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71-審議事項-第17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溝渠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671
案件id
zQNEx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7月29日第13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0年10月17日府建計字第100018637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凡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者,其「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仍應報請經濟部水利署審查核定後,始得據以辦理後續執行事宜,惟經查該排水治理計畫,經濟部水利署尚未完成核定相關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圖之公告,故請花蓮縣政府查明本案變更範圍,是否與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相符,如一致者,則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如不一致,則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修正計畫書圖,並請查明是否超出公展範圍,如超過公展範圍者,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二、有關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查明補充本案擬變更範圍之公、私有土地面積與權屬,將土地取得方式及開闢經費予以分類,以資明確。
- 三、本案變更為溝渠用地,應由花蓮縣政府水利主管機關參照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糸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