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471-審議事項-第6案:原臺北縣政府函爲:「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471
案件id
kA2SZ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1月26日第393次會及99年10月21日第40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北縣政府99年2月8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114013號函、99年3月9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200721號函及99年11月10日北府城審字第099108815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召集人)、林委員秋綿、王委員秀娟、李委員正庸、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9年4月23日、99年6月17日、99年7月16日、99年8月20日、99年10月1日及99年11月23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原臺北縣政府99年12月日北府城審字第09911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1案:參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教育局表示土城國中現有校舍尚有增班空間,學區服務範圍尚稱便利,在少子化趨勢下,經評估尚無設校需求,故本案同意照原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仍須有適當之回饋,如無需回饋應將免回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0案:本案原則採納專案小組同意新北市政府規劃方向,惟因涉環境影響評估,先專案保留,俟環評審核通過後,將相關資料送請原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三、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0案由新北市政府繼續辦理外,其餘審決案件,同意該府先行依程序辦理。
- 四、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建議部分:詳本會決議欄。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本會決議協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楊友舜永和段673、680、681、682、683、683、685、686、687等地號土地本公司之土地坐落於土城市永和段673、680、681、682、683、683、685、686、687等地號,原為都市計劃區外合法工廠用地,於民國六十七年頂埔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時劃為風景區,並經本公司向貴府陳情「變更為小型工業區」在案。
然近一個月來,本公司董事會特別對該案進行多次評估與討論,最後結論為風景區面積達七六0二平方公尺,為使土地充分且有效利用維持原風景區是最佳選擇,故向貴府申請撤回變更為小型工業區。採納新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同意維持原計畫。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係於民國68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並於民國75年8月15日及88年10月18日分別辦理第一、二次通盤檢討,隨著都市發展及社會變遷,計畫內容與都市現況產生甚大落差,亟待辦理通盤檢討以健全都市發展,同時為提升計畫圖精度,以反映現況,故本次通盤檢討併同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重製後本計畫面積為:481.6007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都市空間發展原則構想:
依據上位計畫對本區之發展指導,土城市屬臺北都會區生活圈,發展定位為「地區中心」,未來以高科技策略性產業為主要發展目標,故請縣政府補充提出該區變遷歷程、發展脈絡,以及如何結合既有行政、商業、金融服務、重大開發計畫及周邊都市發展現況等優勢,來調整都市空間結構,進行環境改造,強化機能配置,以改善公共設施與道路系統,活化土地開發機制,提升本計畫區產業競爭力,商業層級,落實生態保育,美化都市景觀,引導本計畫區作有秩序之永續發展。
- 二、都市計畫圖重製處理原則:
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重製後面積增加2.4407公頃,除請縣政府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綜理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轉繪會議結論納入綜理表內外,並應於適當章節補充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如涉及分區變更者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利查考。
- 三、修訂計畫人口:
本案將計畫人口由原來30﹐000人,調整修正為38﹐000人,雖然土城人口自87年起至97年止皆維持正成長,惟都市人口增減與政府政策與社會觀念息息相關,舉凡生育政策,經濟條件、晚婚觀念、兩性關係的轉變等皆影響人口消長,故請縣政府補充人口訂定原則,並就公共設施用地可服務人口詳加推估後,納入計畫書載明,以為訂定計畫人口之參據。
- 四、土地使用計畫:
本計畫區為高速公路穿越形成南北兩側,為因應南側運輸兵學校細部計畫區,及周邊住宅區開發建設帶來之大量人口,有關如何強化南北交通聯繫,建構多元通行路網,以促進都市縫合,落實都市整體均衡發為其重要課題,故請縣政府研提具體可行之解決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進本區南北均衡發展。
