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15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PmBBnN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0月4日第765次會議審決略以:「四、因變十九、二十-1、二十-2、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1、二十四-2、二十七等8件變更案件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變更範圍,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屬新增變更內容(變三十三案、變三十五案及變三十六案),為不影響人民權益,請連江縣政府就上開變更案件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連江縣政府依前開決議事項於100年11月12日至100年12月11日補辦公開展覽,補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11案,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1案,涉及郵政專用區後續執行事宜(詳附表),並經該府101年1月4日連工都字第1010000401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計畫區不另行劃分第一類及第二類郵政專用區。
經查第一類郵政專用區通案性管制要點,略以如下,「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並免予負擔回饋。」3.本案建議依上開通案性原則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依本會第765次會議紀錄:「經檢核連江縣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增(修)訂條文內容,符合本會第752次會議審決有關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通案性原則,准照連江縣政府本次會議所提增(修)訂條文內容通過。」惟查前開會議中連江縣政府所提之計畫內容,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誤繕為「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依本會752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原則,本計畫區之郵政專用區之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係準用機關用地之規定,爰准照連江縣政府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附表二「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使用分區機關用地管制要點第765次會議審決新訂要點連江縣政府本次會議建議變更管制要點變更理由十九、機關用地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二十之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一)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4)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5)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二十之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
(一)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二)郵政專用區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1)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2)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3)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4)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5)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提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依100年3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2次會議審決郵政專用區通案性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