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71-審議事項-第1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都市計畫(部分社教用地為機關用地【供南投縣議會遷建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71
案件id
HdTRE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12日第22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9年12月3日府建都字第0990249232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詳為補充有關本案變更位置選址適宜性之評估(包括區位因素、用地面積需求分析、基地空間配置概要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二、有關本案變更面積超過一公頃,應劃設不低於該變更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及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補充資料(詳附件一)通過。
- 三、本案變更後,原有機關用地(縣議會原址)將來使用計畫乙節,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俟辦理通盤檢討時,將優先補充公園、體育場用地或相關公共設施不足部分。
- 四、所送變更計畫書、圖之現況示意圖與實際地形不一致,請妥為補修測。
【附件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 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ㄧ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 三、基地於規劃設計時應至少留設基地面積10%供綠地或廣場使用(不得小於1,603.0平方公尺),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 四、本計畫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表: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機關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五、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