- 五、公共設施計畫: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38﹐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國小用地不足4.2411公頃,國中用地不足4.413公頃(前開辦法修正前),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327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2.0891公頃,體育場用地不足3.04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9209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5.3722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8823公頃)、綠地(面積0.4832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9509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1.6﹪,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考量本計畫係屬老舊街區,且本次通檢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0、11、12、14、18案中酌予調整補充用地,故採納縣府列席人員意見,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六、交通計畫:
本區因出入土城交流道之車流繁多,造成交通匯集產生擁擠,加以主要路段兩側路邊違規停車情形嚴重,使得道路服務水準下降,本次檢討雖增設兩處廣停用地,惟未於停車需求較高地域予以配置,故請縣政府針對本區發展政策與旅運需求,研提主要道路與人車動線之路網規劃,周邊交通紓解方案及停車之改善計畫,以疏導交通擁擠現象,增益土地使用,創造發展契機。
- 七、環保設施計畫:
為確保都市體質、居住環境衛生,及資源再利用,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雨水貯留再利用,生態滯洪設施及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策略或計劃,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八、社會福利措施:
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除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劃設相關之福利設施用地,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九、防災計畫:
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針對計畫區實質環境,社經條件,災害特性及歷史,妥為制訂防災規劃目標與原則,防災資源調查確認及分析,歷史災害範圍,災害潛勢或情境模擬與風險損失評估,防救災設施需求與資源供給,及防災空間系統配置及劃設後,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十、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一)為因應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請縣政府妥為研擬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劃,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二)為確保公共設施用地之透水率、保水性,以利植栽綠化,及考量永續發展觀念下之都市生態城市規劃理念,故公共設施用地不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相關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十一、事業及財務計畫:
本計畫鄰里性公共設施嚴重缺乏,且開闢率不佳,迄今仍有公園用地、文小用地、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等多處尚未闢建使用,應請縣政府善加運用相關回饋代金,加速闢建鄰里性公園綠地,以強化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增益民眾生活品質。
十二、開發方式:
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臺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臺北縣政府於完成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臺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十三、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部分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變更內容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計畫圖,並於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資明確。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將其中屬原則性規範,納入主要計畫書,以資完備。
(三)將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計畫書內,以資完備。
十四、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本案「河川區」應由臺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
(四)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五)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六)本計畫臺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七)計畫書第九節其它應加表明事項,事涉計畫圖重製發布實施後之執行配套措施,故建議改列於第二節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章節中,以資妥適。
十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由於計畫圖使用多年,經過多次複製,圖紙已伸縮變形及破損,且地形地物隨都市發展多有變遷,遂常發生執行困擾,為提昇計畫圖精度,乃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新測地形圖並予以展繪重製,將比例尺改為一千分之一。
2.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及42條規定辦理重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5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計畫範圍與面積計畫範圍東至土城都市計畫界,南以丘陵地山脊線為界,西及北面以大漢溪堤防線為界,計畫面積479.16公頃。
