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71-審議事項-第2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71
案件id
X5FUf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1月26日第12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8年12月30日府城計字第098022054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公哲、劉委員小蘭及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9年4月7日、8月24日及10月19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100年1月4日府建計字第099022823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二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花蓮縣政府100年1月4日府建計字第0990228234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三,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故同意變更,惟有關變更道路用地為旅館區(面積0.65公頃)部分,應劃設30%以上之公園用地作為負擔回饋(劃設位置經縣政府提供如下附圖),以符公平原則;並將該府說明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圖:
- 二、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花蓮都市計畫」範圍包括花蓮舊市區、西部地區、美崙地區及國慶地區,計畫面積共計2431.82公頃,計畫年期為民國99年,計畫人口為221,000人,居住密度舊市區及美崙地區每公頃500人,西部地區每公頃380人,國慶地區每公頃120人,前次(第2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於民國91年1月9日發布實施,本次僅係針對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發展定位與發展願景應以整個花蓮為尺度來描述,請規劃單位再就「東部永續綱要計畫」、「東部區域計畫二通(草案)」及「洄瀾之心計畫」等上位及相關計畫,詳予補充目前辦理情形,及對本計畫之衝擊影響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計畫課題「如何營造人本交通環境」與「如何建構社會福利大縣」,建議改列為整體發展定位與願景,並詳予敘述其發展課題及因應對策,補充大眾運輸及綠色運輸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模式、花蓮醫療資源(醫生、病床數、醫療設施及機構)、社教社福及職訓機構等相關分析資料(含區位、面積需求等),詳予補充訂定本次檢討變更之衡量指標及研擬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三、依計畫書載花蓮市人口數民國97年為110,035人,尚未達計畫人口221,000人之50%,本計畫擬增加住宅區面積6.89公頃,應請確實就本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包含觀光流動人口及人口結構等)、特殊觀光需求、住宅供需、土地使用、交通運輸、公共設施容受力、及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情形,進行調查及分析推計,並補充相關資料及針對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研訂適當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計畫年期為民國99年已將屆滿,且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迄今已達8年,目前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情形及進度為何?又為何先行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請補充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考量本計畫區大量短期遊憩型觀光人口需求,請補充觀光停車、公共服務設施及短期旅遊人口住宿(旅館及民宿)等供需情形,並研擬因應對策及檢討增設住宅區之必要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
- 六、標準及計畫人口221,000人核算,國小用地面積不足9.11公頃、國中用地面積不足7.98公頃(前開辦法修正前)、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5.33公頃,故建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逐案檢討其未開發之問題癥結及研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八、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九、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垃圾處理場用地6.1公頃,已全部開闢)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十、請補充本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並敘明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取得方式、開發進度及經費等,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十一、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二、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部分,有關自願回饋捐贈代金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花蓮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十三、本計畫變更應擬定細部計畫地區,請縣政府於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十四、為符實際,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五、變更計畫內容明細表部分:詳后附表一。
十六、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后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花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一公Ⅱ–1與國中Ⅱ-4間(圖幅5)道路用地(0.15)學校用地(國中Ⅱ-4)(0.10)公園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5)1.考量校園整體利用現況,並為保留原計畫道路功能及未來開闢彈性,予以變更。
