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2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DLcWhT
概要說明
- 說明:
小民為桃園縣蘆竹鄉山鼻村五鄰南山路三段九九號「透天厝乙棟」住戶,茲因捷運站重劃一事,特向鈞府陳情!一年多前,就聽說政府要收回山鼻村之地,但政府沒有想到我們村民痛著之處,近20多年,將自己畢生積蓄拿出來重所陳建物係屬細部計畫第三種住宅區,若屬合法建物,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可依法申請建物原地保留。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建整修房屋,卻在近20年後說要拆屋還地,馬上就要把我們村民趕走,到底有沒有想到我們搬移後村民要居住在哪?我們犧牲我們的土地換來了他人的方便。政府補償我們,能夠換來我們現在的土地上有的價值嗎?政府這麼做簡直就是讓村民們〝無處可去,流離失所〞!既然要把土地收回,那為什麼不早說呢?至少在20年前,村民就不必把所有錢花在整修房屋上,我都一年紀了,要我往後日子怎麼過!!!況且我一生就是靠機車行維修全家大小的生活,政府的補償能夠換取我現有的收入嗎?政府說要拆就拆,說趕人就趕人走,到底有沒有把我們當人看?若硬是要重劃,可以呀~那給我一塊同樣也在大馬路邊,可居住、可做生意謀生的店面嘛!再不然,至少也要讓大家能夠換取現有的房屋相等的價值吧!就這麼把人趕走,根本不給活路嘛!!!想看看如果把這事,換做是您自己,你作何感想,下一步又該如何走下去??????「政府利用法律來欺負我們,用法律來抹滅我們住了幾世代的情?!」換句話說:「如果縣政府看上哪塊地就可以劃成是他的,那台灣還要土地權狀幹嘛?全部都改成政府的就好了啊!」爰請惠覆陳情人:陳進良再11游陳美英、蔡陳會、陳德汝、陳瀅媜申請領取抵價地。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12張太平等十人南崁廟口段山鼻小段113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1.所陳容積率之意見,本案係以TOD及總量管制之規劃理念發展,塑造車站周邊土地優質住宅之生活環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100.7.19)意見,調降整體開發強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3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無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擾,又多屬老舊房屋。。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
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免因房屋老舊(多為40年以上)倒塌造成危險,及為使個人產權清楚與爾後土地之使用,同意將該地〝住一〞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納入本次區段徵收之範圍內辦理。度,訂定住三容積率180%、住二容積率160%,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5次大會審議通過。
2.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3.所陳水圳廢除之意見,本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意見,保留既有的灌排水圳,維持地方生態之紋理,並串聯為城市之藍綠軸帶,以符合永續與生態城市之理念。
4.所陳土地公廟已配合捷運路線興闢辦竣徵收工程,新設土地公廟須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所陳土地所在聚落,因符合住一(再發展區)劃設原則,於細部計畫劃設為住一(再發展區),因陳情已納入區段徵收開發之意見,該聚落尚未取得共識,為維護其餘所有權人權益,建議維持劃設住一(再發展區),如聚落可再進一步整合意見,本府將於細部計畫案檢討該住一(再發展區)劃設之必要性。
再13張維鑑蘆竹鄉山鼻段109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地號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109地號)之土地,因屬農田用地,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地上物同意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建請將109號田地上建物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
