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16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KLN3t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15日第46次會議及99年10月29日第4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100年1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0000303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王前委員秀娟、林前委員秋綿、彭委員光輝、謝委員靜琪、張委員梅英、林委員志明(交通部代表)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任召集人。復經100年2月2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金門縣政府100年12月7日府建都字第100008316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變更為商業區。
(二)規劃單位:本基地並非位處於本特定區計畫內所劃設沿街式商業區線狀軸帶上,且未來使用仍有繼續經營郵政本業使用之需求,僅部分閒置空間有提供作商業使用之需求,故無需變更為商業區,即可達到配合郵政事業資產活化之政策及促進金門整體觀光發展之效果。遵照辦理。
1.洽悉。
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2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門縣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
- 二、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及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二前提原則下,同意採納規劃單位前述說明,本案建議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一)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郵政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4.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5.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
前項作(三)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遵照辦理;配合內政部都委會第752次會議「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決議修正。
本案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一)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二)郵政必要附屬設施: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4.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5.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直轄市直轄市直轄市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
除第除第除第除第1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類型郵政專用區之類型郵政專用區之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及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使用項目及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使用項目及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使用項目及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外外外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所訂建蔽率所訂建蔽率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容積率及土地使用容積率及土地使用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規定管制要點相關規定管制要點相關規定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例如退縮建例如退縮建例如退縮建築築築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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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其中其中其中得得得得供供供供一般一般一般一般商業商業商業商業設施設施設施設施使使使使用部分用部分用部分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使用限使用限使用限制制制制,,,,應應應應納入納入納入納入計畫書計畫書計畫書計畫書敘明敘明敘明敘明。
。。
。
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2.同意採納該府回復意見,並依本會100年3月5日第752次會議審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處理原則修正。
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2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門縣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
- 三、本案建議仍應維持原計畫所訂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並增列原計畫所訂「公共設施用地退縮標準」規定:
(一)新(改)建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前項退縮建築之空地應作綠化步道,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對於建築退縮規定若於執行上如特殊情形或窒礙難行之處時,得提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之。遵照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所訂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並增列原計畫所訂「公共設施用地退縮標準」規定:(一)新(改)建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6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前項退縮建築之空地應作綠化步道,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對於建築退縮規定若於執行上如特殊情形或窒礙難行之處時,得提請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之。3.准照100年2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 四、本案建議回饋措施如下:
(一)回饋方式及內容:
1.捐贈比例:考量目前全國319鄉(鎮)(市)中,仍有半數地區無金融機構,為避免民營公司只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素,且交通部持有100%中華郵政股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仍為國營事業機構。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之前提下,原則上建議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如金門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同意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者,應請將同意理由,併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1)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
P2=[20%+(LP2/LP1-100%)/10]×F(商)/F(總)(最大值為15%,最小值為10%)註:
P2: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遵照辦理;配合內政部都委會第752次會議「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決議修正。本案回饋措施如下:
(一)回饋方式及內容:1.捐贈比例:考量目前全國319鄉(鎮)(市)中,仍有半數地區無金融機構,為避免民營公司只搶佔市區郵政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之情事發生因素,交通部仍持有100%中華郵政股權,中華郵政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之前提下,原則上建議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如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同意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辦理者,應請將同意理由,併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1)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公式:
P2=[20%+(LP2/LP1-100%)/104.准照100年2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2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門縣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F(商)/F(總)≦50%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2)經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後,如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者,請補充理由,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
P1=P(地方)×[F(商)/F(總)]【P(地方)其回饋比例不得低於「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所訂之捐贈比例最低值】註:
P1: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2.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二)上敘回饋措施金門縣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20%+(LP2/LP1-100%)/10]×F(商)/F(總)(最大值為15%,最小值為10%)註:
P2: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LP2:土地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LP1:土地變更前近三年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元/M2)×面積(M2)(2)經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公司協商後,如依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回饋相關通案性規定,及下列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比例之計算方式辦理者,請補充理由,納入變更理由欄內敘明。
P1=P(地方)×[F(商)/F(總)]【P(地方)其回饋比例不得低於「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所訂之捐贈比例最低值】註:
P1:土地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P(地方):各地方政府所訂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提供變更後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
F(商):未來作為一般商業性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
F(總):郵政專用區總樓板面積。
F(商)/F(總)≦50%2.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0年2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門縣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二)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 五、計畫書應請修正事項:
(一)計畫書第8頁金門特定區內郵局分布及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表編號3及5部分,土地使用分區乙欄未敘明內容,請補正。
(二)計畫書第13頁變更原則部分,「...3.經評估無須保留作郵政相關設施使用者,則參考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4.為促進資產活化利用,經評估僅小部分作郵政使用者,則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維持具地方特色之商店街,未來有多元發展使用之土地,變更為『商業區』」相關內容,請配合刪除。
遵照辦理;(一)計畫書第8頁已配合修正,詳如附表一。
(二)變更原則配合修正為,「...1.未來仍維持郵政本業及相關設施使用者,變更為郵政專用區(第一種)。2.考量未來業務發展有保留必要,且有作商業或其他使用需要者,則變更為郵政專用區(第二種)。此外,根據『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變更基地範圍內如有夾雜部分私有土地者,得一併檢討變更之。檢討本計畫區之現有郵政公司營業處所、倉庫、郵件處理、郵車調度等使用性質,配合郵政事業營運需要,考量未來業務發展有保留必要,且有作商業使用需要,變更為郵政專用區(第二種)」。
5.除請刪除計畫書第13頁變更原則:「此外,根據『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變更基地範圍內如有夾雜部分私有土地者,得一併檢討變更之。」乙語外,其餘准照100年2月22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