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01-審議事項-第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不包括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01
案件id
qeKU0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因中油公司申請的是部分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並不包括石?溪及部分未登錄地。
- 二、國有地之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未同意,已於84年底L令(除完e。
- 三、石?溪之管理機關臺中縣政府並不同意,L令停工、(除,並表示「有關排水部分同意備查但不包括高架道路」。
- 四、在土地管理機關臺中縣政府及國有財產局未同意下,內政部卻違法將其變更為道路用地,請廢除恢復原計畫。
2臺中市政府101年7月17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122306號函轉該市[日區學田里劉里長D101年7月9日陳情書建議將本特定區東側鄰近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農業區土地,目前為農業使用,建議配合高鐵站區一併規劃土地開發事宜,以帶動地封w庀,並陳情列席都委會說明乙案。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
本案建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如有無法依照辦理者,請敘明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一)整體性意見:1、原臺中縣、市已升格為大臺中市,且本特定區位處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鄰近高鐵臺中車站,請從大臺中市地區之角度,以及鄰近產業發展狀況,重新檢討本特定區之發展方向與定位。
2、本特定區鐵路南側土地擬規劃為生態休閒發展區,其具體發展策略,以及鐵路南側土地非供住宅使用型態,部分土地擬規劃為公園用地之合理性,請補充說明。
3、計畫區南側[溪之災害潛勢情形及其因應措施,請補充說明。
4、本特定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規劃,除應考慮補充量的不足外,亦應檢視其區位分布是否合理,請再檢討。
5、本特定區與周邊相關計畫(如高鐵臺中車站特定區計畫)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
(二)交通運輸:
1、本特定區多項交通系統於此交會(如臺鐵山海線分、成功車站與高速公路交流道),並鄰近高鐵臺中車站,交通系統複雜,對於本特定區之正、負面衝擊影響,以及所?演之交通轉運功能,請補充說明。
2、本特定區經前述分析後如具有交通轉運功能,且依計畫書分析停車場用地不足,請檢討本特定區主要之停車問題,並規劃適當之停車空間。
3、本特定區為狹長形狀,有關橫向交通聯?是否足夠,請補充說明。
4、計畫書交通運輸僅醒述鐵路用地及道路用地之開闢情形,請補充說明交通量相關調查資料,以及臺鐵車站上下客統計資料。此外,請補充說明本特定區道路交通_?路段及路口,以及如何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加以改善。
(三)其他計畫書修正事項:
1、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表一),依該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通盤檢討案內擬附帶條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地區計有:市(四)附近整體開發區及文小二北側整體開發區,為確保都市計畫及整體開發建設具體可行,應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政單位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3、計畫書內容提及相關法令或規定如有錯誤(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處理方案函耚時間),請重新檢視後修正。
(四)變更計畫綜理表:詳附表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三,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六)環境影響評估:1、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之計畫內容,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予以認定。
2、本變更特定區計畫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如涉及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之變更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七)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 ?木林?等101年4月18日陳情書陳情「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第20案,原經臺中市政府同意變更為農業區,為何在100年11月30日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接受市議員及區長的意見,推L原經過公展過的合法案(變更為農業區),卻改為公園用地,本案部分土地是陳情人繼承?尲、尲親的承租權,為七等則良田,由日據時代承租種?賴以維生至今,請將本案退回臺中市都委會重審,並陳情列席都委會說明,以保障權益乙案。-本案陳情人已列席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請市府研提具體研析意見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2臺中市政府101年4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68845號函轉 ?木林?101年3月1日陳情書陳情「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變更第20案,同意將「臺中市大:區分段378地號,7等則田23、面積0.33公頃」鐵路用地,重新審議,依實況變更為農業用地乙案。-併本表編號1。
附表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
- 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
- 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
- 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
- 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
- 五、公共設施容受力。
