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31-審議事項-第7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地形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31
案件id
5fBsM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2月17日第16屆第1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101年4月19日府城都字第101009719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李委員公哲、劉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1年8月29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已於101年10月29日府城都字第101026795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於101年10月29日府城都字第101026795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展繪作業原則係依據民國84年訂定之「台灣省辦理都市計畫檢討重製作業要點」辦理,其中11項疑義經重製疑義研討後有6項納入本次變更內容,惟仍請縣政府依據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90818154號函新訂「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規定,補充本案作業程序、測量資料及疑義案件處理原則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查本案重製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總面積減少59.75公頃,其中農業區減少82.34公頃、道路用地增加14.56公頃、住宅區增加5.3公頃、乙種工業區增加3.25公頃,請縣政府補充相關面積大幅增減之原因、有無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 三、本次變更內容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低強度分區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等,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桃園縣政府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 四、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略以:
「…。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辦理。
- 五、應補正事項:
(一)計畫審核摘要表之公告徵求意見、公告徵求意見期間刊登報紙、公開展覽時間刊登報紙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欄位,請補充相關文件並配合修正。
(二)鑒於本次變更面積狹小(均未超過0.01公頃),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資明確。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后附表。
附表「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地形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0年12月測繪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95年11月測繪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1全區計畫總面積(1,060)計畫總面積(1,000.25)1.原都市計畫圖係於民國70年測繪(1/1000),沿用迄今已逾20年,除其測製精度較現今為差,地形地物亦已隨時間而變化,已無法符合現今使用需求2.爰此,故辦理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使圖面資料與現況地形地物相符,以利後續都市計畫作業之推行。除補充綜合意見第一、二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0.01)乙種工業區(0.01)2計畫區北側,乙種工業區旁乙種工業區(0.01)農業區(0.01)1.依R5、R6、R503、R7至R13樁位資料展繪之分區範圍線與計畫圖、現況及地籍線皆不一致。
2.依據重製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將平鎮市富貴段953、958、963與964地號完整範圍納入乙種工業區,並變更調整農業區及乙種工業區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乙種工業區(0.01)3計畫區東北側,農會專用區東北側乙種工業區(未達0.01)住宅區(未達0.01)1.依R37至R47樁位資料展繪之分區範圍線與計畫圖、現況及地籍皆不一致。
2.依據重製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將平鎮市富貴段845、846地號全部與849地號部分範圍納入乙種工業區,並變更調整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範圍。除補正載明未達0.01公頃之實際面積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會專用區(未達0.01)乙種工業區(未達0.01)4計畫區東北側,農會專用區旁乙種工業區(0.01)農會專用區(0.01)1.依R74、R75、R76樁位資料展繪之分區範圍線與計畫線及地籍不一致;但與現況一致。
2.依據重製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將平鎮市南華段148、149、150地號東側與南側範圍納入農會專用區,並變更調整農會專用區及乙種工業區範圍。除補正載明未達0.01公頃之實際面積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01)乙種工業區(0.01)5計畫區東北側,農會專用區東南側乙種工業區(未達0.01)農業區(未達0.01)1.依R56、R57及R59至R68樁位資料展繪之分區範圍線與計畫圖、地籍不一致,但與現況一致。
2.依據重製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將平鎮市南華段95、104、124~127與132地號納入乙種工業區,並變更調整農業區及乙種工業區範圍。除補正載明未達0.01公頃之實際面積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計畫區中央,公(二)用地旁公園用地(0.01)乙種工業區(0.01)1.依R260、R261、R262樁位資料展繪之分區範圍線與計畫圖、現況不一致,但與地籍一致。
2.依據重製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將平鎮市湧豐段11-6地號完整範圍納入乙種工業區,並變更調整公園用地及乙種工業區範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0.01)公園用地(0.01)7計畫區中央,公(二)用地西側公園用地(未達0.01)乙種工業區(未達0.01)1.依R246至R249樁位資料展繪之分區範圍線與計畫圖、現況及地籍皆不一致。
2.依據重製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將平鎮市湧豐段15地號完整範圍納入公園用地,並變更調整乙種工業區及公園用地範圍。除補正載明未達0.01公頃之實際面積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