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01-審議事項-第4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01
案件id
QSuLT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2月28日第36屆第8次會議、99年5月10日第37屆第3次會議及99年9月30日第37屆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9年11月5日府建城字第0990343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李委員正庸、王委員秀娟、顏委員秀吉、高委員惠雪(經濟部代表)、蔡委員玲儀(行政院環保署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於99年12月7日、100年6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王前委員秀娟任期已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李委員正庸接續擔任召集人及彭委員光輝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於100年10月11日、101年4月20日、101年6月14日召開3次聽取簡報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7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15502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作為前述條文內規定之相關使用。
(4)查公開展覽計畫書未有本項變更內容,請查明補正變更面積。
2.併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先公司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10辦理。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及條次依序調整應予修正外,其餘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新計畫(縣都委會審議後)變更理由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
- 二、本風景特定區內設置下列各使用分區或用地:
(一)遊樂區(二)山地文化區(三)觀光果園區(四)露營區(五)旅館區、丙種旅館區(六)住宅區(七)商業區(八)農業區(九)乙種工業區(十)青年活動中心區(十一)保護區(十二)特別保護區(十三)宗教專用區(十四)行水區(十五)學校用地(十六)機關用地(十七)零售市場用地(十八)加油站用地(十九)車站用地(二十)公園用地(二十一)自來水事業用地(二十二)停車場用地(二十三)污水處裡廠用地(二十四)道路用地
- 二、本風景特定區內設置下列各使用分區或用地:
(一)遊樂區(二)原住民文化園區(三)觀光果園區(四)露營區(五)旅館區(六)丙種旅館區(七)住宅區(八)商業區(九)加油站專用區(十)郵政專用區(十一)宗教專用區(十二)農業區(十三)保護區(十四)特別保護區(十五)河川區(十六)河川區(兼供道路用地)(十七)學校用地(十八)機關用地(十九)公園用地(二十)綠地(二十一)自來水事業用地(二十二)停車場用地(二十三)電路鐵塔用地(二十四)道路用地配合變更編號第五案、第八案、第十案、第十二案、第十三案、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二十一案增刪新計畫各使用分區或用地項目。
1.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2)左列(二十三)污水處「裡」廠用地之文字錯誤,請修正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2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同初步建議意見一-(二)。詳計畫書附錄7-28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十三、郵政專用區專供郵局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配合變更編號第十五案新增。建議除左列十三(三)條文,修正為「(三)郵政詳計畫書附錄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原條文新計畫(縣都委會審議後)變更理由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郵政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專用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30頁。
建議意見辦理。
十五、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
(四)機關用地四與機關用地八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得為旅遊服務設施使用。十四、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配合變更編號第十五案刪除「(四)機關用地四與機關用地八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得為旅遊服務設施使用。」。
建議除左列十四(三)條文,修正為「(三)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詳計畫書附錄7-31頁。
十八、污水處裡廠用地供興築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並應整體規劃,以景觀植栽設計手法加以美化綠化,與週遭環境相配合,其土地及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三)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與植栽綠化。刪除配合變更編號第八案及第十四案刪除。
1.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納入第二階段辦理。
(1)左列(二十三)污水處「裡」廠用地之文字錯誤,請修正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2)左列十四(三)條文,修正為「(三)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與植栽綠化。」,其詳計畫書附錄7-27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原條文新計畫(縣都委會審議後)變更理由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同初步建議意見一-(二)。
十九、自來水事業用地專供自來水事業單位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自來水事業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與植栽綠化。十五、自來水事業用地專供自來水事業單位建築及其相關設施之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二)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自來水事業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與植栽綠化。條次調整建議除左列十九(三)條文,修正為「(三)自來水事業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外,其餘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詳計畫書第7-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二十一、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應有完善之污水、廢棄物處理設施及位置,於申請核准時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營業使用。