2.變更範圍之土地皆為縣有地。
註:*表示面積不足100平方公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變二機Ⅱ-17西側(圖幅12)電信事業專用區(0.01)機關用地(機Ⅱ-17)(0.01)1.畸零土地併相鄰機關用地,以利街廓整體使用。
2.土地為縣有地,整合較易。
註:變更範圍為花蓮市林森段817-1、821-1地號等2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造成畸零土地之緣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三變三計畫區西南側,機Ⅱ-4西南側(圖幅16、17)住宅區(0.72)機關用地(供農委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花蓮檢疫站使用)(機Ⅱ-18)(0.72)1.土地為農委會農糧署東區分署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花蓮檢疫站使用及管理之國有土地。
2.為配合使用現況及符合管用合一原則,予以變更。
註:變更範圍為花蓮市國風段1812、1813、1820地號等3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變四國中Ⅲ-1西南側(圖幅18)商業區(0.08)學校用地(國中Ⅲ-1)(0.08)1.土地現況與花崗國中用地相鄰且由花崗國中使用及管理之縣有土地。
2.為配合使用現況及符合管用合一原則,予以變更。
註:變更範圍為花蓮市北濱段641-8地號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五國中Ⅲ-1南側(圖幅18、19)住宅區(0.51)機關用地(供中央氣象局花蓮氣象站使用)(機Ⅲ-22)(0.51)1.土地現況為花蓮氣象站使用及管理之國有地。
2.為配合使用現況及符合管用合一原則,予以變更。
註:變更範圍為花蓮市北濱段595地號之部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變更後西側住宅區造成土地畸零,請查明本基地毗鄰之北濱段590及591地號之使用性質及土地權屬,如確屬機關使用(關稅總局),建議以完整範圍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並指定供「中央氣象局花蓮氣象站及關稅總局」使用。
道路用地(1.21)公園用地(公Ⅰ-12)(0.15)道路用地(兼供公園使用)(1.36)六變六機Ⅰ-14西側(圖幅7、13)道路用地(0.07)公園用地(公Ⅰ-12)(0.07)配合已開闢之公園現況使用,並為保留計畫道路未來開闢彈性,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變更理由及現況使用情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七變八計畫區東北側,機Ⅰ-38西北側(圖幅1、2、7)保護區(22.19)機關用地(供軍事設施使用)(機Ⅰ-44)(22.19)附帶條件:本案位屬美崙斷層帶上,建蔽率為10%,並限制建築樓層為1層樓。1.土地現況為空軍花蓮機場營區使用。
2.配合軍方管有之國有土地,予以變更。本案不屬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範疇,建議納入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變九高中Ⅰ-1西北側(圖幅7)住宅區(0.02)學校用地(高中Ⅰ-1)(0.02)1.土地為緊鄰花蓮高工及其經管之國有地。
2.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及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註:變更範圍為花蓮市民勤段463-4地號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十國小Ⅰ-4西南側(圖幅13、14)道路用地(0.06)學校用地(國小Ⅰ-4)(0.06)1.土地現為學校整體使用,土地為國有,管理者為花蓮市公所。
2.考量校園安全及整體利用,並為維住宅區寧靜,減少穿越性道路及連接主要道路(永興路)路口,予以變更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現況使用情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十變一國小Ⅱ-3南側(圖幅12)道路用地(0.19)學校用地(國中Ⅱ-1)(1.84)學校用地(國小Ⅱ-3)(2.03)1.土地現為學校整體使用,土地為花蓮市有,管理者為花蓮市公所。
2.該計畫道路往東僅連接至3號橋下4公尺出入道路,其交通連絡功能不大。
3.考量校園安全及整體利用,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ㄧ變二計畫區西側(圖幅23)綠地(0.04)綠地(兼供道路使用)(0.04)1.因北側住宅區無出入道路且綠地無法作為出入使用。
2.為利該住宅區建照申請及出入使用,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原規劃意旨、計畫內容變更過程及核發建照情形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市場用地(0.04)農業區(0.44)停車場用地(Ⅱ-3)(0.48)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地區確有停車需求且花蓮市公所目前已有開發計畫,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十二變三市Ⅱ-12西南側(圖幅18)綠地(0.01)宗教專用區(0.01)1.變更農業區為停車場用地之土地為國有土地。
2.緊鄰市場用地及鄰近舊站商業區,區位良好。
3.補計畫區不足之停車場用地。
本案綠地宜維持原有功能,為解決建照核發問題,建議參照本表新編號11案,修正變更為「綠地(兼供道路使用)」,惟請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人八計畫區南側公園用地(公Ⅱ-3)(1.18)住宅區(0.83)公園用地(0.35)附帶條件:街廓南側需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
本案公園用地無徵收開闢計畫,配合人民陳情意見,部分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規定街廓南側需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本案參據縣政府、規劃單位與陳情人等說明及建議,同意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所提修正方案(詳后附圖),並請依照修正變更計畫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四人九六期重劃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Ⅲ-3)(0.16)商業區(0.05)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Ⅲ-12)(0.11)配合現況使用,同意廣停用地鄰商業區之現有建築物完整區塊變更為商業區、鄰公兒用地之完整區塊變更為公兒用地,免負擔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變更為商業區,免負擔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五人-2人-8美崙地區新興營區、四中心營區保護區(5.83)公園用地(公Ⅰ-12)(4.18)機關用地(供軍事設施使用)(機Ⅰ-20)(10.01)附帶條件:
本案除了既有設施外,不得新建。本案為配合現況及軍方使用需求與因應審計部要求各機關團體使用之營舍需辦理合法登記乙案,同意依所陳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本案大部分面積不屬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範疇,建議納入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六人15花蓮女中國小用地(Ⅲ-5)(0.04)高中用地(Ⅲ-1)(0.04)1.本案南側與文小用地分區界線與地籍不符。
2.依地籍分割線調整學校用地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套繪變更範圍之地籍圖並加註變更地號,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逾人1國光商工學校用地(私立學校)(高中Ⅱ-5)(0.02)住宅區(0.02)本案校方無徵收、價購計畫,配合人民陳情意見,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變更為住宅區,免負擔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2.本案係供私立學校使用,故變更理由請刪除「徵收」二字。
八逾人5計畫區東側醫療專用區(醫-Ⅰ)(2.48)附帶條件:
1.為回饋地方,開發者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一定面積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縣政府或公所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
2.前項室內公益性空間之建築物所有權仍屬開發者所有,其使用面積、性質、範圍、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查同意,以為執行之依據。
3.應整體規劃開發,以利計畫執行。
醫療專用區(醫-Ⅰ)(2.48)附帶條件:
土地開發應捐贈開發面積30%之土地,土地捐贈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否則以代金繳納,捐贈之土地要面臨計畫道路。為促進本地區之開發,刪除「原附帶條件」,修正為「應捐贈開發面積30%之土地,土地捐贈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否則以代金繳納,捐贈之土地要面臨計畫道路。」。除將本案附帶條件修正為:「土地開發應捐贈開發面積30%之土地,土地捐贈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並應優先劃設綠地、廣場及公園用地,劃設區位應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逾人6計畫區東側國小用地(國小Ⅰ-6)(2.00)國中用地(國中Ⅰ-1)(2.48)住宅區(2.00)國小用地(國小Ⅰ-7)(2.48)附帶條件:
住宅區另擬定細部計畫,並需負擔回饋30%之土地面積或捐贈等值代金。配合現況需求變更文中用地為文小用地,文小用地為住宅區。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縣政府於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衛生醫療專用區(1.87)住宅區(1.38)道路用地(0.13)機關用地(機Ⅰ-45)(0.36)附帶條件:
變更為住宅區、機關用地部分(花蓮市民享段1014、1023地號),需回饋30%之土地面積,應優先捐贈機關用地供花蓮縣政府使用,餘不足部分得以代金繳納。二十逾人7計畫區東南側機關用地(*)道路用地(*)該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地區經濟發展。本案不屬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範疇,建議納入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逾人8計畫區中央商業區(0.9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Ⅱ-4)(0.14)道路用地(0.17)附帶條件6:
採市地重劃原面積地籍調整分配方式辦理,並由地主共同負擔約24.71%道路及廣停等公共設施用地,不負擔開發工程費。商業區(0.9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Ⅱ-4)(0.14)道路用地(0.17)附帶條件6:
需回饋24.71%之土地面積或等值代金,供徵收本案道路及廣停用地等公共設施。1.該土地屬於嘉禾段市地重劃配回之土地,已負擔過公共設施及工程費。
2.花蓮都市計畫二通將該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並附帶條件需負擔24.71%之道路及廣停用地等公共設施,但不需負擔工程費。本案為促進土地利用及解決開發問題,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原市地重劃辦理過程、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前後本案適用時機及回饋負擔比例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醫療專用區(0.19)道路用地(0.16)住宅區(0.03)二二逾人9醫-Ⅰ西側道路用地(0.15)住宅區(0.15)配合已開闢之現況道路,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醫療專用區為道路用地、住宅區。本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68)旅館區(0.65)綠地(0.03)二三逾人10六期重劃區南側河川區(0.04)公園用地(公Ⅲ-8)(0.10)公園用地(公Ⅲ-7)(0.04)機關用地(機II-6)(0.02)道路用地(0.20)配合現況外環道路調整計畫道路及槽化系統。本案變更河川區部分恐影響抽水站、防洪閘門等防災設施之設置,請縣政府協調相關單位,就道路交通安全及防災設施需求等詳予分析評估,並就現況道路位置、開闢情形、交通需求與影響等補充書面資料及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II-5(0.10)客運車站專用區(0.1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II-7機II-7(供機場電台機房及引道使用)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表示已無使用需求,故同意該局及縣政府建議,本案倂毗鄰分區修正變更為「農業區」。
