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31-審議事項-第11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配合屏北鐵路高架化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31
案件id
5vELQ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8月20日第172次、99年12月17日第17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0年1月31日屏府城都住字第100003138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100年3月15日第75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卷,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劉委員小蘭、金委員家禾、蕭委員輔導及黃委員萬翔計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4月19日及100年11月8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0年12月29日屏府城都字第100101609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詳表二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00年12月29日屏府城都字第1001016099號函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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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台鐵屏東車站將改建使用,並強化其交通、轉運、商務及相關附屬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故請縣政府補充火車站改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原則、配置構想、周邊交通道路系統連結、人行與車流交通進出動線、停車動線等相關圖說資料,供委員審議之參考。
- 二、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開發範圍及開發方式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已有共識,故請補充說明本案整體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配置、土地使用強度、公共設施計畫等內容及開發單元及其可行性分析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 三、為落實本案車站用地之TOD規劃原則,請屏東縣政府針對車站之接駁轉運空間之劃設、友善之行人步道與開放空間及前後站之視覺穿透性等設計概念,納入車站整體規劃之考量,供審議參考。
- 四、鑒於本案後續擬以都市更新辦理商業區之開發,故有關本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毋需另訂之,故建議刪除。
- 五、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補正:
(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之縣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誤繕,請查明補正。
(二)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之用地取得方式及開闢經費,請配合實際情形修正。
(三)計畫書、圖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六、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須另行擬細部計畫部分,應俟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細部計畫,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審議通過者,請屏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七、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屏東縣政府應與臺灣鐵路管理局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八、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屏東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為符實際,本計畫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以變更內容完整或更新單元為原則,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九、變更計畫圖:參採100年6月7日交通部召開「研商『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配合屏北鐵路高架化計畫)』會議」(如附件)及屏東縣政府所提修正意見調整如圖一。
-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
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5.87)第二種住宅區(0.37)農業區(0.26)綠地(0.51)鐵路用地(4.42)道路用地(0.31)廣場用地(0.23)第二種住宅區(0.23)六車站用地(3.98)交通用地(0.57)道路用地(0.50)第二種住宅區(0.10)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23)鐵路用地(4.72)七商業區(附)(2.38)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30)鐵路用地(2.08)九道路用地(0.06)第二種住宅區(0.06)五道路用地(0.04)第二種住宅區(0.04)四道路用地(0.13)第二種住宅區(0.09)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04)鐵路用地(0.04)三道路用地(0.95)第二種住宅區(0.65)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02)鐵路用地(0.28)二道路用地(0.02)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02)一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變更內容編號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5.87)第二種住宅區(0.37)農業區(0.26)綠地(0.51)鐵路用地(4.42)道路用地(0.31)廣場用地(0.23)第二種住宅區(0.23)六車站用地(3.98)交通用地(0.57)道路用地(0.50)第二種住宅區(0.10)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23)鐵路用地(4.72)七商業區(附)(2.38)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30)鐵路用地(2.08)九道路用地(0.06)第二種住宅區(0.06)五道路用地(0.04)第二種住宅區(0.04)四道路用地(0.13)第二種住宅區(0.09)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04)鐵路用地(0.04)三道路用地(0.95)第二種住宅區(0.65)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02)鐵路用地(0.28)二道路用地(0.02)第二種住宅區(附九)(0.02)一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變更內容編號圖一、變更計畫內容示意圖附件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屏東站區車站用地本變更都市計畫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2、175次會議審議通過,本局陳情意見未獲採納,惟因本局礙於國有財產法相關法令限制,其計畫內容將原屏東站區土地之鐵路用地變更為車站用地,將致本局管有國有土地有無法活化利用之虞。爰建議提大會審議前,請先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本變更都市計畫案,以確保本局權益。
