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8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有關保護區檢討調整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81
案件id
H8Zz3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擬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因案情複雜,影響層面深遠,前經本會專案小組建議先行提請委員會討論,案經本會95年11月14日第646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擬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部分: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請規劃單位會同台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依據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定原則、及發展現況,並參酌上開施行細則、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方案、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等因素,作全面性之環境調查及土地適宜性分析,就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檢討變更為農業區,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提經本會審決確定後,後續再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循法定程序申請變更,爰本次檢討不增訂『林口新市鎮保護區整體開發審查作業要點』」在案。
- 二、本案業經本會張前委員金鶚擔任召集人,於96年10月25日、99年8月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及由彭委員光輝接續於100年3月22日、101年2月2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後附錄),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請相關單位依下列各點辦理:
- 一、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檢討調整部分,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二、為避免造成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規定事項執行與適法之疑慮,請「新市鎮開發條例」主管機關(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詳予檢討並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正上開法令之相關規定,以資妥適。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有關保護區檢討調整案,基於下列各點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辦理下(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參酌本小組歷次會議建議意見(詳後附錄)並配合地區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地方發展需要與環境保育等課題,再詳予審慎檢討。
(一)有關都市計畫區內保護區之檢討變更,應依據該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設目的與限制、環境保育、劃定原則及目前實際發展現況,並參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區域排水及滯洪、環境敏感、土地適宜性等因素,審慎評估後再行處理,不宜小規模或個別基地之零星變更,考量現有各項基礎資料不足,現階段不宜貿然變更保護區為其他使用分區。
(二)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現行林口特定區計畫圖老舊、精確度不足、與現況差異頗大,現階段檢討調整或變更保護區範圍,恐無法符合實際地形,又該府刻正準備辦理計畫區地形之重新測量計畫,爰建議俟計畫圖重製作業完成後,再行檢討,以資妥適。
(三)據規劃單位列席代表說明,考量時空環境變遷、地區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地方發展需要與環境保育等因素,該分署將配合地方政府辦理地形重新測量計畫及計畫圖重製作業,且預定近期內將展開本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相關作業事宜,爰現階段暫不宜調整或變更保護區範圍,並建請規劃單位於辦理第四次通盤檢討時,參酌第(一)點建議意見審慎檢討本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並詳予列舉說明符合免繼續維持保護區之條件及理由。
(四)有關規劃單位於本(第4)次會議所提「林口特定區保護區開發許可要點」(詳附件一)乙節,考量現行計畫圖老舊、精確度不足,無法適用上開要點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使用,且本計畫是否適宜訂定上開要點,亦尚待斟酌,爰本次檢討建議不予採納,請規劃單位於辦理下(第四)次通盤檢討時,詳予檢視內容妥適性後再行辦理。
(五)查目前除林口特定區計畫外,其他新市鎮地區(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已無保護區之劃設,惟因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面積廣達約11,071公頃,且大部分地區為地形特殊、坡度陡峭、環境敏感、潛勢災害、環境保育等需特別加以保護或避免開發之地區,為避免造成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規定事項執行與適法之疑慮,建議請「新市鎮開發條例」主管機關(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詳予檢討並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正上開法令之相關規定,以資妥適。
(六)有關呂正一先生列席本小組第2次及第4次會議所提下列陳情理由並建議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乙案,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呂正一先生龜山鄉新路坑段553-16、553-1、591-2、591-3、598-2,龜山鄉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
1.申請開發並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及危險。茲因申請開發有經主管機關逐項檢驗核准,對環境的傷害可降至最低。巨經辦人員轉述,委員們的意見是要總量管制,陳情人對總量管制有不同意見。
2.因本地區屬林口都市計畫的土地,從民國59年至今已過40年,國民因有需求,但因政府--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033-10、1225-8、1225-22地號等8筆土地。保護區的設置,無法合法申請開發,只好用簡陋的方式亦未經過申請造成違建林立,此違建並未經過政府的建築管理,造成許多自然環境的損害,危險叢生。
3.據一般常識,違建即依法拆除即可,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如下例,龜山鄉忠義路三段217巷,本屬保護區,但卻違建林立。本陳請人有在此區申請違建報拆,卻只收公文,等後排拆,歷經多年,本區所有違建均屹立不搖。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更甚。
4.本陳情人願意依法申請,接受政府監督管理,非以違章建築為之。更不願出租給資源回收業者,破壞環境。堅持合法申請,先解除保護區管制,再依規範申請開發建築。
(七)有關「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涉及保護區檢討調整變更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編號原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逾北張忠正先生八里鄉小八里坌段舊城小段342-2地號1.請於該區做有效規劃。