機Ⅰ5(供台電使用)機Ⅰ5(供政府機關使用)因台灣電力公司表示該區段範圍無劃設變電所及營運用地需要,且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亟需覓地興建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辦公廳舍及人員備勤勤務使用空間,故本案同意變更指定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使用。
機Ⅰ6(供礦務局、省住都局使用)機Ⅰ6(供礦務局、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四部分機關用地指定與修正使用機關及補充機關用地之使用彈性之規定機Ⅲ-4(供縣黨部使用)(1.05)社教機構用地(1.05)1.配合使用現況及實際需要調整指定使用機關。
2.原機Ⅰ-25(面積6.65公頃)指定供職訓中心使用,惟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表示該局無使用需求,是為配合建構花蓮縣成為社會福利大縣之願景,發展積極性、投資性及社會發展性之福利政策,調整機Ⅰ-25供職訓、社教、社會福利設施使用項目,以強化其使用功能,並利縣府政策推行與落實。
3.為保持機關用地之使用彈性,增列機關使用彈性規定。
註:為保持機關用地之使用彈性,除都市計畫法第47條規定之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鄰避性設施外,其他需用機關如徵得都市計畫原指定機關五年內尚無需用計畫之表示者,亦得於該機關用地使用,視為無妨礙都市計畫,無須另行辦理都市計畫用途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Ⅰ-2(供縣政府、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營建署新開局使用)機Ⅰ-2(供縣政府、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Ⅰ-32(供家畜防治中心、地政事務所、衛生局、稅捐處、審計室、省水土保持局、調查局東部機動組使用)機Ⅰ-32(供家畜防治中心、地政事務所、衛生局、稅捐處、審計室、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調查局東部機動組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Ⅲ-15(供水利局第九工程處使用)機Ⅲ-15(供水利署第九河川局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Ⅰ-25(作職訓中心使用)(6.65)機Ⅰ-25(供職訓、社教、社會福利設施使用)(2.92)住宅區(3.73)附帶條件:
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30%之土地面積。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縣政府於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五變五美崙溪旁附近地區、美崙國中附近地區、田頭新村附近地區、大陳新村附近地區及嘉新村附近地區等五處為都市更新地區應另循法定程序配合修正原有之細部計畫,並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得另循法定程序配合修正原有之細部計畫,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都市更新計畫。1.考量花蓮地區特性與都會型都市更新較為不同,且容積獎勵誘因不大,市場需求面不佳,恐難短期內完成都市更新。
2.採得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方式辦理,以免影響地區正常發展。
3.另開發方式屬細部計畫內容,必要時得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或專案通盤檢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再補充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附表二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雙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妙盈等計畫區西北側醫療專用區(醫-Ⅰ)(2.48)住宅區(2.48)1.花蓮市都市計畫於民國90年將陳情土地原醫院用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醫-Ⅰ)。
2.原醫院用地雖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並未指定使用機關,故ㄧ直未徵收。
3.花蓮二通擅自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醫-Ⅰ)並附帶條件,應整體開發。
4.本案經98.11.26花蓮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28次會議審議,經決議:
「刪除整體開發規定並附帶條件規定本案應捐贈開發面積30%之土地,土地捐贈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否則以代金繳納」。
5.惟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28次會以陳情變更住宅區案,因不符本次專案通檢之依據故不予審議為由,而不予審議住宅區建議,故特此陳情變更為住宅區,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倂變18案討論。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不屬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範疇,建議為建構社會福利大縣,請補充區內醫療資源等分析資料及檢討本醫療專用區未來發展定位,納入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2楊成周花蓮新站前市地重劃區市地重劃負擔取消市地重劃負擔1.自公告為停車場至今長達35年不能建築使用,實已造成重大損害,現又擬出「需回饋」再次剝削本地主。
2.64年公告為「停車場」,77年變更為「機關用地」,原可建築使用之土地被擱置35年,地方政府理應補償損失,今擬「變更為商業區」要地主「需回饋」。1.57年2月12日修訂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49條,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廣場等所需土地,由該區土地所有全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2.63年4月26日臺內地字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為促進土地利用及解決開發問題,參據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及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請縣政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569907號函規定,關於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負擔之公供設施項目,實施都市平權地權條例第49條既規定為「道路、溝渠、廣場『等』」,自應不以道路、溝渠、廣場三項為限,重劃區內所必須之里鄰公園、兒童遊樂場及綠地,自可包括在內。但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對負擔發生異議,應於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時,將各項公共設施負擔之項目、用地面積及負擔比例在同意書內詳細列明。