- 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废洪設施、?災路線、火災延(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 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 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 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理、名鄭、古l及具有紀念性或?術價值應予保崊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 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 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 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 二、雨水下庬、?留之規劃設計原則。
- 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
- 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 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 一、新市|。
- 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 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 四、名鄭、古l及具有紀念性或?術價值應予保崊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 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 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 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 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i之限制事項。
-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 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 七、景觀計畫。
- 八、防災、?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 九、管理維護計畫。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屟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第十一條都市街?、街道鄝 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零破舊,有礙觀3、影響公共安全,必須(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兒童遊樂場:按?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
- 二、公園:包括?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鄰公園按?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 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人口數屟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 二、商業區:
(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市場用地、機關用地、tM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崊廢。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
- 二、商業區總面積屟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及一般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
-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 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大眾?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崊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 ?儲批發業、?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美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d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
-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d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
第四十八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應視計畫地區範圍之發展現況及?勢,並依據地方政府財力,予以檢討之。
附表二變更計畫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原計畫年期為民國100年,配合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建議調整為民國115年。
22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3000比例尺1/10001.原計畫圖係67年測繪之比例尺1/3000都市計畫圖,沿用迄今已逾30年,其精度較差,且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
2.配合本計畫區於民國95年起辦理之全面性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展繪作業,並於98年6月17日至7月17日完成新、舊都市計畫圖公告作業,故配合計畫基本圖之更新以提昇計畫圖精度並利於執行管理。
33計畫面積1109.36公頃1013.02公頃1.原特定區計畫面積為1382.71公頃,惟本次檢討範圍並未包含民國88年10月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案)面積273.35公頃,故予以扣除後計畫面積應為1109.36公頃。
2.配合本案辦理之地形重測及都市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將計畫基本圖予以更新並重新量測後,計畫面積調整為1013.02公頃。
3.經重新測量各項使用分區及用地之面積後,其中以農業區重製前後面積差異為最大(現行計畫面積為718.56公頃,重製後為619.61公頃),應為當時面積量測時產生誤差所致。
(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各項面積差異詳見表1-1)逾10本計畫區與大肚都市計畫區之界線未劃入計畫範圍土地0.87公頃住宅區(一)0.03公頃乙種工業區0.30公頃道路用地1.本計畫區與大肚都市計畫區之界線,因缺乏明顯之天然界線,造成部分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分屬兩處都市計畫管制情形。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0.54公頃2.為利於後續計畫執行管理,故以新興大排南側作為本計畫區與大肚都市計畫區之界線,進行計畫範圍之調整。