十七、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申請建築時,均應提臺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
1.明訂審核單位。
2.條次調整。
1.建議左列二十一條文,維持原條文:「二十一、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應有完善之污水、廢棄物處理設施及位置,於申請核准時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營業使用。」2.建議增列條文為:「十七、旅館區及丙種旅館區申請建築時,均應提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核。
」詳計畫書附錄7-31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二十五、為避免震災造成災害,本計畫區位於斷層線兩側各十五公尺範圍內之土地限制建築,其規定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不得興建。
(二)私有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二層樓,簷高不超過七公尺,但限作私有農舍或自用住宅。十九、為避免震災造成災害,本計畫區位於斷層線兩側各十五公尺範圍內之土地限制建築,其規定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不得興建。
(二)私有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二層樓,簷高不超過七公尺,但限作私有農舍或自用住宅。
條次調整建議除初步建議意見一-(一)-3,本地區位處於「稍來溪斷層」及「谷關逆斷層」,請將前述斷層帶標示於都市計畫圖上外,其餘建議准照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詳計畫書附錄7-32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原條文新計畫(縣都委會審議後)變更理由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回復意見本會決議二十六、本計畫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空間為主。刪除回歸「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管制。建議維持原條文:「二十六、本計畫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其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空間為主。」詳計畫書附錄7-32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二十七、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二十、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條次調整建議左列條文,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面積且種植、花草樹木,且上方不得有人造結構物,下方不得為人工地盤。」詳計畫書附錄7-32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二十八、凡於本風景特定區內申請建築,經提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時,應邀請梨山風景區管理所會審。二十一、凡於本風景特定區內申請建築,經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時,應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會審。1.刪除「台中縣」。
2.梨山風景區管理所已改編為梨山管理站,隸於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3.條次調整。
建議左列條文,修正為:「二十
- 一、凡於本風景特定區內申請建築,經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時,應邀請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會審。」詳計畫書附錄7-32頁。
業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惠來谷關溫泉會館公園用地(六)即為風景特定區,變更為遊憩區,更符合資源之有效利用。
原公園預定地(六),建議變更為遊憩區。經參酌內政部營建署年度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台中縣谷關調查區」調查報告,公園預定地(六)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中高潛感區及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低利用潛力區及很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高風險區,建議儘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不宜開發,局部地區若要僅能作低密度之開發,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六)。
谷關段125-5地號陳情土地為觀光果園區,此地沒有水源,果園不宜。
請改遊憩用地。
陳情土地經查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中低潛感區及中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中利用潛力區及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中高風險區,為顧及水土保持,避免土地過度開發,造成地滑危險,建議儘量維持現狀,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觀光果園區。
2胡順德谷關段171-1、171-2、171地號陳情土地地勢太高,不宜作加油站。
建議遷移他處。
為提供谷關地區遊客及民眾汽機車加油需求,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
1.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由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3案。
3汶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賴志明谷關段96-5,96-14,96-16地號本公司自民國年起承租8筆土地(都市計畫逕為分割為14筆)如附件,上述3筆土地分區使用為公園用地,本公司亦本低度開發原則,30多年來盡力維持原貌,僅供遊客休憩用途。將左述地號變更為遊樂區,方便本公司維護管理。
所陳土地位於稍來登山步道起點且位於制高點為高階台地,因同時有良好之林相及景觀視野是遊客駐足戶外停憩之優良場域,建議維持現狀,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
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五)。
四季溫泉會館谷關段公園預定地(六)因溫泉巷已列為溫泉保護區,飯店都集中於古靈寺附近,造成停車空間不足及缺乏遊憩區。
公園預定地(六)建議變更為遊憩區及部分停車場用地。
併逕1案。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六)。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5統一渡假村李承修谷關段144-1、143-3、143-5、143-8、143-9、143-11、143-23地號左述七筆地號緊臨台8線,其地點、大小、位置不適合露營活動,且與谷關觀光多為旅館住宿消費模式相異,為利於地區發展,建請變更為丙種旅館區。建議變更為丙種旅館區。