2.建議恢復原有區段徵收計畫。風景專用區整體開發諸多限制且土地所有權零亂。1.經轉繪陳情土地342-2地號面積約1.36公頃,為第一種保護區。
2.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6.12.11第672次及97.07.15第686次會議決議將第一種至第四種風景專用區變更為第一種至第四種保護區,97.11.11發佈實施。
3.因風景專用區調整為保護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皆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之規定予以管制。
4.本案建議不予採納。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2逾北台北縣吳立委—請於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通-1.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請規劃單位納入第編號原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吳立委育昇先生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保護區)範圍適度予以縮小,以利地方繁榮。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會議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外,並於97.10.15邀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各界意見,作為檢討及審議參考。
2.本計畫區之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研擬如附錄二。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3逾北台北縣林口鄉鄉民代表會工七工業區(林口電廠)至下福橋間(縣106道路)周邊保護區土地保護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本案地理位置發展要素條件極佳,為達地盡其利,變更乙種工業區可帶動地方未來發展。
1.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會議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外,並於97.10.15邀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各界意見,作為檢討及審議參考。
2.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3.併編號2案辦理。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4逾北台北縣五股鄉鄉民代表會保護區土地適度開放林口保護區建請將都市計畫重新規劃,適度開放林口保護區,以應民情及民之所需。1.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會議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外,並於97.10.15邀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各界意見,作為檢討及審議參考。
2.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3.併編號2案辦理。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逾北該市林口區小南灣段下福小段1291-1地號等7筆保護區土地為住宅區乙案5逾桃莊春子先生龜山鄉南崁頂段大坑小段335、335-1地號建議將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1.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保護區長期受到禁建、增建、限建、變更等限制1.經轉繪該陳情2筆地號土地為保護區,面積約0.6公頃,位置緊鄰計畫區西南側邊界,計畫區西南側為南崁都市計畫區。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編號原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等2筆地號,導致無法有效開發使用。
2.依土地實際發展之現況,符合住宅區之使用分區,建議變更為住宅區。2.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會議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外,並於97.10.15邀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各界意見,作為檢討及審議參考。
3.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4.併編號2案辦理。理。
6逾桃31曾再立先生蘆竹鄉坑子段貓尾崎小段232-8、232-9、232-4,232-19等4筆土地。1.陳情之四筆土地政府規劃為何分區。
2.說明會僅說明第二次公開展覽範圍及流程,對該地區的民眾權益毫無益處。-1.經轉繪該陳情4筆地號土地為保護區,面積約2.4公頃。
2.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核發應屬地方政府權責,如有疑義,請說明應釐清處理之內容,俾納入計畫書敘明;如需變更,則應提出變更計畫之內容,納入審議參考。
3.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會議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外,並於97.10.15邀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各界意見,作為檢討及審議參考。
4.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5.併編號2案辦理。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7逾桃32呂正一先生龜山鄉新路坑段553-16、553-1、591-2、591-3、598-2,龜山鄉楓樹坑段楓樹坑小段1033-10、1225-8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陳情變更為農業區。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內需計畫應該是對新市鎮保護區土地解套,讓合法上路,不讓龜山鄉忠義路兩邊「違建」橫行。1.經轉繪該陳情8筆地號土地為保護區,面積約7.66公頃。
2.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會議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外,並於97.10.15邀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各界意見,作為檢討及審議參考。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編號原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225-22地號等8筆土地。3.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4.併編號2案辦理。
8逾桃35劉炎鐘先生蘆竹鄉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498-6、498-7、498-8、498-10、500、500-1501-1、501-3、503-2、513-1等10筆地號(2/13更改陳情地號由7筆改為10筆)保護區變更為工業區此10筆地號位於保護區範圍內,但鄰近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因工廠生產事業土地不敷使用,請准予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供倉儲使用。
1.有關林口特定區保護區檢討調整案,目前除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6次會議及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外,並於97.10.15邀請專家學者研商,諮詢各界意見,作為檢討及審議參考。
