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41-審議事項-第11案: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41
案件id
sudnF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2月12日第114次會議、98年1月16日第115次會議及98年8月5日第11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高雄縣政府99年11月11日府建都字第09902968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王委員秀娟、林委員秋綿、張委員佩智、李委員正庸、林委員志明等,並由王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於99年12月21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1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32976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為因應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計畫書、圖內各行政轄區之名稱,請配合修正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一)及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1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32976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通過(詳附錄二),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一】99年12月21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後,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文小十四南側電信用地(0.2)第三種住宅區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意見中第三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同意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惟請將下列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以利查考。
(一)本基地於民國77年第1次通盤檢討由住宅區變更為第3種住宅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0年3月14日價購取得土地,嗣後民國87年第2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電信用地,復於民國92年民營化時,本基地係以「第3種住宅區」為計算資產基礎作價投資。
(二)因本基地興建6層樓建築物原係作為澄清機房使用,惟因應電信科技進步,目前建築物僅使用100平方公尺,作為遠端監控據點使用,90年取得使用執照後大部分空間閒置至今,未來相關電信設備將搬離本基地,現況使用未違反第3種住宅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目前已無電信本業使用需求,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恢復為第3種住宅區,未來以該公司其他合法登記營業項目為主。
- 二、敦親睦鄰措施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基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社會公益扮演之積極角色,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因應不同基地條件及地方實際需求彈性運用設置。
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敦親睦鄰措施。
(二)由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1.71)
- 一、變更為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1.71公頃)部分:
(一)建議除下列二筆私有土地部分外,其餘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因變更範圍內有鳥松鄉山水段540(面積206平方公尺)、542-1(面積1平方公尺)等2筆地號私有土地部分,於民國58年11月本地區發布實施時,即為機關用地(機五)(供電信局工程總隊使用),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2年民營化,目前已無法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需與地主協議價購,為避免該公司與地主無法達成協議取得土地,及考量維護地主權益,經徵詢原縣府列席代表意見及說明:毗鄰前述2筆私有土地之機關用地(未指定用途)部分,該府都委會刻正審議中之第3次通盤檢討案內,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因前述2筆私有土地基地面積狹小,如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辦理,不會影響整體開發執行,本小組建議將該2筆私有土地剔除於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範圍,仍維持為機關用地(未指定用途),併將該2筆私有土地納入縣都委會審議中之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內辦理,且請於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二公四-二東北側機關用地(機五)(3.2)(供電信局工程總隊使用)機關用地(機五)(1.49)(取消指定用途)
- 二、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變更為機關用地(取消指定用途面積1.49公頃)通過,並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納入縣都委會審議中之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內辦理,並請於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文大北側機關用地(機三)(4.56)(供交通部電信人員訓練所使用)第二種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3.83)附帶條件:
1.本案得於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申請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使用,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並應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僅得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1至第4款使用且免予回饋。
2.上開「應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回饋項目、比例及時機如下:
A.回饋項目:依規定留設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該國營事業機構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捐贈登記為當地縣(市)或鄉(鎮、市)所有,但現況確無法或不足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改換算捐贈代金。本案以繳納代金為回饋項目,其代金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土地面積(㎡)×回饋比例(%)×變更後相同土地使用分區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現值(元/㎡)。
B.回饋比例:40%×「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因第5款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1/2,故其最大回饋比例為20%。
C.回饋時機:申請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 一、查計畫書第11頁現況照片顯示,本基地四週為圍牆環繞,毗鄰地區目前發展現況無法達成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不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意見中,第二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且免予負擔回饋。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三種住宅區(0.01)二、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請補充說明仁武鄉慈惠段909、911等2筆地號私有土地部分,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為相同地主,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二)同意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免予負擔回饋,惟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基地係參考各縣市案洌之規定,150平方公尺以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免予負擔回饋,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機關用地(機三)(0.72)(取消指定用途)
- 三、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變更為機關用地(取消指定用途面積0.72公頃)通過,並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納入縣都委會審議中之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內辦理,並請於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四停二西側機關用地(機六)(0.07)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0.07)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免予負擔回饋。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訂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及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下:
- 一、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室)。
4.其他經縣(市)政府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刪除左列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
- 二、左列第3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5%」,請修正為第3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三、左列第一種電信專用區,請一併修正為「電信專用區」。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 二、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3.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室)。
4.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1.網路加值服務業。
2.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3.資料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1.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電信器材零售業。
3.通信工程業。
4.金融業派駐機構。
(五)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99年12月21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辦公大樓。
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三、第一種電信專用區及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之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四、電信專用區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五、電信專用區之建築樓地板面積250平方公尺以下,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但基地特殊情形經提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 二、本案計畫書第四章檢討分析及變更原則部分,請將本部都委會98年01月20日第699次會議決議(電信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四種類型通案性建議意見納入,並刪除「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內容,以利查考。