陳情土地經查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中高潛感區及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低利用潛力區及很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高風險區,建議儘量保持原有地形地貌,不宜開發,局部地區若要僅能作低密度之開發,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露營區。
6谷關社區發展協會谷關段101-10、101-12、101-21地號該土地自第二次通盤檢討後,即因台中縣政府開設溫泉巷8米道路,目前土地已緊臨8米道路旁,目前尚劃設為保護區,但因道路開闢後,已成為面臨8米道路土地,並無保護區劃設之考量。因道路開闢後,土地位於谷關風景區集中地,請考量為無風險因素,並面臨米道路。請准變更為旅館區或丙種旅館區,以促進風景區之發展。陳情土地經查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中低潛感區及中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中利用潛力區及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中高風險區,另陳情土地建物於七二水災嚴重沖毀,且緊鄰行水區,為顧及水土保持及避免造成二次災害,建議儘量維持現狀,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7谷關溫泉飯店張玉樁谷關段、123、123-1、161、161-1、163、163-2、164地號陳情土地現作為農業使用,對谷關發展形成障礙,懇請上級考慮變更為旅館用地,以利谷關之發展。
為因應台八線谷關→梨山即將通車,預估會有大批陸客進駐谷關,飯店住房將供不應求,建請上級放寬谷關地區之建物容積率,以利谷關之發展。陳情土地經查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中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高風險區,為顧及水土保持,避免土地過度開發,造成地滑危險,建議儘量維持現狀,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部分觀光果園區及部分都市計畫外。
谷關段104-5、137-6、174-3等三筆土地本公司原保留土地,於93年7月2日水災後原民會即停止續租。呈請協助辦理續租。
非屬本次檢討範圍,不予討論。
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非屬本次檢討範圍,本案未便錄案。
8龍谷觀光飯店陳文吉谷關段及164等2筆土地谷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土地,原為農地種植果樹。
呈請協助變更為旅館區。
併逕7案。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部分觀光果園區及部分都市計畫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9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谷關工務段谷關段84-3、84-4地號陳情土地係本工務段管有土地,為使管用合一。
請由道路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1.查谷關段84-4地號現況屬台八線現有道路上,計畫道路確有其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
2.查谷關段84-3地號,現行計畫分區為保護區,又查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中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高風險區,為顧及水土保持,避免土地過度開發,造成地滑危險,建議儘量維持現狀,故本案未便採納建議維持原計畫。
1.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谷關段84-4地號土地部分,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谷關段84-3地號土地部分,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9。
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先公司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先公司1.本公司自68年即租用旨揭區域,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設,成立「龍谷天然遊樂區」,可謂首開國內「森林遊樂園」之驅。後歷經88年「921地震」與93年「72水災」高降雨量雙重摧殘,雖致園區林道及原附設之相關遊憩設施損毀,在遵其山林自然生息之指導,報准暫緩並已無及不再設置任何設施。
2.期間本公司仍不定時派員勘驗復育情形,且幸蒙東勢林管處自災後即對稍來溪與周邊林地陸續辦理2期治理工程及水工構造,另第三河川局亦於98年完成河川全面疏濬。在前述單位多年水保與防洪等作為下,沿線植生及基腳保護狀況良好,林地茂密,顯見治理工程已發揮實效。而目前林道中斷部分,亦為溪床開放「陸客自由行」加上「來台觀光突破1千萬人次」之信心目標,在在顯示政府推動觀光發展之決心。現配合「台8線」中橫公路段復通在即,吾者亦有心將其恢復原有景象,其利用此優美之瀑布等地理景觀及林相,必將可帶來無限之觀光效益。因此,建請貴府明察,並協助爭取維持原「遊樂區」之劃設,藉由業者協助維護、甚而主動進行災後復原,以其隨時監管山林狀況,間接節省國家資源,實百利無一害。建議同意採納,暫時維持「遊樂區」。
1.陳情土地經查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很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高風險區,另陳情土地相關設施於七二水災嚴重沖毀,且緊鄰行水區,為顧及水土保持及避免造成二次災害,建議應加強造林並遷移代表性之遊樂設施至安全地點。
2.鑑於龍谷遊樂區歷史悠久,對於谷關地區之觀光發展有一定貢獻,並為維護遊客安全,龍谷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21地震過後亦配合封閉龍谷吊橋,且未再私設任何設施。
3.龍谷遊樂區相對於谷關地區有其歷史地位,有良好之地理景觀及林相,應給予重生之機會。
1.變更「遊樂區」為「保護區」。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5。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路段原即採沿山壁而建,係遭驟間雨量暴增、溪水暴漲沖毀無法通行而非山壁崩塌或屬高風險區域。
3.綜陳所述,「龍谷遊樂區」不僅有其歷史意義,更為谷關甚至台中地區之特色景點。鑑此,原台中縣政府亦支持維持原有「遊樂區」之劃設,因而未列入於公開展覽計畫書圖中變更,即是冀望重生後,可帶動本地未來發展,而今縣市已合併,相信貴府,亦應有所同感。
理嘉投資有限公司(劉金生、黃美雪)和平區谷關段94-5、94-7、94-9、94-10地號1.原停(四)位置稍做調整即可興建停車場,配合囊底路停車、迴車都方便。
2.停(四)公共設施的開發強制要求原住民地主自行開發,是公部門財政困難,亦或是官方不了解地方百姓疾苦。
3.陳情人需於停(四)開闢後使得申請旅館區建築,這是停(四)公共設施與私有地開發的相互牽制,有礙於地方建設的進度與良善利益。
1.建議停(四)位置留在原處與偏移的現況計劃道路稍作調整即可。
2.建議編列預算補助地方完成公共建設。
3.停(四)公共設施與私有土地開發不應相互牽制,建議可以開發計畫各自進行開發,以爭取時間與效率。未便採納理由:
原停(四)位置經查環境地質評估及山崩潛感分析屬中高潛感區、土地利用潛力分析屬低利用潛力區,安全風險劃分應屬中高風險區,建議依原台中縣送部變更內容辦理。1.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
