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7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泰山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宗教專用區為醫療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71
案件id
bxJCb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2月16日第406次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3月29日第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3日北府城審字第100044301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李委員公哲、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6月27日、100年7月25日及100年9月13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府城都字第1001538527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府城都字第1001538527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為利日後醫療專用區之整體規劃設計,請新北市政府妥為考量基地東北側醫療專用區土地之合理規劃,以因應未來實際發展需要。
- 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三點中,有關排除整體開發及提高使用強度採取醫療回饋部分,應請新北市政府會同開發單位妥為研訂具體合理之醫療回饋內容,並為利日後執行,應訂定相關查核機制一併於協議書規定,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執行依據。
- 三、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點調整修正為: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不得大於變更後基準容積(400%)之1.3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輔仁大學醫學院於民國79年成立,為國內少數設置於綜合大學內之學院,該院為期能進一步落實深耕台灣醫學教育,培養優秀醫護人才,並提供新莊、泰山地區居民更優質的醫療環境,擬興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爰變更部分住宅區(面積:0.8600公頃)、宗教專用區(面積:0.9308公頃)為醫療專用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輔仁大學列席人員說明,該附設醫院係整合教學、研究與臨床實務資源,配合政府衛生政策,提供預防保健、健康促進、長期照護等全面的醫療服務,除可縮小城鄉醫療資源差距,並可滿足未來新泰地區醫療照護需求,基於醫院之設置於地區發展上確有其必要性、迫切性,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核准設立在案,故本案在基地面積不大惟開發量體龐大,致無法提供充分公共設施用地下,仍予以原則同意,合先敘明。
- 二、變更範圍係民國87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泰山都市計畫(溫仔圳地區)(三期防洪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將其自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及宗教專用區,住宅區部分並於細部計畫中訂定分區辦理及劃定開發單元(內容包含各單元土地使用分配面積及共同負擔公共設施比例39.75%),現將其剔除市地重劃「分區開發單元」,解除整體開發限制,是否對該市地重劃區財務及可行性產生衝擊影響,應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正式行文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 三、本案將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部分,其住宅區原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現將其排除整體開發限制,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合理性,仍需負擔39.75%之公共設施用地,惟受限於基地規模,故開發單位除提供變更範圍10%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約佔住宅區20%),其餘不足部分(19.75%)則以醫療回饋方式辦理外;有關將本案醫療專用區容積率自320%提高至400%部份,則採提供硬體空間及軟體支援措施回饋,上述回饋方式、內容是否合理、妥適?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四、本案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以確保都市機能之平衡發展並有效改善居民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五、本案基地北側雖面臨30公尺寬計畫道路,惟該路段尚未開發闢建,基地目前僅能以南側15公尺道路做為聯外道路,未來該醫院興建完成後,勢必因就醫及相關醫療衍生活動,促使人車旅次增加,影響當地交通服務及環境品質,為確保醫院聯外交通順暢及維護社區寧靜品質,故除請將交通影響評估及相關解決方案與對策,納入計畫書詳為說明外,並將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可之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中。
- 六、為減少車流落實節能減碳行動方案,故請補充說明基地與捷運車站之關連性,及日後是否提供接駁運具及其轉乘方式,鼓勵就醫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等便利措施。
- 七、為避免日後醫院興闢完成營運時,產生之噪音、衛生、安全等,對該區環境造成嚴重影響衝擊,請將日後醫療廢棄物、污廢水排放及防災計畫等處理方式及因應策略,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以資明確。
- 八、本基地原為農業區,為避免開發後原農田水路喪失排水功能,地表逕流造成附近形成易淹水地區,故請新北市政府將該區目前排水情形,及日後相關區域排水計畫等,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
- 九、除請補充說明本醫療專用區之發展定位、服務範圍及病床數設置達600床,其面積規模與擬興建樓地板面積之關聯分析外,並將本案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車道位置、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 十、為避免規劃迷失及容積獎勵過當,請將綠建築設計及提昇都市防災性能設計之容積獎勵,予以刪除。
十一、本案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十二、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規劃興闢方式辦理,有關回饋及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十三、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新北市政府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