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41-審議事項-第14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41
案件id
KHtJy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8月10日第736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不影響人民權益,請連江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連江縣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補辦公開展覽,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5件,連江縣政府100年3月25日連工都字第1000009111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有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同意照連江縣政府100年3月25日連工都字第1000009111號函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99年8月10日第736次會議決議事項修正計畫書、圖。
- 二、前開陳情建議新增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不影響人民權益,請連江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連江縣政府建議處理意見本會決議1連江縣政府文化局北竿鄉芹壁聚落區保護區風景區公用事業用地機關用地(變7案)宗教專用區(變15案)聚落保存區依據文資法規定並於99年3月25日及4月29日本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芹壁登錄為芹壁聚落,並於99年5月31日辦理公告。其範圍與本次公開展覽有異,陳情變更。建請酌予採納。
理由:
配合公告之芹壁聚落範圍變更為聚落保存區,另公用事業用地、機關用地、宗教專用區部分,建議維持原計畫,保留供公用集水池使用、機關及宗教專用區使用。1.本案係依連江縣政府公告之芹壁聚落範圍調整,酌予採納。
2.除本次通盤檢討變7案及變15案維持原審決內容外,請連江縣政府將本陳情案擬新增之保護區及風景區變更為聚落保存專用區部分併入變20案辦理,並請修正該案變更理由。
建議變更範圍公用事業用地本次通檢變7案本次通檢變15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連江縣政府建議處理意見本會決議2連江縣北竿鄉公所北竿鄉塘岐段479-1地號等1筆土地保護區機關用地1.現北竿鄉塘岐段479-1號地號土地現為北竿鄉公所使用土地,其上並有庫房及相關設施,為符合實際使用目的,建請修正該使用計畫分區為機關用地。
2.為配合現況使用及未來興建相關設施需求,建請將479-1土地使用分區由風景區修正為機關用地。建請予以採納。
理由:
1.配合使用現況變更。
2.經查塘岐段479-1地號土地為保護區,除建議本地號變更為機關用地外,塘岐段938(無主地,面積46.05平方公尺)、938-5(無主地,面積1.53平方公尺)地號土地亦建請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避免造成畸零土地。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連江縣政府建議處理意見備註本會決議3連江縣北竿鄉公所北竿鄉坂里段919-1地號等1筆土地垃圾處理廠用地公墓用地1.現北竿鄉坂里段919-1地號為連江縣北竿鄉公所管理土地,其上目前為空地,為符合未來使用目的,建請修正該使用計畫分區為公墓用地。
2.為配合未來使用及興建相關設施需求,建請將919-1土地使用分區由垃圾場用地修正為公墓用地。
3.變更11案係公所提案垃圾場用地變更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建請予以採納。
理由:
1.配合北竿鄉公所未來使用之需求及管用合一之目的,建議同意變更為公墓用地。
2.為求公墓用地範圍之完整性,建議毗鄰之坂里段170-2、941地號土地一併變更為公墓用地。
1.經查坂里段170-2(無主土地,面積165.3平方公尺)、919-1(中華民國土地,面積1038.61平方公尺)、941(無主土地,面積590.51平方公尺)地號土地為本次通檢變11案垃圾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公兒用地範圍。
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次通檢變11案公墓用地建議變更範圍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連江縣政府建議處理意見本會決議4連江縣立坂里國民小學北竿鄉坂里段540-1地號等1筆土地機關用地學校用地本校興建餐廳及廚房用地。經查本案坂里段540-1地號土地,即為學校用地範圍,非屬機關用地,無需辦理變更。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不予採納。
坂里段540-1地號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連江縣政府建議處理意見本會決議5陳尚飛北竿鄉橋仔段143-1地號等1筆土地港埠用地住宅區1.現北竿鄉橋仔段143-1地號為本人陳尚飛所使用土地,其上並有住宅及相關設施,為符合實際使用目的,建請修正該使用計畫分區為住宅區。
2.為配合未來使用及興建相關設施需求,建請將143-1土地使用分區由港埠使用區修正為住宅區。本案建請港埠用地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若有使用需求則維持原計畫,若無使用需求則建議配合現況變更為住宅區,並依連江縣政府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標準規定負擔回饋。
依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陳情範圍無維持港埠用地之使用需求,爰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配合現況變更為住宅區,並依連江縣政府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標準負擔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