【附錄二】高雄市政府100年4月1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32976號函送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變更編號1(澄清通信中心)新計畫:第三種住宅區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意見中第三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同意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惟請將下列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敘明,以利參考。
(一)本基地於民國77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由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0年3月14日價購取得土地,嗣後民國87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電信用地,復於民國92年民營化時,本基地係以「第三種住宅區」為計算資產基礎作價投資。
(二)因本基地興建6層樓建築物原係作為澄清機房使用,惟因應電信科技進步,目前建築物僅使用100平方公尺,作為遠端監控據點使用,90年取得使用執照後大部分空間閒置至今,未來相關電信設備將搬離本基地,現況使用未違反第三種住宅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目前已無電信本業使用需求,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恢復為第三種住宅區,未來配合以該公司其他合法登記營業項目為主。
- 二、敦親睦鄰項目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基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社會公益扮演之積極角色,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因應不同基地條件及地方實際需求彈性運用設置。
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敦親睦鄰措施。
遵照辦理。
- 一、已修正於計畫書P21之變更理由欄,補充說明以「第三種住宅區」為計算資產基礎作價投資並目前已無電信本業使用需求,未來配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法登記營業項目為主。
- 二、已修正於計畫書P21之備註欄,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增加敦親睦鄰項目說明。並由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二)由高雄市政府(原高雄縣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後,在報由內政部核定。
變更編號2(鳳山營運處、鳥松機房)新計畫: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
- 一、變更為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1.71公頃)部分:
(一)建議除下列二筆私有土地部分外,齊於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因變更範圍內有鳥松鄉山水段540(面積206平方公尺)、542-1(面積1平方公尺)等2筆地號私有土地部分,於民國58年11月本地區發布實施時,及為機關用地(機五)(供電信局工程總隊使用),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2年民營化,目前已無法已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需與地主協議價購,為避免該公司與地主無法達成協議取得土地,及考量維護地主權益,經徵詢原縣府列席代表意見及說明:
毗鄰前述2筆私有土地知機關用地(未指定用途)部分,該府都委會刻正審議中之第3次通盤檢討案內,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因前述2筆私有土地基地面積狹小,如併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辦理,不會影響整體開發執行,本小組建議將該2筆私有土地剔除於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範圍,仍維持為機關用地(未指定用途),並將該2筆私有土地納入縣都委會審議中之本地區納入縣都委會審議中之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內辦理,且請於計畫書敘明,以利參考。
遵照辦理。
- 一、已修正於計畫書P22之備註欄,刪除540、542-1等2筆地號私有土地部分,並補充說明將該2筆私有土地納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之「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變更編號2(鳳山營運處、鳥松機房)新計畫:機關用地(機五)(1.49公頃)(取消指定用途)遵照辦理。
- 二、已修正於計畫書P22之備註欄,註明已納入「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
- 二、建議準照縣府核議意見變更為機關用地(取消指定用途面積1.49公頃)通過,並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納入縣都委會審議中之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內辦理,並請於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變更編號3(電信人員訓練所)新計畫:第二種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
- 一、查計畫書第11頁現況照片顯示,本基地四周為圍牆環繞,毗鄰地區目前發展現況無法達成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沿續性,不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建議意見中,第二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修正為電信專用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且免與負擔回饋。
遵照辦理。
- 一、已修正計畫書P23,變更編號3(電信人員訓練所)並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並刪除相關負擔回饋備註事項。
變更編號3(電信人員訓練所)新計畫:第三種住宅區(0.01公頃)
- 二、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請補充說明仁武鄉慈惠段909、911等2筆地號私有土地部分,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為相同地主,併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利查考。
(二)同意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免予負擔回饋,惟具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基地係參考各縣市案例之規定,150平方公尺以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免予負擔回饋,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敘明,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
- 二、第(一)、(二)項已修正補充於計畫書P23之備註欄,仁武鄉慈惠段909、911等2筆地號私有土地部分,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為相同地主;係參考各縣市案例之規定,150平方公尺以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免予負擔回饋。
變更編號3(電信人員訓練所)新計畫:機關用地(機三)(0.72公頃)(取消指定用途)
- 三、建議準照縣府核議意見變更為機關用地(取消指定用途面積0.72公頃)通過,並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已納入縣都委會審議中之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內辦理,並請於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
- 三、已修正計畫書P23,並加註本案已納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之「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變更編號4(仁武機房)新計畫:第一種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0.07公頃)
- 一、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免予負擔回饋。遵照辦理。
變更編號5新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刪除左列第二種電信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
- 二、左列第3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5%」,請修正為第3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三、左列第一種電信專用區,請一併修正為「電信專用區」遵照辦理。
- 一、已刪除計畫書P20之第二種電信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二、已修正計畫書P20,第3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二、已修正計畫書P7、P8、P20、P21、P22、P23分區名稱,修正為「電信專用區」。
- 三、重新編號三處電信專用區,順序為電專(1)(鳳山營運處、鳥松機房)、電專(2)(電信人員訓練所)、電專(3)(仁武機房)。
- 四、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圖例:
P24,第一案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P25,第二案P26,第三案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P27,第四案本案計畫書第四章檢討分析與變更原則部分,請將本部都委會98年01月20日第699次會議決議(電信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四種類型通案性建議意見納入,並刪除「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內容,以利查考。遵照辦理。
已修正計畫書P13,納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99次會議之決議。
- 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99次會議之決議(一)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1.變更處理原則(1)配合地方電信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如機房、線路中心…),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
2.回饋方式與內容因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皆維持不變,故免予負擔回饋。
(二)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1.變更處理原則(1)未來使用以經營電信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增加第5款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
2.回饋方式與內容因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供商業使用,基於公平合理,其回饋措施如下:
(1)捐贈比例: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乘以供商業使用樓地板面積佔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2)捐贈項目:土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於該電信專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捐贈。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3.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恢復為原來土地使用分區1.變更處理原則(1)參考都市計畫規劃歷程並配合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2)未來使用除電信服務之外,以公司其他合法登記營業項目使用為主(3)目前使用未違反新計畫之容許使用項目,且其區位未來不適合作電信本業之基地。
2.回饋方式與內容基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社會公益扮演之積極角色,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因應不同基地條件及地方需求彈性運用設置。
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
3.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分區等1.變更處理原則無本業使用計畫之空地。
2.回饋方式與內容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回饋審議原則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