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91-審議事項-第18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91
案件id
2LYiq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4月28日第23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98年6月9日府都計字第098012695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張委員梅英、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張委員佩智、羅委員光宗等5位,並由張委員梅英擔任召集人,於98年10月2日、99年1月1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99年3月3日府都計字第0990043427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修正計畫書、圖及辦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有關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配合部分市場用地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建議增加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商一」種類及回饋比例訂為20%乙節,原則同意,並請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99年3月3日府都計字第099004342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修正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台中市政府依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所補充之修正內容(詳附表),並請該府針對以下各項議題研析具體處理情形並修正計畫書圖送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部分:
1.有關總則「…,作為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依循,以發揮不動產市場機能,…」乙節,建議予以修正為「…,作為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依循,以發揮都市機能,…」,以避免引起不必要之誤解。
2.有關申請人僅須提出變更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土地變更同意書及自願回饋切結書」條文部分,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人員表示,將來個案變更案之自願捐贈事項將由同意變更者負擔,且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完成,爰建議除請台中市政府加強補充說明上開內容訂定之理由、緣起及相關依據外,其餘照修正內容通過。
(二)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部分:
1.關於變更後應提供捐贈事項,建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惟情形特殊並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2.關於「審核程序」中有關「該市場用地個案變更申請案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需向都計科申請核計回饋金金額或捐獻土地面積,…」乙節,考量都市計畫法第21條規定當地政府應於接到核定文之日起30日內,將計畫書、圖發布實施,而上開變更案依本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並非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申請變更,爰將上開內容修正為「該市場用地個案變更申請案於都市計畫核定前需向都市計畫科申請核計回饋金金額或捐獻土地面積,…」,以利執行,並杜爭議。
3.關於回饋金計算公式中,有關「繳交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1.4」乙節,建議修正為「經當地至少三個土地估價機構所評定價格之平均值計算,惟不得低於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1.4」。
4.本變更回饋要點有關「都計科」之文字均請修正為「都市計畫科」,以資妥適。
5.台中市政府補充資料說明,將來個案變更案之自願捐贈事項將由同意變更者負擔乙節,請於計畫書相關章節或變更回饋要點中敘明,以利執行,並杜爭議。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1市12市場用地0.6059公園用地(公136)0.6059建議照案通過。
2市13市場用地0.1743公園用地(公137)0.1743建議照案通過。
3市14市場用地0.5446公園用地(公138)0.54461.以該市場用地鄰近地區尚能提供有關市場功能或替代性服務設施,產權全屬公有地且長期未開發或做市場使用者優先檢討變更。
2.以公地公用為原則,視當地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需求,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建議同意台中市政府之補充說明,並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台中市政府之補充說明:
「經洽詢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倘因都市計畫辦理用地變更時,依其雙方契約規定可以終止。
倘本案依規劃變更為公園用地,計畫開闢時,地上物仍應由本府辦理補償,故擬依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案辦理。」4公有已開闢市場用地:市25(第一市場)、市39(篤行市場)、市41(平等市場)、市99(一心市場)市場用地(市25、市39、市41、市99)2.2105市場用地(市25、市39、市41、市99)(4處)附帶條件1:
1.劃定本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再發展。
2.回饋比例依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案例減半。
(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7.5%,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15%)3.公有地回饋以土地為主,私有地回饋得以代金處理。
4.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另需送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
5.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辦理回饋。(附件六)2.21051.優先配合舊市區再發展政策,參照市場保留必要性等情形予以檢討變更。
2.市場用地檢討變更時,得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唯公有地部分,視當地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需求,以變更為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
3.已開闢公有市場用地由於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其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應配合都市更新辦理。本案所列變更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附帶條件部分除刪除第2、3、5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5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市7、市8、市19、市28、市51、市67、市68、市73、市市場用地(市7、市8、市19、市28、市51、市67、市68、市73、市89、市91、市4.0246市場用地(市7、市8、市19、市28、市51、市67、市68、市73、市89、市91、市97、市105、市106)(13處)附帶條件2:
1.市場用地擬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經區內私有4.02461.13處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仍未開闢使用,故並無市場依初步建議意見(一)、(二)辦理。
89、市91、市97、市105、市106)97、市105、市106)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依據「台中市私有未開闢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附件四)、「台中市私有未開闢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附件五)向市府提出變更許可。
2.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必須整體規劃整體開發或整體規劃個別開發。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予以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
2.變更採許可制辦理,其變更許可條件如附帶條件。
