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41-審議事項-第10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醫療用地為廣場用地、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41
案件id
Ce1p4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前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7月28日第344次及99年9月29日第34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9年11月2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9007069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於99年12月29日召開第1次會議後,嗣因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該府再提請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11日第3次會議審議修正後通過,續召開本案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顏前委員秀吉、李前委員正?、王前委員秀娟、林委員?明、蕭委員輔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顏前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於99年12月29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王前委員秀娟任期已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u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於100年7月12日、100年12月14日、101年5月1日召開3次聽取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1年6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2559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101年5月1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詳附錄】,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增列建議事項:請高雄市政府考量是否確需開闢12公尺寬之道路,在足?因應該路段交通量需求及道路:務水準之前提下,可否全線先開闢為9公尺寬之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另查本會專案小組100年12月14日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對於本道路路線線型調整,係採「確保醫院安全」亦須兼?「路線北側仍應儘量避免拆除合法建築物」之折?方案,變更後仍將造成本道路線型寬窄不一致之情形,為確保交通行車安全,該次專案小組會議已建議請高雄市政府應儘速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與會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目前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刻正討論「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中,基於本道路位於3處都市計畫區交界處,且民國99年12月25日前係以高雄市及高雄縣兩處獨立行政轄區作X考,目前兩處行政轄區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應重新考量3處都市計畫區問發展s合問題,該地區通盤檢討案中如擬將本道路工程路線北側農業區,以整體開發方式者,則請重新考量本道路交通:務水準,予以重新檢討規劃本道寬度。
(二)基於因中山高速公路 ?而將本區域分割為2處生活n系統,如都市發展仍繼續成長,則2處生活n系統勢必相互依賴及往來,進而必須?過道路系統,連接2處生活n,請評估以整中山高速公路沿線兩側生活n交通系統,予以通盤考量劃設 ?性道路之最k區位與路 ?,以利g道本變更路段之交通量。
- 二、下列各點計畫書內容,請補正。
(一)高雄市都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計畫書第1頁,案由、申請單位、變更單位、計畫範圍、變更類別、法令依據等內容,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重新?j內容。
(二)高雄市都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及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3處計書書內,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改內容所標示之刪除線及其文字,請刪除。
【附錄】101年5月1日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 一、為「確保醫療安全」兼?「交通安全」之前提,及基於下列理由,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101年4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1216700號函所送路線修正方案(*總機房前道路為9公尺,其餘部分採L交之方式,恢復為12公尺,詳附件)及對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紀錄處理情形對照表內容。
(一)考量高雄*民總醫院為高雄地區重要防災、救災場所,如維持高雄市政府原報部之部分醫療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該院表示新劃設12寬度道路路線,勢將拆除院區圍E內側,該地面下 ?設有高?電;管線,係供全院給水及消防?E、?遠x(太平間)、動物實M室電力之變電站線路,是該醫院院區之維生電力系統,影響該院營運及p?生命安全,及每日住院、門?及醫療作業人員上萬人次之之醫療用水安全之?慮,同意採納該院意見應以「p人安全」為第1考量,爰採避開*總院區之維生電力系統地面下設置之位置。