再14張瑞玫等5人盧竹鄉山鼻段109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109地號)之土地,因屬農田用地,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地上物同意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建請將109號田地上建物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
再15張振勳等5人盧竹鄉山鼻段109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109地號)之土地,因屬農田用地,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地上物同意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建請將109號田地上建物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
再16張進統等五名山鼻段185、227、190、142、100、101、59、184、186、61、62、73、77、107、108、374、141、187、187、189、134、135、136、137、55、61、131、132、133、418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另產,為確保當地人文風俗與宗教信仰,建請提供土地來配合改建。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再張瑞霖等二名盧竹鄉山鼻段157-1、157、073、069、067、100、184、186、190、227、142、185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1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難,又多屬老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免因房屋老舊(多為40年以上)倒塌造成危險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舊房屋。,及為使個人產權清楚與爾後土地之使用,同意將該地號〝住一〞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納入本次區段徵收之範圍辦理。
再18張進深等5名山鼻段227、184、196、185、157-1、100、132、133、131、55、69、418、73、136、67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另產,為確保當地人文風俗與宗教信仰,建請提供土地來配合改建。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再張進燈等八名蘆竹鄉山鼻段185、184、142、186、190、227、55、418、59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61、187、189、141、137、135、136、62、65、67、69、73、77、100、101、107、108、131、132、133、134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另產,為確保當地人文風俗與宗教信仰,建請提供土地來配合改建。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再20張進富等六名蘆竹鄉山鼻段185、184、142、186、190、227、55、418、59、61、187、189、141、137、135、136、62、65、67、69、73、77、100、107、108、131、132、133、134、418、113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1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難,又多屬老舊房屋。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建請將109號田地上建物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
再21張順良山鼻段113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1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難,又多屬老舊房屋。〞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免因房屋老舊(多為40年以上)倒塌造成危險,及為使個人產權清楚與爾後土地之使用,同意將該地號〝住一〞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納入本次區段徵收之範圍辦理。