2.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惠來建設(股)公司谷關段96-8、99-2地號(公園用地六)該區域因道路阻隔且面積狹長,且周圍已皆為自然景觀步道,如再列為公園用地其效益不大。
1.該區域因考量現有已開發之地形優勢及觀光旅館發展永續經營之契機,建議將此地目更改為遊憩用地。
2.建請貴府體察民意以期通盤檢討能發揮最有利價值。併逕1案。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公園用地(六)。
胡順德谷關段125、125-4及128-7地號等3筆土地土地位置: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一段分校巷。
土地分區:谷關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住宅區。1.和平區谷關段125、125-4及128-7地號等3筆土地現況為旅館使用,並經臺中市和平區公所准予租用及臺中市政府准予籌設許可旅館使用。
2.為符合土地使用現況及土地使用分區容許項目。
3.為提昇谷關遊憩區之遊憩服務品質,有效利用現有土地資源做最適當的規劃。希望能夠依現況土地使用及需求,建議將、125-4及128-7地號等3筆土地變更為旅館區。併變十七案1.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2.同變內容明細表編號17。
胡順德谷關段125-5地號等乙筆土地土地位置: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一段分校巷。
土地分區:谷關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觀光果園區。1.和平區谷關段125-5地號等乙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谷關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觀光果園區,土地因鄰近旅館區,可提供旅館之附屬設施使用,並達到完整提供足夠相關土地需求之發展。
2.為提昇谷關遊憩區之遊憩服務品質,有效利用現有土地資源做最適當的規劃。
希望能夠依現況土地使用及需求,建議將125-5地號等乙筆土地,變更為丙種旅館區。併逕2案。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觀光果園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谷關段128-3地號位置:和平區東關路一段99、103號。
地號:臺中市和平區谷關段128-3地號。
分區:谷關風景特定區道路用地。
1.基地連接東關路的現況高差約6米,道路實際上無法做道路通行使用。
2.土地現況有四層樓建築物,作為溫泉會館使用。為能符合實際情況,擬建議將128-3地號部分,使用分區原為谷關風景特定區道路用地,變更為旅館區。併變十七案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同變內容明細表編號17。
林孝玉谷關段128-4及128-10地號位置:和平區東關路一段99、103號。
地號:臺中市和平區谷關段128-4、128-10地號。
分區:谷關風景特定區住宅區。1.土地現況有四層樓建築物,作為溫泉會館使用。
2.基地臨東關路(台8線)旁,往來車輛所帶來的噪音影響,不適於住宅區的分區。
3.能將當地溫泉旅館業者違規使用的現況,在本次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納入考量。期望能符合現有溫泉旅館使用的現況,擬建議將128-4、128-10地號原為谷關風景特定區住宅區,變更為旅館區。併變十七案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同變內容明細表編號17。
陳建森137-1地號土地被劃為機關用地,原縣府答應還地於原地主本案陳情土地原於公開展覽草案屬變更編號第12案係配合台中縣消防局第二大隊谷關分隊需要辦理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后經台中縣都委會第36屆第8次會議決議維持原計畫,但另將所需土地調整至露營區(變更編號第13案決議修正)。故陳情人所陳意見已於公開展覽期間人陳14案同意採納,維持原計畫為住宅區。1.同意採納市政府研析意見,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2.同變內容明細表編號15。
(五)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9年8月15日第492次會議審議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決議下列三項應另案辦理後再提會討論部分。
依據內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92次會議審決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決議及計畫書載本會決議
- 一、請台中縣政府就左列各點另案辦理整體規劃考量後,再提會討論。
(一)考量本計畫區觀光旅遊之市場潛在需求、環境容受力之承載及同意採納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地區第2次通盤檢討案開發行為對環境所造成負面影響,應建立開發總量管制,研訂本計畫區可允許開發作為旅遊觀光之範圍面積,及開發許可之義務負擔方式及相關管制事項。
(二)為因應本計畫區旅遊人口所衍生之交通量,應進行停車需求與供給、道路交通流量之調查及交通運輸路網之規劃,檢討劃設公共停車場,以解決假日交通壅塞問題。
(三)有關本風景特定區災後溫泉資源蘊藏變化狀況及其他自然資源之改變所可能導致未來觀光遊憩發展部分,建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重新評估檢討定位。內所劃設「旅遊開發許可區」,未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92次會議同意變更,是以,無須另案辦理,再提會討論。
- 二、有關本案說明書第三章「發展現況分析」有關遊客人數、交通系統、環境地質部分,考量最近國內實施週休二日及溫泉旅遊流行之因素,配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最新之交通資料、環境地質潛在危險之研究部分,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元月二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二一七一六號函送之會議紀錄第一案結論略以:「經交通部觀光局梨山風景區管理所說明現正由該所委託學術單位進行整體規劃研究中,時程約需一年,屆時始能提供確切之數據及規範。」,爰同意該府另案辦理後再提會討論。同意採納據原臺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第1次專案小組會中說明,本地區第3次通盤檢討案內第2章「相關計畫」及第5章「發展現況分析」已將交通部觀光局委託研究報告內容之「遊客人數」、「交通系統」、「環境地質」摘要納入敘明;已於本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容詳予補充。
- 三、有關本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廣告物、攤位之設置等相關管制條文部分,考量本風景特定區之美觀,並期塑造具有特色之人文及自然景觀風貌,及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梨山風景區管理所委託研究之「谷關溫泉區觀光產業整體發展策略之研究」報告書,併同報告書完成規劃報告後之具體建議,再另案辦理。備註: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三、建築物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地區之特殊建築風格,其斜屋頂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斜屋頂形式通則1.建築物凡面向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或山牆面應以面向該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2.前項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小於二比一且不得大於一比一(底比高)。
