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71-審議事項-第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71
案件id
Js1Wj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1月26日第12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8年12月30日府城計字第09802205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公哲、劉委員小蘭及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9年4月7日、8月24日及10月19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100年1月4日府建計字第099022823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二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花蓮縣政府100年1月4日府建計字第0990228234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三,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故同意變更,惟有關變更道路用地為旅館區(面積0.65公頃)部分,應劃設30%以上之公園用地作為負擔回饋(劃設位置經縣政府提供如下附圖),以符公平原則;並將該府說明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圖:
- 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 附表:99.10.19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逕1邱重坤先生(99.12.27)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3案,有關「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街廓西側需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部分,敬請同意修正為「在街廓西側需留設30%之土地作為公園用地及8公尺計畫道路以負擔回饋,其中8公尺計畫道路劃設於公園用地與住宅區之間,而該等回饋30%之土地,地主應捐贈或繳納等值代金予花蓮縣政府後使得發照建築」,以利加速都市土地開發並符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之目的。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三)參採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附帶條件修正為「在街廓西側留設30%之公共設施用地供作公園及8公尺計畫道路使用作為負擔回饋,其中8公尺計畫道路劃設於公園用地與住宅區之間,而該等公共設施用地地主應捐贈予花蓮縣政府後使得發照建築」。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花蓮都市計畫」範圍包括花蓮舊市區、西部地區、美崙地區及國慶地區,計畫面積共計2431.82公頃,計畫年期為民國99年,計畫人口為221,000人,居住密度舊市區及美崙地區每公頃500人,西部地區每公頃380人,國慶地區每公頃120人,前次(第2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於民國91年1月9日發布實施,本次僅係針對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