再22張維煜、張凱峰等6人蘆竹鄉山鼻段110-0001、109-0000、514-0000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109地號)之土地,因屬農田用地,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地上物同意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使整筆土地有效使用,建請將109號田地上建物拆除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
再23徐銘儀、徐文峰受文者:桃園縣政府主要訴求:申請人主張「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權利,檢討現況配置圖一份,陳情鈞府在發給抵價地時,能將申請人徐銘儀、徐文峰等二人可領回之抵價地優先分配在如附圖所示黃色區域內,以維權益。
理由:
- 一、申請人在附圖所示黃色區塊內,目前有2戶合法建物1.蘆竹鄉南山路三段205號(如附件1-1)2.蘆竹鄉南山路三段207號(如附件1-2)上開二戶建物及基地所在位置不妨礙本計畫事業,亦不妨礙A10車站區段徵收計畫,故申請人訴求應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取得抵價地。
- 二、申請人目前在A10車站區段徵收範圍內,有足夠的土地可參與分配,請以申請人身份證字號逕為查詢申請人所有的土地面積。
- 三、申請人在A10車站區段徵收範圍內,原有山鼻段374、443地號土地兩筆及地上合法建物,現已被縣政府按一般徵收作為A10車站用地,所領取的土地及房屋補償與市價相比相差太大,可謂損失慘重。
迫於無奈才搬遷至目前205、207號房屋現址。現又要面臨二度拆遷之傷害及損失。
綜上所述,陳情鈞府體恤民情准予所請,將申請人得以領回之抵價地優先分配在如附圖所示黃色區域內。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24陳卿和南崁廟口段山鼻子南崁廟口段山鼻子小段100-8地號之土地毗鄰100-2地號建請於100-8地號北側區段徵收1.所陳土地北側街廓進出問題,已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小段100-8地號土地(詳地籍圖),因兩筆土地為同一地主持有,故原農業經營進出及灌溉皆仰賴100-2地號土地,今經該計畫徵收100-2土地且經規劃後100-8地號土地形成一袋地,無道路出入供農業機械進出且無灌溉溝渠供灌溉耕種使用,對該地農業使用造成嚴重影響。
範圍內設置該地之進出道路與灌溉溝渠,確保農民耕作權益以維持生計。於細部計畫訂定相關退縮管制(帶狀開放空間),可供通行進出。
2.所陳土地北側細部計畫綠地用地,將增訂相關退縮管制規定,以維持水圳灌排功能,保障計畫區南側農民之權益。
再25施麗真山鼻段531地號地主您好:針對A10站區段徵收,有以下建議1.之前訂有加速開發,獎勵措施,可增加容積比例(如附件)2.住二容積率160%,實屬偏低,恐有違政府低房價政策。
3.正南山路兩邊臨路土地,應有較優惠之區段徵收條件,以示公平。
煩請查照,謝謝。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容積獎勵項目,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意見,將時程獎勵、停車獎勵予以刪除,以塑造田園城市、低密度優質住宅之整體風貌。
2.所陳容積率意見同,本案係以TOD及總量管制之規劃理念發展,塑造車站周邊土地低密度優質住宅之生活環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100.7.19)審查意見,調降整體開發強度,訂定住三容積率180%、住二容積率160%,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5次大會審議通過。
3.有關徵收補償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蘆竹鄉山鼻段558、561、563、575地號陳情位置係為本廠石油運輸專用道路位於徵收範圍旁,地下埋設眾多石油管線,基於安全考量,平日僅供小型車輛與行人通行使用,於管線修繕期間需予以封閉,故不宜開放做一般道路使用。建請勿將本管線道路規劃為都市計畫道路。
所陳事屬區徵工程事宜,將於區段徵收工程階段,協商相關施工單位妥處。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胡建霆、胡阿盧竹鄉山鼻段535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木、吳芷家、501、533地號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3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無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擾,又多屬老舊房屋。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免因房屋老舊(多為40年以上)倒塌造成危險,及為使個人產權清楚與爾後土地之使用,同意將該地〝住一〞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納入本次區段徵收之範圍內辦理。
