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41-審議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41
案件id
CgZBP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7年5月22日第267次會議及97年7月3日第26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7年11月12日南市都劃第0971654868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王前委員秀娟、林前委員秋綿、黃前委員德治、孫前委員寶鉅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復於97年12月5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臺南市政府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8年5月5日第706次會議會報告決定略以:「一、洽悉,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臺南市政府97年12月22日南市都劃字第09716564020號函送下列陳情意見,併前項意見辦理。」。
- 七、案經臺南市政府98年8月6日南市都劃字第09816539220號函補充相關資料,因專案小組召集人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秀娟、顏前委員秀吉、黃前委員德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委員輔導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前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經98年9月1日、9月21日、99年7月22日召開第2、3、4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無具體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經臺南市政府99年10月20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4663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99年11月30日第744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99年10月20日南市都劃字第0991654663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一-4案(擬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商業區),因土地為公有,且為維持體育場用地之完整性,不宜變更,應維持原計畫。至於如涉有違法情事,請臺南市政府依法辦理。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二-1案(擬變更農業區為商業區及公園用地),因涉及農業區變更及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暫予保留,另案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併同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2、本案區段徵收之必要性及公益性,應先送請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提供意見。
(三)與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略有不同之下列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容,經臺南市政府查核後,同意依照該府99年10月20日函送計畫書、圖通過。
1、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一-3案內商122商業區部分,經臺南市政府依細部計畫商業區範圍重新套繪,據以修正主要計畫圖變更範圍。
2、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五-6案,『機82』機關用地原擬供消防局使用,經臺南市政府基於現況係供消防局及警察局共同使用之理由,增列得供警察局使用。
3、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1、四─2、四─3、四─6、五─4、五─5、五─10、五─11、五─13、六─1、六─2、六─4、七─1、七─2、七─4等15案,經臺南市政府依變更計畫圖重新檢視後,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內相關內容。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範圍狹小之變更內容,請儘可能以示意圖方式,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 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八、復經臺南市政府101年6月6日府都綜字第1010464625號函檢送相關資料(含補辦公開展覽陳情意見)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市府研析意見市府研析意見市府研析意見市府研析意見補案公展人陳4??等6人計畫道路於宗(專)23宗教專用區西側銜接至明興路之彎路段,應予截彎取直。
"避路側電台用地之一角,突I出公家計劃C?公家,且不?公共危險之威權鄡作。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補案公展人陳5??畫道路計畫道路變更第六應予以取直,就車輛行?安全性考量。
建議以原有產業道路兩邊擴寬,對本案劃為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較公平性。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補案公展人陳6郭?畫道路為南市都綜字第18M道路調整研商會,該方案本人成,但其中有部份極其不合理,就此本案提出異議如下:
1.設明興路口D為A點,銜接私人? c?之路口為B點,該段距離內s在道路使用安全標準內,不予取直採就現況:兩側平均拓寬較為合情合理及公平。
2.100.07.20日都委會會議-通盤檢討會影視片中,發現私人? c?之路口為B點往東之銜接道路段,7設計畫道路拓寬為18M,全部往北拓寬I有違公平公正原則,且舊農路南側似還留下舊有道路用地,規劃如果是這樣,更是不合理。
