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91-審議事項-第1案: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91
案件id
5bdhi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9月1日第35屆第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8年1月7日府建城字第097035877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前委員美蓉(召集人)、顏委員秀吉、王委員小璘、張委員梅英及羅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8年2月17日、4月21日及4月28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縣政府98年5月26日府建城字第0980158808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本部營建署,嗣經提本會98年6月9日第708次會審議決議略以:「…四、本案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七、臺中縣政府業依上開決議於98年10月14日至98年11月13日補辦公開展覽完竣,並以該府98年12月14日府建城字第0980386063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仍照本會第708次會決議通過,並退請臺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重1連枝賢等78人/變更內容編號第12案1.本案之綠地係於70.10.24.發布之擴大豐原都市計畫所劃設,原擬供台電公司高壓電線經過使用,惟依台灣電力公司98.10.07.D台供字第09810000191號函示略以:該綠地內已拆除之舊北部線路,其計劃開工日為69.12.01.完工日為70.03.31.,高壓電線既已拆除,顯應無劃設為綠地之理由。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查70.10.24.發布之擴大豐原都市計畫,劃設本案之綠地作為「高壓線經過住宅區部分留設之保護綠帶」,依據台灣電力公司98.10.07.D台供字第09810000191號函說明略以:該綠地內已拆除之舊北部線路,可查得資料為其計本案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將免予回饋的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貴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應繳交該管轄公所申請基地面積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等值之20%現金回饋;本案應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定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否則維持原計畫」。
3.陳情人等認為該綠地之劃設係在高壓電線拆除之後,本即應劃設為住宅區,今變更為住宅區卻要繳交20%之回饋金,不甚合理,建議應變更為住宅區且免繳回饋金,以合邏輯。劃開工日為69.12.01.完工日為70.03.31.;98.11.16.D台供字第09811060741號函說明略以:該綠地內已拆除之舊北部線路斷電停用時間可查得資料時間為70.01.08.開始線路改建停用。
2.按台灣電力公司可查得資料,該高壓電線確於70.10.24.發布擴大豐原都市計畫之前即拆除停用,已無原計畫所載須劃設為綠地之緣由。
3.本案確屬可查明計畫規劃緣由與實際現況不符之案例,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由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應予回饋之通案相異,爰建議予以採納變更為住宅區且免予回饋。
重2張萬根/豐原市順豐段820-1、821-1及福興段255-1等地號該處鐵路用地原為20M,後於70.10.24.發佈實施之擴大豐原都市計畫劃設為40M,致陳情土地被劃設在內,然現該鐵路已廢除成為后豐鐵馬道使用,顯與原劃設用途不符,應將土地變更為原地目。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無涉本次重新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依據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略為):「於本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陳情意見與本次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辦理。
重3慈鳳宮(負責人:
詹火木)/豐原市南陽段177、178地號本宮領有補登記之寺廟登記證,建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無涉本次重新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依據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略為):「於本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與本次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辦理。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不予討論。
重4廖恒逸/豐原市豐圳段701地號陳情位置位於36米豐原大道旁,鄰接住宅區及公園,現劃設為農業區明顯不當,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無涉本次重新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依據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略為):「於本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與本次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辦理。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不予討論。
重5劉秀巒/豐原市車路墘段車路墘小段陳情土地為中82線縣養道路,然仍為住宅區且未辦理徵收,請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土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無涉本次重新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依據大部都市計畫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53-10地號地徵收條例規定,檢討變更分區為道路用地並辦理徵收,以利地方開發建設及維護民眾權益。
依據法令如下:1.都市計畫法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第2項2.都市計畫法第26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同法第15條第1項第4、6、8款、同法第16條、同法第22條、同法第23條、同法第32條、同法第42條3.另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委員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略為):「於本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與本次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辦理。
重6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1.豐原市大湳段105-35、109-47、109-52、109-55、109-57、109-28、109-59、109-60、108-13、108-14等地號。
2.豐原市葫蘆墩段583地號。
3.豐原1.陳情位置1為本公司權屬土地,現為大湳淨水站4號井,建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2.陳情位置2為本公司權屬土地,現為南田加壓站,建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3.陳情位置3為本公司權屬土地,為源豐抽水站用地,目前為備用水源地,枯水期使用,若列入道路用地將造成管理及操作不易,建請保留並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4.陳情位置4為本公司權屬土地,現為大湳淨水1.陳情位置1、2、4、5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無涉本次重新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依據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略為):「於本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與本次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辦理。
2.陳情位置3案涉變更內容編號第24案,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陳情位置3不予採納,其餘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市南田段475、476、477等地號。
4.豐原市大湳段76-34地號。
5.豐原市師範段1157、1157-1、1174、1174-1、1175、1176、1176-1、1176-2、1182、1187、1188、1190-1、1285、1466等地號站3號井,建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5.陳情位置5為本公司權屬土地,現為豐原一場用地,分屬斷層帶農業限建區、農業區及住宅區,建議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1.本次檢討變更該處為道路用地係為延伸11-34號道路至二-1號36M豐原大道,以完善周邊道路系統。
2.考量行車安全及道路規劃之合理性,建議仍照前經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通過之內容。
3.另建議自來水公司可另覓周邊之土地作為興建設施之用。
重7劉進田等3人/豐原市新水源段509、520、521等地號陳情土地被劃設為道路用地近28年仍未徵收,該道路銜接至河道無實質效益,建議變更為其他用途。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無涉本次重新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依據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8.06.09.第708次會議決議(略為):「於本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與本次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辦理。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不予討論。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中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逕1劉秀巒/豐原市車路墘段車路墘小段53-10地號一、陳情土地為中82線縣養道路,然仍為住宅區且未辦理徵收。
- 二、中央於72年12月已公布列入台灣省公路系統,地方政府未依法主動呈報通盤檢討、公告、更正使用分區及徵收,依都市計畫法19條得報請中央政府補行程序,由該管政府或上級政府指定修正,免再公開展覽。
- 三、請依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檢討變更分區為道路用地並辦理徵收,以利地方開發建設及維護民眾權益。
- 四、依據法令如下:1.都市計畫法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5條第2項2.都市計畫法第26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同法第15條第1項第4、6、8款、同法第16條、同法第22條、同法第23條、同法第32條、同法第42條3.另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陳情人所陳事項係屬縣養道路徵收問題,與本次再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無直接關連,建議轉請道路主管機關查處。併重5案決議,本案不予討論,並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請縣府將陳情事項轉請相關單位查處。
- 三、有關國防部機關代表委員於會中所提該部位於豐原都市計畫區內之新嚴營區因屬豐原都市計畫之農業區,建議配合現況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並已申請辦理個案變更乙節,採納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請該府查明積極協助國防部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