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41-審議事項-第8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東勢都市計畫(『市十』市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41
案件id
OEJxt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2月17日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0年4月6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05234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第14頁柒、其他事項,有關本案變更後之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依列各點規定:三、本案法定空間規劃停車場供日後辦理活動需要借用可免費提供及規劃會議室可供鎮公所或地方里民開會借用乙節,係屬回饋鄉里,敦親睦鄰措施,並無不妥,為避免將來執行爭議,請臺中市政府邀集東勢區公所與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協商,訂定停車場及會議室場地使用規定,並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 二、下列計畫書圖內容漏失部分,請查明後補正:
(一)計畫書第15頁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內預定完成期限為「99年」,應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第11點規定予以概估補正本案預定完成期限,以符實際。
(二)依都市計書圖製作要點第6點規定,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請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