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001-審議事項-第21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連江縣公路監理所使用)」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001
案件id
kVjidX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4月15日第68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必要時得先行赴現地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有案。
- 二、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林委員秋綿、周委員志龍、顏委員秀吉、黃委員德治、傅委員增渠等,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7年7月25日及97年11月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連江縣政府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範圍內坡度30%以上之土地,應維持現有地形、地貌,不得再行變更地形、地貌或整地,並納入計畫書中載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97年12月25日連工都字第0970040059號函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的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並適度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按本部80年11月8日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示:「查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前經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規定在案。茲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報核(備)之都市計畫案件,發現仍有部分地區之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為加強並杜絕再有類似情事發生,除重申上開函示規定應確實查照辦理外,今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俟查處依法究辦,結案後,始得審議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案件。」有案。有關連江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1次簡報會議所提補充說明資料第9頁所敘「本案目前礙於預算之執行進度,目前基地已完成整地工程」乙節,惟查本案連江縣政府於96年10月8日起公展1個月,97年1月4日始提報縣都委會審議,請連江縣政府先行查明本案基地先行施工整地是否有特殊背景理由?是否確有上開函示所稱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形?如有先行發照建築使用情形者,請依本部80年11月8日函示規定,將查處情形提報委員會報告後,討論決定。
(二)請連江縣政府(或監理單位)補充說明有關連江縣人口成長、年齡層分析及歷年考照需求之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提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三)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基地雖經先行完成整地工程,惟上開整地工程係順應現有地形地貌規劃各項設施,減少大量土方工程,儘量達到挖填平衡並在環境保護與景觀維護,又本基地地表地質均屬花崗岩,尚不致造成整體自然環境破壞及潛在災害之發生,爰建議原則同意連江縣政府於本(第2)次簡報會議所補充之新測地形圖及坡度分析相關資料,並請連江縣政府配合修正計畫書、圖相關基本資料。
(四)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保護區原劃設之背景因素及目的係配合軍方使用設施而劃設,因應軍方營區已遷建釋出,已無需再劃設為保護區之必要且計畫範圍內已無環境敏感之虞,爰變更為機關用地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連江縣政府將相關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五)本案雖經連江縣政府先行完成整地工程,未來細部規劃及建築開發時,建議連江縣政府仍應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20點有關山坡地使用限制規定:
「(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辦理,併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六)原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將本案之建蔽率訂為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考量本案變更面積廣大,且當地地形陡峭,又據連江縣政府於本第1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所示,實際計算所需之建築面積為718.69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為1339.56平方公尺,考量本案基地面積廣大,部分地區坡度陡峭,而建築物僅辦公廳舍,未有大量樓地板面積之需求,爰建議適度調降建蔽率為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以資妥適。
(七)有關本計畫之細部規劃構想、開發計畫所需變更地形及土石採取挖填之概略情形,以及本基地有關排水設施之規劃及防範淹水之措施等節,建議原則同意連江縣政府於本(第2)次會議所補充之相關資料及說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附錄一】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都市計畫關係都市健全發展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邇來發現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擴大計畫草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卽先行或切結發照建築使用,造成既成事實,影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為求有效之遏止,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應依法嚴禁發照外,並應確實依照下列措施嚴格執行:
- 一、前開建照之核發應屬違法發照,省市政府應主動確實查明責任。
有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外,並應依照公務人員獎懲有關規定嚴予議處。其所核發之建照並應予吊銷,如申請人因此遭受損害(損失),該失職人員或該主管機關仍應依照行政院61.9.1臺(61)內字第八六四八號函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 二、省屬各擬定計畫單位務須依照台灣省政府函頒「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全程進度管制要點」規定,嚴格執行各階段作業,使之如期完成。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應請從速訂定管制要點確實實施。