3.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致地面排水系統。
(二)建築物頂層部以上斜屋頂設置規定1.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屋頂層除依法應留設之避難屋頂平台外,該斜屋頂之設置應按各幢建築物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二十設置,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及屋頂突出物之投影面積。
2.五層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屋頂應按各幢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及屋頂突出物之投影面積。
- 四、廣告招牌本地區之建築物,除地面層得設置招牌廣告外,其餘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招牌廣告之高度不得超過第二樓層之窗台,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其面積不得大於地面層正面總面積的八分之一。其整棟建築物之招牌應統一規劃。
- 五、圍牆本地區住宅區、旅館區、丙種旅館區之建築基地僅准建造高度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桿或透空部分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圍牆,欄杆之牆基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
為型塑優良景觀風貌,並創造優良觀光環境,本次檢討案已研提如何維護及塑造本風景特定區之整體景觀風貌意象(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審查機制書面資料,以作為後續研訂都市設計準則之參考【詳附件九】。
【附件一】劃分計畫區土地使用計畫安全風險等級
- 一、內政部營建署98年度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台中縣谷關調查區」調查報告(一)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在「谷關調查區」位置(二)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地形本區位於雪山山脈之中部,受大甲溪及其支流之沖刷,處處懸崖深峽,刻蝕作用進行猛烈。谷關附近大甲溪兩側邊坡之山嶺均在1,700公尺以上,落差近1,000公尺。本區河谷受地殼間歇起降,在谷關附近有數階台地面;高階台地面在台電保線所附近上方,高度分別為1025公尺、980公尺及825公尺。而低階台地面,在谷關及麗陽一帶高度約780公尺。由於大甲溪及其支流水量充沛,除天輪霸外,在稍來溪溪口亦有一水壩蓄水供下游電廠發電。全區除大甲溪沿岸及南側為緩坡外,其餘多為30%以上之陡坡地形。本區坡度分析結果詳如圖2所示。
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三)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地質概述1.地層出露於谷關調查區之地層包括古第三紀的白冷層以及第四紀階地堆積層及沖積層,依地層時代之先後,自古至新分述如下圖2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區坡度分析圖2.地質構造(四)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環境地質評估1.崩塌2.基礎沈陷3.河岸侵蝕4.向源侵蝕5.洪水氾濫6.土石流(五)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山崩潛感性分析山崩潛感性分析係考量調查區內之地形、地質、崩塌歷史及基岩性質等因素,經綜合研判將區內各地發生崩塌的可能性分為低、中低、中高及高潛感性四級。
(六)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利用潛力評估將谷關調查區內各種地質災害問題綜合歸納,並考慮土地開發與災害防治成本後,評估本區各土地供都市發展之利用潛力,其結果如下。
(七)結論與建議1.谷關調查區地形陡峭,岩層裂隙發達,各種崩塌及侵蝕作用盛行,全區山崩潛感性普遍屬高,山崩潛感性較低之地區不多,縱然是山崩潛感性低之區域亦必需注意其上邊坡所潛伏之威脅,對於陡峭或裸露之坡地應儘量避免過於接近而陷於危險之中。
2.本區之交通仰賴台8線為唯一之對外連絡孔道,往梨山方向已遭地震嚴重破壞,修復確有因難;而往西通往東勢方向常因土石流而中斷於麗陽附近,使本區形成孤島。重要道路在跨越河流或溪口時,應儘量令橋墩、基座或橋面板遠離洪水線,使用張力橋或拱橋可達以上目的,費用雖然較高,但可保平安。
3.稍來溪圖幅內的龍谷遊樂區因地質構造影響,早期便出現一些崩塌跡象,在921地震時發生大型崩塌,其主要沿河谷之通道被破壞,稍來溪又在近年來發生不少土砂問題,被列為土石流敏感溪流,故此區不宜再作任何之開發利用。
4.稍來溪圖幅東南區之階地區域為谷關地區主要觀光區域,道路兩旁分佈温泉旅館,為爭取建築空間,不少業主在河岸邊坡填方構築建物,侵入河道邊緣。大甲溪水量豐沛,侵蝕力強,河岸易受侵蝕後退造成破壞,其實自然河岸是景觀的一部份,保留它才能提昇環境品質。
5.谷關圖幅西南角温泉巷橋旁之高灘地受洪水淹沒,舊有建物設施受到破壞,該處原為行水區,本有洪氾之可能,加上下游方向兩岸多有侵入河道之擴建,令河道更窄,淹沒之可能更高。該灘地應回復為自然河道的一部份作為旅客親水遊憩的一環。
6.谷關圖幅南部數個高位階地,地形較為平緩,景觀開闊,具有觀光農場發展之潛力,不過在利用時應後方漸陡之山坡為早期崩積物所形成,基礎可能有沉陷之問題,後方亦有崩塌之潛伏問題,在開發時應謹慎挑選位址為要。
【【【【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壹壹壹壹、、、、保育及確保溫泉資源之永續利用保育及確保溫泉資源之永續利用保育及確保溫泉資源之永續利用保育及確保溫泉資源之永續利用
- 一、、、、谷關地區溫泉儲集量與可使用量估算谷關地區溫泉儲集量與可使用量估算谷關地區溫泉儲集量與可使用量估算谷關地區溫泉儲集量與可使用量估算溫泉儲集量的估算有多種方法與計算公式,各種公式所需使用的計算參數不盡相同,其準確性與適用性也都受到相當的限制。由於谷關地區目前尚無完整的溫泉鑽探井抽水試驗資料,因此現階段只適合採用計算參數較簡略的方法估算本區的溫泉儲集量。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的調查研究(水利署,2003),利用體積法估計谷關地區溫泉資源的儲集量為11×106m3;年可用水量為31×104m3;日可用水量為900CMD。
- 二、、、、溫泉水總量管制具體措施溫泉水總量管制具體措施溫泉水總量管制具體措施溫泉水總量管制具體措施本地區旅館區之開發使用率62.10%及住宿區開闢率45.53%,惟本地區溫泉使用率卻已達到85.12%,如旅館區及住宿區再繼續開發,溫泉水可使用量應會入不敷出,未來除得以供水優先順序、限制配水額度及以價制量的方式,進行溫泉水總量管制外,由相關文獻中得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2005),若能鼓勵業者提高大眾池的使用配比,將能大大提升溫泉水之容受力。另配合本次通檢旅(七)全部及旅(五)部份因經過九二一大地震及七二水災嚴重破壞後,計畫預定地已不適宜作為都市發展用地,配合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可減低未來溫泉水使用量。
貳貳貳貳、、、、溫泉水溫泉水溫泉水溫泉水、、、、餐飲及停車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及其時間餐飲及停車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及其時間餐飲及停車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及其時間餐飲及停車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及其時間谷關溫泉季於每年冬季之11月開始至隔年1月止(共3個月)。