1.建請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2.隨函檢附本局對屏東車站都市計畫變更之建議方案。
本案前於100年6月7日由交通部召開「研商『臺鐵高雄-屏東潮洲捷運化計畫』辦理『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配合屏北鐵路高架化計畫)』會議,變更內容經協調獲致共識,並經交通部台鐵局100年7月8日鐵企開字第1000019623號函、交通部鐵改局100年9月27日鐵工規字第1000013876號函及屏東縣政府100年10月4日屏府城都字第1000256021號函分別報由內政部,續行討論。
併綜合意見第九點。
表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位置及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處理意見本會決議逕人蔡錦馨等6人新街段三小段19、23、24、25等地號1.為使所有人減少損失並維持本人等6人的合法權益。
2.屏東站並非高架化計畫總站,使用面積不要如此擴張(比高雄站更大)。
3.本人土地無阻檔公勇路修直且不影響高架化。吳家祖先所遺留的發源地是市內稀有的一片世外桃源,擁有平房日式庭園種有高樹、花架、花崗石桌、石椅、跳石等,環境幽美拆除真可惜。
4.請政府高抬貴手,傾聽百姓的懇求。本人已85才,在人生晚年不想看如此的慘景,請鑒納立此陳情。
1.本人等6人土地(新街段三小段19號)若急需要配合屏東鐵路高架化計畫需徵收時,採以地易地方式配合。
2.本人等7人土地及房屋無徵收使用之需要(徵收為停車場離車站甚遠不理想)。
1.本案配合屏北鐵路高架化建設計畫預算,用地將採徵收方式取得。然有關土地交換相關法令機制於本縣尚未建立,後續另配合地方實際需求再行研議。
2.車站站區周邊以計畫道路為界構成完整街廓,符合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精神。
3.考量公勇路係車站南側主要道路,以及受限鐵路高架化施工範圍不足以提供道路北移後維持適當道路線型所需用地,公勇路計畫道路仍應向東直線延伸垂直正交復興路。
照縣政府處理意見。
逕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查貴署前開號函有關變更編號八「變更第二種住宅區等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建議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案,前經本局於縣級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充分表達管理維護困難之立場,因該案影響地方1.有關變更編號八「變更第二種住宅區等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旨案系爭施工便道若相關單位有後續使用計畫,本局建議應於主要計畫書內明定「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之道路維護管理機關,並據以辦理1.有關「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1)為使鐵路高架化後面對鐵路高架軌道下方平面道路之住宅區可指定建築線申請建築,並串聯本縣「單車國道」路網,建立二鐵(高速鐵路、臺鐵鐵路)單車自由行1.有關「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之道路維護管理,照縣政府處理意見,並於本案核定前將該府與台灣鐵路管理局簽訂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
2.有關「商業區開發期程」,參酌縣政府及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列席代用路安全至關重大,本局再陳如后,謹請貴署酌參。
(1)旨揭「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係指鐵路用地範圍兼供施工便道之使用,為工程執行單位便於施作屏北鐵路高架化工程所闢建,應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24條之規定,於工程完成後施工便道應予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如未妥善封閉或恢復原狀,思致民眾誤入,意外事故時有所聞,合先敘明。
(2)若施工便道為因應地方人士要求成為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依據鐵路法第21條之規定,因道路養護非屬鐵路運輸相關業務,本局無法編列經費辦理便道養護作業,恐致用路民眾生命財產之疑慮,迭有國家賠償案例產生,此非本局所樂見。
2.另查屏東縣政府於前開號函所建議「商業區開發期程」應於旨揭都市計畫案發布實施有償持分撥用移交作業,俾供後續使用事宜;如否,則建議將全區劃設為「鐵路用地」。由工程執行單位於工程完成後,依規定封閉或恢復原狀並植生綠化。
2.有關「商業區開發期程」(1)本局建議仍依照大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之意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後,再行檢具旨揭都市計畫案書圖,報大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車站用地等涉及高架化工程施作部分。
則先於第一階段核定發布實施。
(2)若屏東縣政府考量旨揭商集區為避免屏東新站完工後仍存有窳陋建物衝擊新站景觀。本局建請縣府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迅行劃定更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自行實施或自行公開評選委託都更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由其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及公展作業,以爭時效。然商業區之通行環境,故將現行計畫鐵路用地部分暨高架化路權範圍,均劃設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除因運輸安全之考量得由鐵路主管機關劃定管制區域限制人員進入,其餘得設置人行步道、自行車道或休憩設施並妥予綠化,開放供公眾使用。
(2)有關平面道路後續維護管理分工,可由本府與鐵路局於本案發布實施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載明,即可明確。
2.有關「商業區開發期程」,考量本案係配合重大交通建設之變更案件,與民間自地申請變更案件不同,為避免屏東新站完工後車站站區內現存殘破寙陋建物衝擊屏東新站整體站區景觀,建議商業區開發期限仍應以本案發布實施後3年內完成都表之說明,本變更案於大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年內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實施;如無法限期完成者,請屏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開發期限。
後3年內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1案,本局表達意見如后,併請貴署酌參。
本案商業區若於細部計畫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更新計畫並經縣級都委會審定後,本局將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l條規定辦理更新實施者公開評選、簽約及履約執行等相關作業,評選實施者期程屆時應視市場景氣狀況酌予調整;後再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於整合私有地主意見並擬定都市更新事案計畫後,始得辦理公開展覽作業,然前開作業因涉及市場景氣循環及私有地主意見整合問題:期程實難以掌握。
開發辦理成敗須由縣政府負責,不應歸責本局,而將逾期未開發之商業區回復變更為車站用地,並沒入捐時回饋土地或代金。
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為限。
3.本案建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直接載明都市更新單元,於本案發布實施後即可據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且實施者仍應請土地管理機關鐵路局辦理,並負開發成敗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