.本案非屬本次再公展範疇,建議移至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辦理(逾47)。
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先行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北6五股鄉九天玄女宮五股鄉觀音坑段直坑小段157-2地號修正157-2地號之土地面積民國94年4月7日九天玄女宮合併相鄰之五股鄉觀音坑段直坑小段157-3地號,土地面積自1190平方公尺增加為1451平方公尺。1.依九天玄女宮97.11.09婉字第09711071號函,九天玄女宮合併相鄰之五股鄉觀音坑段直坑小段157-3地號,土地面積自1190平方公尺增加為1451平方公尺。
2.本次公展變更範圍為五股鄉觀音坑段直坑小段157-2地號土地,面積0.12公頃,與現有同地號土地面積0.15公頃不符,惟查部分原有廟體建築物使用範圍在本次公展變更範圍外,而在現有地號範圍之內。
3.建請討論。
4.建請廟方列席說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通過:1.同意依九天玄女宮列席本會代表之建議,將本案變更範圍之面積修正變更為1451平方公尺,以利該寺廟整體規劃利用。
2.本案變更範圍內坡度30%以上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3.本案變更內容如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規劃單位函請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二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桃園縣部分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桃1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龜山鄉公華段945、968、969、970及975等5筆地號建請維持原機關用地。
1.下湖東營區為台灣地區北部地區整體海軍戰防禦系統中重要之一環,對國家安全及持續國軍戰力關係甚鉅。
2.基於國防安全考量、營區土地使用與都市1.經轉繪該陳情5筆地號土地部分為保護區部分為機關用地(機十六),面積約0.06公頃。
2.第二次公展變更範圍為龜山鄉公華段944、948、950、957、959、966等地號及945、947、958、965、967、968、969、970、975等地號之部分土地。位於軍方已開闢機十六圍牆外,且該土地軍方無使用計畫,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0.49公頃)。本案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計畫相結合,建請維持原「機關用地」,期使任務能順利遂行及土地使用與管理。3.本案陳情之龜山鄉公華段945、968、969、970及975等5筆地號之部分土地,係位於第二次公展編號再22案(原逾桃15案)範圍內,目前為軍備局管有土地,建議維持機關用地,不予變更。
4.建請軍方列席說明。
再桃2曾再立先生蘆竹鄉坑子段貓尾崎小段232-8、232-9、232-4、232-19等4筆地號1.陳情之四筆土地政府規劃為何分區。
2.說明會僅說明第二次公開展覽範圍及流程,對該地區的民眾權益毫無益處。1.經轉繪該陳情4筆地號土地為保護區,面積約2.4公頃。
2.本案無具體陳情意見,建議不予討論。建議移至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辦理(逾桃31案)。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先行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再桃3呂正一先生龜山鄉新路坑段553-16、553-1、591-2、591-3、598-2,龜山鄉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1033-10、1225-8、1225-22地號等8筆土地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陳情變更為農業區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內需計畫應該是對新市鎮保護區土地解套,讓合法上路,不讓龜山鄉忠義路兩邊「違建」橫行。1.經轉繪該陳情8筆地號土地為保護區,面積約7.66公頃。
2.本案非屬本次再公展範疇,建議移至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辦理(逾桃32案)。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先行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再桃4龜山鄉尊聖宮龜山鄉牛角坡嶺頭小段352-1、352地號之部分土地變更保護區(0.98)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98)為配合尊聖宮大殿工程改建暨消防通道6米以上出入道路與2米以上登山步道等配套設施需要。1.尊聖宮現為保護區,本次公展內容為保護區(0.22)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22)。
2.97.11.17寺方檢附相關資料陳情將其所有土地約0.98公頃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
3.依歷次專案小組決議及前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共同性決議事項略以:「寺廟如為原未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而補辦登記者交由本案專案小組先行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為利寺廟之輔導管理,原則同意就該寺廟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變更,其餘部分維持原計畫」之規定篩選範圍,並附帶條件予以變更。
4.建請討論。
5.建請廟方列席說明及內政部民政司列席說明寺廟登記規則相關事宜。
再桃5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蘆竹鄉嵌子段貓尾崎小段321-25地號,龜山鄉南崁頂段員林坑小段10-1、11-2、11-3、12-2、12-3、14-3、15-4、16-1、17-1、17-2、84-3、84-5、84-7、84-8地號及同段陳厝坑小段432-1、433-1、439-7地號,警大段534、535、547、641、645、646、648地號土地第二次公展編號再16案(原桃19案)部分地號誤植。-1.本案陳情之部分地號係位於第二次公展編號再16案(原桃19案)範圍內,為配合國防部申請變更土地及其週邊道路現況劃設為機關用地。
2.97.3.18內政部都委會大會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變更範圍為蘆竹鄉嵌子段貓尾崎小段321-25地號、龜山鄉平頂大湖段522-2、522-3、526-4、530-2、531-1、南崁頂段員林坑小段10-1、11-2、11-3、12-2、12-3、14-3、15-4、16-1、17-1、17-2、陳厝坑小段432-1、433-1、439-7、84-3、84-5、84-7、84-8,並補辦公展。
3.查坪頂大湖段經地籍重測後已變更為警大段,且部分地號誤植。
經洽軍方確認本案變更範圍應修正為蘆竹鄉坑子段貓尾崎小段321-25地號,龜山鄉南崁頂段員林坑小段10-1、11-2、11-3、12-2、12-3、14-3、15-4、16-1、17-1、17-2、84-3、84-5、84-7、84-8地號及同段陳厝坑小段432-1、433-1、439-7地號,警大段547、549、648、535、534。
4.另警大段641、645、646為非此次公展範圍,建議移至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辦理(逾桃33案)。本案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