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81-審議事項-第8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81
案件id
juZuD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2月26日第36次第1次會議及98年10月22日第36次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9年3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9008370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林前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林委員志明、蔡委員玲儀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任召集人。復經99年4月12日、99年9月28日、100年5月2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1年3月1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364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臺中市政府依據本會專案小組100年5月24日初步建議意見,以101年3月1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364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除下列各點應請修正外,其餘准照該府前開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14、人4機六用地機關用地(0.2371)(供公路局)機關用地(0.2371)(供公路局監工站、村辦公室、托兒所)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基地旁新闢計畫道路適位於監工站既設停車場及儲藏室出入口,將影響監工站搶修器材堆置及搶修機械置放及出入;另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回應意見,本案係依公路局監工站現況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爰無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列席代表前述說明之情況,同意採納市府前述說明,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除計畫書第5-13頁變更理由欄內「村辦公室」應請修正為「區辦公室」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梨山地區、新佳陽地區、松茂地區及環山地區)原計畫新計畫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九-(四)前開地區社區開發或建築物之興建時應分擔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及管理操作經費。並經俟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刪除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除計畫書附-2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九-(四)說明欄位,應請將「本地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用戶使用費繳納事宜,應依下水道法第19條及該自治條例辦理」納入敘明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 十、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經台中縣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
十二、本特定區內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應依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須知辦理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建議除刪除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並依序調整序號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刪除「申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附-3頁)除左列新計畫欄位之條文「...應依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須知辦理」應請修正為「...應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須知辦理」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三)計畫書內容不符部分,請修正。
1.計畫案名專案小組未建議修改案名,仍應維持「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新佳陽、松茂、環山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名。
2.請將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欄內所述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納入計畫書敘明。
3.梨山地區:計畫書第1-7頁「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修正為「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
4.松茂地區:(1)計畫書第1-7頁「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修正為「成果詳圖1-2.1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松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位置圖、表1-2.2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松茂)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
(2)計畫書4-16頁坡動分析圖之圖名「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坡度分析示意圖」修正為「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松茂)坡度分析示意圖」。
(3)計畫書6-6頁學校圖例顏色標示錯誤(綠色),請補正。
5.環山地區:(1)計畫書第III頁圖目錄「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地形示意圖及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坡度分析示意圖」修正為「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環山)地形示意圖及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環山)坡度分析示意圖」。
(2)計畫書1-9頁「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新佳陽)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修正為「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環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綜理表」。
- 二、臺中市政府101年3月13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3643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業依照100年5月24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部分:
(一)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通性案部分:
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一)本特定區(以下簡稱本地區)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計有4個地區,4個地區地理位置各不連接,第一區域以梨山市街地為中心(重製後梨山地區面積約138.5683公頃),其次環山地區以環山部落為中心(重製後面積約15.9523公頃),另一是新佳陽地區係台八號省道以東、南、北面所三面包圍(重製後面積約14.6207公頃),松茂地區係以中橫公路宜蘭支線(台七甲省道)貫穿南北(重製後面積約21.3158公頃),4處地區皆位處德基水庫上邊坡位置,且屬山坡地保育區及國有林班地範圍內,以坡度分析資料顯示,只有環山地區坡度較為平坦,惟仍有部分土地鄰近環山斷層帶,其餘梨山、新佳陽、松茂3處地區之土地坡度大部分則屬第3級坡以上,為不宜開發區;本專案小組經3次會議充分討論後基於下列因素考量,建議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發展定位應以「國土休養」並兼顧「環境復育」之前提下辦理。
1.原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針對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有關「應請依據前揭地質資料(行政同意採納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院83年6月25日台83經24309號函核定『梨山地區地層滑動整治規劃總報告』),將地滑地區之範圍界線,標示於都市計畫圖上。」乙節補充說明略以:
已將總報告地滑區之範圍界線套疊於都市計畫圖上,惟該總報告地滑區之範圍界線係示意性質,因精度不足無法執行後續管制。
2.本次通盤檢討案內都市發展用地雖然減少(梨山地區:減少1.8846公頃;環山、松茂、新佳陽3處地區:維持不變),惟早期無法預期災害發生或進行災害潛勢分析而已劃設為可發展用地部分,99年9月28日召開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建議請原臺中縣政府從避免環境災害發生之角度,並配合環境調查資料重新探討本4處地區是否有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性,惟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及本次修正補充資料顯示,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時已依前述地質資料將產生災害部分變更為保護區,並將計畫區內部分住宅區、商業區降低建蔽率及容積率;另查本地區未辦理「環境地質資料調查」,爰環境地質資料不足無法執行後續管制。
3.有鑑於全球環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情形頻仍,以及梨山地區主要為破碎之板岩所組成,又歷經921大地震後,地表土石碎裂鬆動,敏感的地質更加脆弱,每遇颱風豪雨,即容易發生大規模的風化岩地滑及崩積土地滑之情況。
(二)本案經3次專案小組會議充分討論後,請臺中市政府依照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各點修正,並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修正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2份(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遵照辦理。同意採納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為落實專業技師簽證制度,建立行政與專門技術分立制度,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有關「本計畫區已完成地質資料庫之建立,地滑地區將來開發時應檢討環境地質調查資料送經縣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之規定,建議修正為「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經該府分別依據『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及『山坡地及水土保持』等規定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請市府依前述說明研提確實可行執行機制書面資料,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決定。遵照辦理(詳納入附件一,十(一)之條文。
原附註條文刪除。文字修正如下:本地區開發及建築行為,應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之規定,由技師簽證負責後送臺中市政府審查合格後,始得發照建築。)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備註: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為落實民眾申請建築之規範,補充確實可行之執行機制書面資料【詳附件】。
本專案小組會議已2次邀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等事項予以說明,惟該委員會未派員與會,由於本地區土地多數為原住民保留地,請臺中市政府將本計畫案徵詢該府原住民族主管單位,並將徵詢意見以書面資料,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遵照辦理(詳如附件)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係採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1/1000)與原核定圖並無不同,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本計畫4處地區都市計畫用地面積互有增減,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址,並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本案建議應將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並同意採納臺中市政府本次專案小組會議之補充資料:重製展繪依據(含現行計畫圖、地形圖、樁位圖、地籍圖等之依據說明)、重製作業流程(含重製作業流程說明、重製數值圖公告日期、都市計畫圖展繪作業方式及原則、重製疑義校核作業等)、重製疑義處理與成果(含重製疑義協調會議、重製疑義處理、重製作業成果等)、重製前後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附件一】,且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詳第一章貳、計畫圖重製)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4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有關國民中小學用地之檢討部分,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修正總說明(98年12月23日修正)」中私立國民中學之設立基準,梨山地區以230位學生數推計學校用地之需求面積為0.363公頃,現行計畫已劃設文小用地面積為1.1004公頃,已超過國民中小學用地需求之檢討標準;惟因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原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因梨山地處偏遠,流動人口數甚高(未於戶政機關登記人口數偏高),進而造成現況98年梨山國中小(含幼稚園)之學生數為228人,高於推算值(98年:105人,99年:102人,110年:70人,有逐年下降趨勢),且為利用學校用地內開放空間增加本地區之「救災、避災、自主維生」能力,同意採納該府建議予以寬列檢討學校用地(梨山地區)需求面積(現行計畫面積1.1004公頃及【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7所增加面積),並請將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補正梨山、環山、新佳陽、松茂等4處地區學校用地之學校需求分析資料【附件二】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詳第五章伍、公共設施)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本地區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7.為因應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計畫書、圖內各行政轄區之名稱,請配合修正。
遵照辦理(詳各章節)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8.同意採納下列99年9月28日召開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原臺中縣政府所送補充或修正下列資料,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同意採納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1)補正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審議處理原則內容部分。甲.排除有立即性危害地區之都市發展用地劃設(請一併補充「排除有立即危險地區之都市發展用地劃設」之定義、範圍及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各變更案符合本原則之辦理情形,納入計遵照辦理(詳第五章玖、原有計畫之變更)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乙.建立災害危難時期之「救災、避災、自主維生」能力。
丙.提供原住民發展文化、體能,及高山農園之產業活動空間。
丁.導入具有立即投資條件之優先發展設施。
戊.配合地方各機關團體及事業單位合理用地需求。
已.配合上位計畫及本案重測成果,適當修正現行都市計畫書、圖,及其部分誤謬。
書、圖通過。
(2)補正計畫書內容不符部分。遵照辦理同意採納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甲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計畫書第4-5頁)旅客人口部分應修正為「梨山風景區之遊客人次...尤以89年的-203.13%減少最多『,至96年已逐漸回漲至88年以前水準,惟實地訪查居民、業者結果;其旅遊人次增加,主要係賴政府辦理活動及促銷之效。』」。遵照辦理(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乙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計畫書第4-5頁)旅客人口部分,「清靜農場」,請修正為「清境農場」。
遵照辦理(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丙新佳陽地區(計畫書第5-8及6-7頁)變更位置示意圖例標示錯誤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修正為「學校用地」。遵照辦理(詳新佳陽地區第五章玖、原有計畫之變更)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丁松茂地區(計畫書第6-6頁)都市計畫示意圖內容標示錯誤部分,「公(兒)」修正為「學校用地」。
