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市(四)』市場用地為住宅區)(配合921震災倒塌之聯合市場都市更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PYbgH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8月30日第24屆第2次會議及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7日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0年11月30府授都計字第100023077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
2.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查原聯合市場係依「台灣省獎勵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核准投資興建,請臺中市政府補充本案無法依「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原址興建市場之理由,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變更為住宅區之回饋內容,擬自細部計畫6公尺道路向本計畫基地單向退縮2公尺調整為8公尺計畫道路並依規定劃設截角,回饋比例約4.42%乙節,原則同意,惟請臺中市政府補充敘明本案無法依照臺中市有關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通案性規定辦理之理由與特殊性,以及將來其他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變更案件不得要求援引比照辦理之規定,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以及相關稅賦減免問題,請臺中市政府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