下述分析資料係「台中縣溫泉區管理計畫」所摘錄
- 一、、、、總量管制精神總量管制精神總量管制精神總量管制精神關於總量管制之實際操作方法仍以環境容受力、設施容受力等為基準,據以推估未來發展總量,並以上述容受力為基準,並考量下列準則:(一)生態的維護:土地開發以環境保護、永航發展為前提。
(二)生活品質的提昇:依據生活品質指標,計算各種發展總量。
(三)發展-需求的反映:地區總量規定應能符合地區發展與市場需求。
(四)彈性的管制:依據開發時序與公共設施提供情形進行總量管制。
- 二、、、、溫泉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溫泉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溫泉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溫泉水容受力之尖峰使用量依據95年谷關地區旅遊人數為523,310旅遊人次,尖峰日遊客量1,434人次,居住人口為1,953人,從業人口為322人,依溫泉業者調查結果,於地區旅遊一日以下者(不留宿)約佔遊客總數的23%,餘為住宿遊客77%,而非住宿遊客使用量50公升,住宿遊客240公升計,居住人口同樣以240公升計,則可得現況地區尖峰日溫泉資源使用量為766.3CMD。
A.遊客使用量:1434人×23%×50(L)=16.5CMD1434人×77%×240(L)=265CMDB.居民使用量:322人×50(L)=16.1CMD1953人×240(L)=468.7CMDC.現況尖峰日使用量:16.5+265+16.1+468.7=766.3CMD
- 三、、、、溫泉餐飲容受力溫泉餐飲容受力溫泉餐飲容受力溫泉餐飲容受力經由現地調查,目前谷關地區之溫泉旅館共計有14家,其附屬餐廳共可容納2,070人,其他餐飲業共有22家,可容納1,328人,總計約3,398人。以一日2次之座位轉換率進行計算,結果指出本區溫泉餐廳所產生之環境負荷量每日約人6,796人。
3398人×2次/日=6,796人/日(本區餐廳座位總數)(轉換率)(溫泉區餐飲環境負荷量)
- 四、、、、溫泉旅館住宿容受力溫泉旅館住宿容受力溫泉旅館住宿容受力溫泉旅館住宿容受力針對現地溫泉飯店進行房間數之調查,14間的住宿地點共有791問房間數,包含有單人房、二人房、四人房或六人房不等,本區每日總計可住2,353人。因此,本地區的住宿容受力為2,353人/日。對於谷關當地之旅館區之開發使用率約62.10%及住宿區僅開發45.53%,可針對谷關地區之旅館區及住宅區做最大之開發,亦可將部分住宅區轉型為溫泉長宿,使谷關地區之住宿容受力多增加2000人/日,進而達到可容納推估民國110年遊客量,尖峰旅遊人口之4000人/日。
- 五、、、、停車空間容受力分析停車空間容受力分析停車空間容受力分析停車空間容受力分析(一)現況調查資料:
1.私人停車數量為:大型車約40輛,小型車約為599輛。
2.谷關公有停車場:
(1)谷關立體停車場(南岸):小型車約為272輛。
(2)公有平面停車場(北岸):小型車約為20輛,大型車約為5輛。
停車空間容受力推估:
根據現地調查結果,提供當地停車之空間,即為溫泉飯店內之停車場及公有停車場,故共計可提供小型車891輛及大型車45輛,本計畫以小客車2.59人/輛、遊覽車35人/輛之平均載客量,以及每日2.5次之停車場轉換率進行推估,計算出谷關地區停車場容受力為每日9,706人。
小客車:
891輛×2.59人/輛×2.5次/日=5769人/日(小客車停車位數量)(承載率)(轉換率)(每日最高容納量)大型車:
45輛×35人/輛×2.5次/日=3937人/日(大型車停車位數量)(承載率)(轉換率)(每日最高容納量)
- 六、、、、小結小結小結小結當地溫泉資源蘊藏量尚能滿足現況需求,惟谷關溫泉區之正確溫泉水安全出水量,仍待監測井之設置及長期的監測資料才能正確評估;未來仍須有計畫使用溫泉資源,以保有溫泉資源之永續發展。
而由前述各容受力推估結果。可得現況之溫泉餐飲及停車場容受力,尚可滿足計畫年期內之尖峰遊客量;而溫泉旅館住宿則無法滿足,顯示尚有開發溫泉旅館之商機,未來本府將對溫泉旅館之開發提供足夠之誘因,以吸引溫泉業者投資。
表1容受力分析結果項目單日最高尖峰量備註溫泉餐飲6,796人/日尚能滿足計畫目標年之尖峰遊客量需求溫泉旅館住宿2,353人/日無法滿足計畫目標年之尖峰遊客量需求現況766CMD<安全使用量:900CMD溫泉產業容受力溫泉水民國110年990CMD>安全使用量:900CMD停車場容受力9,706人/日尚能滿足計畫目標年之尖峰遊客量需求註:計畫目標年(民國110年)之尖峰日遊客量為4000人次參參參參、、、、台中縣溫泉區管理計畫台中縣溫泉區管理計畫台中縣溫泉區管理計畫台中縣溫泉區管理計畫交通部98年8月14日交路(一)字第0980007503號函核定1.1.1.1.溫泉露頭溫泉露頭溫泉露頭溫泉露頭谷關地區之露頭共有三處(K1、K2、K3),均位於大甲溪兩岸溪畔(圖1),其中以K2、K3之露頭出水量最為豐沛。在民國89年10月31日的「象神颱風」發生之前,此露頭原有流量豐沛的自然湧出溫泉,並被開發成天然溫泉戲水池、露營區等遊憩場所,但民國89年10月31日遭象神颱風襲擊後,此三處溫泉露頭均遭掩埋,周邊溫泉設施也嚴重毀損。目前由於下游地區的溫泉旅館業者為取用溫泉水,於露頭附近大量掘井抽取利用,使得溫泉量日益減少。各溫泉露頭的座標位置、產狀及湧水量概況列於表2。
圖1谷關地區原始溫泉露頭分布圖資料來源:臺灣溫泉水資源之調查及開發利用。經濟部水利署(2002)表2谷關地區原有溫泉露頭產狀與湧水量概估溫泉露頭編號與名稱座標(TWD-67)溫泉產狀分布範圍或延伸長度出水量概估(CMH)水溫(℃)K-1(神駒谷)X=250314.81Y=2678237.15位於大甲溪河床的左岸,溫泉從河床K-2(神駒谷)X=250259.00Y=2678149.00溫泉沿岩層破碎帶或砂岩與板岩的岩層界面湧出K-3(谷關)X=250091.05Y=2677792.13同上20m3-5約60註註註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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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民國民國民國9191年年年年3~83~83~83~8月間調查資料月間調查資料月間調查資料月間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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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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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溫泉水資源之調查及開發利用臺灣溫泉水資源之調查及開發利用臺灣溫泉水資源之調查及開發利用臺灣溫泉水資源之調查及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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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經濟部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水利署水利署水利署((((20022002))))2.2.2.2.溫泉孔溫泉孔溫泉孔溫泉孔由於溫泉露頭已遭水災損毀湮滅,谷關溫泉業者目前使用的溫泉水均來自人工鑽鑿溫泉井,根據調查,現有使用中的溫泉井計有9口(圖3),為水舞谷關渡假溫泉館、谷關大飯店、明治溫泉大飯店、惠來谷關溫泉會館、四季溫泉會館、汶山大旅社、神木谷假期飯店等7家業者所開發;全部位於本區大甲溪的北岸,井深大多介於100至180公尺。
圖3、谷關地區現有溫泉井分布圖資料來源:台中縣溫泉區管理計畫(2009)3.3.3.3.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附件四】】】】遊客總量管制遊客總量管制遊客總量管制遊客總量管制壹、遊客總量管制分析