再28胡阿木、胡建霆、吳芷家山鼻段501、533、535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再29徐山田山鼻段154-86、154-52地號本人住屋154-52地號是合法建築物,建議是可照建築面積配置在154-86地點。
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30郭筑華山鼻段540地號房價、物價這幾年來高漲,建議地上物、建築物補償費用能于提高。540地號上之合法房屋,建議地上物補償費事宜。
有關徵收補償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逾1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鄉山鼻段147-0000地號本公司前已於100.11.16陳情縣政府,並附有相關資料在案。茲再彙整有關資料,以利審議參考。
1.本公司於民國70年至現址(蘆竹鄉山鼻村9鄰山鼻子58-1號)設立桃園廠區,面積約1.2公頃,生產各式消防器材設備及消防車,並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與內政部消防署之消防器材檢驗場。後因廠區土地不敷使用,於民國80年購入毗鄰土地(蘆竹鄉山鼻段147地號,面積約0.8公頃),供廠區作業使用,惟前開土地位於農業區,故將其規劃為停車空間,作為生產之消防車輛停放使用,現整體廠區1.建請調整蘆竹鄉山鼻段147地號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以維本廠區之生產機能與生存空間,並避免影響台灣消防器材設備與消防車之生產製造,與保留政府有關消防部門之檢驗試驗場所。
2.如礙於法規限制,須將前開土地(147地號)納入區段徵收,建請指定配回同編號再1案。併再1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面積共計約2公頃,尚足敷本公司使用。
2.依100.11.21本變更案重新公展說明會之計畫草案內容,蘆竹鄉山鼻段147地號規劃為「住三分區」,並將參與區段徵收開發與公開抽籤配地,此將造成下列結果:
(1)對本公司之影響A.廠區進出大門及警衛室被拆除,車輛進出及警衛系統癱瘓。
B.生產中須停放之消防車輛與員工車輛無從停放。
C.將拆除各項消防器材與設備之檢驗試驗場所,影響公司運作。
D.公司營運空間縮小,破壞生產空間完整性,使公司無法營運,勢必造成關廠,將衝擊約150位員工之就業與其家庭生計。
(2)對政府與消防產業之影響A.影響經濟部商檢局與內政部消防署有關消防檢驗試驗之進行。
B.影響台灣地區各縣市政府及公民營企業消防救災所需車輛與設備之委託製造業務(民國96~100年間本公司受託生展消防車共計185輛)。
C.台灣消防產業之同業競爭將失去平衡,形成寡佔或獨占市場局面,進而對政府採購造成負面影響。
3.檢附相關圖說如附圖1-5。公司使用,本公司同意依規定繳交差額地價。
3.本公司擬出席都市計會委員會說明。
再逾2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鄉山鼻段145地號等8筆零星工業區及147地號農業區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希望保留公司現有整體廠區使用範圍(共計約1.99公頃),以利公司營運,前已於100.11.16及100.12.6陳情縣政府在案。
玆再提出以下建議方案:
1.方案一:
保留原有零星工業區範圍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並調整蘆竹鄉山鼻段147地號土地(現為農業區,面積0.79公頃)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以維本廠區之生產機能與生存空間。其中原農業區部分納入區段徵收開發,指定配回本公司使建請將本公司所屬土地規劃調整為方案一,如有其法令執行之限制,則建請改採方案二(惟請縣政府儘量配合展延廠房之拆除時程)。同編號再1案。併再1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用,並依規定繳交差額地價。
2.方案二:將本公司現有零星工業區及農業區土地(共計約1.99公頃)全部變更為住宅區,併納入區段徵收開發。惟採本方案時,本公司將須另行覓地,重新建廠後再行遷廠,所需時間難以掌控,故有關廠房之拆除時程,請縣政府盡量配合,以免影響公司營運及員工生計。
3.檢附方案一及方案二之規劃圖說如後。
