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81-審議事項-第1案:為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4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提會報告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81
案件id
u7PtB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4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之訴求,依據99年9年2月協商共識結論,彭秀春女士位於計畫道路截角範圍內之建物,如經充分考量無法保留,為彌補彭女士的損失,苗栗縣政府允諾將以成本價格讓售一塊最小建築面積的土地給彭女士重建房屋。朱樹先生位於計畫道路範圍之建物,如經充分考量無法保留,則依法給予補償。柯成福先生要求保留其所有建築物的意見,如果可以協調取得另一屋主之同意,縣府將會專案簽報協處。黃福記先生陳情將他的農地原地保留或保留於房屋後方的意見,因為與農地集中規劃讓售的協議不符,而無法採納。
- 二、依據行政院吳前院長100年7月13日接見民間團體聽取農地保護及土地徵收建議裁示事項,請內政部再安排都委會的委員至現地會勘,並請加邀徐世榮教授及詹順貴律師參加,提出可行的處理建議。案經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2日、9月27日、11月15日、101年3月27日赴現場勘查及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
「本案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4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之訴求,經多次召開會議研商,在公共利益、維護民眾權益及現行法令下,提出下列處理建議,後續將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報告取得共識及報請行政院核示確定後,再函請苗栗縣政府據以執行。...」,依上開會議結論特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同意依內政部營建署101年3月27日會議結論(如附錄)辦理。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營建署101101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2727日召開研商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日召開研商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日召開研商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日召開研商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案案案44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第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第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第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第44次會議結論次會議結論次會議結論次會議結論本案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4戶自救會成員希望原地保留之訴求,經多次召開會議研商,在公共利益、維護民眾權益及現行法令下,提出下列處理建議,後續將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報告取得共識及報請行政院核示確定後,再函請苗栗縣政府據以執行。
- 一、朱樹先生及彭秀春女士房屋原地保留之訴求:因朱樹先生及彭秀春女士所有之部分房屋,位於計畫道路上,基於都市計畫合理性及都市長遠發展,建議維持該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對於房屋原地保留之訴求,雖然其他區段徵收範圍內地主會質疑其公平性,亦可能有其他類似案例要求比照辦理,惟基於1.詹律師順貴表示本案土地位於公義路旁,業經2次以上徵收。2.與會代表提出其他道路用地開闢亦有俟日後建物改建時,再自行拆除建物留設道路之情形。3.貫徹行政院吳前院長99年8月17日會見苗栗縣大埔農地農戶代表會議研商結論(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領抵價地者,其所有之原建物及基地同意原位置保留,基地部分辦理專案讓售)(如附件一)等理由,有關朱樹先生及彭秀春女士位於道路用地上之原有合法房屋,建議暫時原位置保留,在未依計畫道路開闢前,請苗栗縣政府設置相關安全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以維行車安全。
- 二、柯成福先生要求保留其建築物的意見:
(一)依前開行政院吳前院長99年8月17日研商結論,該建物所座落之土地得否改以劃設零星農業區,報請行政院同意專案讓售方式處理(非屬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申請既成建築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情形),以保留柯成福先生所有之一半建物乙節,經苗栗縣政府考量正當性、公平性、合理性及符合絕大多數申領抵價地地主權益原則,以101年2月13日府商都字第1010027177號函(如附件二)表示不宜採行。
(二)柯成福先生已完成申領抵價地,該建物所在土地現行都市計畫為住宅區,係屬區段徵收範圍內建物原位置保留問題,因柯成福先生僅有一半建物所有權,未取得另一半建物所有權人郭淑莉小姐之同意,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致該建築改良物有安全之虞,依「苗栗縣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段徵收申請既成建築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如附件三),不得核准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如果柯成福先生確實無法取得另一半建物所有權人郭淑莉小姐之同意,建請依法領取抵價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 三、黃福記先生陳情將他的農地原地保留或保留於房屋後方的意見:
(一)因為與前開行政院吳前院長99年8月17日會見苗栗縣大埔農地農戶代表會議研商結論(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申領抵價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農地,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集中劃設農用土地)不符,且個別農戶希望所有農地與建物原地一起保留之議題,目前無法提出可適用於其他類似案例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而無法採納,建請黃福記先生儘速提出申請,確定專案讓售農業區土地位置,以保障其權益。
(二)至於黃福記先生所有現行零星農業區再酌予增加面積,將其土地形狀調整為較方整,讓土地較好利用乙節,請縣府研提具體變更內容,儘速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附件一行政院吳前院長99年8月17日會見苗栗縣大埔農地農戶代表會議研商結論附件二苗栗縣政府101年2月13日府商都字第1010027177號函附件三苗栗縣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區段徵收申請既成建築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查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