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41-審議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甲仙都市計畫(部分河川區、農業區、保護區為道路用地)(配合甲仙大橋拓寬改建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41
案件id
mmC4i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2月21日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0年8月19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09160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經濟部99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09920200430號公告之「申請跨河建造物設置注意事項」規定,河川設置跨河建造物時需先行徵求水利管理機關同意,本案應將經濟部水利署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
- 二、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應將「道路用地」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計畫案名併配合修正為「變更甲仙都市計畫(部分河川區、農業區、保護區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甲仙大橋拓寬改建工程)」。
- 三、為符合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示:「土地尚未徵收,道路主管機關為施設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者,其因仍需受水利相關法規管制,應將『道路用地』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土地已徵收者,管理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規定,請於本地區下次通盤檢討時,將本案變更範圍外之原13公尺寬甲仙大橋道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 四、下列計畫書內容部分,請查明後補正:
(一)計畫書第1、7、14頁載明,橋樑拓寬改建工程實施進度為「目前積極趕工,預計於99年8月完工」,因本橋樑拓寬改建工程已竣工,請依實際情形修正。
(二)請補充甲仙大橋之交通需求背景說明及交通量調查資料,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