3.? c?為一私人 ?廟,何德不須負擔拓寬道路之用地,7 w宗教之名以規避土地分配之實,I有失公允及?法律E?之.,應視同一般土地參與分配。
4.就此本人提出以上異議,請貴局能考量現況及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原則,能如所陳,予以更正。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補案公展人陳7郭?等11人畫道路一、復貴局100年7月26日南市都綜字第1000560458號函
- 二、前函會議紀錄係採wt方式,茲補充條列式重要提議如下:因提議人?名有些不詳,未便全紀錄。
提議(1)人(0?):可否請貴局將當初作彎設計之原由:一說明。
林惠科長@:確為避開中華電信E角才如此設計。
0?提:W是政府的土地都不能使用,完全由人民來負擔,是不合理的,為求交通安全,請市府採直線設計,不要P考慮經過的地是T的,若經過的地是我的,我也不會反對。
提議(2):請採截彎取直即方案2,以策交通安全,否則一發生交通事故,市政府是要負責國]的。
提議(3):請採直線設計,即方案2,以符合公共利益。
提議(4):請維持原來設計,即方案1,政府設計道路[可改來改P。
提議(5):若依方案2開發,則我的土地即將完全變為道路用地。
提議(6)人(郭?):本日之「研商會議」為防止無法達成共識,請?以道路交通行車之安全性,方便性,合理性來研商,?以?一特定個人或單位之立場出發,作為討論之根據。
提議人(7)(郭?):近年來新開闢之道路,為求符合安全與便捷,只有將舊社區之彎道路截彎取直(即方案2),未曾有新設計之道路刻意設計為彎形狀,此與公共利益相 ?離。
提議人(8)("?):若是為中華電信而採彎設計,即為已經是民營化的公司,而?棄交通安全與社會公益實為不妥。
提議人(9)(??):開闢道路?百年大計,[可草率行之,請照?用路大眾之行車安全與方便,請照?用路大眾之類車安全與方便。
上開提議2~9林惠科長未作說明。
最後:林惠科長9稱:放)片所I示三個方案,均經合法程序擬定,交通安全都沒問題。
提議人(10):郭?:科長可否當場z下切結書「?保證」貴局所設計的彎路面安全沒問題。
科長回@:交通安全無法保證。
結論:交通安全既無法保證,如何進行都市計畫設計?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補案公展人陳8葉?等7人畫道路「台南市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預計開闢4-70-18M計畫道路,以連接明興路與永成路。該計畫於100年6月1日至7月1日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有人建議該路段自宗(專)23區宗教專用區西側銜接至明興路之彎路段予以取直。惟該調整方案影響地主權益甚鉅。建請市府仍依原依原定變更計畫方案進行變更,以維護當地居民及地主權益。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補案公展人陳9黃?等4人畫道路1.民陳情,為免農地遭變更為道路用地翤以將道路北移,以截彎取直為由陳情,(市府都市計畫局於7月20日邀集地主關係人說明)I故當初多位專家多元考量之因素實在不可行。
樹路相接,該段又有1號電信專區及現有巷道問題之多方考量,翤以符合安全係數小彎道為設計,考量之^密可想而知;若以道路安全考量,更能藉此彎道由東向西進入鄹樹舊社區的車量緩衝減速。
2.如以人民陳情方案3(依現有巷道往兩側拓寬)但到23號宗教專區時又單邊北拓18M,屆時還是無法排除公平疑慮。
故陳情等人:建議採補辦公展方案(方案1)原計畫施行。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人及陳情人及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陳情內容台南市都委台南市都委台南市都委台南市都委會決議會決議會決議會決議市府研析意見補案公展人陳郭君等11人計畫道路1.函送對100年8月12日召開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其中報告第一案「變更台南市南新補增加陳情「採截彎取直之第2方案」,請轉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審議之參考。
計,進一步說明:即當車行由東向西時,先是醹西南方向前進,到達「電專1」約90度E角前,q即改向醹西北方向行?,因中華電信高度圍E及鄰近土地建物??視線,完全看不見對方來車情況,反向,即車行由西醹東前進時,則先是向東南到轉彎處再轉醹東北方向行?,亦是完全看不見對方來車,如此?向彎道路當車速在速限50公里/小時或50公里/小時以上之車行,[18M道路,?解86號東西向?速道路車?之D能大為降低。
- 三、再者該轉彎處P-且約距離百公尺即與明興路交接,行車更加危險與困難。
- 四、若於此次所辦理之調整,即改採截彎取直即方案2,變更設計,所遭翩之難度及1出之社會成本,較之,將來開闢後始發現設計錯誤,重新更正要簡單得多,且其1出之社會成本……
- 五、據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證實,該路段之所以採彎設計,確為避開中華電信之E角,但依據N.C.C提供之資料I示,中華電信鄹樹電台?有土地1.45公頃即1.45*3025>4386坪,酭員廣大,P?一E角,尚存有大塊地皮,且該台之主要用途為建造基地台,已建設完成使用多年,該路段之截彎取直並不影響其電信作業。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補案公展人陳鄭君等2人興路之彎路段,應予截彎取直,建請採納修正,請查照。
社區之車?的新計畫道路。
4.究其原因非?清q明白為:
(1)若道路計畫能依?理即合乎安全、方便、合理,採直線設計就算用到私人土地也沒有異議。
(2)但若台南市政府一開始即未能秉持「超、公正、公平」原則,刻意為?個人或單位:彎道路之設計,則無論地方人士或地主,試問何人願意見到交通事故??,甚至車?人?之C,爭議。
5.但台南市政府於?發爭議後,卻不予以處理,將全案移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理結案了事。
6.地方人士對於台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承辦該項作業之L勞有目共?,雖?點難免仍給予高度?定。
7.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在不清q地方需求與情況下,委員O公審理該案,所遭翩之困難度不言而酅。
8.但開闢道路?百年大計,惟恐不再有機會表達地方人士及O地主之心?,懇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來安全與方便,終止爭議。
人陳2處理併補案公展人陳2處理附件臺南市政府101年6月6日府都綜字第101046462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