2.本案建議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3.併編號2案辦理。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9逾桃46桃園縣政府桃園縣陳志謨議員及龜山鄉舊路村龜山鄉舊路坑段、大埔小段建議納入通盤檢討,原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1.本村東面及西面山坡地皆為財團所開發,唯獨心臟地帶(平地稻田)卻尚為保護區,實尚失保護意義,現鄰近捷運A7站,具備交通、學校、醫院、醫院休閒及就業之優越條件,堪稱住宅最好所在。
2.本村提供本區計畫1.本案建請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2.併編號2案辦理。
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編號原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道路30米,西臨頂湖變電所,且高壓電橫跨本村,均為提供大眾便捷,然卻係危害於本村,亦為龜山鄉唯一無住宅區之村。
3.40年禁建,人口已成長2倍,卻無棲身之處。
10逾桃49桃園縣政府(桃園縣政府第18屆村里長聯誼總會第8次會議建議事項)龜山鄉舊路村解除保護區限建建議林口保護區禁見已逾40年,建請解除保護區限建令1.本案建請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2.併編號2案辦理。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11逾桃51蘆竹鄉鄉民代表第18屆第7次定期會議(第19案)謝代表清祺-保護區重新評估及規劃檢討林口保護區自59年發布實施已40年,其間雖經二次通檢,但對於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之限建未能放寬,致原居民人口增加之住宅需求卻無法於自有土地上增建房舍,且舊有建物只能在有限度下改建,造成地方極不平衡發展。為能同時兼顧地方1.本案建請併保護區檢討調整案處理。
2.併編號2案辦理。請規劃單位納入第4次通盤檢討並依本小組建議意見辦理。
編號原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發展和環境保護下,建議予以適度解編、爭取開放與合理管制及輔導開發,以利地方發展及解決居民住宅需求。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保護區檢討調整案100年3月22日部都委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核意見回應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部都委專案小組部都委專案小組部都委專案小組部都委專案小組初核意見初核意見初核意見初核意見回應意見回應意見回應意見回應意見備備備備註註註註請規劃單位就本小組歷次討論內容、建議意見及相關資料詳予研擬下列各項替選處理方案,並詳予比較分析各方案之優缺點,俾供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
遵照辦理。
1.參考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台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之規劃意旨及內容,並參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妥為研擬本計畫保護區可申請變更或開發許可之相關規範或作業要點。
業遵示研擬本計畫區保護區開發許可要點(如附件一所示)。
2.請規劃單位依據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設目的與限制、環境保育、劃定原則及目前實際發展現況,並參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土地適宜性等因素,先行分析評估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可檢討變更為農業區或其他適當分區之區位、範圍及面積,並詳予列舉說明符合免繼續維持保護區之條件及理由。
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經審慎評估後,建議仍依前項結論以研訂本計畫區保護區開發許可要點據以執行即可,並較為妥適。
3.上開二方案內容同時納入計畫書中之可行性與妥適性。
同一、2.回應意見。
二查目前除林口特定區計畫外,其他新市鎮地區(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已無保護區之劃設,惟因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面積廣達約11,071公頃,且大部分地區為地形特殊、坡度陡峭、環境敏感、潛勢災害、環境保育等需特別加以保護或避免開發之地區,爰除前開本次檢業移請主管機關(本署新市鎮組)檢討修正。
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部都委專案小組部都委專案小組部都委專案小組部都委專案小組初核意見初核意見初核意見初核意見回應意見回應意見回應意見回應意見備備備備註註註註討方案與內容外,為避免造成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規定事項執行與適法之疑慮,建議請主管機關(本署新市鎮建設組)詳予檢討並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正上開法令之相關規定,以資妥適。
三規劃單位於本次小組會議中所補充說明有關林口地區關於保護區之相關法令規定、自然環境等相關分析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遵照辦理。
四規劃單位於本(第2)次所提變更保護區為農業區綜理表部分,依建議意見(一)辦理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1.同一、2.回應意見。
2.綜理表詳附件二。
五有關呂正一先生列席本(第2)次會議所提下列陳情理由並建議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乙案,請規劃單位併建議意見(一)辦理並研提具體意見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1.同一、2.回應意見。
2.綜理表詳附件四。
六有關「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涉及保護區檢討調整變更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1.同一、2.回應意見。
2.綜理表詳附件三。
附件一林口特定區保護區開發許可要點壹壹壹壹、、、、總則總則總則總則
- 一、為配合林口新市鎮發展需要,兼顧保護區整體環境之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林口特定區(以下簡稱本特定區)範圍內保護區之變更使用,除另訂有變更用途之使用區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貳貳貳貳、、、、總量管制總量管制總量管制總量管制
- 三、本特定區保護區可申請範圍,按目前實際發展現況,並參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土地適宜性等因素,先行分析評估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中低度以下山崩潛感性地區,配合都市成長管理實施總量管制,依本原則申請變更保護區為其他分區,其土地面積總量為1200公頃,並分二階段釋出,第一階段為600公頃(新北市及桃園縣各300公頃),俟第一階段發展率達80%時,再釋出第二階段600公頃。
參參參參、、、、辦理程序辦理程序辦理程序辦理程序
- 四、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變更使用,應自行擬定「環境再生計畫」(包括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捐贈同意書(由政府申請辦理者免附)、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配置計畫、生態保育計畫、交通運輸計畫、景觀計畫、環境保護計畫、綠建築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分期分區計畫、土地分配計畫等),報經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會同地方政府都計、地政、農業、交通、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等審查核准。
