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31-審議事項-第10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31
案件id
4TUu9o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1月29日第11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6年7月12日府城計字第0960094878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珩(召集人)、林前委員俊興、洪前委員啟東、林前委員秋綿及黃前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6年12月2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經提本會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涉及計畫書資料之更新、建立優質生態城鎮之具體措施、生態資源之維護、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疑義及都市防災計畫等課題,有待進一步釐清及處理,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補充具體書面資料,交由原專案小組妥為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由於張前委員珩(召集人)、林前委員俊興、洪前委員啟東業已卸任,經重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王前委員秀娟、鄒委員克萬、林委員志明組成專案小組接續審議,經花蓮縣政府於99年4月14日府城計字第0990047107號送補充資料,經專案小組再分別於99年5月24日及100年5月31日召開二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花蓮縣政府101年9月26日府建計字第101017674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如附錄一)與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如附錄二)及花蓮縣政府101年9月26日府建計字第101017674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二】本會97年4月1日第679次會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富里都市計畫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71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83年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77.5公頃,本次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富里鄉位於台灣東部花蓮縣境最南端係花東縱谷中重要城鎮,境內依山傍水風景秀麗,農產豐富係花東魚米之鄉,屬早期舊聚落擁有豐富人文、自然生態等資源,為發展本計畫區成為花東縱谷旅遊系統中旅遊服務、生態社區,型塑文化的、水與綠的、永續的生態旅遊,建立低成本生活環境及數位網路環境之城鎮,請縣政府補充有關產業之特色、自然生態景觀、人文景觀之分析資料,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 二、本次通盤檢討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其中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大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增加4.89公頃、農業區面積增加19.17公頃,計畫總面積增加約25.3公頃等,請縣政府詳與查明原因於計畫書補充說明,如有涉及分區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 三、本案縣都委會決議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6,500人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55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之0.76%,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 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七、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八、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 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二。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詳表三。
表一、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87年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調整計畫年期。參酌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0年,以符實際。
、、人4計畫區南側、西南側之農業區農業區(8.90)河川區(8.90)本案由第九河川局提出,依經濟部94.05.10經授水自第094202099700號公告之鱉溪河川區域套繪於計畫圖上,並該區域範圍變更農業區為河川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南側之農業區農業區(0.10)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11)本案依現況道路位置,調整變更部分農業區、住宅區為8公尺寬道路用地,使其構成迴路,改善和平街西側計畫道路系統,以符合實際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六(原花蓮菸葉廠)及鄰近地區機關(部分「機六」)(0.04)住宅區(0.04)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1)機關「機六」(0.04)1.原計畫「機六」機關用地範圍與土地所有權屬不符,應予調整。
2.原為花蓮菸葉廠使用,現況已廢棄,經檢討後,供富里鄉公所及花蓮縣政府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四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33)機關(機九)(0.33)1.本案變更範圍為公有地,由鄉公所提出。
2.由於原衛生所房舍已破舊,爰此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供衛生單位於此地另建新廈,改善衛生醫療品質。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鐵路用地(富里火車站周邊地區)鐵路用地(3.73)農業區(2.73)廣場(廣一)(0.17)停車場(停一)(0.09)(停二)(0.14)公園(公一)(0.27)(公三)(0.15)道路用地(0.18)1.民國90年9月協調會決議,配合鐵路局實際使用需求,依地籍資料調整其用地範圍,將未有徵收使用計畫之民地,剔除於鐵路局需地範圍之外。
2.經檢討後,將部分實際已供站前廣場、停車場及道路使用者,併周邊道路及車站廣場整體改善之需要,將站前部分鐵路調整變更為廣場、停車場、道路及公園用地。