【附錄二】連江縣政府依本部都委會第680次會議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表修正意見辦理情形(一)按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本案擬變更大面積之保護區為機關用地,請連江縣說明本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定原則及發展現況,以及本計畫範圍內是否已無環境敏感之虞而無需再劃設為保護區之必要。遵照辦理。詳補充說明資料參、保護區及環境敏感地區說明,P1-18。
(二)本案係保護區變更且面積達3.31公頃,依計畫書第8頁所載,本地區大部分地形陡峭,平均坡度在30%以下者僅佔總面積之20.8%,請連江縣政府考量是否就實際擬使用之範圍酌予縮小變更範圍將平均坡度40%以上地區予以剔除,或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20點有關山坡地使用限制規定:
「(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辦理。馬祖地區尚未依山坡地保育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山坡地,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本案建築設計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辦理基地配置及規劃相關水土保持設施。
(三)本地區擬供興建新監理所辦公廳舍及車輛考檢驗場,是否將大規模變更地形及土石採取,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之細部規劃構想及開發計畫。遵照辦理。基地開發將本著尊重自然觀念順應現有地形規劃各項設施,減少大量土方工程,儘量達到達到挖填平衡並在環境保護與景觀維護之前提下,能利用者儘量保存作最大效益利用,詳補充說明資料肆、細部規劃構想及開發計畫,p-20。
(四)本變更範圍原為軍方營區,請就現況實際使用情形,重新檢測變更範圍內之坡度分析,俾供審議之參考。遵照辦理。本基地坡度分析係依94年重新進行比例尺1/500數值地形測量圖進行作業,詳補充說明資料貳、基地調查與分析之二、基地現況調查p-7。
(五)計畫書第13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將本案之建蔽率訂為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考量本案變更面積廣大,且當地地形陡峭,平均坡度高達46﹪,請連江縣政府就實際需求予以適度之調降,以避免影響景觀與大規模之變更地形。1.馬祖地區尚未依山坡地保育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劃定山坡地,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本案建築設計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辦理基地配置及規劃相關水土保持設施。
2.經整地後坡度計算,坡度30%以下面積為15625㎡,建築面積為718.694㎡,樓地板面積為1339.56㎡,故建蔽率為4.59%,容積率為8.57%。
(六)請連江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變更範圍附近地區有關水文、植被、地質等自然環境相關資料,俾供審議之參考。遵照辦理。詳補充說明資料貳、基地調查與分析之三、自然環境資源分析p-10。
【附錄三】專案小組第1次聽取簡報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請連江縣政府以對照表的方式研提補充資料到署,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外,其餘同意連江縣政府依本會第680次會議審議意見修正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通過。
(一)按本部80年11月8日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示:「查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前經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規定在案。茲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報核(備)之都市計畫案件,發現仍有部分地區之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為加強並杜絕再有類似情事發生,除重申上開函示規定應確實查照辦理外,今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俟查處依法究辦,結案後,始得審議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案件。」有案。
(二)有關連江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1次簡報會議所提補充說明資料第9頁所敘「本案目前礙於預算之執行進度,目前基地已完成整地工程」乙節,惟查本案連江縣政府於96年10月8日起公展1個月,97年1月4日始提報縣都委會審議,本案建議連江縣政府先行依本部80年11月8日函示依法查處,並將查處情形提報委員會後,再行討論。
(三)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基地雖經先行完成整地工程,惟上開整地工程係順應現有地形地貌規劃各項設施,減少大量土方工程,儘量達到達到挖填平衡並在環境保護與景觀維護,又本基地地表地質均屬花崗岩,尚不致造成整體自然環境破壞及潛在災害之發生,爰建議原則同意以連江縣政府於本專案小組第1次簡報會議所補充之新測地形圖及坡度分析相關資料為基礎,研擬本案變更內容之初步建議意見,並請連江縣政府配合修正計畫書、圖相關基本資料。
(四)據連江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保護區原劃設之背景因素及目的係配合軍方使用設施而劃設,因應軍方營區已遷建釋出,已無需再劃設為保護區之必要且計畫範圍內已無環境敏感之虞,爰變更為機關用地乙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連江縣政府將相關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五)本案雖經連江縣政府先行完成整地工程,未來細部規劃及開發時,建議連江縣政府仍應參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20點有關山坡地使用限制規定:「(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辦理。
(六)原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將本案之建蔽率訂為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考量本案變更面積廣大,且當地地形陡峭,又據連江縣政府於本(第1)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所示,實際計算所需之建築面積為718.69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為1339.56平方公尺,爰請連江縣政府就實際需求妥予訂定適當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下次會議再行確認。
(七)請連江縣政府就本計畫之細部規劃構想及開發計畫所需變更地形及土石採取挖填之概略情形,予以適度之補充說明,俾供研擬初步意見之參考;又本基地係谷地,爰請補充說明本基地有關排水設施之規劃及防範淹水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