計畫範圍東至土城都市計畫界,南以丘陵地山脊線為界,西及北面以大漢溪堤防線為界,面積配合計畫圖重製調整為481.6007公頃。配合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計畫範圍線依規劃意旨調整重新丈量面積,以調整計畫面積。
計畫範圍線依規劃原意配合計畫圖重製轉繪於新測地形圖,故計畫範圍與面積隨之變動。併小組意見第二點。
33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0年現行計畫年期民國94年已屆滿,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與「修訂臺北縣綜合發展計畫」(草案)之目標年期,將計畫年期設定為民國110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30,000人每公頃360人38,000人每公頃360人考量上位計畫人口總量管制及發展趨勢與相關重大建設之影響情形下,訂定38,000人為本次通盤檢討計畫目標年民國110年之計畫人口,以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1.計畫人口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三點。
2.為確保合理居住密度,以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相關停車及開放空間設置獎勵規定,應請縣政府妥予限制,以合理管制土地使用強度。
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調整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另詳見計畫書第一章表1-2。配合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重新丈量面積,作為本次檢討之現行計畫面積,並解決早期都市計畫測量精度不足,所產生之量測誤差。
實際面積仍應以地籍分割及登載面積為準。併小組意見第二點。
66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新增或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計畫區經多次個案變更及專案通盤檢討,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產生重覆狀況,故予以清查調整以減少執行疑義。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7都市防災計畫--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據行政院2391次院會「災害防救方案」決議內涵暨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8事業及財務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概估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併小組意見第十一點。
99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本計畫區屬市鎮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併小組意見第十三點。
36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如下:
1.實施地區(1)主要計畫以原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含本次範圍檢討調整部分)為準。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依其計畫範圍為準,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則擬定「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管制之。
2.計畫書內容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3.計畫圖內容(1)鄰里性機關、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市場等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列為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計畫道路寬度未滿12公尺之道路系統列為細部計畫道路(3)人行步道及非屬串連鄰里單元及連通重要幹道之道路系統。
(4)前述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者於主要計畫圖係歸屬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1011變更案編號第11案乙種工業區(註1)(11.3304公頃)商業區(9.0901公頃)廣場用地1.本案於二通時業經內政部都委會決議「原則同意」變更為商業區,但本基地面積廣大,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
1.考量第Ⅰ區塊現況為空37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
1.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2.俟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檢附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協議書……,另行製作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0.0921公頃)公園用地(0.4835公頃)道路用地(1.6647公頃)附帶條件:
1.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計算公共設施及捐地比例。
2.至少應劃設30%公共設施。
3.須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4.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5.於下次通盤檢討前未完成附帶條件規定者,則予以恢復為工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整合困難,迄今已近十年尚未有相關之變更提請,不僅違背二通時變更為商業區之原意,且阻礙整體環境商業活動成長。為避免地主整合延宕,影響都市發展。
2.為使公共設施集中留設,宜事先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
3.由於此街廓面積較大,難以取得完整街廓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故依使用現況及特性區分三大區塊。地,尚無變更需求;第Ⅲ區塊現況尚有新建及營運中廠辦且變更意願不高,建議該兩區塊維持原工業區,未來若有變更需求,再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檢討審議規範」申請辦理變更。