3.市場用地檢討變更後,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4.市府近期如有開闢計畫,建議保留並得依計畫辦理徵收。
6私有已開闢市場用地(市5、市9、市27、市32、市37、市42、市48、市55、市60、市65、市69、市71、市72、市74、市75、市80、市85、市87、市市場用地(市5、市9、市27、市32、市37、市42、市48、市55、市60、市65、市69、市71、市72、市74、市75、市80、市85、市87、市90、市101、市102、市11.6691市場用地(市5、市9、市27、市32、市37、市42、市48、市55、市60、市65、市69、市71、市72、市74、市75、市80、市85、市87、市90、市101、市102、市110、市113)(23處)附帶條件3:
1.劃定本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再發展。
2.回饋比例依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案例減半。11.66911.已開闢私有市場用地大半未在營業,有的營業者狀況不佳,有的建物老舊影響市容景觀及土地活化利用亟需整建。
2.已開闢私有市場用地由於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其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本案所列變更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附帶條件部分除刪除第2、3、5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90、市101、市102、市110、市113、)110、市113)(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7.5%,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15%)3.回饋以土地或代金處理併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都市更新委員會決定。
4.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另需送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
5.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辦理回饋。(附件六)得配合都市更新辦理。
3.已開闢私有市場用地得依台中市政府劃定之實施更新地區,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計變更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4.市場用地檢討變更時,應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7市114(批)市場用地(兼供批發市場使用)市114(批)私有地取得方式為協議收購。6.3677市場用地(兼供批發市場使用)市114(批)私有地取得方式為協議收購或一般徵收。6.36771.有利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
2.增進果菜市場完整規劃利用。
3.經查市114市場用地變更前為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市場位於水湳經貿園區附近,將來該地區開發後,將帶文高及公園用地,亦為公共設施用地。來大量車流,對本地區周邊交通造成嚴重之衝擊,請臺中市政府妥為研擬因應對策。
2.計畫書草案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請增列本項土地取得方式,以資妥適。
註:1.本表凡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際測量分割面積為準。
【附表】內政部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意見回復表意見意見回復(一)部分面積較大之市場用地若變更為商業區,是否對該基地周邊地區之交通造成衝擊,請台中市政府就個案予以審慎評估,並妥為研擬因應對策。建議依據「變更台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說明書」第十六條有關都市設計審查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都市設計審查計畫區內下列公、私有重大工程及公共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
- 一、公營或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者。
- 二、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高度超過十二層(不含十二層)或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者、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 三、經主要計畫指定之商業許可地區依其開發審議規範或相關回饋辦法規定應辦理者。
- 四、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提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二)有關「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部分,請台中市政府依參酌下列各點意見修正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1.有關總則「目前商業經營環境…,造成空間閒置治安問題。」乙節,似屬檢討課題或訂定原則之總說明內容,不宜納入「總則」章節中,建議酌予修正或於計畫書其它適當章節中再予敘明。
參見「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
2.有關原則「貳、辦理程序」敘明「台中市政府得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統一彙整市場用地變更案件,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乙節,因本案檢討後之市場用地,未來擬變更之土地使用分區尚無法確定,且因尚未有具體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爰建議上開規定內容酌予修正或刪除;相關變更案件應依本次檢討結果另案循都市計畫參見「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
法定程序辦理。
3.有關申請人僅須提出變更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土地變更同意書及自願回饋切結書」條文部分,因未有法源依據,且若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意回饋,將衍生後續執行爭議,爰建議予以修正或刪除;相關變更案件仍應以變更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整體開發方式後,再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參見「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
4.有關「陸、回饋條件」敘明「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應回饋比例悉依『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規定辦理回饋」乙節,建議修正為「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應回饋比例另訂回饋要點辦理」,並請台中市政府徵詢該府法制單位,上開修正事項是否妥適。參見「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
「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壹、總則
- 一、目前商業經營環境和消費型態遽變,社區型市場功能降低,部份市場用地劃設多年未開闢,或開闢後經營不善使用效率低落,造成空間閒置及治安問題。為促進都市計畫市場私有未開闢用地之活化利用,訂定本原則作為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依循,以發揮不動產市場機能,並達成對計畫區內土地合理、有效、彈性使用與管制,落實公平回饋原則。壹、總則
- 一、為促進都市計畫市場私有未開闢用地之活化利用,訂定本原則作為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依循,以發揮不動產市場機能,並達成對計畫區內土地合理、有效、彈性使用與管制,落實公平回饋原則。
刪除部分文字:「目前商業經營環境和消費型態遽變,社區型市場功能降低,部份市場用地劃設多年未開闢,或開闢後經營不善使用效率低落,造成空間閒置及治安問題。」貳、辦理程序
- 二、台中市政府得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統一彙整市場用地變更案件,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但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得視實際情況迅行報核。貳、辦理程序
- 二、市場用地變更案件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但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時,得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1.刪除「台中市政府得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統一彙整」。回歸個案變更機制。