依本要點申請變更使用如為住宅社區者,應檢具社區經營管理計畫,其內容如附件1-1。
- 五、前點「環境再生計畫」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另擬定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辦理,逾期環境再生計畫廢止。但依法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應於細部計畫核定前取得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之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
- 六、內政部受理依本要點申請變更使用案件時,若發現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不符(全)者,應一次通知申請人並限期三個月內補正(件)。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件)者,應將其申請案退回,並副知各地方政府。
- 七、申請範圍用地原已申請開發使用或經審議同意後,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再作為其他申請案件之申請範圍。
肆、基地條件
- 八、依本要點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位於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或相關法規規定禁止開發之土地(詳如附表)。
- 九、本特定區保護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10公頃,平均坡度50%以上土地面積達申請面積50%時,亦不予審查。但經擬興辦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不在此限。
(一)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二)為八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三)為已發展或規劃為都市發展區所包圍者。
- 十、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其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下之面積應占申請變更總面積40%且達4公頃以上,或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認可符合整體都市效益者。
十一、申請變更使用之基地內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全部地區、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建築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為出入道路、公園及綠地等區內公共設施使用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十二、申請變更使用之基地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如位於山坡地該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50公尺,位於平地不得小於30公尺,以利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經都市計畫委員會認定情況特殊且符合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並無影響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三、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聯絡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
前項聯絡道路,應至少有獨立二條通往聯外道路,其中一條其路寬至少15公尺以上,另一條可為緊急通路且寬度須能容納消防車之通行。
十四、基地開發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基地中有部分為非申請開發範圍之地區者,應維持該等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
十五、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原有水路、農路功能應儘量予以維持,如必須變更原有水路、農路,應以對地形、地貌影響最小之方式合理規劃。
十六、申請人於細部計畫擬定案經新北市或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即與當地市、縣政府簽訂協議書。都市計畫核定機關於申請人完成協議書簽訂後,應即轉報備案,層交當地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
前項變更都市計畫依法發布實施前,申請人應依照第36點及第37點之捐贈比例規定,以審議同意後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土地之平均市價計算回饋金或等值申請範圍內且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土地,予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相關文件納入計畫後,始得發布實施。
十七、申請人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應先依規定申領雜項執照,並於完成雜項工程及興闢完成公共設施,經當地縣政府查驗合格,辦理移交予當地縣政府並完成自願捐贈土地之移轉登記及現金之提供後,始得依法申領建造執照。
前項現金之提供,如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縣政府協議,報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十八、基地內之公有土地或未登記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及水土保持計畫需要,應先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或核准讓售之證明文件,始得納入變更申請。
十九、基地開發應檢附電力、電信、垃圾及自來水等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但各該機構不能提供服務而由開發申請人自行處理,並經各該主管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高壓輸電力線經過之土地,原則上規劃為鄰里公園、停車場(平面)、綠地、綠帶等開放性使用,並應依電力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變更使用之基地,其建蔽率與容積率以核准變更後之可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其餘不計入建蔽率與容積率,其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一)申請開發作為住宅區使用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40%,120%。
(二)申請開發作為商業區使用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50%,250%。
(三)申請開發作為工業區使用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60%,120%。
(四)申請開發作為上述各款以外之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50%,150%。
二一、基地開發之街廓,以獨立住宅或雙併住宅為主者,其長邊應以80公尺至120公尺為原則,短邊應以20公尺至50公尺為原則;以集合住宅為主者,其邊長不得超過250公尺。其街廓內之停車場、綠地、廣場、通路、臨棟間隔等應做整體規劃。
二二、申請變更使用的土地如位於山坡地,應順應地形地勢規劃,避免大規模整地。整地後每宗建築基地最大高差不得超過12公尺,且每3公尺應設置駁崁,並須臨接建築線,其臨接長度不得小於6公尺。
二三、可供建築基地應就地質承載安全無虞之地區儘量集中配置,並使基地法定空地儘量集中留設並與開放空間相聯貫,以發揮最大保育、休憩與防災功能。