(二)本道路路線線型調整,係採「確保醫院安全」亦須兼?「路線北側仍應儘量避免拆除合法建築物」之折?方案,變更後仍將造成本道路線型寬窄不一致情形,為確保交通行車安全,請高雄市政府應儘速依下列各點辦理。
1.據100年4月14日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與會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目前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刻正討論「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中,基於本道路位於3處都市計畫區交界處,且民國99年12月25日前係以高雄市及高雄縣兩處獨立行政轄區作X考,目前兩處行政轄區已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應重新考量3處都市計畫區問發展s合問題,該地區通盤檢討案中如擬將本道路工程路線北側農業區,以整體開發方式者,則請重新考量本道路交通:務水準,予以重新檢討規劃本道寬度。
2.基於因中山高速公路 ?而將本區域分割為2處生活n系統,如都市發展仍繼續成長,則2處生活n系統勢必相互依賴及往來,進而必須?過道路系統,連接2處生活n,請評估以整中山高速公路沿線兩側生活n交通系統,予以通盤考量劃設 ?性道路之最k區位與路 ?,以利g道本變更路段之交通量。遵照辦理,依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處理情形對照表內容修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
- 二、本案經4次專案小組會議充分討論後,請高雄市政府依照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修正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2份(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一)本道路劃設路線由中山高速公路下方 交 ?部分:1.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於會中說明,建議將該局於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所提書面意見修正為:
(1)本案因高雄市政府?改採管?工法設計施工,無涉及路堤開挖造成高速公路改道之交維問題,由市政府主政辦理。
(2)本局?成立配合小組並協w審查高雄市政府提送高速公路安全遵照辦理。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相關之結構設計資料及施工安全(含鄎q測)計畫。
(3)另本局?擬定『國道高速公路 交道路 、翓?橋<拓寬改建辦理原則』,於101年3月26日陳報交通部,俟核定結果函覆相關單位。
(4)至於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三,有關『俟交通部核定「後港巷<拓寬工程」整體計畫書』...將交通部核定公文納入計畫書,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審議。』乙節,原係因<拓寬位處國道1號耦金系統南下減速北上加速車道路段,施工交維具高度複雜性及危險性,惟經查尚無報部核定之規定,且高雄市政府?提管?工法,對國道交維衝擊?大酭降低,請依前述第2項意見修正。
2.參採以上書面意見,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建議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依101年3月26日交通部臺灣國道高速公路局陳報交通部核定『國道高速公路 交道路 、翓?橋<拓寬改建辦理原則』辦理協w審查同意高雄市政府提送「後港巷<拓寬工程」高速公路安全相關之結構設計資料及施工安全(含鄎q測)計畫等資料(含<兩側道路(高53線)路寬不等(約4t9M寬)之拓寬與折路線拉順等事項)後,將前開審查同意公文納入計畫書,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
(二)本道路劃設路線係沿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內八-12 n道路後,以?形之道路型式順接拓寬澄清湖特定計畫區內鄉道高53線(現道路寬度約4 n至6 n)之後港巷12 n道路,再銜接?高速公路下寬3 n高2 n<?,且一併配合拓寬該<?3公尺道路為12 n,最直接受益者應為後港自辦重劃b備會以市地重劃開發之住宅區,惟重劃共同負擔僅後港自辦重劃b備會負擔小部分連外道路銜接到本案12 n道路費用及綠地開闢工程費用,建議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與該後港自辦重劃b備會研商後提出之方案,依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將本自辦重劃區臨接後港巷之路段至道路中心線一併列入本重劃區共同負擔取得及開闢(增加負擔用地面積:401.45平方公尺,新增加工程費用:約182萬元、用地費用約:337萬元,合計增加負擔費用:519萬元),以維受益者負擔原則,於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已作調整,請先行向市地重劃主管機關申請調整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後,將審核通過文件一併納入計畫書,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遵照辦理,於「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廣場用地、綠地;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綠地、住宅區暨計畫範圍線調整)(配合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案計畫書」頁17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