3.另依92年6月17日會勘結果,經鐵路局同意,將火車站東北側部分鐵路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三),以塑造站前整體開放空間意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富里火車站後站用地廣場用地(0.11)鐵路用地(0.11)1.變更範圍為鐵路局管理使用。
2.因應未來興建火車站後站使用需要,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北側(明理橋)至車站前廣場農業區(0.60)住宅區(0.12)鐵路用地(0.43)道路用地(1.15)為改善計畫區東北側及車站附近交通,依現況10至12公尺寬道路劃設12公尺寬計畫道路,東北過明理橋接計畫區外公路局興闢之12公尺道路,往南延伸至車站前廣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六北側加油站用地(0.15)加油站專用區(0.15)1.為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予以變更。
2.惟變更基地有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時,應捐贈加油站專用區總面積之30%土地;且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加油站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3。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為安全考量,區內不宜有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故將變更理由2.刪除。
機四西南側道路用地(0.03)公園(公二)(0.03)變更範圍原為囊底路設計,因應道路改道及坡度陡峭而變更為公園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四西南側兒童遊樂場(兒三)(0.04)住宅區(0.04)附帶條件:
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通過之「變更案件提供或捐贈標準表」辦理。本案由公所提出,由於原「兒三」兒童遊樂場臨10公尺寬計畫道路,現況附近房屋密集,現況雜物堆置,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及民眾權益;且鄉公所無徵收開闢計畫,爰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兒二北側兒童遊樂場(部分「兒二」)(0.01)住宅區(0.01)依據民國90年7月重製疑義會議決議(新測地形圖轉繪疑義表編號17),兒二臨北側住宅區,因區界樁與現況相符,提案變更都市計畫;經檢討後,以地籍及樁位為準,調整兒二及住宅區範圍。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南側住宅區臨農業區區界農業區(0.13)住宅區(0.13)依據民國90年7月重製疑義會議決議(新測地形圖轉繪疑義表編號20),住宅區臨南側農業區與現行計畫不符,應依樁位及地籍圖提案變更,以免影響民眾權益。經查依原計畫圖比對住宅區與農業區分區界線,並無不符,又經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屬樁位誤置,故維持原計畫。
富里國中西北側及東北側機關用地(機三)(0.09)自來水事業用地(0.21)自來水事業專用區(0.30)附帶條件:
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大會通過之「變更案件提供或捐贈標準表」辦理。1.本案依90年9月協調會決議辦理。
2.經檢討後,「機三」機關用地現供自來水公司辦事處使用,應併鄰近自來水事業用地調整變更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除將變更「機關用地」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部分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勘1計畫區中央,「機九」旁住宅區(0.06)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一)(0.06)【變更範圍以部分中平段287地號為準。】1.本案變更範圍為公有地,並由鄉公所提出,經95年9月1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現場會勘。
2.經檢討後,為配合「機九」機關用地(衛生所)使用及考量附近住宅區配置鄰里休憩場所,調整變更住宅區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勘3計畫區中央富里火車站與鄉公所間住宅區(0.03)園道(0.03)【變更範圍以中平段195、196-1地號2筆土地為準。】1.本案變更範圍為公有地,並由縣政府提出,經95年9月1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現場會勘。
2.經檢討後,依現有道路調整變更住宅區為園道用地,作為聯繫通往車站街之通道。
本案位於編號五與編號六計畫道路間,其間距短且高差大,將來開闢似有困難,且附近已有約六公尺既成道路可供通行,故維持原計畫,並請依據初步建議意見第四點辦理。
勘4計畫區南側,即「市一」西側鄰鐵路用地範圍農業區(0.16)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二)(0.16)【變更範圍以富安段771、769、770地號3筆土地為準。】1.本案變更範圍富安段769、771為公有地,770地號為私有地。由縣政府提出,經95年9月1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現場會勘。
2.經檢討後,依現況已興闢為休憩場所之農業區,調整變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以符現況使用及補公共設施不足。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勘5計畫區東南側「機八」用地及附近地區機關用地(部份「機八」)(0.05)住宅區(0.05)住宅區(0.04)道路(0.01)道路(0.05)附帶條件:
由機關變更為道路(0.01公頃)部分,無償作為本案機關變更為住宅區之捐贈回饋,並由地主完成捐贈程序後,始同意變更,否則恢復原計畫。1.本案由鄉公所提出,經95年9月1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現場會勘,「機八」機關用地部分土地已依實際需求興建2層建物供作圖書館使用,餘有0.05公頃空地(私有土地),未來並無興闢計畫。
2.經檢討後,為維護民眾權益及考量完整規劃計畫區東南側道路系統,恢復變更部分機關(機八)(富安段39、40地號,面積0.05公頃)為住宅區(0.04公頃)、道路(0.01公頃)及依現況道路,調整變更毗鄰住宅區(0.05公頃)為8公尺寬道路(0.05公頃),延伸連繫12公尺寬「台23號道路」往東河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1計畫區東側計畫範圍線旁,即自來水事業用地東側保護區。保護區(0.11)機關用地(機十)(0.11)【變更範圍以中興段部分148地號及344地號全部之土地為準。】本案由國防部軍方單位提出,變更範圍為國有土地,係於民國49年撥由國防部使用,現況為軍方建構國防設施使用,為符現況發展需求,調整變更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機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全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以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故新增容積移轉規定、整體開發地區退縮建築、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及明訂加油站專用區、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平面及立體停車場使用強度等規定。