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31-審議事項-第6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外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31
案件id
RpwOh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外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9年11月16日第74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事項有關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0年7月13日至100年8月11日補辦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臺中市政府彙整後以100年11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21719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 二、退請臺中市政府併同本會第74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陳情編號: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市府研析意見市府研析意見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1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段962、963、964號本公司所有左列土地,原為機關用地,政府迄未徵收使用,今並未經評估外埔發展狀況,卻變更為同屬公共設施用地之社教用地,作為圖書館及民眾服務站使用,實屬不宜,理由如下:
- 一、外埔區人口數僅31969人,90年人口為31515人,十年來僅增加454人。
- 二、外埔區於甲后路440-1號已建有圖書館,而圖書館於年啟用,再於92年重新裝潢,至今僅使用18年,且其隔鄰並建有公眾使用之集會場所「中正堂」,二者使用率皆不高。今規劃0.27公頃之社教用地,其中屬本公司所有之民眾服務站,其基地面積為633.85平方公尺,因而其餘2066平方公尺部分則應為圖書館面積。以外埔區人口數而言,現有160坪之圖書館已足敷使用,如另增加2066平方公尺基地之圖書館,實有浪費之嫌。
- 三、民眾服務站為民間法人組織,並非政府之機關團體,劃定為政府機關使用之社教用地實為不妥。
- 四、都市計畫法第26條但書規定:「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本規劃區因位於外埔區市鎮中心,作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機關用地既無需要,且不徵收使用,理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商業區或住宅區,以符實際。
1.擬照變二案內容,維持機關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
理由:
(1)本次變更係原擬定機關外埔鄉公所(改制前)計畫興建圖書館之使用,以及供民眾服務站使用,經檢討仍有需要。
(2)原計畫發布時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0.27公頃),原規劃意旨具有公用性質,另外目前計畫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仍有未開發面積,且計畫區內人口成長緩慢,故宜優先作為具有公用性質之使用。
(3)考量街廓完整性。
2.未徵部分市政府將編列預算辦理徵收。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即維持本會99年11月16日第743次會決議);惟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該府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儘速編列預算辦理徵收。
討一次,依據發展現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本機關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多年來政府皆未徵收使用,可見政府根本無需額外之機關用地。而今並未預期未來外埔區發展需要,卻逕將土地使用變更規劃為同屬公共設施之社教用地,並增加無額外需求之圖書館使用,今卻違反上述法令規定,將原無保留必要之機關用地更改為無實質需要之社教用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使用效益甚鉅。
- 五、本規劃區位於外埔區之商業中心,其南側之計劃道路並未開闢,本規劃區除本公司所有土地供民眾服務站使用外,其餘土地多臨時興建鐵皮屋使用,今重新規劃後並未解決原土地使用問題,卻滋生新問題,造成都市土地之低度利用及不當利用,實非都市發展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