54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0.11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1公頃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加油站已非屬一般公共設施用地,故予以調整為專用區。
66廣停一東側住宅區住宅區(一)0.15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0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1.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現況為閒置空地。
2.為提升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本次檢討清查區內閒置之公有土地,除配合地區交通聯繫需求,將南側既成道路劃設為8公尺計畫道路外,其餘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符合公地公用原則。變更範圍包括大肚區社腳段社腳小段164、164-2、164-6等地號全部,及163、164-7、164-9及158-2等地號部分土地。
機七用地機關用地(供社腳活動中心使用)0.03公頃機關用地(供相關行政機關使用)0.03公頃因社腳活動中心已遷移至機十一用地,故配合修正原指定用途。
機十一用地週邊農業區0.07公頃機關用地0.07公頃1.考量原機十一機關用地(現況為社腳活動中心)劃設形狀畸零狹小,不利整體規劃利用。
2.周邊農業區土地經查屬國有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故變更部分農業區予以併入原機關用地範圍。
機十一西側農業區農業區0.19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公頃1.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現況為閒置空地。
2.為提升本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本次檢討清查區內閒置之公有土地,將其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符合公地公用原則。變更範圍包括大肚區社腳段社腳小段28-1及28-2地號部分土地。
寺廟保存區寺廟保存區0.28公頃宗教專用區0.28公頃針對寺廟劃設之分區名稱,考量與本市其他都市計畫區名稱之統一,故予以調整之。
11逾1計畫區北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18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綠地0.06公頃1.該處乙種工業區現況交通不便,且受天然溝渠阻隔,民國96年由地方民眾爭取公益團體建設「行追橋」乙座捐贈大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07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綠地0.01公頃「行追橋」乙座捐贈大肚區公所,惟尚無計畫道路可供銜接,故本次檢討依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劃設10公尺計畫道路及迴車空間,銜接東側十號道路(沙田路一段320巷)與西側福山路一段388巷既成道路,改善地區交通與都市防災動線。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532-27、532-28、532-29三筆乙種工業區土地變更為道路(請詳附件二),其餘以國有土地及未登錄地為主,且無地上物及拆遷問題。
3.增設之計畫道路與計畫區北側邊界之間,仍存有狹長畸零之工業區及農業區土地,考量其土地權屬均為中華民國所有及未登錄土地,故予以變更為綠地。
文小二北側整體開發地區內公兒八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0公頃水利用地0.10公頃附帶條件:
應依內政部73年7月2日台(73)內地字第239866號函示有關『水利會管有之灌排渠道參加市地重劃辦理分配原則』辦理,以農田水利會重劃前仍供農田灌排渠道之土地優先指配。1.該處係於73年辦理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惟其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高達38.13%,故延宕迄今仍未開發,影響地主權益甚鉅。
2.為提高本案財務可行性,依內政部91年7月16日訂頒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辦理,藉由適度縮減公共設施劃設或其他負擔之比例,以提高財務計畫之自償性,俾促進整體開發地區土地積極開發利用。
3.考量區內王田圳重劃後仍具有灌溉農田之功能,故依現況變更為水利用地,未來應以臺中農田水利會重劃前供農田灌排渠道之土地優先指配於水利用地範圍內,且基於重劃後對於水利用地並無受益,故此部分土地不計扣負擔。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3逾7市三用地北側住宅區(一)0.06公頃宗教專用區0.06公頃1.天和宮為王田里里民宗校信仰中心,且為合法登記寺廟(臺中縣政府95.06.15中縣寺廟登字第348號)。
2.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後使用強度降低,故免予回饋。變更範圍包括大肚區王田段33、33-1及33-16等地號全部土地。
機三用地週邊農業區農業區0.05公頃機關用地0.05公頃1.原機三用地(現況為王田活動中心)劃設形狀畸零狹小,不利整體規劃利用。
2.週邊農業區土地經查屬國有地,依98年12月16日臺財產中管字第0980018086號函示該處土地並無核辦出租,故基於公地公用原則,變更部分農業區予以併入機關用地範圍,俾利機關整體利用。
15逾14零工八西側高速公路用地0.92公頃高速公路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92公頃1.配合解決長期以來本區因政府開闢鐵路及高速公路而阻斷地區聯外交通及無法指定建築線等問題,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經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同意配合辦理。
鐵路用地2.90公頃農業區2.81公頃乙種工業區0.06公頃零星工業區0.03公頃逾14成功車站周邊鐵路用地零星工業區0.13公頃鐵路用地0.11公頃農業區0.02公頃1.位於成功車站後方鐵路用地目前尚未徵收,因台鐵局表示成功車站及周邊相關設施已建設完竣,未來無擴站需求或開闢利用計畫;且因該處鐵路用地西側臨接零星工業區(零工八,原為王田毛紡公司使用),惟經查零工八劃設範圍與該公司權屬範變更乙種工業區為鐵路用地部分面積約為平方公尺。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乙種工業區0.00公頃鐵路用地0.00公頃圍略有不符,故一併配合調整,其中屬於王田毛紡公司土地劃入零星工業區,其餘則配合變更為農業區。
2.位於零工八南側及乙種工業區北側部分土地,因台鐵局已完成用地徵收,且雙軌鐵道工程已施設完竣,故依實際開闢現況並參考地權範圍,予以變更為鐵路用地;另針對實際已無利用計畫之鐵路用地,考量土地範圍畸零狹小,故併鄰近分區予以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17人五號道路與二號道路交叉口農業區農業區0.09公頃廣場用地0.09公頃該處農業區位於成功嶺營區大門與台1號省道之交通要衝,惟因形狀畸零狹長,不利農耕及建築使用,故變更為廣場用地,以形塑成功嶺營區之入口意象。
18人12人13計畫範圍與成功嶺營區界線住宅區(一)0.27公頃農業區0.84公頃劃出計畫範圍外土地1.11公頃經查本計畫之原規劃意旨,計畫範圍北迄成功嶺基地,故依據國防部軍備局提供該管土地資料,將成功嶺營區土地範圍,劃出計畫範圍外。