再逾3張色等12人山鼻段207、234、233、0061、0062、0065、0077、0073、0104、0372、0364、0207、0380、0384、0100、0101、0107、0108、0143、0220、0518、079、0201、0371、0113、0418、54、157-1、0379、157-1、0379、0360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同編號再12案。併再1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1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難,又多屬老舊房屋。~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免因房屋老舊(多為40年以上)倒塌造成危險,及為使個人產權清楚與爾後土地之使用,同意將該地號〝住一〞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納入本次區段徵收之範圍辦理。
再逾4張寶龍等29名正德防火工業(股)公司即在都計範圍內,住宅區內設置工廠是否妥當、且正德從事爆竹煙火有關工業,時常排放黑煙污染空氣以造成居民困擾(檢附照片為憑),若保留恐降低居住環境品質失去都計的意義,請公平考量應將正德納入整體規劃。建請該處零星工業區納入本區區段徵收範圍協調正德公司遷廠,以維護開發後市容及居住環境品質,以免恐造成民怨質疑獨厚財團不公平的對待。100年12月8日府城綜字第1000516266號函:
1.所陳工廠原土地使用分區為零星工業區,係合法生產之工廠。
2.惟考量本計畫整體發展定位係優質生活社區,並參採陳情人建議(陳情編號再逾2案),遂將零星工業區(1.20ha)劃設為住宅區,參與區段徵收。
101年1月11日府城綜字第1010010095號函:
建議予以採納:
本案經本府再協調正德公司,該公司同意公司所在之零星工業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納入區段徵收開發。本府並已修正計畫內容。併再1案。
再逾5張國年等10人山鼻段108、107、101、100、0077、0073、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0062、0061地號)。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1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難,又多屬老舊房屋。」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免因房屋老舊(多為40年以上)倒塌造成危險,及為使個人產權清楚與爾後土地之使用,同意將該地號〝住一〞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納入本次區段徵收之範圍辦理。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再逾6張傳喜等9人蘆竹鄉山鼻段339、305、332、303、113地號1.依本次公告住宅部份增列〝住三〞,依說明會表示係因靠近車站周邊,未來發展較為快速與爾後有不同地價作為區隔而增設(績優股)。惟除容積率仍維持原〝住二〞180%外(至少為200%以上),反而將原第一次公展之〝住二〞部份容積率由180%降為160%,民眾經說明後發現該項措施有明顯矛盾,具有欺騙民眾的行為,人民不能認可與接受。
2.本次區段徵收範圍內有部份土地前為配合捷運工程興建,已有相當大之土地被以較低地價徵收使用,致使該部份土地業主參與本次區段徵收之土地相對減少。因該兩項計劃未能同時配合辦理,致使土地業主不能以不領取補償費作為換取土地之選擇,為彌補土地業主雙重損失,應對該部分業主考慮採取補救。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小水溝,原為該區農田之灌溉與排水之用,現整區塊已規劃為住宅區,原有水溝就已失去該項功能。如為遷就原有自然生態而保留,除影響原規劃之完整性,還會造成許多的畸零地,且該水溝爾後會造成髒亂之所在(亂丟垃圾)。
4.現規劃〝公3〞下方,原有一土地公廟(路上方惟一),因配合捷運施工而被拆除,地方人士原商議要擇地就建,後因整區域全部納入區段徵收,致使已無土地可供建造。
5.〝住一〞(地號山鼻段0418、0113號)之土地,因屬共同持有,分割困難,致使土地產權位置法確定,會造成爾後房屋增建或改建困難,又多屬老舊房屋。1.公告「住二」部分容積率建議比照第一次公展說明時之180%,另「住三」部份容積率提高為200%以上,以符合政府作該項調整之本意。
2.為彌補前為配合捷運工程施工而被徵收之土地業主,因無法以地換地之雙重損失,建議將此業主土地分配比率能提高。如因受限相關法令無法辦理,亦應考慮這些業主有修先選配,以符公平。
3.區域內原有水溝建議廢除,使整個區塊更為完整,以利分配與使用。同時可考量將〝綠16〞〝綠17〞兼作水溝以供〝公3〞〝公4〞〝公5〞埤塘引水之用,因而綠地位處偏邊較不易產生髒亂。
4.建請在〝公3〞範圍內提供10~15坪土地供原土地公廟改建,除可解決當地無法可建之苦,同時並不影響公園之功能,且也加分作用。
5.為免因房屋老舊(多為40年以上)倒塌造成危險,及為使個人產權清楚與爾後土地之使用,同意將該地同編號再12案。併再12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號〝住一〞之全部地上物拆除,並納入本次區段徵收之範圍辦理。
再逾7張傳喜蘆竹鄉262、263、266、267、279、280287、288、299、300、304、305、303、314、315、323、324、331、332、339、340、350、264、265、278、289、301、302、290、252、253、254、255等33筆地號擬徵收之座落土地於前南山路拓寬時已徵收壹次並徵收工程受益費在案,如今若再徵收已影響所有權人之使用及權益甚大。