(三)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及澄清湖特定區計畫2處都市計畫交界處都市計畫圖範圍重疊,為利前述2處都市計畫圖銜接,因此以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計畫範圍線為基準,調整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範圍線,請將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調整前後計畫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符合規定。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頁12、13之內容。
(四)有關計畫書、圖,請查明修正部分:
1.高雄市都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1)實施進度與經費表內預定完成年限,與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及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2處,不一致,遵照辦理,均調整計畫年期一致為101年。
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請查明更正。
(2)請補充本案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配合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相關認定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遵照辦理,本案計畫書變更都市計畫摘要表內容。
(3)計畫書?頁及計畫圖 面,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人及主管人員核章,以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6條規定。遵照辦理。
2.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及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2處,實施進度與經費表內預定完成年限,與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不一致,請查明更正。遵照辦理,均調整計畫年期一致為101年。
((((五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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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99年年年年1212月月月月3131日高總補字第日高總補字第日高總補字第日高總補字第0990021072號函陳情號函陳情號函陳情號函陳情內容內容內容內容100年年年年1212月月月月3131日高總補字日高總補字日高總補字日高總補字第第第第號函陳情內號函陳情內號函陳情內號函陳情內容容容容初步建議初步建議初步建議初步建議逕行政院國H退除?官n輔導委員會高雄*民總醫院(行政院國 H退除?官n輔導委員會高雄*民總醫院99年12月31日高總補字第72函送本署)高雄市政府為鄉道高53線(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因部分醫療用地計畫變更為廣場用地、道路用地,除宜重影響本院變電給水及p?生命外,且未提列取得本院土地之補償費,茲提出異議如下。
(一)影響醫療作業及p?生命安全:案內擬撥用之鄰近本院淨水場圍E用地,該地下 ?設有高?電;管線係供全院給水及消防?E、?遠x(太平間)、動物實M室電力之便電站線路,嚴重影響本院營運及p?生命安全,每日住院、門?及醫療作業人員上萬人次之醫療用水安全。
(二)拓寬之適切性:查既設高速公路兩側之<?寬度約3公尺,案內後港巷拓寬約12公尺,無wg解交通_?,請考量於本計畫區北側另闢醷代道路,以g解當地通量,建議調整為7公尺,以避開本院淨水場及變電站 ?之(一)案高雄市工務局邀集本院等單位於100年9月15日召開「研商仁武後港巷都市計畫變更案*總院區路線方案」協調會議,決議採下列兩方案併報貴部審議。
(如附件)1.方案一:維持原12公尺路型規劃內容,部分路段縮減路寬為11公尺。
2.方案二:維持12公尺路寬,部分路段往北C移3公尺。
(二)案經審視高雄市政府100年11月16日高是四維都發規字第1000126608號函提送貴部營建署之資料,除原列方案一、二外,尚附帶未達共識之「採原公展方案(即原規劃沿本院竟水場旁水溝拓寬)」建議,有違於上同初步建議意見一。
高?電;管線。
(三)用地安全:另乙處所撥用部分土地洽位於銜接本院?舍區及醫療區之主要通道,嚴重影響本院醫護人員通行安全,建議請重劃單位研議設置人行地下道,以確保用路安全。
(四)未列取得本院之補償費:本院屬「特種基金單位」,依「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及無償劃分原則」,應辦理有償撥用,故取得本院土地面積1 -489平方公尺,應按當期公告現值為準及地上建築物改良物計算補償費。預估補償費約需3000餘萬元,未列入該項費用,應重新估算取得用地之成本。開會議決議事項;此本院針對「原公展方案」拓寬道路,以避免嚴重危急本院p人安全及影響醫院財務營運。
- 三、建議事項:
(一)依本部100年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高雄*民總醫院為高雄地區重要防災、救災場所,整體院區僅1條回路電力系統,倘發生單1電力系統路?斷時,恐有安全之?慮,建議該院可考量增加另1路電力系統,以備不時之需。
(二)本道路劃設路線係沿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內八-12 n道路後,以三-15 n道路往西銜接*總路,將高雄*民總醫院醫療院區與員工?舍區一分為二,建議?過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方式連接2區域,以維護醫療人員 ?2區域之安全。
(三)本次回復資料附圖一修正後路型暨道路斷面形式示意圖部分, c- c7 ?面圖及 d- d7 ?面圖右側混合車到地面下設計側溝,建議?過道路設計方式排除「側溝造成路面不平整」問題,以維行車安全。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年年年年月月月月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號號號號函所送路線修正方案函所送路線修正方案函所送路線修正方案函所送路線修正方案附圖一附圖一附圖一附圖一修正後路型暨道路斷面形式示意圖修正後路型暨道路斷面形式示意圖修正後路型暨道路斷面形式示意圖修正後路型暨道路斷面形式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