人7人8機九用地東側機關用地0.08公頃住宅區(一)0.07公頃綠地用地0.01公頃附帶條件:
1.應無償捐贈變更範圍內綠地用地及其北側人行步道用地,且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上建築改良物應自行拆除,並俟所有權移轉予臺中市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2.應於本次1.該機關用地現況部分已闢建為成功活動中心,於事業單位協調會議中,烏日區公所表示該活動中心已足敷當地社區民眾使用,針對剩餘未徵收之私有土地(約佔42%)未來並無徵收利用計畫,故為維護地主權益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予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變更範圍及其北側尚未開闢之人行步道用地(面積約0.01公頃)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故一併納入捐贈範圍計算。
3.土地所有權人應依本次檢討擬具之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回饋措施,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1.變更為住宅區(一)之面積為674平方公尺。
2.變更為綠地用地之面積為167平方公尺。
3.應一併納入捐贈之北側人行步道用地面積為85平方公尺。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一年內完成公共設施捐贈,否則另依法定程序變更回復為原計畫。
20人12計畫區與臺中都市計畫交界農業區農業區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該處農業區位於本計畫區與臺中都市計畫交界,係屬烏日區地籍範圍,權屬為中華民國所有,現況供道路使用;且北側緊鄰臺中市都市計畫亦劃設為計畫道路用地,故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逾12倉儲批發專用區倉儲批發專用區1.12公頃乙種工業區1.12公頃附帶條件:
1.應取得銜接中山路之8公尺以上出入道路之通行權。
2.出入道路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且不得作為建築使用。
3.乙種工業區不得作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3、4款規定之使用。1.該倉儲批發專用區係於民國90年間為配合萬客隆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發展需求,由零星工業區予以變更,並與原臺中縣政府簽訂協議書。
2.目前萬客隆公司已無利用計畫並將土地移轉予他人,且原計畫零星工業區已不符合實際使用需求。
3.變更位置東側臨接之三號道路為王田交流道之聯絡道,屬土堤路段,現況僅能由涵洞進出,基地出入不便,故以附帶條件規定應取得銜接中山路之8公尺以上出入道路之通行權,並開放供公眾通行。
縱貫鐵路山海線交會處鐵路用地4.52公頃農業區4.32公頃道路用地0.20公頃1.針對山海線交會處Y字形部分鐵路用地,配合75年間進行之「縱貫線大肚溪橋重建工程」,已完成雙軌鋪設工程,1.變更農業區為鐵路用地部分面積約為3平方公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00公頃鐵路用地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已完成雙軌鋪設工程,故依軌道實際開闢現況並考量列車運行安全寬度範圍內,針對已無利用事實之鐵路用地予以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2.位於倉儲批發專用區南側鐵路用地,原為舊王田車站及運行軌道使用,因現況已不再供列車運行使用,故予以變更為農業區。3平方公尺。
2.變更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面積約為20平方公尺。
烏日區中山路南側乙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1.59公頃特種工業區1.59公頃附帶條件: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始得依特種工業區管制規定使用。1.該工業區現況為興農公司所使用,由於該公司係國內最大農業用藥之製造廠商,其市佔率達23%,惟其生產事業計畫項目並無法符合乙種工業區容許使用相關管制規定。
2.基於促進經濟發展,且考量周邊土地均為乙種工業區,故依興辦工業人產業發展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3.考量變更為特種工業區對於環境具有一定程度之影響,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4人6逾6機四用地東北側農業區0.16公頃宗教專用區0.16公頃附帶條件:
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辦理回饋。1.順安宮為中和里里民宗教信仰中心,且為合法登記之寺廟(臺中縣政府92.12.31中縣寺廟登字第307號)。
2.該處農業區為順安宮所有,且順安宮已辦理寺廟變動登記,將該土地納入其寺廟財產範圍,故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合寺廟遷建使用。
3.因涉及農業區變更,故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辦理回饋。變更範圍包括大肚區追分段172、172-1、172-3等地號全部土地。
25人11機三、機
- 四、機五、機六、機
- 八、機十一機關用地(供活動中心使用)0.28公頃機關用地(活動中心兼供公立托兒所使用)0.28公頃該6處機關用地除供各里之活動中心使用外,為配合幼兒托育政策及實際之業務使用,故增加指定用途為兼供公立托兒所使用。
追分車站南側鐵路用地鐵路用地2.72公頃公園用地2.72公頃1.原該址係為工務養護總隊(烏日鋼樑廠)遷廠所需用地,惟因腹地不足,故臺鐵局決議遷廠至大肚機廠用地,現地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已無利用計畫。
2.該處屬國有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可提供當地民眾休閒遊憩空間。
農業區0.11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7公頃高速公路用地0.04公頃特定區南側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0.08公頃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8公頃1.依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會會議記錄案類E有關高速公路之決議,針對高速公路範圍與開闢現況及地籍範圍不符部分,應納入通盤檢討研議。
2.該處位於農業區之土地,經查管理者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故依地籍權屬範圍酌予調整高速公路用地範圍,以符實際。
3.經查該處部分位於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之土地,現況已開闢為社區休閒公園,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大肚鄉公所,故配合地籍權屬及開闢現況酌予調整變更。1.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範圍土地為大肚區追分段626-7、627-3、628-3、629-4及629-5等地號全部土地。
2.變更為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土地為大肚區追分段620-6、621-4、622-3、626-4及626-5等地號全部土地。