陳情之座落土地屬面向30米寬南山路,已徵收壹次並已徵收工程受益費在案而該區段徵收土地,全區內之各項公共設施與該陳情之座落土地並無有利之關係存在,希望能保留該等土地,比照毗鄰已興建房屋土地,不列入區段徵收之範圍為禱。所陳土地未符合細部計畫再發展區劃設原則,於細部計畫劃設為第三種住宅區,如屬合法建物,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可依法申請建物原地保留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逾8陳鼎銘蘆竹鄉山鼻段485地號目前桃園縣政府機關所公佈之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中將地號0485-000及其左右相鄰土地規劃為區段徵收範圍,但其對面三合院及其週邊的土地卻被規劃為區段徵收剔除地區,不知貴機關審定標準為何?因為除三合院以外的建物,都是後來才增建的,為什麼有的需要拆,有的不用?由於該聚落內基本上都有親屬關係,且現住民都有一定年紀,如果照現階段徵收方式將造成親屬間情感聯繫及生活型態的改變,這對於年紀較大的長者將是很重大的改變。另一項重點為若一旦區段徵收後所領取的建物補償金其實也無法讓這些收入的退休住民能夠購買一間遮風避雨的住所,他們該何去何從也是個問題。
基於上述原因,我代表地號0485-000之住民向貴機關提出原位置保留申請,讓這些年老的原住民不用被拆,能夠和其他親屬繼續生活在一起,保有他們原有住的權利,謝謝。
聯絡方式:陳鼎銘同編號再6案。併再6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0918999377/0975557026bishop.chen@msa.hinet.net
決議
- 決議: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併同本會100年10月4日第765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重新公開展覽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再1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蘆竹鄉山鼻段147-0000地號本公司桃園工廠製造生產時的土地需求,詳述如后。
本公司於民國70年在現址(桃園縣蘆竹鄉山鼻村9鄰山鼻子58-1號)設立桃園工廠,佔地約3600坪。專業生產各式消防器材設備和消防車,同時提供給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和內政部消防署,做為消防器材的檢驗試驗場,堪稱台灣消防產業中最具規模的工廠。
由於公司業績日益成長,原有廠區已經不敷使用,郭董事長於民國80年決定購買毗鄰廠區,面積約2700坪的農地(蘆竹鄉山鼻段0147-0000地號),擴大生產使用(附件一)。但因法令限制農地無法過戶公司名下,只能以股東-郭俊毅的名義購買(附件二)。後來基於保全考量,於民國82年與郭俊毅簽訂信託契約書(復健三),該筆土地使用至今仍歸類為農地,本公司無法申請建造工業廠房,僅能規劃停車場提供生產消防車的停放使用(附件四)。根據統計(附件五)民國96-100年間本公司生產消防車共計185輛,交車給臺灣各縣市消防局和公民營企業救災使用。因為消防車從接單/底盤進口/車體打造/器材安裝/性能測試/驗收交車,全部時間長達10個月方可完成。假若沒有這筆土地提供消防車和底盤停放使用,則工廠將無法順利完工交車。廠區唯一進出的大門亦位於該筆土地上。
現今因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政府擬徵收〝蘆竹鄉山鼻段147-0000地號〞,這勢必嚴重影響到本工廠有關消防車生產製造時所需用的停放空間,進而打擊正德防火在台灣消防產業的生存發展。極力請政府重新評估徵收這筆土地,讓本公司保留完整的廠區,詳述如后。
基於政府鼓勵企業根留台灣,永續經營的政策,讓愛惜台灣擁護政府的優良企業,能有發展和生存的空間。本公司極力請政府重新評估徵收這筆土地的適切性,讓本公司保留完整的廠區,得以繼續順利經營生產製造各式消防器材設備和消防車,實感德便。
100年12月8日府城綜字第1000516266號函: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依「航空城區域計畫」,本計畫屬於該計畫之「生活機能地區」,A10車站周邊地區並定位為航空城周邊的衛星地區,故應以優質住宅為發展主軸。
2.本次重新公展說明會(100.11.21)會場中,村長代表表示希望零星工業區遷移至他處,以維護生活環境品質。
3.陳情人應於98.10.19陳情零星工業區刻正生產使用,不願參與徵收,當時陳情意見並未要求零星工業區西側農業區併同保留。案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維持零星工業區,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0月4日審議通過,故保留既有零星工業區供陳情人繼續經營。