2.將「報請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修正為「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三、台中市政府應就市場用地變更案件妥予查核,若需補正,並得限期要求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予撤銷。三、台中市政府應就市場用地變更案件妥予查核,若需補正,並得限期要求申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予撤銷。同原條文。
參、應備書圖文件
- 四、申請人應依都市計畫法暨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參、應備書圖文件
- 四、申請人應依都市計畫法暨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同原條文。
「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續一)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
- 五、變更都市計畫書至少應表明下列項目:
(一)基地概述:包括基地位置、範圍、規模、現況等之說明,及針對基地鄰近環境進行綜合分析。
(二)土地權屬:除分析土地權屬內容外,並應檢附變更基地之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
(三)法令依據、計畫年期與活動人口等說明。
(四)變更理由之說明。
(五)變更計畫:敘明變更內容與使用機能、回饋規定等項目。
(六)土地變更同意書及自願回饋切結書1.申請人應提出變更基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土地變更同意書」,同意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納入都市計畫書,以利查核。
2.變更基地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應承諾依「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規定辦理回饋,提出「自願回饋切結書」,納入都市計畫書,以利查核。五、變更都市計畫書至少應表明下列項目:
(一)基地概述:包括基地位置、範圍、規模、現況等之說明,及針對基地鄰近環境進行綜合分析。
(二)土地權屬:除分析土地權屬內容外,並應檢附變更基地之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一千分之一比例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
(三)法令依據、計畫年期與活動人口等說明。
(四)變更理由之說明。
(五)變更計畫:敘明變更內容與使用機能、回饋規定等項目。
(六)土地變更同意書及自願回饋切結書1.申請人應提出變更基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土地變更同意書」,同意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或商業區,納入都市計畫書,以利查核。
2.變更基地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應承諾依「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規定辦理回饋,提出「自願回饋切結書」,納入都市計畫書,以利查核。1.建議仍維持「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之規定,降低同意門檻方有利於土地之活化利用。
2.為考量不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另新增第(八)項:應提出以雙掛號依公示送達程序告知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
3.修正附件五「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第二點:「該市場用地個案變更申請案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需向都計科申請核計回饋金金額或捐獻土地面積,並於繳納回饋金或捐獻土地及會都計科立冊登記後,始得公告實施都市計畫。」,亦即回饋部分由同意變更者繳納。
4.原第(八)項修正為第(九)項。
「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續二)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七)變更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依法發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於完成回饋前有土地移轉行為者,台中市政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將其土地變更恢復為市場用地,且已繳交之回饋代金或土地均不予發還。
(八)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七)變更都市計畫書內應載明依法發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如於完成回饋前有土地移轉行為者,台中市政府得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將其土地變更恢復為市場用地,且已繳交之回饋代金或土地均不予發還。
(八)應提出以雙掛號依公示送達程序告知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
(九)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同上)
- 六、變更都市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比例尺一千分之一都市計畫變更圖,其範圍至少應包括鄰近街廓、必要性公共設施及主要聯絡道路等。六、變更都市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比例尺一千分之一都市計畫變更圖,其範圍至少應包括鄰近街廓、必要性公共設施及主要聯絡道路等。同原條文。
肆、基地條件
- 七、申請之基地應屬都市計畫之市場用地,市場用地應一次提出申請,不得分次提出變更。肆、基地條件
- 七、申請之基地應屬都市計畫之市場用地,市場用地應一次提出申請,不得分次提出變更。
同原條文。
伍、變更內容與使用機能
- 八、依本原則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其使用內容如下:
伍、變更內容與使用機能
- 八、依本原則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其使用內容如下:
同原條文。
使用分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內容第二種住宅區(住二)除限制(禁止)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
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使用。
使用分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內容第二種住宅區(住二)除限制(禁止)工業、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之使用外,其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相關規定管制。
第二種商業區(商二)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使用。
「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對照表(續三)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
- 九、市場用地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土地除下表規定外,悉依台中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 九、市場用地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土地除下表規定外,悉依台中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同原條文。
- 十、申請人於申請基地內提供興建樓地板面積作為「公益性設施」者,得就該提供部分不計入容積率計算,且另就該提供之樓地板面積給予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獎勵。經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
前項公益性設施應無償贈與台中市政府或其他經台中市政府核可之公益性團體。十、申請人於申請基地內提供興建樓地板面積作為「公益性設施」者,得就該提供部分不計入容積率計算,且另就該提供之樓地板面積給予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獎勵。經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
前項公益性設施應無償贈與台中市政府或其他經台中市政府核可之公益性團體。同原條文。
十一、市場用地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土地得另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十一、市場用地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土地得另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同原條文。
陸、回饋條件十二、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應回饋比例悉依「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規定辦理回饋。陸、回饋條件十二、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應回饋比例另訂回饋要點辦理。
