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541-審議事項-第3案:原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河川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及部分機關用地為河川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541
案件id
tmJOs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1月26日第393次會議及99年6月24日第40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北縣政府99年11月2日北府城審字第099105677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李委員正庸、林委員秋綿、李委員公哲、蔡委員玲儀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12月2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新北市政府100年3月18日北府城審字第100024193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新北市政府100年3月18日北府城審字第1000241935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請臺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一)依經濟部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之污水處理廠及污水抽水站係前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核准興建,並於87年至90年間陸續完成相關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以維護水源特定區之水源水質,惟因部分用地尚未取得,且部分現況使用範圍因原計畫因計畫圖比例較大,造成計畫書所載地號與現況使用範圍不符,或有地號誤植之情形,亦造成土地取得之困難,爰辦理本次個案變更,以利土地取得,管用合一。本案建議於提大會審議時,將相關變更內容依變更理由性質予以分類說明,以供審議參考。
(二)新店水源特定區案:
1、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中本次檢討增減面積有誤,請查明補正。
2、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機十六(仁愛之家、屈尺B站)機關用地(0.0049)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49)變更範圍應以新店市直潭段屈尺小段413(A)、413-4(B)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為準(詳見附錄五)。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河川區(0.0047)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47)二機四十四(屈尺C站)公園用地(0.0012)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12)1.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
2.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1.原計畫範圍(機四十四)與實際執行範圍不符,修正計畫範圍。
2.變更範圍應以新店市直潭段屈尺小段433(暫編433-4)、經檢核公開展覽計畫內容及臺北縣都委會會議紀錄,除請補充漏列之機關用地變更為河川區部分外,其餘建議准照機關用地(0.0006)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06)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433-3(暫編433-5)、433-1(暫編433-6)、479-3(暫編479-7)及未登錄地(暫編527)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為準(詳見附錄五)。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坪林水源特定區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如下。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北宜公路坪林加油站對側(坪林站)保安保護區(0.0078)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78)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變更範圍應以暫編81-14(B)地號、暫編125-4(D)地號、暫編未登錄地(E)地號等3筆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為準(詳見附錄五)。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臺北水源特定區案:
1、經查本案報部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有所差異,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有關計畫圖及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中本次檢討增減面積有誤,請查明補正。
3、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坪林鄉水聳淒坑段磨壁潭小段51-6地號(水德廠)保安保護區(0.1777)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1777)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坪林鄉水聳淒坑段磨壁潭小段51-6(B)地號1,777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7)。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坪林鄉魚堀段魚堀小段212-6地號(大林橋站)保安保護區(0.0323)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323)1.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
2.90年5月「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其計畫書中載明大林橋站使用範圍為坪林鄉魚堀段魚堀小段212-4地號,使用面積200平方公尺。
3.因計畫範圍地號與現況不符,故修正依實際坐落地號與面積為準。1.坪林鄉魚堀段魚堀小段212-4地號,使用面積200平方公尺與現行計畫不符,本次不列入調整,建議納入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2.該變更範圍面積甚小,於計畫圖上無法標繪變更圖示,以計畫書所載為準。
3.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6)。1.有關備註1原計畫誤植地號擬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部分,建議刪除,以免造成誤解。
2.其餘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坪林鄉九芎林段鶯子瀨小段暫編198地號(鶯子瀨B站)保安保護區(0.0009)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09)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未登錄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
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坪林鄉九芎林段鶯子瀨小段暫編198地號9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7)。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坪林鄉九芎林段石小段35-7地號(下石A站)保安保護區(0.0279)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279)1.90年5月「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其計畫書中載明下石A站使用範圍為坪林鄉九芎林段石小段35-2、35-3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面積225平方公尺。
2.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
3因計畫範圍地號與現況不符,故修正依實際坐落地號與面積為準。1.坪林鄉九芎林段石小段35-2、35-3地號等2筆土地,使用面積225平方公尺與現行計畫不符,本次不列入調整,建議納入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2.該變更範圍面積甚小,於計畫圖上無法標繪變更圖示,以計畫書所載為準。
3.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7)。1.有關備註1原計畫誤植地號擬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部分,建議刪除,以免造成誤解。
