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17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設施專用區)」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osSgd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經本會98年5月5日第70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在案。其中決議事項六略以:「…本案係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單位(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為興建風雨走廊需求所提之變更案,並無興建其他建築物之需求,又考量本變更基地四周均為農業區,為避免影響周遭環境品質,爰本案變更後之基地除興建風雨走廊外,其餘地區不得再興建其他建築物,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案經金門縣政府100年12月23日府建都字第1000089977號函說明略以「…因內政部97年修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13條住宿機構每一寢室最多設4床之規定,查該園94年成立之初每寢室設置為6床,為配合法規修正並提改善計畫,確有增建之必要,因該節與原決議事項不符,爰請再提會討論,俾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到部,因涉及本會第706次會議決議事項,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本案係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社會福利專用區,因其變更內容屬社會福利事業,面積約0.1470公頃,且已有適當之自願捐贈回饋措施,依照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同意免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 二、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自願捐贈回饋之內容,以申請變更總面積之15%計算,係依據金門特定區計畫其他相關案例之標準,並符合該縣通案性之變更回饋處理原則,爰同意本案變更捐贈回饋之內容,並請將相關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本案變更自願捐贈回饋之內容請開發者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請補充說明本案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有關規劃設置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相關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五、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相關建物已依法建築完竣,爰同意申請變更使用範圍毗鄰外側土地,應設置之隔離綠地或退縮建築,其距離須在3公尺以上。
- 六、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單位(財團法人晨光社會福利基金會)為興建風雨走廊需求所提之變更案,並無興建其他建築物之需求,又考量本變更基地四周均為農業區,為避免影響周遭環境品質,爰本案變更後之基地除興建風雨走廊外,其餘地區不得再興建其他建築物,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