4.經查147地號農業區土地,現況部份建物並無建照,其使用未符合農業區規定。參採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照該府101年1月11日府城綜字第1010010095號函送之縣府研析意見,並納入區段徵收辦理;惟請縣政府積極協助該公司並輔導後續遷廠事宜,以利執行。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101年1月11日府城綜字第1010010095號函:
建議酌予採納變更為住宅區。
理由:
1.依「航空城區域計畫」,本計畫屬於該計畫之「生活機能地區」,A10車站地區並定位為航空城周邊的衛星居住地區,故應以優質住宅為發展主軸。
2.陳情人已於98.10.19陳情零星工業區刻正生產使用,不願參與徵收,當時陳情意見並未要求零星工業區西側農業區併同保留。案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維持零星工業區,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0月4日審議通過,故保留既有零星工業區供陳情人繼續經營。
3.本次重新公展說明會(100.11.21)會場中,村長(張寶龍君)代表表示希望零星工業區遷移至他處,以維護生活環境品質,村長並已提出書面陳情(再逾4)。
4.本案經本府再協調正德公司,該公司同意公司所在之零星工業區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納入區段徵收開發。本府並已修正計畫內容。
再2陳子吉、陳胎泉、陳鼎成、陳胎鴻蘆竹鄉山鼻段147、148地號因室善居(南崁廟口段山鼻小段147、148地號)土地持有人很多分割困難,為避免爾後因土地產權位置無法確定造成爭議,建請貴局將室善居規劃為住二,併入區段徵收分配面積計算。1.建請貴局將室善規劃為住二,併入區段徵收分配面積計算。
2.提高容積率。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室善居」係民國初年興建之傳統閩南風貌建築,象徵台灣傳統之歷史與文化,具保存價值。本府仍持續推動「室善居」登錄為本府歷史建築。
2.依陳情編號「陳1、陳6-1」案(98.8.3、98.8.27)之意見,陳情保留「室善居」,本案已配合保存「室善居」之土地與建物,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5次大會審議通過。
3.本案將「室善居」與縣定古蹟「德馨堂」之周邊土地劃設為保存區,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增訂相關容積移轉規範,以保障民眾權益。
4.本案係以TOD及總量管制之規劃理念發展,塑造車站周邊土地低密度優質住宅之生活環境。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100.7.19)審查意見,調降整體開發強度,訂定住三容積率180%、住二容積率160%,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5次大會審議通過。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再3陳卿唐南崁廟口段山鼻子小段150、150-3南崁廟口段山鼻子小段150、150-3、150-4地號之土地位處本土地開發計畫案之邊疆地帶,及150-4地號上之建物該問題已於98年12月4日經貴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屆第351.所陳情土地出入問題將於本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150-4地號局部被劃設為住二,致使將來無出入口,形成一袋地,徵收該一小部分之建物及土地必會提高開發成本,降低效益,若將其排除,不納入開發範圍或編列為住一,對整體開發計畫亦不會造成任何影響。次會議決議『為保留保護區既有建築物,將150-4地號上之建物納入R15(原規劃編號)街廓住一範圍,調整後住一面積為0.86公頃。』且『住宅區R15街廓鄰保護區及綠13(原規劃編號)用地應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以供保護區既有建物通行使用。』(詳附件),雖計畫書、圖經局部修正,對上述決議應無任何影響,故建請維持保留150-4地號上之建物,並將150、150-3、150-4地號列為R27街廓住一範圍(100年10月修正後之編號),及住宅區R15街廓鄰保護區用地應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以供保護區既有建物通行使用。致紉公誼。訂北側住二臨住一間退縮留設公共開放空間規定,提供陳情土地進出2.所陳小部分建物位於住二問題,將於細部計畫檢討相臨住一劃設範圍,以避免該建物拆遷。
再4高沛紳山鼻段603、603-1地號1.本地區現已辦理區段徵收,原有農地將變為其他用途,原有埤塘也劃為公園之用,原有水圳、溝渠已喪失灌溉功能之建議(536地號、595地號),請惠予廢除。