二四、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應依行政院核頒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規定,規劃設置足夠之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
二五、申請開發案之土地使用與基地外周邊土地不相容或有負面影響者,應設置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小於10公尺。
二六、基地內之出入道路應採人車分離規劃之原則劃設人行步道,且步道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其兩側應配置適當寬度之綠地開放空間。
二七、開發基地扣除區內公共設施及不可開發區面積後,剩餘基地面積之透水層比例不得小於50%。
二八、申請變更住宅區使用之建築物量體及高度,應考量既有山坡地之地形天際線及相鄰建築之視野景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大於10.5公尺,立面應避免單調連續之牆面線為原則;建築物之屋頂形式應配合適度之斜屋頂造型,其建材及色彩應與建築物立面作整體設計;屋頂突出物及設備設施,應以不外露或以遮蔽設施美化處理為原則。
二九、溝渠用地供自然水道及排水設施使用並得配合細部計畫道路、人行步道系統之完整性以不平行覆蓋之方式兼供道路、人行步道使用。
三○、依本要點申請建築應先經各市、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機關或單位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築執照。
三一、公共管線應以地下化為原則,若管線暴露於公共主要道路線上時,應加以美化處理。
三二、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應設置消防設施,其設置標準應依照消防法及內政部訂定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辦理。
三三、依本要點變更為商業使用,其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變更使用土地總面積之5%。
三四、基地開發後,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以25年發生一次暴雨產生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流量總和。並應以100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之計算標準提供滯留設施,以阻絕因基地開發增加之逕流量,有關逕流係數之採用,得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並取上限值計算。基地之範圍及形狀,無法自力提供滯留設施者,應取得同一集水區相關地主及居民之同意書,並協議共同提供相關基地之滯留設施。基地經過整地而改變集水區之範圍者,應以改變後之集水區為審議之基本單元,並須經主管水土保持、水利機關之同意。第一項逕流量之計算,應經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由政府相關專業機關提供,並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者為之者,不在此限。
三五、基地內應依下水道法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下水道系統應採用雨水與污水分流方式處理,應參照開發基地內之天然地形、地勢,並考慮未來整地後之地形、等高線、各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未來配置、未來人口分布及分期分區開發原則等因素,作適當之管線埋設,藉重力流沿計畫道路埋設以收集開發基地內之污水,並於適當地點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其放流水質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社區下水道放流水標準。
伍伍伍伍、、、、回饋處理原則回饋處理原則回饋處理原則回饋處理原則三六、申請變更應捐贈區外公共設施:
(一)申請變更為住宅區使用者,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比例不得低於總面積之30%,如捐贈之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前述標準時,每增加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高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4㎡,惟捐贈之比例以開發計畫總面積之35%為上限。
(二)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使用者,其區外公共設施捐贈比例不得低於開發計畫區總面積之40%,如捐贈之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前述標準時,每增加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高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6㎡,惟捐贈比例最高以不超過45%為限。
(三)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使用者,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比例不得低於總面積之35%,如捐贈之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前述標準時,每增加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高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4㎡,惟捐贈之比例以開發計畫總面積之40%為上限。
(四)申請開發作為上述各款以外之使用分區,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比例不得低於總面積之35%,如捐贈之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前述標準時,每增加區外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高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4㎡,惟捐贈之比例以開發計畫總面積之40%為上限。
(五)如區外公共設施用地捐贈比例不足者,得以繳納代金之方式替代。其繳納標準應按審議同意後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土地之平均市價計算。其繳納代金之比例最高以區外公共設施用地應捐贈比例之25%為上限。
三七、申請變更應捐贈區內公共設施:
(一)申請變更為住宅區使用者,其捐贈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開發基地面積之40%,惟捐贈比例最高以不超過45%為限。
(二)申請開發作商業區之使用者,其捐贈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開發基地面積之50%,惟捐贈比例最高以不超過55%為限。
(三)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使用者,其捐贈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開發基地面積之40%,惟捐贈比例最高以不超過45%為限。
(四)申請開發作為上述各款以外之使用分區,其捐贈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開發基地面積之45%,惟捐贈比例最高以不超過50%為限。
(五)如捐贈之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前述標準時,每增加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高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2㎡。