2.其餘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坪林鄉九芎林段石小段37-7地號(下石B站)保安保護區(0.0016)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16)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坪林鄉九芎林段石小段37-7(A)地號16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7)。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坪林鄉九芎林段石小段65-41地號(石站)保安保護區(0.0088)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88)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坪林鄉九芎林段石小段65-41(B)地號5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7)。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坪林鄉灣潭段粗窟小段47-1地號(灣潭B站)保安保護區(0.0005)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05)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坪林鄉灣潭段粗窟小段47-1(B)地號140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6)。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坪林鄉坪林段黃舉皮寮小段38-1地號(渡南B站)保安保護區(0.0006)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06)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坪林鄉坪林段黃舉皮寮小段38-1(B)地號6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6)。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坪林鄉九芎林段倒吊子小段35地號(石小區污水處理系統)保安保護區(0.0462)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462)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坪林鄉九芎林段倒吊子小段35(A)地號462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3-7)。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雙溪鄉大平段後寮子小段239(虎豹潭小區污水處理系統)保安保護區(0.0242)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242)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應以所載地號土地為準:變更雙溪鄉大平段後寮子小段239地號242平方公尺、239-1地號16平方公尺、239-2地號93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雙溪鄉大平段後寮子小段239-1、239-2地號保安保護區(0.0109)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109)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1-9)。
雙溪鄉烏山段灣潭小段109、110地號(灣潭小區污水處理設施)保安保護區(0.0354)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354)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
雙溪鄉烏山段灣潭小段135-1、137-1地號保安保護區(0.0045)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45)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1.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雙溪鄉烏山段灣潭小段109(A)地號10平方公尺、110(A)地號344平方公尺、135-1(A)地號33平方公尺、137-1(A)地號12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2-9)。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烏來鄉哪哮段30-2、30-3地號(信賢廠)保安保護區(0.0055)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055)1.90年5月「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其計畫書中載明信賢廠使用分區為烏來鄉哪哮段25-5、25-6、25-8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面積241平方公尺。
2.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1.信賢廠現況位置為烏來鄉哪哮段25-56、25-58、25-79、30-2、30-3地號等5筆土地,合計使用面積270平方公尺。
2.土地分割過程:
烏來鄉哪哮段25-5地號90年5月8日分割出25-56地號;烏來鄉哪哮段25-6地號90年5月8日分割出25-58地號;烏來鄉哪哮段25-8地號90年5月8日分割出25-62地號;烏來鄉哪哮段25-62地號91年11月27日分割出25-79地號。
3.信賢廠現況位置與現行計畫不符,本次不列入調整,建議納入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4.都市計畫圖幅編號(4-3)。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烏來鄉屯鹿段5-119地號(下盆廠)保安保護區(0.0264)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264)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公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公有土地撥用,以取得地權。1.下盆廠於90年5月「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其計畫書中載明使用分區為烏來鄉屯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烏來鄉屯鹿段5-120地號保安保護區(0.0211)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211)本計畫變更範圍屬於私有土地,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其地籍面積為部分使用,經地政單位土地分割後,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辦理徵收,以取得地權。鹿段5-10地號土地,使用面積317平方公尺。
2.變更範圍依新店地政事務所使用面積測量複丈成果圖所示,變更烏來鄉屯鹿段5-119及5-120地號等2筆土地475平方公尺保安保護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詳見附錄五。
3.下盆廠現況位置與現行計畫不符,本次不列入調整,建議納入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4.都市計畫圖幅編號(5-2)。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烏來鄉烏沙段21-1地號(紅河谷廠)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525)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205)1.紅河谷廠於90年5月「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其計畫書中載明紅河谷廠位於烏來事業區第11林班地,計畫面積525㎡,應修正為烏來鄉烏沙段21-1地號205.79㎡。
2.因坐落地號之地籍面積與90年5月21日本計畫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載明地號變更,計畫位置與面積不符,故以地籍面積更正計畫面積,以符實際。
3.目前之計畫範圍有明確範圍之座落地號,故採指定地號範圍變更。1.變更範圍應以所載地號土地為準。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3-3)。1.變更理由部分請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原計畫所載變更範圍,經實際測量後與計畫書所載面積差異甚大,將造成後續土地撥用或徵收之困難,爰擬依實際測量面積變更計畫書內容,以利查考。
2.其餘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烏來鄉西坑段1-1、2-1地號(孝義廠)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146)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0.0655)1.因坐落地號之地籍面積與90年5月21日本計畫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載明地號變更,計畫面積不符,故以地籍面積更正計畫面積,以符實際。
2.孝義廠於90年5月「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其計畫書中載明孝義廠位於烏來事業區第22林班地,計畫面積為146㎡,應修正為烏來鄉西坑段1-1地號81.73㎡、2-1地號573.93㎡,合計655.66㎡。
3.目前之計畫範圍有明確範圍之座落地號,故採指定地號範圍變更。1.變更範圍應以所載地號土地為準。
2.都市計畫圖幅編號(3-4)。
1.變更理由部分請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原計畫所載變更範圍,經實際測量後與計畫書所載面積差異甚大,將造成後續土地撥用或徵收之困難,爰擬依實際測量面積變更計畫書內容,以利查考。
2.其餘建議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1、計畫書審核摘要表請補充公開展覽登報日期。
2、變更內容示意圖內說明文字請刪除「建議」文字,以資妥適。
3、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有關開闢經費部分,依臺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請於附表後加註得視主辦單位財源狀況酌予調整,以利計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