2.第Ⅱ區塊,請臺北縣政府妥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會中委員所提意見修正計畫書、圖(詳如附圖一)。
3.有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核算應捐贈之可建築用地,請縣政府依本會第727次大會決議妥為標示於計畫示意圖內,以利執行。
1113文中二用地學校用地(2.3241公頃)住宅區(1.4802公頃)公園用地(0.8439公頃)1.縣府教育局表示,因少子化現象,計畫區內文中用地已足夠,無再設校需求2.考量地主權益,私有地部分恢復為住宅區3.考量現況公有地部分已開闢為停車場使用,但停車使用率不高,故檢討該區所需求之公共設施,變更為公園用地,再以多目標使用提供停車空間。
4.考量此區街廓面積過大,應適當劃設細部計畫道路,以利當地進出通行。請縣政府妥為補充下列各點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1.本案計畫人口增加後,其衍生之兒童人數?學校空間是否足敷使用?2.考量地區交通系統完整、防救災安全及變更回饋公益性,應請劃設適當細部計畫道路,該等道路用地屬公有土地部分應依規辦理撥用;私有土地部分則由所有權人無償捐予縣政府。
3.相關教育資源運用、兒童就學便利性及學校用地需求等,應請縣府教育主管單位行文表示意見,併同本案基地變更歷程,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1214文中二南側商業區(0.0615公頃)道路用地(0.0501公頃)公園用地(0.0667公頃)道路用地(0.0449公頃)該道路目前雖未完全開闢,但現況路型與都市計畫道路不符,且市三(頂埔市場)已改建完成,其北側地區已無再利用之需求,故配合現況路型配合修正變更。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1案。
38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315原運輸兵學校南側(殯葬專用區)殯葬專用區(7.9073公頃)保護區(7.9073公頃)1.該地區係為二通檢討時變更,理由:「現有公墓已飽和,為應未來需要,……變更為殯葬專用區,供推動公墓公園化。」。
2.然由於該地區坡度陡峭,不宜開發,且因納莉颱風侵襲時發生崩塌現象,而公所民政課亦曾委託顧問公司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分析,評估結果其成本效益過大。
3.另本變更案當地民眾反對聲浪相當大,且公所曾召開市民代表會決議:「本案經審慎評估各項因素決定不續行推動,……應恢復原使用分區(保護區)為宜,……。」。
4.考量該地區地形陡峭,且曾發生土石崩塌情形,不適開發,故予以恢復為保護區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縣府民政主管單位,行文詳為說明,土城地區未來殯葬計畫方案,併納入計畫書附件中。
1416計畫區東側、中央路三段旁電信用地(0.0395公頃)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0.0395公頃)1.原計畫劃設目的為供頂埔電話機房使用,但目前該用地並未開闢,且頂埔電話機房已設置於土城工業區內,並經詢問中華電信公司後表示,已無設置需求。
2.考量頂埔地區活動中心鮮少,為提高里民服務效能及創造「一里一活動中心」,故將該用地變更為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未來可利用多目標使用,興建活動中心供里民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2案。
1517公一用地北側、特二號道路旁電路鐵塔用地(0.0300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供電路鐵塔使用)(0.0300公頃)1.因應公營事業公司化與民營化政策統一用地名稱。
2.明訂該分區使用用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618中央路與永寧路交叉路口之變電所變電所用地(0.1153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供變電所使用)(0.1153公頃)1.因應公營事業公司化與民營化政策統一用地名稱。
2.明訂該分區使用用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19中央路四段與中興路交叉路口之變電所用地變電所用地(0.3556公頃)電力事業專用區(供變電所使用)(0.3556公頃)1.因應公營事業公司化與民營化政策統一用地名稱。
2.明訂該分區使用用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9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820頂埔高科技園區西側保存區(0.2217公頃)宗教專用區(0.1572公頃)公園用地(0.0645公頃)1.此區並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所劃定,不符劃設為保存區之規定,故依實際使用現況調整。
2.依永福岩實際座落地號範圍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3.因剩餘土地大多為公有地,且基地形狀狹長,臨路面寬僅約3公尺,未達「臺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故將其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除計畫圖上公園用地應與毗鄰綠地範圍標示清晰外,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21區東南隅,風景區與農業區交界處農業區(0.7658公頃)風景區(0.7602公頃)乙種工業區(0.9290公頃)零星工業區(0.5970公頃)1.該地區內廠房於民國68年原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造完成並合法登記在案,但礙於相關法令規定,廠區無法增建或擴建,影響工廠之生產發展。
2.該廠區於原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屬工業使用,為符合現況使用型態,維護地主權益,將其現況廠區使用地籍範圍(排除坡度超過30%部分)變更為工業區。