- 一、遊客量浮動管制推估計畫範圍內之溫泉產業及停車空間最大容納量,然比較谷關地區遊客年度統計資料,顯示目前計畫區所能提供之總量,應可滿足遊客之需求,對於未來於實施總量管制同時,亦可配合遊客量浮動管制方式,有效管理谷關地區遊憩活動之衝擊。建議在計畫區進出口附近或適當地點設置資訊看版,將其鄰近計畫區內現有遊客數量與其適合容納數量之相關資訊,以即時電子訊息方式顯示,供欲前往且在行經途中之遊客參考。當某單一各遊憩區之遊客量過多時,為減低環境衝擊時,可進行管制(限制)其進入遊客數量,同時可採取相關措施引導遊客前往其他遊憩品質現況較高、擁擠程度較低的地區。系統控制中心亦可以依季節、節日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各遊憩區遊客量容納上限,機動分配遊客量承載上限,以能適時提高遊憩設施利用程度並兼顧環境生態的保育。
- 二、例假日暨溫泉季期間實施交通管制(一)路段管制根據現況瞭解谷關地區南北岸唯一道路「溫泉巷」,假日停車空間嚴重缺乏,未來除積極興闢北岸公共立體停車場外,宜於台八線與溫泉巷入口設置「浮動管制」之輔助配套措施。
(二)高乘載管制高乘載管制之實施,係希望藉由提高其交通工具之乘載率,以減低交通工具之使用數量,進而遏止該管制路段車流之數量,減輕道路之負擔,此一交通管制之策略,對減輕道路車流之負擔,以及降低離、尖峰期間道路使用差距之成效,確實有目共睹。因此,實施高乘載管制,勢必可抑制為數眾多之車流數量,進一步紓解谷關地區之遊憩承載壓力。在高乘載管制時間方面,建議於例假日暨溫泉季期間之上午8時起至下午3時止,實施高乘載管制之措施,以降低經由進入谷關地區之車流數量。
在管制對象方面,建議以小汽車為主要之管制對象,至於其他之車型,諸如:大客車或機車,前者考量其為大眾運輸之交通工具,民眾之利用對於溫泉區內之交通問題,顯然有其顯著之益處,而其害處較為不顯著,故未將其納入管制之對象;後者考量其對於區內交通問題之影響不大,復加以,若欲將其一併納入交通管制之對象,恐怕在其配合管制措施之人力負擔上,勢必更加難以負荷,因此,亦未將其納入管制之對象。
在管制方式方面,建議於前述管制時段之內,依據所訂定之交通管制點,由高乘載管制點當地轄區警察派出所以及警察分局派駐執勤員警,負責針對過往之車輛,一一進行搭載人數之確認,凡小型車搭載之乘客滿4人者,始得放行,對於不符規定者,不予以放行進入谷關地區;此外,對於持有通行證之谷關地區居民,為避免對其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在經出示其通行證之後,亦予以放行。
貳、「系統控制中心」及「浮動管制具體措施」內容一、「系統控制中心」由参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配合台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建置。
- 二、關於浮動管制具體措施,在計畫區進出口附近或適當地點設置資訊看版,將其鄰近計畫區內現有遊客數量與其適合容納數量之相關資訊,以即時電子訊息方式顯示,供欲前往且在行經途中之遊客參考。當某單一各遊憩區之遊客量過多時,為減低環境衝擊時,可進行管制(限制)其進入遊客數量,同時可採取相關措施引導遊客前往其他遊憩品質現況較高、擁擠程度較低的地區。,可以依季節、節日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各遊憩區遊客量容納上限,機動分配遊客量承載上限,以能適時提高遊憩設施利用程度並兼顧環境生態的保育。
【【【【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附件五】】】】台台台台88線交通量調查統計分析線交通量調查統計分析線交通量調查統計分析線交通量調查統計分析表1谷關風景特定區聯外道路每日交通量統計表道路名稱起迄地名所接之都市計畫聯外道路觀測點方向往小型車大客車大貨車聯結車機車尖峰小時交通量(PCU)東1,05937714193台8線南勢~谷關谷關33K+100西1,05046602150328資料來源:公路總局99年度公路交通量調查統計表表2谷關風景特定區聯外道路服務水準分析表道路名稱現況路寬(公尺)車道數尖峰小時交通量(PCU)雙向車道容量(C)W/C服務水準台8線7232829000.13A註:依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推估【【【【附件六附件六附件六附件六】】】】谷關大橋之交通量調查資料谷關大橋之交通量調查資料谷關大橋之交通量調查資料谷關大橋之交通量調查資料
- 一、交通流量分析(一)道路實質條件主要道路為溫泉巷,道路之分佈位置及酱何與交通特性資料整理如圖1與表1。
表1溫泉巷酱何佈設表道路名稱道路寬度(m)區段汽車道數(個)汽車道寬(m)溫泉巷8谷關大橋23.75資料來源:本計畫調查整理,民國100年4月。
1.路段服務水準分析路段服務水準是以流量/容量比( W/C值)為評估標準,其評估方式係依道路功能、路型及車道數等分類計算各個路段之容量並以該路段之調查交通量求算出 W/C值,最後根據表五的評估標準求算出各路段之服務水準,本計畫於民國100年4月4日至現地調查,交通調查資料整理如表1、表4、圖1、圖2所示。
表2路段服務水準評估準則表服務水準 W/CA小於0.371B0.371t0.540C0.540t0.714D0.714t0.864F0.864t1.000F變化很大資料來源: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第二冊市區道路系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3月。
圖圖圖圖11谷關北岸溫泉巷現況示意圖谷關北岸溫泉巷現況示意圖谷關北岸溫泉巷現況示意圖谷關北岸溫泉巷現況示意圖((((假日假日假日假日100.4.4)100.4.4)100.4.4)100.4.4)交通量調查站2.旅行速率服務水準分析谷關大橋為進入谷關地區大甲溪北岸溫泉旅館區唯一可通行車輛之橋樑,雖然道路路幅不大(僅8公尺寬),經現況交通量調查後,發現,進出車輛多專程至北岸溫泉旅館飯店p釭住宿客,尖峰假日交通量不大,現有道路服務水準尚佳,可維持在B級以上。
(1)但溫泉巷過了谷關大橋後,直至汶山飯店前,原本設計景觀?面之道路兩旁均嚴重違規路邊停車。
(2)經現況?視瞭解,應是現有北岸溫泉旅館業者所提供之停車空間有限,及北岸規劃之公有停車場尚未完全開闢。雖有交通管制嚴禁路邊停車標誌,但自行?車遊客多不願使用南岸路外合法停車空間。
表4谷關大橋交通流量分析表(連續假日)峰(8:00~10:00)昏峰(16:00~18:00)路段方向容量交通量V/C行?速率(km/h)服務水準交通量V/C行?速率(km/h)服務水準A1200240.0235A910.0830B谷關大橋B1200220.0235A750.0630B資料來源:本計畫調查整理,民國100年4月溫泉巷A級B級圖2谷關大橋服務水準示意圖(100年4月4日-假日)昏峰時段(16:00~18:00)【【【【附件七附件七附件七附件七】】】】歷年遊客人數統計表歷年遊客人數統計表歷年遊客人數統計表歷年遊客人數統計表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台地區主要觀光遊憩區遊客人次統計資料顯示,梨山風景區(包含谷關地區、梨山地區)迄民國99年全年之遊客人次為571,219人次,遠較原計畫預估人次為低,實因88年921車 ?大地震及七二水災後影響所致。民國100因日本東北大地震,國際旅遊人士部分轉往台灣及持續放寬大陸觀光客來台旅遊限制影響,遊客人次衝高至3,045,898。表4風景特定區遊客人次統計表年度梨山地區遊客人次谷關地區遊客人次參山國家風景區梨山風景區遊客人次87758,27388571,7158982,6189063,082168,761231,8439193,597246,348339,94692119,197398,377517,57493118,713393,534582,24794257,510478,772736,28295193,515398,253591,76896166,721482,849649,57097124,459375,958500,41798216,623351,612568,23599306,618264,601571,219100524,7642,521,1343,045,898資料來源: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附件八附件八附件八附件八】】】】針對針對針對針對路邊違規停車之情形具體改善措施路邊違規停車之情形具體改善措施路邊違規停車之情形具體改善措施路邊違規停車之情形具體改善措施經調查北岸養生溫泉區部分,多數旅館並無附設足夠之停車空間,並且也缺乏引導至停車場之指示牌。又因谷關溫泉區台8線外路面狹窄,缺少平?羁地新設停車場,因此項資源缺乏不僅降低遊客下車觀光之意願,亦因路邊停車壓縮觀光品質,因此應以空間規劃及管制方式加強現有停車場使用效率,提出以下改善重點方向:
1.於道路指示牌及旅遊資訊標明周遭停車場位置及數量,引導遊客使用公有停車場。
2.規劃停車場至溫泉街區之步行路線,提供遊客d適的人行路 ?。
