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31-審議事項-第10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自來水管線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溪州路拓寬工程)復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31
案件id
TnLM4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本部100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4895號函核定,案經高雄市政府基於:「本工程路線規劃設計原意,係為配合現有巷道(溪州路)拓寬,在符合市區道路設計規範之原則下,依現有路型(道路現寬平均7-13公尺)向雙邊拓寬為15公尺,以符公平原則。但因本次變更案變更計畫圖係以二幅藍曬圖接合套繪,致變更計畫(核定)圖經與工程路線規劃設計圖套疊檢視結果顯有偏差,考量如以計畫(核定)圖公告實施,將與上開原規劃設計路線原意不符」,爰依都市計畫法第82條提出復議,並准高雄市政府分別以100年7月20日高市府四維工新字第1000077403號函及100年8月12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88864號函送復議理由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復議變更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復議理由書。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0年7月20日高市府四維工新字第1000077403號函及100年8月12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88864號函送復議理由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重新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將本部100年6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4895號函核定案之變更計畫圖與復議後修正計畫之對照圖、現況及地籍分割之套繪示意圖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 二、本復議案變更範圍已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應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重新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