三八、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捐贈,可採捐贈方式或繳納代金予新北市政府或桃園縣政府,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區外公共設施用地捐贈順序為道路用地、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兼道路用地使用、溝渠用地。其代金繳納標準應按審議同意後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土地之平均市價計算。
三九、申請變更基地其捐贈獎勵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不得高於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的10%。
四○、細部計畫及開發計畫審查通過後,開發者應於一年內完成區外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並登記為桃園縣或新北市有,未開闢前由桃園縣或新北市政府依該「縣市有不動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劃定之管理機關依相關法令管理維護。
四一、變更使用範圍內依規定設置之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廣場、綠帶等社區性開放空間,其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12%,並應考慮其可及性。
區內公共設施中之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等,必須面臨計畫道路劃設,且其面臨長度不得小於6公尺,另其區位配置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並考量與鄰近區內公共設施之完整性與連貫性。
四二、申請變更使用範圍內之道路、學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應捐贈予當地政府。
四三、代用地及前點捐贈之土地及提供之現金,應於變更都市計畫核定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與當地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四四、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要點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
四五、為管理申請變更使用所繳納之代金、先行墊支費用數額及相關利息等相關事宜,新北市政府或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設置「環境再生負擔基金」,並另行訂定其管理辦法。
陸陸陸陸、、、、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四六、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經明顯擅自變更者,除依法懲處外,並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暫停兩年申辦,其不可開發區之面積,仍以原始地形為計算標準。
四七、申請土地在山坡地範圍內者,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四八、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自願捐贈之土地及座落、面積或回饋現金金額。
(二)違反前款規定之效力。
四九、前點第二款所定之效力包括:
(一)廢止變更都市計畫並公告之。
(二)限期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
(三)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或提供之現金不予發還。
五○、申請人違反協議書規定事項,新北市政府或桃園縣政府得廢止其變更都市計畫,並即由原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依協議書或都市計畫書內載明之期限,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其土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其已完成移轉登記之自願捐贈土地及已提供之現金不予發還。
五一、本要點為審查作業之指導原則,規定之事項,如當地市、縣政府於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盡事宜,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依本依本依本依本原則原則原則原則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位於下列地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位於下列地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位於下列地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位於下列地區相關法規之規定建議洽詢機關
- 一、依水利法及臺灣省水庫蓄水使用管理辦法公告之水庫蓄水範圍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利單位
- 二、依水利法及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公告之防洪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利單位
- 三、依水利法劃設之河道或行水區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水利單位
- 四、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定之古蹟保存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古蹟主管單位或都市計畫單位
- 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 六、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之野生動物保護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 七、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劃定公告之下列地區:
(一)海岸管制區之禁建區(二)山地管制區之禁建區(三)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
- 八、依電信法及衛星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劃定之禁止建築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 九、位屬依民用航空法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劃定之禁止建築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
- 十、依公路法及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物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劃定之禁建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十一、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劃定之禁建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十二、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劃定之禁建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十三、依行政院核定之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十四、其他內政部營建署附件附件附件附件1-1社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社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社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社區經營管理計畫內容
- 一、申請人應擬定社區管理維護計畫,其內容包括項目如下:
(一)執行策略。
