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1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未依原工業區變更附帶條件規定開發完竣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2w1Cc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7月25日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0年9月20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0366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本部都委會彭委員光輝、李委員正庸、謝委員靜琪、蔡委員玲儀(行政院環保署代表)、高委員惠雪(經濟部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經100年10月2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0年9月20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03660號函送專案小組會議之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錄】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100年10月27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高雄市政府100年9月20日高市府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03660號函對100年10月27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倉儲批發業專用區(2.2341)工一-五南側倉儲批發業專用區及綠地綠地(0.0350)乙種工業區(2.2691)其他說明:變更後應依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地區乙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1.「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倉儲批發業專用區)案」於民國84年11月9日公告發佈實施後,迄今已十六年,申請單位雖繳交代金,惟未依附帶條件及協議書承諾事項提供二樓樓地板面積8,796平方公尺做為必要性服務設施,故予以恢復原分區,以符實際。
2.現況為歇業之量販店,且經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已無倉儲批發業使用需求,故予回復原分區。1.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基地土地係遭法院拍賣,並未違反「協議書第4條許可變更土地之移轉,甲方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承諾不將所許可變更之土地移轉他人」規定。
2.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依協議書第7條規定,該府已完成(1)函請經濟部撤銷該部依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所為之核定。(2)已捐獻代金不予發。等2項違約處理作業,爰依協議書第7條規定,恢復原使用分區(乙種工業區)、本案建議除應將前述市府已完成2項違約處理作業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有關左列二項證明文件詳附件一所示。1.該府已檢附原高雄縣政府99年6月3日府建都字第0990116339號函知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協議書規定,基於公益考量,將依據協議書第7條規定函請經濟部撤銷該部衣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所為之核定,並將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已捐獻代金及不予發還。及99年6月30日府建工字第0990116338號函影本請經濟部撤銷。
2.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4.0842)公園用地(0.2315)計畫區東隅、12M計畫道南側道路用地(0.1110)甲種工業區(4.4267)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
1.變更後應依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地區甲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2.原擬定細部計畫於本案發布實施後同時廢止。
3.如有需要變更為其他分區使用,請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甲種工業區為公園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案」於民國95年11月21日公告發佈實施,其細部計畫已於民國95年12月6日公告實施,已逾事業及財務計畫限定之開發期限,故依協議書內容辦理回復原分區,以有效執行都市計畫。
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依協議書第8條規定,未能依限完成事業及財務計畫限定之開發期限,爰於1年內依法檢討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甲種工業區);本案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敬悉。
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由於本地區現有工業區之劃設係零散分布於農業區內,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於本地區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研訂本計畫區工業區整體發展願景、目標及構想、產業發展內容及工業區總量管制,以作為工業區開發或檢討調整擴大之指導。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