遵照辦理(詳松茂地區第六章6-6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戊松茂地區(計畫書第6-5頁與第4-14頁)圖示標示「地質災害」區位不一致之修正。遵照辦理(詳松茂地區第六章修正6-5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3)補充計畫書內容部分同意採納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甲請補充地形圖、地形分析(含套繪檢討計畫範圍等資料)。遵照補充(詳第四章陸、環境敏感區、斷層帶)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乙都市計畫地區之位置圖(含梨山、新佳陽、環山及松茂地區之相對關係)。
遵照補充(詳第四章肆、交通系統)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編號100年5月24日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丙臨近交通系統圖。【含區內<計畫書第5-6頁請標示道路編號>及鄰近地區公路系統圖示<讀標示道路編號>以利瞭解本計畫區周邊道路整體路網與區內銜接情形。】遵照補充(詳第五章陸、交通系統)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丁計畫地區工商農礦資料統計表。
遵照補充(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戊計畫地區有業(產業)人口變遷統計表。遵照補充(詳第四章壹、人口)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已計畫地區與區域計畫關係圖(計畫地區之行政範圍及其與週邊區城計畫之土地使用)。遵照補充(詳第四章貳、土地使用)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庚觀光遊憩系統分析及相關圖面。遵照補充(詳第四章壹、人口觀光遊憩系統分析及相關圖面4-7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梨山地區梨山地區梨山地區梨山地區))))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1計畫年期民國92年民國110年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基於臺中市行政轄區內之相關都市計畫案其計畫年期皆為民國115年,本案建議調整計畫年期為115年,同意採納市政府意見,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變更計畫書修正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計畫面積(141.25)(138.5683)詳表1-4.1表梨山風景特定區(梨山地區)土地使用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新測地形圖,其比例尺(1/1000)與原核定圖並無不同,經重製展繪丈量之後,本計畫4處地區都市計畫用地面積互有增減,建議應將重製前後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遵照辦理: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另詳重製前後各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表。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計畫面積分析表。
介壽路住宅區住宅區二(0.0464)機關用地(0.046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部分,同意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惟因現況已依住宅區(住二)興建完成,原計畫(住二)有簷高限制,本基地增列「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之使用限制。
- 二、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避免爭議,請將本基地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遵照辦理:
- 一、表6-6.1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梨山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增列「簷高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一公尺」之使用限制。
- 二、增列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機七用地機關用地(0.1582)(供榮民醫院)機關用地(0.1582)(供梨山衛生所)一、據99年9月28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與會之原臺中縣政府代表說明,現況為梨山衛生所及極小部分土地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之使用,原計畫指定用途係供榮民醫院使用,經邀請榮民醫院會商,該醫院同意變更為供梨山衛生所使用。
- 二、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請將前述原縣府補充說明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理由敘明,並建議同意計畫書第6-5頁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供梨山衛生所使用,且刪除醫院醫院醫院醫院之使用項目。
(二)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避免爭議,請將本基地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本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遵照辦理:
- 一、增列「原計畫指定用途係供榮民醫院使用,經邀請榮民醫院會商,該醫院同意變更為供梨山衛生所使用」於5-11頁。
- 二、6-5頁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供梨山衛生所使用,且刪除醫院之使用項目。
- 三、增列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1.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2.併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完竣後,本部又接獲臺中市政府函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辦理。
5民生巷東側住宅區二住宅區(0.2201)自來水事業用地(0.2201)由於本地區土地管理機關皆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所有,為避免爭議,本案建議除應將本基地管理機關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本部核定遵照辦理:增列
附件
- 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外,其餘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停車場用地(0.4402)備註:
無停車場用地編號停車場用地(0.4402)備註:
新增停車場用地編號停六據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目前無開闢停車場(停六)計畫;另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基地建築物以往係作為中央廣播電台及蔣故總統駐衛警使用,具發展文化及地方特色產業之使用,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原使用分區);本案採納市政府前述說明,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原使用分區),並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正事業及財務計畫。遵照辦理:恢復為機關用地::
機九(5-12頁)、補正事業及財務計畫。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停五西無編號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0.0750)商業區(商一)(0.0750)因商業區(商一)所捐贈土地將位於新增停車場用地編號(六)範圍內,請補充說明捐贈面積及位置(該捐贈區位應可為供利用之區位)為何?如確認捐贈面積及位置者,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如無法確認捐贈面積及位置者,建議恢復為機關用地(原使用分區),並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正事業及財務計畫。一、遵照辦理:
恢復為機關用地::機九(5-12頁)
- 附件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土地函詳附-6頁。
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松柏村北側住宅區二(0.0479)機關用地(0.0479)(供梨山消防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准照臺中市政府依據100年5月2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分隊使用)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18臺中市和平區梨山段131-2及131-3地號土地電信事業用地「電信二」(0.0997)電信專用區(不得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0.0997)一、符合本會第699次會議審決中華電信公司之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建議意見中第一類型變更處理原則,建議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免予負擔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