(二)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輔導成立計畫。
(三)社區公共及公用設施管理維護計畫。
(四)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提撥及支用計畫。
(五)社區管理及清潔人員設置計畫。
- 二、第一點執行策略應敘明社區管理維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與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交接事宜。
- 三、申請人應負輔導成立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責。其成立及運作與公共基金之設置,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四、社區公共及公用設施管理維護計畫內應敘明各該公共及公用設施用地之管理維護單位或機構。
- 五、申請人應依開發許可之樓地板面積隨量提撥二年之社區管理維護基金。其中住宅及非營業用公共設施樓地板面積提撥標準為每年每平方公尺三百元;營業用樓地板面積提撥標準為每年每平方公尺四百五十元。
- 六、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之支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及公用設施。
(二)社區指標,街道傢俱,公共景觀及植栽。
(三)公用水塔、水池及輸水管線。
(四)社區內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運輸、貯存之工具及設施。
(五)其他維生必要公用水電、電信設備。
- 七、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之使用方式以原設施及設備之換新、管理、興修為原則。
- 八、申請人於社區開發完成後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成立時,一次提撥全數之社區管理維護基金金額予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並將社區管理維護基金金額提撥及支用之範圍,明定於買賣雙方房地買賣契約書。
- 九、社區開發完成前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由申請人負擔。
【附錄一】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一)本案有關保護區之檢討變更,除要顧及現實之人民需求外,仍應以公眾之利益為前提,並兼顧林口地區整體規劃之理想性。
(二)本案請規劃單位就林口地區整體規劃理想、保護區之劃設目的與限制、環境保育、以及原提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相關結論,研訂規劃之策略性原則,透過專業的分析與評估,最後再導入實際之區位與量體。
(三)請規劃單位將下列各出列席單位代表之意見及建議事項、公民或團體列席陳情建議意見分別研析具體處理情形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
【附錄二】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一)按林口特定區計畫係屬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其中涉及新市鎮開發條例有關保護區之規定事項,請規劃單位就下列各點先行與相關單位研商並釐清疑義,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1.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第5條第3項「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以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之規定事項,本計畫內之保護區若經辦理通盤檢討後,仍認為應繼續維持保護區之必要者,是否符合上開法令意旨之規定?2.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有關「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保護區土地之許可條件、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乙節,是否應由主管機關依法制作業規定程序訂定辦法、規範,或於本計畫書內增訂保護區變更審查相關作業要點?3.據本署新市鎮建設組列席代表說明,目前除林口特定區計畫外,其他新市鎮地區(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已無保護區之劃設,惟因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面積廣達約11,071公頃,且大部分地區為地形特殊、坡度陡峭、環境敏感、潛勢災害、環境保育等需特別加以保護或避免開發之地區,爰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之規定事項,建議請主管機關(本署新市鎮建設組)詳予檢討是否符合實際需要,必要時並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正。
(二)建議請規劃單位依據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設目的與限制、環境保育、劃定原則及目前實際發展現況,並參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國土復育條例、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土地適宜性等因素,先行分析評估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變更為農業區之區位、範圍及面積,並詳予列舉說明符合免繼續維持保護區之條件及理由。
(三)有關規劃單位於本次會議所提擬將本計畫區內之保護區土地劃出都市計畫範圍之方案乙節,原則不予討論。
(四)本計畫之保護區經辦理通盤檢討後,仍繼續維持為保護區者,建議請規劃單位參酌相關法令規定,研擬是否應針對本計畫之保護區,於計畫書中訂定適宜之允許使用項目及使用行為等相關規定事項。
【附錄三】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一)請規劃單位就本小組歷次討論內容、建議意見及相關資料詳予研擬下列各項替選處理方案,並詳予比較分析各方案之優缺點,俾供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1.參考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台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之規劃意旨及內容,並參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相關規定,妥為研擬本計畫保護區可申請變更或開發許可之相關規範或作業要點。
2.請規劃單位依據有關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設目的與限制、環境保育、劃定原則及目前實際發展現況,並參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地形、地質、坡度、國防、潛勢災害、土地適宜性等因素,先行分析評估本計畫範圍內無環境敏感之虞尚能供未來地方發展需要及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地區,可檢討變更為農業區或其他適當分區之區位、範圍及面積,並詳予列舉說明符合免繼續維持保護區之條件及理由。
3.上開二方案內容同時納入計畫書中之可行性與妥適性。
(二)查目前除林口特定區計畫外,其他新市鎮地區(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已無保護區之劃設,惟因林口特定區計畫保護區面積廣達約11,071公頃,且大部分地區為地形特殊、坡度陡峭、環境敏感、潛勢災害、環境保育等需特別加以保護或避免開發之地區,爰除前開本次檢討方案與內容外,為避免造成有關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保護區規定事項執行與適法之疑慮,建議請主管機關(本署新市鎮建設組)詳予檢討並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正上開法令之相關規定,以資妥適。
(三)規劃單位於本次小組會議中所補充說明有關林口地區關於保護區之相關法令規定、自然環境等相關分析資料,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