3.由於工廠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物,故無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4.暫予保留。考量原計畫發布實施前合法登記工廠使用情形,爰仍暫予保留,請作業單位再予釐清相關規定,並請陳情人補充相關證明文件後,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內之協城機械有限公司及東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係本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造完成並合法登記在案,為維護民眾權益,故同意將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建造完成並合法登記在案之工廠範圍,變更為零星工業區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附帶條件:
1.請將其合法工廠之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中,以利查考。
2.妥為訂定零星工業區使用強度。
2022土城交流道西南側,乙種工業區(附一),即原海山煤礦專用區乙種工業區(附一)(14.3600公頃)附帶條件:
1.鄰界保護區、自然坡度超過30%部分,原則變更為保護區,其界線授權縣政府規劃後由作業單位審核簽報主任委員核准免再提會,其餘自然坡度超過30%部分,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慮劃設為公住宅區(附一)(14.3600公頃)附帶條件1.須依原二通規定劃設20%公共設施,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計算應劃設公共設施及捐地比例。1.土城工業區及頂埔高科技園區提供充足工業發展空間,已無再發展工業區之需求。
2.土城地區人口急速成長,重大交通建設頻生,有發展住商環境之需求及必要性。考量此地區區位條件因素,建議變更為住宅區。
3.為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本地區變更時需同時考量原附帶條件規定應提供20%公共設施,及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計算應劃設之公共設施及捐贈之土地。惟全部公共設施應至少劃設30%,餘可折以代金方式買回。
4.於計畫書中明列公共設施及考量本案基地係屬過去煤礦開採時煤渣堆置及填土區域,其地形、地質、地貌複雜,又依據規劃單位提供資料顯示,臺北斷層經過本開發案南側,為因應全球暖化氣候異常,帶來之重大災害,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仍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基於環境容受力及防災安全考量,詳予說明,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40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共設施用地。
2.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3.提供20%以上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
4.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2.考量開發可行原則下至少需劃設30%以上公共設施,並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3.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捐地比例計算過程,且於縣都委會小組審決前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須經地政局認可備註:考量地質承載及防災安全,細部計畫內容應註明以下事項:「後續辦理山坡地開發時請依相關規定申請建照、雜照,加強水土保持,避免破壞現有地形地貌,並確實辦理地質鑽探。」。
21增1原陸軍運輸兵學校細部計畫地區住宅區(2.6402公頃)保護區(1.6326公頃)河川區(1.0076公頃)1.配合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運輸兵學校鄰近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修正內容。
2.配合自然地形,且為確保水流暢通,規劃為河川區。
3.原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用地,其地形坡度為四級坡以上者,於通盤檢討考量變更為保護區。
4.本細部計畫案於97.1.3經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72次會議審查通過。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併小組意見第十四之(ㄧ)點22增2公一用地公園用地(3.9934公頃)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3.9934公頃)1.公一範圍內包括土城市員仁段384、385、392、395、400、408、409、416、417、418、699、700、767、768、769、770、771地號等17筆土地,於96.10.22北府文資字第0960010056號函,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縣定遺址(土地公山遺址),故依規定變更為遺址保存用地。
2.因該公告地號範圍並非為公一用地全部,且部份造成畸零情形,故將全部範圍街變更為公園兼遺址保存用地。
3.為確保遺址之完整保存及公共設施得作多目標之規定,將劃定遺址範圍,並規定不得作多目標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1.將公告為遺址保存用地之土地地號及範圍標示,納入計畫書載明。
2.變更理由3修正為:為確保遺址之完整保存,於公告遺址範圍內不得作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
41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3人1中央路四段、頂埔國小西側道路用地(0.0880公頃)住宅區(0.0820公頃)住宅區(0.0880公頃)道路用地(0.0820公頃)考量減少損及建物及當地既成建物出入情形,將12公尺計畫道路改至同地段249、250地號西側。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於核定前應取得249、25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變更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2.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捐贈50%可建築用地,惟若捐贈後剩餘土地未達「臺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最小面積者,得以代金方式繳納。
24人2中華中學西側乙種工業區(0.0185公頃)學校用地(0.0185公頃)配合細部計畫10公尺人行步道變更為計畫道路後,考量路型平順及合理性作調整,將部分乙種工業區變更為文高用地(私立中華中學)。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應配合於細部計畫劃設道路截角。
