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31-審議事項-第2案:原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31
案件id
3bKmA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13日第39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北縣政府99年7月22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675591號及99年10月6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954444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及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1月5日、100年3月17日及100年6月23日召開第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0年9月2日北府城審字第100118780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0年9月2日北府城審字第100118780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為因應臺北都會區都市快速發展,爾後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申請變更案件,應請該府詳為研析提供工業區整體發展政策、產業結構變遷、發展方向及目前工業區供需情形、區位分佈、使用現況、交通條件等資料,併供審議參考。
- 二、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之交通影響評估及環境影響評估,業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故應請將相關交通影響評估及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廢棄物污染檢測資料等證明文件補充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意見意見意見):
):):
):
原臺北縣政府有鑑於在大環境變遷下,土城由過去以工業生產為主要機能的台北都會區邊陲城市,漸漸成為次區域中心的附廓,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之有效利用,提供舒適之居住空間及公共設施用地,藉以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品質,其區內乙種工業區面臨再檢討必要性,因此據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面積:1.8485公頃)為住宅區(面積:1.3494公頃)、公園用地(面積:0.2919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0.2072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原臺北縣政府對工業區檢討變更案已擬定「臺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在區域都市網路的整合與配合近年強調的「三生」觀念下,藉由重大建設引入及產業環境的轉變,將工業區列為都市再發展的重要策略並透過都市計畫變更審議之途徑,利用管控環境品質及訂定適當之回饋計畫,以疏導工業區之整體使用機能。故請市政府將所研提各種策略、推動機制及如何提升產業、提高就業機會等之完整論述,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一)短期策略:個案變更,為連繫申請個案與都市發展政策,以「整體規劃、分別開發」方式辦理。
中期策略:專案性檢討,針對特定區辦理專案檢討,如「捷運場站及沿線週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及「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
長期策略:一般性檢討,於各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就都市整體空間結構一併調整。
(二)推動機制:利用財務計畫之執行配合工業區變更之回饋代金轉入都市更新基金,以透過私部門工業區再發展的觸媒效益與公部門更新基金投入的助燃效益,帶動地區之整體發展。
- 二、本案係屬「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之「短期策略」範疇,故應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詳為說明,俾落實計畫之執行及提供細部計畫審議參據。
(一)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維護開發之公平合理性,本案是否應納入通盤檢討一併考量,若是為爭取時效有先行辦理個案變更之必要,則本計畫案是否已依循主要計畫之指導或符合「臺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訂有對整體工業區使用調整之相關對策。
(二)為確保都市機能之平衡發展,並有效改善居民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市政府補充提供變更範圍周邊地區交通路網系統、社區鄰里配置、公共設施服務範圍水準等詳實分析,以供審議參考。
(三)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故請確實就本計畫地區之重大建設、產業發展、人口成長、商業經濟活動規模、住宅供需及存量、公共設施容受力,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補充詳細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變更範圍周遭目前仍有繼續營運之工廠,其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噪音、空氣污染、工業廢水等勢必對本基地造成不良影響,如何確保基地與周邊原使用分區及電路鐵塔互不干擾,請市政府提出解決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本計畫完成後將引進進駐人口,屆時將使該區活動人口急速增加,衍生之交通流量將使附近道路負荷急遽惡化外,甚至造成更嚴重之交通影響衝擊,故請市政府提出「交通影響評估」後,詳實說明因應之區域性與基地內交通動線改善規劃方案及停車需求對策,補充納入計畫內。
(六)依規劃單位說明本計畫將提供公共停車位計汽車84位、機車84位,應請詳為分析其是否足敷使用外,為確保其供公眾使用,請提出公共停車之位置及管理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執行依據。
(七)請補充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八)為確保公共設施用地可及性及自明性,同時兼顧行政部門、社區大眾及投資者三方利益,故請規劃單位將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配合公園用地劃設於忠承路側,並妥為修正計畫書、圖(詳附圖一)。
(九)請市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車道位置、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十)本案為配合既有文化信仰中心劃設必要開放空間,利用建築退縮步道以聯繫藍、綠資源,建構緊密步行系統,以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惟據規劃單位說明基地東側部分工業區現況為溝渠,為因應其日後整治活化,故面臨溝渠步道退縮部份,不得設置圍籬。。。
。
(十一)為強化土壤透水性,增益基地水分涵養,以因應溫室氣體效應及配合節省碳等議題,基地開放空間除應妥為綠美化外,其植栽上、下方之任何形式人工構造物不得大於20%。。。
。
(十二)為確保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故將公園闢建完成後由開發單位自願提供15年之管理維護乙節,改採繳納代金交由新北市政府後,由該府負責維護管理。
(十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7次會臨時動議案件第1案決議:「爾後工業區變更案件審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除非有特殊情形並詳述理由始得改採折算繳納代金,縱使改採代金者,其代金折算方式亦應詳加研議。」之規定,請妥為修正本計畫之回饋計畫,以資妥適。
(十四)涉及本會第662次、675次及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請納入計畫內詳為說明。
(1)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有無作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2)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3)變更後之住宅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F1=【=【=【=【A/(/(/(/(A----ΔΔΔΔA)】)】)】)】××××FF1:
::
: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
::
: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
::
: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ΔΔΔA:
::
: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4)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5)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3)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240%)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6)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7)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
(十五)有關本案應自願捐贈土地(面積0.1849公頃),及應無償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比例,應請市政府更新土地現值資料後,分別詳列其計算式(包括基準容積率),並納入計畫書內列表予以敘明。
(十六)有關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請洽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變更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文件外,為杜紛爭,並請說明變更範圍是否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同意書。
(十七)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規劃興闢方式辦理,有關自願捐贈土地(面積0.1849公頃)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十八)本案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十九)變更範圍仍屬生產中之合法工廠,故請市政府妥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三之(二)、(三)相關規定妥為辦理。
(廿)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新北市政府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廿一)本案應請依決議事項,妥為修正案名,以符實際。
(廿二)請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納入計畫書內逐項說明,以利查考。
附圖一附圖一附圖一附圖一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原計畫面積面積面積面積(公頃公頃公頃公頃)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新計畫面積面積面積面積(公頃公頃公頃公頃)住宅區(含捐贈可建築用地0.1849公頃)1.3494公園用地0.2520廣場用地0.0667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176道路用地0.1628乙種工業區1.8485合計1.8485捐贈可建築用地捐贈可建築用地捐贈可建築用地捐贈可建築用地0.1849公頃公頃公頃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