3.加強假日路邊停車管制,以維持道路寬度,避免雜?之違規停車侵屟路面,降低觀光品質。
4.於北岸現有停車場用地,設置立體停車場。
【【【【附件九附件九附件九附件九】】】】都市設計原則都市設計原則都市設計原則都市設計原則((((建築物造型建築物造型建築物造型建築物造型、、、、色彩設計色彩設計色彩設計色彩設計))))本計畫區地形屬大甲溪河階台地,聚落與建物皆座落於台地上,沿大甲溪兩岸發展,兩側為山林所包圍,為一包被感極佳的線型河谷空間,從低廗大甲溪岸谷地-溪岸溫泉台地-建物群落-台八線型道路-台地-背景山崖,形成豐富的多層次空間意象,造就了谷關的山城特色。為防止未來新增的開發造成環境視z上的衝擊或破壞,且誘導舊建物美化更新,急需擬定一長期性、綜合性與整體性的建築開發管制計畫,以創造一優美和?的溫泉渡假鄭地。計畫目標如下:一、強調高品質、休閒?力與溫泉山城之風貌。
- 二、強調保留及利用大甲溪生態與景觀特色。
- 三、強調谷關溫泉區人文歷史的內<與文化意象。
- 四、針對各分區之特性,塑造其差異化的個別風格。
(一)建築物現況分析1、配置因於峽谷地形陡峭,目前建物大都沿台8線兩側興建。成列屇排列。部份建物如谷關飯店、明治飯店、峄D旅社、神木谷則配合地形,呈階狀的排列。
2、建築張彙本區之建築張彙較不統一,其中峄D旅社、統一健康休閒 樂部、明治飯店皆有斜屋頂之張彙。
3、造型統一健康休閒 樂部與龍谷飯店為高樓,外觀簡?大方具現代感,而龍谷飯店因立面的?術k?,而具有地方風?。而早期興建的明治飯店與峄D旅社是較屬於日本風?。
4、構造材質除飯店及少數的住家是 SC構造外,其餘大都為非法弘的鐵岮屋;飯店樓高以統一健康休閒 樂部及龍谷飯店較高。外表材料都為簡?的廌D類,統一健康休閒 樂部建物下方為?色版岩,其餘多為-綠色系;龍谷飯店以白色系廌D;龍谷為自色系,均屬於簡?大方,而龍谷飯店外表整修為@雅文化為主題的入口立面,具有地方特色;而早期明治飯店以石材為主要立面材料,充滿古意與休閒的感z。峄D旅社則以木科與.為主要建材。其餘住宅大致為-色系的白色。
5、色彩多為-色系建白色、米色為多。
本區大多數建物設計元素與材料,與都市建築的張彙、色彩、造形、材料相同,不具山林中的自然特色。為強調地方自然性、實感、渡假休閒性外觀特色,期藉著本案的街道景觀與步道的規劃設計,增加本區的風土性。期建物修建時,能多考慮本區當地特色。使本區達到休閒渡假村的意象。
(二)點的規範-具特色的建築物及據點1、保崊地區:(1)經指定為古l之古建築物、?址及其他文化?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妥善管理維護。
(2)其修復應報經古l主管機關核可,始得為之。
(3)鄰房須退縮3公尺以上建築,並限制立面的建築行為。
(4)禁止原建築立面的包裝、改建行為。
(5)以_4滅免等措施,補償建物所有人損屺。
(6)儘速進行古l及歷史建物的認定。以發展權移轉辦法,保障保崊區內建築所有人之發展權益。
(7)保崊區內建築的增建、改建、修建、(除等建築行為,建管單位必須會同都市設計審議單位通過,方得發照執行。
(8)保崊區內建築之顏色、用料、須與歷史性建築相?和。
(9)保崊區內建築面寬須保持與歷史性建築相當之尺度規模,予以適當的分割。
(10)保崊區內建築須維持與鄰近歷史建築水平線分割之連續。
(11)保崊區內建築物高度,受視z法線控制。
(12)歷史古l:已經內政部指定為古l,依法保崊者。
(13)特殊風貌建築:
(A)呈現各時期歷史、社會意義者。
(B)地方的特殊類型者。
(C)表現優秀的峢意與?術者。
2、公共建築3、(除既有封閉式圍牆,不設人工圍}或改採植栽等開放性圍隔設施,?化&域界定。
4、回復人行廣場用途。
5、廣場可考慮重現歷史?面。
6、另行處理交通車站所需停車場空間服務空間,可考慮廣場原址地下停車場的設置。
7、廣場應適度綠化,並提供人行及停留設施。
8、植栽綠蔽應受控制,樹種選?與搭配宜考量與建築本體的視z關係,過不及。
9、建築物正面退縮前院深度需大於四公尺。
10、建築物本身需提供自足的停車空閒。
11、建築於?間需提供外部空間街路照明設施及建築本身表現之照明設施,以提供指認效果。
12、公共建物需採用中央空調系統,並視規模考慮採用儲峙式主機系統。
13、冷卻塔需作適當的遮蔽處理。
14、建築物前宜以足量的植栽作遮掩以分割?大量體,減少地景障害。
15、山域新建築的開發,須經都市設計審議單位核可方得進行。
16、山域新建築的開發需受建築面寬、高度的管制。
(三)線的規範-街面特色1、有騎樓部份(1)騎樓地面應依實地情況,分區訂定合理之其8平高度,原則上同一街廓內只容許一種高度出現。
(2)建造申請時,後申請之基地必需在兩騎樓間設置遮簷設施,以加強騎樓之連續性。
(3)規定面前道路寬20公尺以上之使用分區必需設置騎樓。
(4)騎樓頂的基座線是塑造行人活動尺度的街面特色之一,各地區應規定統一的高度,使其成建築風格之一。
2、無騎樓-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1)配合街面特色或建築物型態設計不同類型的?面。
(2)?面設計應表達各區域活動特性及空間意義。
(3)險特殊建築外(如歷史建築)規定所有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上也必需設置適當的遮蔽,使其成為有遮簷人行道。
(4)提供公眾服務之辦公大樓或場所禁止設置封閉性之圍牆。
3、現代建築街面及一般性建築街面(1)鐵窗禁止突出合法範圍線外,如建築線、陽台線、花台線、雨?線之外。
(2)冷氣孔、雨?應與立面同時設計。
(3)管線應集中設置於管道間。
(4)管線應集中設置於管道間,避免出現在面臨道路的立面上。
(5)提供屋頂綠化圖及鐵窗設計圖給民眾。
(6)J架的設置以後陽台為主,應避免出現在正立面上。
(7)規定廣告物僅能以平面方式設置,且不得遮蔽住開口部分。
(8)臨人行路口的建築物應避免設置反光材料。
4、山坡地建築群(1)已建造之合法建築物,宜大量植栽以補?山域景觀。
(2)建築物不得興建於山?線上,亦不得超過。
(四)一般規範1、建物屋頂及屋頂突出物建築物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地區之特殊建築風格,其斜屋頂設置應依下列規定:(1)斜屋頂形式通則A、建築物凡面向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或山牆面應以面向該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閒設置。
B、前項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小於二比一且不得大於一比一(底比高)。
C、斜屋頂之屋面排水,應以適當之設施導引至地面排水系統。
(2)建築物頂層部以上斜屋頂設置規定A、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屋頂層除依法應留設之避難屋頂平台外,該斜屋頂之設置應按各幢建築物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面積至少百分之二十設置,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及屋頂突出物之投影面積。
B、五層以下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屋頂應按各幢各部分頂層之樓地板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八十設置斜屋頂,上項斜屋頂面積不含斜版式女兒牆及屋頂突出物之投影面積。
C、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且應按各幢建築物屋頂突出物各部分投影總面積至少百分之六十設置。
(3)建築物屋頂附加設施物設置規定建築物於屋頂層附設之各種空調、視訊、機等設施物,應自女兒牆或簷口退縮設置,且應配合建築物造型予以美化處理。
2、廣告招牌本地區之建築物,除地面層得設置招牌廣告外,其餘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招牌廣告之高度不得超過第二樓層之窗台,離地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且其面積不得大於地面層正面總面積的八分之一。其整棟建築物之招牌應統一規劃。
3、圍牆本地區住宅區、旅館區、丙種旅館區之建築基地沿計畫道路部份,僅准建造高度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桿或透空部分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圍牆,欄杆之牆基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