25人3城林橋南側、環快旁堤防用地(0.0323公頃)道路用地(0.0018公頃)乙種工業區(0.0305公頃)依十河局意見(98.10.29水十產字第09818003050號函)既無使用需求,故併毗鄰分區變更。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請將十河局相關意見補充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住宅區(0.0760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一)(0.1339公頃)河川區(0.1479公頃)乙種工業區(0.0060公頃)道路用地(0.3638公頃)住宅區(0.0777公頃)道路用地(0.0374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一)(0.0961公頃)河川區(0.2112公頃)1.大安圳上游流域範圍業已完成整治工程,配合工程施作現況調整河川區範圍。
2.原大安圳右側8米計畫道路部分,考量現地情況,配合大安圳整治工程範圍之防汛道路及現有巷道通行,維持8米寬度並調整道路線型。
3.原大安圳左側15米計畫道路部分,經檢討後酌予縮減道路寬度。另配合大安圳整治工程範圍之防汛道路劃設8米計畫道路並調整道路線型。
4.經調整河川區及道路用地後之其他土地則併毗鄰分區。
5.大安圳銜接中央路處西側之住宅區,因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配合大安圳已完成之整治現況辦理變更,故除河川區之認定併小組意見第十四之(ㄧ)點,回饋規定併小組意見第十四之(五)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為使計畫具體可行,故河川區、道路用地變更為工業區部分,如無法於報請核定前,取得其同意回饋,則該部分變更為綠地,以利該區環境品質。
道路用地(0.0300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一)(0.0300公頃)26人4大安圳流域河川區(0.0009公頃)道路用地(0.0079公頃)住宅區(0.0263公頃)綠地用地(0.0351公頃)地後所餘基地狹長、深度不足,故將其變更為綠地用地。
6.考量變更之公平性,由河川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應負擔合理之回饋。
7.道路用地及河川區變更為工業區部分,以回饋50%土地為42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河川區(0.1109公頃)道路用地(0.2908公頃)乙種工業區(附)(0.4017公頃)原則。
8.變更為工業區土地之地主若同時持有本案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則應捐贈部分以該公共設施優先抵充,經抵充後仍不足應捐贈面積者或捐贈後剩餘土地未符臺北縣畸零地使用規則者,得以代金繳納。
2728運輸兵學校細部計畫區西南側、大安圳旁高速公路用地(0.8968公頃)河川區(0.6094公頃)保護區(0.2874公頃)1.依高公局99.2.10.路字第0996001525號函及99.4.9.路字第0990010110號函陳情表示土城市大巒段892-1、894、895-1地號等3筆土地及頂新段496、497、499-1、499-2、500-1、655、667、670、671、673、675、677、701、702、703地號等15筆土地上並無高速公路設施坐落其上,已無使用之需求。
2.考量現況使用,上述地號之土地配合大安圳流域部份變更為河川區,餘則併毗鄰保護區調整之。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業經高公局表示無實際使用需求,考量原地主權益及相鄰土地使用分區,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縣政府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逾1黃謝碧雙等12人土城市員仁段946、946-4、946-7、946-8、946-9、946-10、946-11、961地號等8筆土地該等土地目前均蓋有2~4層之房屋,且係與興建於第Ⅰ區土地上之房屋屬同一體的,如部份為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土地,則將造成現住戶陳情人之部分房屋必須拆除之情形,故該等土地顯不適合列入第Ⅱ區重劃範圍。建議酌予採納,將該等土地排除第Ⅱ區範圍。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10案。
人逾2林道東市城林段351-1、350-1等2筆地號依臺北縣政府民國99年7月22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692576號函轉知,本人前申請如主旨所示之事項,業經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於98年11月26日第393次會議都委會專案小組及大會決議通過,並於99年2月8日報請貴部審議,刻由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中,惟近日經向臺北縣土城市公所查詢土地使用分區,仍係未與回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就此,懇請貴部查明原因所在併惠予回復是否已通過本人所請求回復原土地使用分區之申請案件。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25案。本案陳情內容無涉具體變更內容,故除不予討論外,並送請縣政府逕為回覆陳情人。
人逾3盧立委嘉辰(第5次小組會議列席表示意見)原海山煤礦地區1.海山煤礦地區早期為煤礦開採後礦工加工、辦公及住宿地區,後因煤礦停採後,政府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工業區,但因近年來土城市發展型態改變,已無發展工業需求,造成土地荒廢迄今而沒有開發,影響土城市都市發展。
2.本人居住於土城市多年,歷任土城鄉民代表、臺北縣議員、土城市市長等職務,對於土城市之發展甚為瞭解,海山煤礦地區未來如依相關規定開發為住宅社區,應可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亦是帶動當地發展之契機。
3.臺北縣即將升格為新北市,為能提供升格後應有之都市機能,對於長年荒廢之海山煤礦地區,實應儘速開發,以創造政府與地方居民雙贏局面。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20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20案。
附圖一:
變10案主要計畫變更示意圖12MMM公兒公兒12M2M12M變10案細部計畫示意圖MM12M商(附)道(附)工乙工乙乙種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