農業區6.97公頃高速公路用地0.54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劃出計畫範圍外土地7.51公頃計畫區南側、大肚溪以北土地未劃入計畫範圍土地3.74公頃農業區3.67公頃鐵路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0.03公頃1.計畫區南側烏溪水道治理計畫業經經濟部水利署於民國80年完成,並報奉經濟部核定公告其水道治理計畫範圍。
2.配合本計畫區範圍南界係至大肚溪(即烏溪)之規劃意旨,故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烏溪水道治理計畫範圍,進行南側範圍界之調整(請詳附件三)。針對管制以外之土地應配合調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至於屬水道治理管制範圍內之土地,則予以劃出本計畫區外。實際範圍應以依地政單位實際鑑界為準。
農業區0.87公頃鐵路用地0.87公頃追分車站以西鐵路用地鐵路用地1.61公頃農業區1.61公頃台鐵局已於民國68年3月間進行「縱貫線追分北曲線改善工程」,將該段軌道往北調整,並已鋪設完竣,故依實際開闢現況酌予變更為鐵路用地;另將已無利用事實之鐵路用地予以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一)0.01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公頃住宅區(二)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公頃住宅區(一)0.02公頃兒六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0.02公頃住宅區(二)0.02公頃1.住宅區變更為道路及人行步道用地部分,經查該處土地於計畫擬定時應為農業區,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規定附帶條件予以變更為道路及人行步道用地。惟後續於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上所示,該處道路及周邊住宅區形狀與相關位置皆與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所示不甚相符,且較往南偏移,研判二通計畫圖產生圖地不符之情形。因涉及相關地主權益,故依規劃原意並參考原始地籍分割情形,酌予調整變更。
2.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經查該處土地於計畫擬定時,應即劃設為住宅區,且經調閱該處建築基地建築線資料,使用分區顯示為住宅區,係屬合法建築,為維護地主權益,故予以變更回復為住宅區,並免予回饋。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配合相關法令並符合地方發展需求,故修訂之。
(詳表5-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註:表內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前後對照表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訂定之。法源依據及文字修正。
- 二、本特定區高鐵臺中站計畫案內之管制依「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臺中車站地區)書」之規定為準;其他地區如已擬定細部計畫者,從其規定;其餘地區適用本要點之規定。維持原條文。
- 三、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上限容積率及高度比等規定詳如下表:
1.為因應都市計畫管理整合接軌,故參考「變更臺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整併原條文第
- 三、四、五、
- 六、十一點內容,並增訂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高度比規定。
2.為維護都市景觀與環境品質,故增訂上限容積率規定,以1.5倍為原則,並限定工業區不得辦理容積移轉。
3.配合分區名稱調整,予以修正。
項項項項目目目目住住住住宅宅宅宅區區區區住住住住宅宅宅宅區區區區商商商商業業業業區區區區工工工工業業業業區區區區宗宗宗宗教教教教專專專專用用用用區區區區加加加加油油油油站站站站專專專專用用用用區區區區備註備註備註備註建蔽率(%)506080706040容積率(%)180240320210160120上限容積率(%)270360480---1.即基地可建築之總容積率﹔辦理都市更新者不受此限。
2.工業區不得辦理容積移轉。
高度比1.51.51.5---建築物高度比係指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等,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綠地、廣場、河川、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綠帶、計畫水溝、平面式停車場、行水區、湖泊、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四、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等規定詳如下表:
1.為因應都市計畫管理整合接軌,故參考「變更臺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整併原條文第
- 七、八、九、十點內容,2.現行計畫內並未劃設公用事業用地,故予以刪除。
3.配合分區名稱調整,予以修正。
- 三、本計畫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依下表規定:
分區項目最大建蔽率(%)最大容積率(%)住宅區一五0一八0住宅區二六0二四0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三點內容。
- 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二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三點內容。
- 五、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三點內容。
- 六、寺廟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三點內容。
- 七、公用事業用地及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四點內容。
- 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四點內容。
- 九、變電所及屠宰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四點內容。
- 十、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四點內容。
十一、加油站用地及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刪除。
併修訂後條文第三點內容。