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表二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及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理由:依89年12月29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四、加油站專用區以供加、儲油與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五、自來水事業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四案將「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六、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增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本計畫範圍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都市計畫建築容積移轉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且容積率移轉上限最高為200﹪。有關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縣府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及公共設施劃設水準,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實施,已無增訂本條文之必要,故刪除。
- 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六、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
- 十、停車場用地平面停車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且其相關之服務設施所需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四公尺,停車場四周應予美化;立體停車場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一、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於開發基地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設置一部251-400設置二部401-550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本要點十二-(一)係屬開放性空間獎勵部分,因表二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或符合下列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九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5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已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理由:依85年6月內政部頒「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已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故予以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依第八點第一款規定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列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F×A=S×Ι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AS/-1.02.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I=2.04AS/-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應亦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 十、依第八點第一款規定設置開表二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放公共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九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面積乘以125﹪。
無十三、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花蓮縣都市計畫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使用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十四、本計畫區內凡經縣政府指定列管有案之老樹應妥為保護,不得任意砍伐、破壞或移植,樹穴不得舖設水泥、柏油面等材料,應舖設透水性植草磚、礫石、鐵格網,根系應設置pvc本要點除將「改良土壤透氣增加吸氧量」乙段修正為「改良土壤透氣量」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富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檢討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管通風處理,改良土壤透氣增加吸氧量、活化土壤;區內老樹,土地應於整體開發時預留開放空間,以維護其生長環境品質。
理由:本計畫區內具有縣政府指定之老樹,故依據花蓮縣政府通案性規定。
十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五、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修正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樹木以原生種之大喬木為主,以綠美化環境。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陳石源、彭思源、張月妹君計畫區中心1.富里鄉富安段962、962-1、962-2、962-5、973地號共5筆,原為大排水道之公有土地,但分別於民國78及82年變更為私有土地,違反土地法規定,請徹查失職人員。
2.道路劃設為單方面徵收私有地,政府規劃人員,有違法失職之嫌。
1.本案相關違法失職人員,請主管單位嚴于懲罰。
2.請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協助處理為民解困。本案經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陳情案業經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維持原計畫(決議理由:
1、本計畫道路民國64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至今都市計畫樁位未曾變更。
2、因本陳情路段(鐵路用地至中山路部分)兩側徵收補償已發放完竣。陳石源君之徵收補償費業已繳存未受領補償費保管專戶。本案部分道路業經拓寬為8公尺計畫道路,為兼顧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及符合建築管理。且本計畫道路自民國64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迄今都市計畫樁位未曾變更。),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