3.66年2月2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49條修訂為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增列里鄰公園及市場等公共設施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4.75年6月9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加入「停車場用地」為共同負擔。本府辦理第一期嘉禾市地重劃區徵詢所有權人同意書已敘明,重劃地區內除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府妥為向陳情人溝通說明。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廣場外,尚可包括里鄰公園、兒童遊樂場等所需土地。故依當時法令,停車場用地及市場用地非第一期嘉禾市地重劃區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其適法時機不同,不能同概論之。
5.陳情人楊成周非重劃當時土地所有權人。
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花蓮市民享段1784、1784-2地號機關用地(台電使用)機關用地(海巡署使用)1.近年來各國為積極爭取海洋權益,不斷強化海上執法能量,本總局規劃配置大型巡防艦數艘於花蓮港,作為執行東方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巡護之主力船艦,以有效維護漁民作業安全。
2.因此亟需撥用所需後勤補給廳舍、碼頭及土地,提供艦船艇泊靠後勤補給,以利勤務派遣密度、裝備能量維保,方可確保貫徹執行各項任務。
3.本案撥用計畫業奉行政院98年4月14日核定「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為落實計畫執行已函請台電公司同意放棄陳情位置之土地使用權利,將陳情位置「機關用地(台電」變更為「機關用地」。倂變24-3案,建議酌予採納,原供台電使用已無使用需求,台電公司業已同意放棄陳情位置之土地使用權利。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4-3案,同意變更指定供「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使用。
4花蓮縣政府計畫區東北側道路用地住宅區本道路用地北側為「花蓮都市計畫廣停二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區,南側為新增住宅區(原文小I-六用),將原文小I-六用地北側之10公尺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以合併南、北側之倂變19案辦理。本案建議照縣政府建議事項通過,並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面積及敘明變更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共同整體規劃利用以維華東部落之完整性,取消原道路用地,於細部計畫整體規劃留設,不影響原道路系統功能。理由,併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9案辦理。
5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花蓮市國股段30、31、34、37、41、43及348地號等7筆土地機關用地(機2-7)無使用需求該等用經本局檢討花蓮機場進場儀降程序,將朝向以測距儀(DME)取代中信標臺方向發展,花蓮HW定位臺以無保留公用之必要,本局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爰花蓮HW定位臺已無需變更為供機場電臺機房及引道使用之需求。倂變24-2案,民航局表示已無使用需求,建議倂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4-2案,變更為農業區。
6王茂青花蓮市富國段8、9、13、14及15地號等5筆土地客運車站專用區免徵地價稅或變更為其他分區民國95年3月23日,本人向台汽公司,以公開招標方式,而標得土地於花蓮市富國段8、9、13、14、15等五筆土地,而當時的地,為車站用地、機關用地,而本人去花蓮縣政府了解,此地受到於其他用途,需都市計畫科變更後才能使用,希望稅捐處可以查明,且本地目為機關、車站用地,但卻不能使用,為何每年課徵那麼高的地價稅、土地使用範圍受限,而又課稅,請問合理嗎?本土地以前為台汽所有,而至今台汽已經民營,改為國光客運,所以本地若為住宅區、商業區才課稅,而至今又無法使用,又課稅,試問合理嗎?本案希望貴單位查明,而本人提出書面異議,希望給予答覆,若無法免去地價稅,希望給予建議,否則本案一定會訴願,希望相關單位能體會了解,本案之情形,才來課稅,而不是有地就課,不管任何人死活,賺錢很辛苦,自由國家卻變成共產國家。倂變24-1案。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不屬本次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範疇,建議納入花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及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邱重坤變13案街廓「南側」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街廓「北側」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1.本案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28次會審議決議:通過變更為住宅區,街廓「南側」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ㄧ節,請惠就「街廓「南側」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修正為「街廓「北側」留設30%之公園用地負擔回饋」。
2.本案基地南側隔中原路毗連已開闢完成之中原國小,是已存具區域居民常態之綠地設施與活動空間,而本案Ⅱ-3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案所應回饋30%公園用地部分,當屬本案基地周遭住民之里鄰公園。倂變13案辦理。本案公園留設區位,同意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所提修正方案(詳后附圖及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案),並請縣政府妥為向陳情人說明。
附圖: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所提修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