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41-審議事項-第12案: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配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4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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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2月12日第114次會議、98年1月16日第115次會議及98年8月5日第11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高雄縣政府99年11月11日府建都字第099029687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張委員佩智、李委員正庸、林委員志明等,並由王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於99年12月21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1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32976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為因應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計畫書、圖內各行政轄區之名稱,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一)及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1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32976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通過(詳附錄二),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一】99年12月21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後,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範圍之西南側機關用地(機一)(3.0252)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附帶條件:
1.本案得於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申請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並應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至第4款使用且免予回饋。
2.上開「應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回饋項目、比例及時機如下:
A.回饋項目:依規定留設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該國營事業機構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捐贈登記為當地縣(市)或鄉(鎮、市)所有,但現況確無法或不足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改換算捐贈代金。
本案以繳納代金為回饋項目,其代金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土地面積(㎡)×回饋比例(%)×變更後相同土地使用分區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元/㎡)。
B.回饋比例:40%×「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因第5款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1/2,故其最大回饋比例為20%。
C.回饋時機:申請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查計畫書第8頁現況照片及簡報資料第35頁顯示,本基地毗鄰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且毗鄰地區目前發展現況為空地,無法達成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不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意見中第二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且免予負擔回饋。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下:
- 一、經營電信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室)。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五)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2。
- 二、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三、電信專用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建議除刪除下列容許使用項目(五)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2之規定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四、電信專用區之建築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以下,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基地特殊情形經提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 二、本案計畫書第四章檢討分析及變更原則部分,請將本部都委會98年01月20日第699次會議決議(電信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四種類型通案性建議意見納入,並刪除「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內容,以符規定。
【附錄二】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1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32976號函送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變更編號1新計畫: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查計劃書第8頁現況照片及簡報資料第35頁顯示,本基地毗鄰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且毗鄰地區目前發展現況為空地,無法達成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不符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意見中第二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修正惟電信專用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且免予負擔回饋。
遵照辦理。
- 一、已修正於計畫書P15表四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理由與備註欄,並刪除有關負擔回饋相關內容。
變更編號2新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刪除下列容許使用項目(五)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惟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2之規定外,其餘准照縣府核遵照辦理。
- 一、已刪除計畫書P15之第五項容許使用項目內容。
議意見通過。
本案計畫書第四章檢討分析與變更原則部分,請將本部都委會98年01月20日第699次會議決議(電信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四種類型通案性建議意見納入,並刪除「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內容,以利查考。遵照辦理。
已修正計畫書P10,納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99次會議之決議。
- 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99次會議之決議(一)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1.變更處理原則(1)配合地方電信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如機房、線路中心…),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
2.回饋方式與內容因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皆維持不變,故免予負擔回饋。
(二)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
)1.變更處理原則(1)未來使用以經營電信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增加第5款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
2.回饋方式與內容因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供商業使用,基於公平合理,其回饋措施如下:
(1)捐贈比例: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供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2)捐贈項目:土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3.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恢復為原來土地使用分區1.變更處理原則(1)參考都市計畫規劃歷程並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2)未來使用除電信服務之外,以公司其他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使用為主(3)目前使用未違反新計畫之容許使用項目,且其區位未來不適合作電信本業之基地。
2.回饋方式與內容基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社會公益扮演之積極角色,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因應不同基地條件及地方需求彈性運用設置。
(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
3.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分區等1.變更處理原則無本業使用計畫之空地。
2.回饋方式與內容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回饋審議原則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