- 五、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為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及完整之人行系統,本計畫區除劃設廣場、兒童1.為因應都市計畫管理整合接軌,故參考「變更臺公共設施項目公共設施項目公共設施項目公共設施項目建蔽率(%)容積率(%)機關用地50250學校用地50150變電所用地50250屠宰場用地50250零售市場用地50240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五、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為塑造良好都市景觀及完整之人行系統,本計畫區除劃設廣場、兒童遊樂場及公園外,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一)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起,經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且尚未完成配地之地區,住宅區及商業區基地應自計畫道路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其中至少留設2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二)前款以外住宅區及商業區,凡面臨7公尺(含7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凡面臨未達7公尺計畫道路,以及面臨現有巷道(含重劃增設道路)之建築基地,應由建築線(溝濱後)退縮0.5公尺建築。
(三)工業區基地應自建築線退縮4公尺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不得設置停車空間,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新開闢學校用地申請建築執照時,面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1.應有1側退縮10公尺,供綠化、人行步道、停車及學生接送專用車道等使用。2.其他臨道路部分應退縮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供綠化及人行步道等使用。
(五)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凡面臨7公尺(含7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計畫道路退縮4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凡面臨未達7公尺計畫道路,以及面臨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應由建築線(溝濱後)退縮0.5公尺建築。1.為因應都市計畫管理整合接軌,故參考「變更臺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有關舊市區相關管制內容,增訂計畫區內各種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
2.為形塑新市區景觀風貌,故針對計畫區內整體開發地區增訂退縮規定。
- 六、停車空間(一)本計畫區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二)依前述規定計算建築物新建、增建及既有建築物應留設之停車位在5輛以下無法設置者,得繳納代金,並依「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為因應都市計畫管理整合接軌,故參考「變更臺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增訂計畫區內各種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停車空間規定。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辦理。
(三)工業區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作為停車場及裝卸貨物使用。
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七、景觀及綠化原則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且法定空地面積每滿64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1棵,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30公分、灌木應至少60公分、喬木應至少120公分。1.條次調整。
2.為因應都市計畫管理整合接軌,故參考「變更臺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增訂景觀及綠化原則。
十二、為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公眾使用,並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八、為鼓勵設置公益性設施,除經劃設為都市更新單元之地區,另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外,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或准用公益性基金管理認定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應以該公益性團體為起造人,並設置獨立進出口,以供通行,並於建築物入口處設置標示牌,敘明供社區公眾使用。1.條次調整。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獎勵辦法已於民國92年間廢止後,相關規定已納入「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故無須再予規定。
3.都市更新地區之設置公益性設施獎勵措施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且公益性團體應為公益性設施之起造人,公益性設施並應開放供公眾使用。
- 九、計畫區內設置廣告招牌應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明訂計畫區內設置廣告招牌之管理法源。
- 十、本計畫區建築基地得依「臺中市空地綠美化獎勵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明訂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得依規定辦理空地綠美化獎勵措施。
十一、計畫區內下列公、私有重大工程及公共建築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
(一)公營或公用事業建築申請案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萬平方公尺者。增訂計畫區內建築物應納入都市設計審查標準。
原條文增(修)訂條文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高度超過12層(不含12層)或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6,000平方公尺者、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公尺者。
(三)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規定應提都市設計審議之公有建築。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十二、維持原條文。
條次調整。
十三、本計畫區內建築物使用,除本要點發布前已取得建築執照者,得依原領建築執照繼續使用外,其餘應依本要點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因應本要點於本次通盤檢討為配合都市計畫管理整合接軌,進行較大幅度之修訂,爰明訂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