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31-審議事項-第9案:原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安定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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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O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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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5月6日第212次及98年12月30日第21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南縣政府99年2月8日府城都字第099003029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王前委員秀娟、顏委員秀吉、林前委員秋綿、及羅前委員光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9年5月24日、99年10月21日及100年4月20日聽取3次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於100年8月30日府都規字第1000674707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0年8月30日府都規字第1000674707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文中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因係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辦理,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 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一),因本案並無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故請刪除。
- 三、逕向本部都市計畫計畫委員會陳情部分編號1: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截角1部分因係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三辦理,故修正為維持原計畫。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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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一、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資料,並依據臺南市發展定位、構想及土地使用型態等,研擬本計畫未來發展目標、特色納入計畫書。
- 二、公共設施用地: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6,5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不足1.45公頃;合計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0.99公頃佔全部都市計畫面積審0.5076%,低於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面積公頃)之規定,故請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計畫區人口成長推估民國80年至民國95年人口數由4391人減至4257人,共減少134人,平均增加率為-0.2%,人口成長呈現衰退,而本次通盤檢討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涉及大規模之農業區(面積約13.44公頃)變更為住宅區,為求審慎周延,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
(一)本計畫區基地區位、開發構想、位置規模等條件,是否與原臺南縣之農業區發展政策相符。
(二)有關農業區之開放使用或管制計畫、未來之發展願景、研擬容許開發總量等指導性之原則。
(三)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需求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情形具體詳細分析與推計資料。
(四)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分析資料。
- 四、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災害史(含自然及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五、整體開發:請市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3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六、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七、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八、本計畫區部分機關用地係供事業用地使用,請配合修正名稱,以符實際。
- 九、後續應辦理事項:(一)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二)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審議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俟經大會決議後,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四)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0年原計畫以民國100年為計畫目標年,考量年期將屆應予延長,配合「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4.01草案)」及參考鄰近重大建計畫「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書(97.7.16)」之目標年期,調整修正本計畫年期為民國110年。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文中用地西側農業區農業區(15.3662)住宅區(13.8995)公園(1.4667)1.計畫區內住宅區面積35.5228公頃,區內使用面積約35.21公頃,佔住宅區總面積99.12%,可知都計區內之發展幾乎趨近飽和;又本計畫區東側緊鄰南部科學園區,因應南科特定區內設廠用地需求增加,將區內部分住宅空間變更為產業空間使用;故為有效引導發展人口之進駐,乃於鄰近地區預為規劃環境適宜之居住空間,以滿足未持續新增人口之住宅需求。
2.安定鄉「第五公墓」位於都市計畫西南側農業區內,基於未來整體環境改善,配合辦理公墓拆遷事宜,並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
3.本開發案位處計畫區之西側,臨鄉道南132,且鄰近國道一安定交流道,交通區位極為便捷。區內所劃設之出入道路與外環道路其寬度至少10公尺,中央主要幹道東西向與南北道路,考量其具匯集車流之機能,寬度劃為12公尺。外環道路西北側劃設一處聯外通路接口,以穿越非都市土地聯接至提防道路向外聯通;東側與舊市區銜接部分將其調整為12公尺寬,並向南行經文中用地東側(配合變更第三案),聯接至鄉道南132,以使外環道系統有效發揮聯外與疏散車流之機能,並增加與舊市區交通之便捷與安全附帶條件: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整體公共設施劃設比率不得小於40%,並得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2.細部計畫內容包含劃設住宅區(9.2134公頃)、公園(1.4667公頃)、綠地(0.0700公頃)、停車場(0.4150公頃)、道路(4.2011公頃)。
建議維持原計畫。
理由:
依調查結果顯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辦理之人數及面積均不及20%,又目前計畫區人口約4200餘人,僅逵計畫人口之65.7%,且近來人口呈遞減情形,目前尚無辦理變更之急迫性與必要些,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性。