1.區分法令位階。
2.做為「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訂定之法令依據。
使用分區項目住二商二建蔽率(%)6070容積率(%)220350使用分區項目住二商二建蔽率(%)6070容積率(%)220350「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修正對照表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壹、適用範圍
- 一、依「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得辦理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應依本要點實施回饋。壹、法令依據
- 一、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辦理。
1.區分法令位階。
貳、基本條件
- 二、有關變更住宅區或商業區之申請規模、適用回饋方式及審核程序等基本條件如下:
貳、基本條件
- 二、有關變更住宅區或商業區之申請規模、適用回饋方式及審核程序等基本條件如下:
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修正第二點將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循,因此修訂本條文審核程序。
參、回饋條件
- 三、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土地比例如下表:
參、回饋條件
- 三、申請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土地比例如下表:
同原條文。
- 四、回饋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依容許容積新建須繳納之代金為:
應繳代金=(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繳交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1.4)四、回饋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基地依容許容積新建須繳納之代金為:
應繳代金=(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繳交當年之當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1.4)同原條文。
開發方式申請規模回饋方式審核程序基地新建該市場全部土地1.繳納代金2.捐獻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需向都計科申請核計回饋金金額或捐獻土地面積,並於繳納回饋金或捐獻土地及會都計科立冊登記後,始得公告實施都市計畫。
變更使用類型住二商二回饋比例15%30%變更使用類型住二商二回饋比例15%30%開發方式申請規模回饋方式審核程序基地新建該市場全部土地1.繳納代金2.捐獻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該市場用地個案變更申請案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需向都計科申請核計回饋金金額或捐獻土地面積,並於繳納回饋金或捐獻土地及會都計科立冊登記後,始得公告實施都市計畫。
「台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修正對照表(續一)原條文修正條文說明
- 五、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者,其代金之繳納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繳入「台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供台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五、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者,其代金之繳納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繳入「台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供台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同原條文。
- 六、基地新建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者,申請人得以變更後之等值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抵繳應納代金,其應捐獻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捐獻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面積=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該抵繳土地面積最小規模應為不低於300平方公尺之可建築用地,且應面臨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該抵繳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應整地完成,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捐獻予台中市政府,登記為台中市政府所有。台中市政府應就該抵繳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進行標售,所得土地價款納入「台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供台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六、基地新建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者,申請人得以變更後之等值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抵繳應納代金,其應捐獻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捐獻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面積=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該抵繳土地面積最小規模應為不低於300平方公尺之可建築用地,且應面臨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該抵繳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應整地完成,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前捐獻予台中市政府,登記為台中市政府所有。台中市政府應就該抵繳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進行標售,所得土地價款納入「台中市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供台中市都市發展與建設之用。同原條文。
- 七、依本要點實施回饋案件,商業區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分每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50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住宅區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75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倘其他法令另有更為嚴格規定者,適用其規定。七、依本要點實施回饋案件,商業區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分每10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50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住宅區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其餘數部分超過75平方公尺應設置一輛。倘其他法令另有更為嚴格規定者,適用其規定。同原條文。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1市12市場用地0.6059公園用地(公136)0.6059建議照案通過。遵照辦理。
2市13市場用地0.1743公園用地(公137)0.1743建議照案通過。遵照辦理。
3市14市場用地0.5446公園用地(公138)0.54461.以該市場用地鄰近地區尚能提供有關市場功能或替代性服務設施,產權全屬公有地且長期未開發或做市場使用者優先檢討變更。
2.以公地公用為原則,視當地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需求,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基地該局與土地承租人尚有租賃關係,為避免造成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疑慮,爰本案請臺中市政府與國有財產局先行協商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經洽詢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倘因都市計畫辦理用地變更時,依其雙方契約規定可以終止。倘本案依規劃變更為公園用地,計畫開闢時,地上物仍應由本府辦理補償,故擬依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變更案辦理。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續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4公有已開闢市場用地:市25(第一市場)、市39(篤行市場)、市41(平等市場)、市99(一心市場)市場用地(市25、市39、市41、市99)2.2105市場用地(市25、市39、市41、市99)(4處)附帶條件1:
1.劃定本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再發展。
2.回饋比例依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案例減半。(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7.5%,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15%)3.公有地回饋以土地為主,私有地回饋得以代金處理。
4.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另需送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
5.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辦理回饋。(附件六)2.21051.優先配合舊市區再發展政策,參照市場保留必要性等情形予以檢討變更。
2.市場用地檢討變更時,得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唯公有地部分,視當地公共設施用地檢討需求,以變更為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
3.已開闢公有市場用地由於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其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應配合都市更新辦理。本案所列變更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附帶條件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開發方式及回饋比例部分,以「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建議予以刪除。遵照辦理。
1.刪除附帶條件第2、3、5點。
2.刪除附件六「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續二)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5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市7、市8、市19、市28、市51、市67、市68、市73、市89、市91、市97、市105、市106)市場用地(市7、市8、市19、市28、市51、市67、市68、市73、市89、市91、市97、市105、市106)4.0246市場用地(市7、市8、市19、市28、市51、市67、市68、市73、市89、市91、市97、市105、市106)(13處)附帶條件2:
1.市場用地擬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依據「台中市私有未開闢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附件四)、「台中市私有未開闢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附件五)向市府提出變更許可。
2.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者必須整體規劃整體開發或整體規劃個別開發。4.02461.13處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逾或將屆25年期限,仍未開闢使用,故並無市場需求,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予以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
2.變更採許可制辦理,其變更許可條件如附帶條件。
3.市場用地檢討變更後,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4.市府近期如有開闢計畫,建議保留並得依計畫辦理徵收。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參見回復表第(二)點。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續三)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6私有已開闢市場用地(市5、市9、市27、市32、市37、市42、市48、市55、市60、市65、市69、市71、市72、市74、市75、市80、市85、市87、市90、市101、市102、市110、市113、)市場用地(市5、市9、市27、市32、市37、市42、市48、市55、市60、市65、市69、市71、市72、市74、市75、市80、市85、市87、市90、市101、市102、市110、市113)11.6691市場用地(市5、市9、市27、市32、市37、市42、市48、市55、市60、市65、市69、市71、市72、市74、市75、市80、市85、市87、市90、市101、市102、市110、市113)(23處)附帶條件3:
1.劃定本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再發展。
2.回饋比例依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案例減半。
(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回饋比例7.5%,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比例15%)3.回饋以土地或代金處理併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都市更新委員會決定。
4.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另需送台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查。
5.依據「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辦理回饋。(附件六)11.66911.已開闢私有市場用地大半未在營業,有的營業者狀況不佳,有的建物老舊影響市容景觀及土地活化利用亟需整建。
2.已開闢私有市場用地由於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其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得配合都市更新辦理。
3.已開闢私有市場用地得依台中市政府劃定之實施更新地區,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計變更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4.市場用地檢討變更時,應配合毗鄰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本案所列變更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附帶條件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開發方式及回饋比例部分,以「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建議予以刪除。遵照辦理。
1.刪除附帶條件第2、3、5點。
2.刪除附件六「台中市都市計畫已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續四)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意見回復7市(批)市場用地(兼供批發市場使用)市114(批)私有地取得方式為協議收購。6.3677市場用地(兼供批發市場使用)市114(批)私有地取得方式為協議收購或一般徵收。6.36771.有利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
2.增進果菜市場完整規劃利用。
3.經查市114市場用地變更前為文高及公園用地,亦為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市場位於水湳經貿園區附近,將來該地開發後,將帶來大量車流,對本地周邊交通造成嚴重之衝擊,請臺中市政府妥為研擬因應對策。
2.計畫書草案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請增列本項土地取得方式,以資妥適。
1.果菜批發市場第一期開發面積4.0102公頃,已於民國86年4月28日開發完成並正式遷入營運迄今。剩餘約2.3575公頃尚未開闢。建議未開闢部份將來依據「變更台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說明書」第十六條有關都市設計審查規定辦理。
2.遵照辦理。
「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萬元)公共設施種類土地權屬面積(公頃)協議收購徵收撥用地上物補償費整地費工程費合計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會計年度)經費來源公136國有0.6059√03039691272公137國有市有0.1743√087279366公138國有0.5446√2722728711416市114(批)私有公有2.3575√√√1179117937726130合計3.68231451184158929184台中市政府99~107年市政府編列預算及向上級爭取補助。
註:1.地上物補償費500萬元/公頃,整地費500萬元/公頃,工程費1600萬元/公頃。
2.本表為概算之結果,實際開闢費用視開闢時之工程造價與政府財務狀況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