2.為了保留陳情人所有房屋分配與原位置,請惠予變更15m之計畫,道路從南偏移或往北偏移。1.廢除(536、595地號)水圳用地之建議之事項。
2.為了保留陳情人房屋保留於原位置之事(603地號、603-1地號)。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水圳廢除之意見,本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意見,保留既有的灌排水圳,維持地方生態之紋理,並串聯為城市之藍綠軸帶,以符合永續與生態城市之理念。
2.經本府再檢討,陳情15m道路為南山路與桃林鐵路間主要之東西向運輸道路,該道路於南山路口,如往北偏移,將影響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既有水圳留設及大幅調整街廓配置;如往南偏移,陳情土地需併同劃設為公園用地,仍需配合拆遷,故建議維持原道路線形。
再5-1高陳卻、高銘欽、林美琦蘆竹鄉山鼻段491、492、493地號1.吾等住宅位於山鼻段地號491、492及493之上,其中493已劃為本區土地開發計畫之住一地帶【如附圖一】,因為493地號上之建物為老式平房建築【如附圖二】,而491與492緊鄰493地號之土地原為493住家之道路兼庭院,亦為其唯一之人、車通行道【如附圖三】,今卻被劃為『綠7』水圳之部分用地【如附圖四】,致使493地號之建物將無通行出入口,家人有家歸不得也。
2.若將計畫中之『綠7』水圳部分用地移到現有綠籬之外【如附圖五、附圖五-1紅色部份】,不但地號493建物有道路可出入,而且也不會影響『綠7』水圳用地、景觀及整區之開發計畫,豈不兩全其美!建請將『綠7』水圳部分用地往外移到綠籬之外【如附圖五、附圖五-1紅色部分】。
建議酌予採納。
本案配合陳情人之建議,經再檢討,為因應陳情建物之進出需求,建議調整住一範圍,原規劃「綠7」往南移4公尺。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5-2高燕蘆竹鄉山鼻段491、492、493地號1.吾等住宅位於山鼻段地號491、492及493之上,其中493已劃為本區土地開發計畫之住一地帶【如附圖一】,因為493地號上之建物為老式平房建築【如附圖二】,而491與492緊鄰493地號之土地原為493住家之道路兼庭院,亦為其唯一之人、車通行道【如附圖三】,今卻被劃為『綠7』水圳之部分用地【如附圖四】,致使493地號之建物將無通行出入口,家人有家歸不得也。
2.若將計畫中之『綠7』水圳部分用地移到現有綠籬之外【如附圖五、附圖五-1紅色部份】,不但地號493建物有道路可出入,而且也不會影響『綠7』水圳用地、景觀及整區之開發計畫,豈不兩全其美!建請將『綠7』水圳部分用地往外移到綠籬之外【如附圖五、附圖五-1紅色部分】。
同再5-1案意見。
併再5-1案。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縣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再6邱聰江吾出生就居住在此(39.7.28),大約民國58年,土厝翻蓋為磚造平房,至民國75年再度原地改建RC結構房屋。居住至今超過一陣子,現卻再臨政府徵收拆屋。當時(58年)起厝時,不知要申請建照,以致現徵收補償,當作不合法房屋處理,使補償打折損失很大,懇請承辦鈞長,體恤小民當時的無知,祈求能依合法房屋補償之,小民則感激不盡。
附記:房屋稅每年都依稅單在繳納。本人土地部分被徵收,但還有三分多地在桃林鐵道下,目前還在從事農耕。房屋被拆遷,應給予優先選配街廓,以便日後從事農耕較方便。
將再檢核所陳建物之合法性,如屬合法建物,將於細部計畫檢討納入再發展區,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7張順良土地分發採規為所有,不領取清償金。有關土地分配事宜屬區段徵收執行事項,後續依區段徵收相關規定辦理。
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8山鼻村辦公處村長張寶龍土地規劃不完整,部份水利溝已無灌溉作用。建請廢除水利溝。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所陳水圳廢除之意見,本案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意見,保留既有的灌排水圳,維持地方生態之紋理,並串聯為城市之藍綠軸帶,以符合永續與生態城市之理念。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再9山鼻村辦公處村長張寶龍等計畫區南側社區活動中心老人俱樂部,因無建照建請拆除重新興建,以利合法性。建請拆除重新興建,以利合法性。
本案活動中心及老人俱樂部劃位於公2用地內,後續可依相關法令劃設申請補照保留,無需拆除重建。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陳進良蘆竹鄉山鼻段616地號如附件(一)。
受文者:
桃園縣(市)政府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6日主旨:
桃園縣(市)「透天厝乙棟」住戶,因捷運站重劃一事,爰向鈞府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