4.開發區內劃設一處公園用地,面積為1.4667公頃,未來可開發為大型公園,做為全鄉居民休閒遊憩與舉辦大型活動之場所。由於本區西側與嘉南大排堤岸相接,配合公所刻正辦理之嘉南大排堤岸道路空間綠美化工程,可藉以美化環境並增加綠地及遊憩面積營造綠色生活環境,另結合現有安定國中之溫水游泳池、網球場、SPA等設施,可望相輔相成,並塑造本區為具有生態親水、運動休閒之高品質生活住宅社區,且亦可有效提昇整體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補充本計畫區公園用地法定面積之不足。
三文中用地東側文中用地(0.1112)道路用地(0.1112)1.配合變更第二案之道路系統規劃,完善外環道路之完整性。變更部分文中用地為道路用地,使其計畫路寬達12公尺,以符需求。
2.文中用地尚符檢討標準之規定,故檢討變更之。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本計畫區南側電信專用區(0.18)工業區(0.18)配合中華電信公司之實際使用需求,並考量基地周邊為工業區用地,故檢討變更之。
不予討論。
理由:經查本案電信事業專用區變更為電信專用區,案經縣政府於99年3月3日府城都字第號函發布實施,故不予討論。
五市一住宅區(0.45)道路用地(0.03)公兒用地(0.10)市場用地(0.58)原「市一」市場用地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道路、公(兒)用地,惟迄今尚未開發,依附帶條件規定,予以恢復為原市場用地。
附帶條件:
將來地主仍有意願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自行整合後,可另循都市計畫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六本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增、修訂,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詳附表三)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七本計畫區修訂都市防災計畫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將防災規劃納入考量,並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強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2.配合本次變更計畫內容,修訂防災計畫。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本計畫區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配合計畫年期調整,修訂實施進度及經費。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編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建蔽率不大於5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惟建蔽率不大於5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建蔽率不大於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8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甲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 四、甲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五、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 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八、國小、國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 八、國小、國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十、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十一、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十一、電信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依原條文。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刪除。相關獎勵措施回歸「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十三、建築線退縮規定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十二、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及商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一、條次調整。
- 二、依全縣一致性原則修正。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公尺。
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續)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編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十四十四、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150平方公尺以下(含150平方公尺)免設停車位超過150平方公尺至250平方公尺設置1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
十三、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1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以下類推
- 一、條次調整。
- 二、依全縣一致性原則修正。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十五、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刪除。一、條次調整。
- 二、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無需於計畫書明列。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十六、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十四、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 一、依原條文。
- 二、條次調整。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議意見通過。
十七十七、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十五、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一、依原條照原臺南編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文。
- 二、條次調整。
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逕向本部都市計畫計畫委員會陳情部分:
編號陳情人住址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臺南市政府一號計畫道路與二號計畫道路交接處附近,即文中用地東側8m計畫道路與二號計畫道路交接處(詳如附圖A)安定都市計畫區內文中用地東側8m計畫道路與二號計畫道路交接處之截角。
尚未依道路標準截角調整將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交通安全。
依道路標準截角調整。
建議文中用地東側8m計畫道路與二號計畫道路交接處之截角,依道路標準截角調整。
編號截角1部分因事實之需要,建議照市政府列席代表意見通過(詳附圖A),其餘編號截角2、3及4部分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二,故維持原計畫。
2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高雄市岡山區計畫區北側臨曾文溪。(詳如附圖B)有關曾文溪堤防用地範圍,目前於都市計畫內部分尚為農業區,應符合實際變更為河川區曾文溪堤防用地範圍內農業區變更為河川區同意陳情人建議。
請市政府查明變更範圍面積,並提供詳細地籍資料及平面圖後,建議照市政府列席代表意見通過。
附圖A機工工工油(專)文(小)市機市機綠綠農(專)廣停商商商公(兒)商商商宗(專)綠工廣公(兒)文(中)機工公一1-20M-20M-0M2-15M-1M3-10M-10M-10M6-10M7-10M-0M6-10M-0M8-0M-10M-12M-12M市市變更位置附圖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