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81-審議事項-第1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81
案件id
BG0KG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提本會92年7月22日第564次及96年6月5日第660次會議決議略以:「…本計畫變更編號1、3、10、13、15等案所列為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而擬變更大規模農業區(合計約197公頃)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之理由及必要性,似已不存在,建議暫予保留,另案應請臺中縣政府(現為臺中市政府)會同經濟部水利署確實查明本案配合大里溪整治及將來頭汴坑溪整治工程尚須取得之私有土地面積,並核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縣政府實施區段徵收執行能力、未來發展需要及兼顧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權益等因素,據以估算配合河川整治工程用地取得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而須實施區段徵收範圍面積,重新提該縣都委會(現為臺中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核定。」在案。
- 二、案經臺中市都委會101年3月3日第11次會審議重新審議完竣,並經臺中市政府101年5月22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082050號函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報請本會審議,因案情複雜,經簽准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該府簡報研擬初步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 三、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賴委員美蓉、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後由王委員銘正接任)等4位,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於101年7月3日及101年11月2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2年6月4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098520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研處情形及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2年6月4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098520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案及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5案部分,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於會中補充之修正內容通過(詳附圖一)。
- 二、有關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3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崇正寶宮)乙案,原則同意依臺中市政府於會中補充之修正內容通過(詳附圖二),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變更範圍內東興段160地號部分土地,應於核定前取得該筆土地或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二)有關捐贈回饋事項及附帶條件之內容,依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辦理,並應由申請變更單位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4案部分,有關前臺中縣政府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相關協議事項,非屬本委員會權責,請臺中市政府另案依法妥處,以維護該局之權益。
- 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案及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5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二】逕向本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3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崇正寶宮)案變更內容示意圖東興段162、213、214、地號及160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0.7644公頃
附件
-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查本計畫前分別經本會92年7月22日第564次及96年6月5日第660次會議決議略以:「…本計畫變更編號1、3、10、13、15等案所列為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而擬變更大規模農業區(合計約197公頃)為住宅區、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之理由及必要性,似已不存在,建議暫予保留,另案應請臺中縣政府(現為臺中市政府)會同經濟部水利署確實查明本案配合大里溪整治及將來頭汴坑溪整治工程尚須取得之私有土地面積,並核實考量政府財政狀況、縣政府實施區段徵收執行能力、未來發展需要及兼顧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權益等因素,據以估算配合河川整治工程用地取得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而須實施區段徵收範圍面積,重新提該縣都委會(現為臺中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核定。」在案,案經臺中市都委會101年3月3日第11次會審議重新審議完竣,並修正計畫書、圖報部,爰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上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變更內容及臺中市政府101年10月24日府授都計字第1010184829號函依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事項處理理情形(詳附錄)通過,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詳予補充本計畫區都市災害發生歷史之相關圖說資料,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以利查考。
(二)關於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書草案中有關課題與對策部分,請依據該地區實際情形及執行之可行性適度修正相關內容,以資妥適。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文教區附帶條件:
變更為文教區部分以其變更後當期土地之平均公告現值30%,繳納代金。0.718一計畫區北側農業區(中山路兩側)農業區(東和段125、126、127、128、129、130地號及頭汴坑段132-20、132-1287、132-1288、132-1294、132-1295、132-1297、132-1298地號全部或部分)3.246道路用地(20M)2.5281.配合光華高工遷校使用。
2.配合新設之外還道路系統規劃連接道路。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將教育主管單位同意擴校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文教區(供光華高工使用)」,並規定僅得作學校使用。
3.請市府再行徵詢光華高工學校對本案變更農業區為文教區之意願,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道路用地0.074農業區河川區0.0640.010三計畫區東北側(東農業區0.328道路用地0.3281.配合「大里溪治理基本計畫」之整治範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平路往頭汴坑方向)河川區0.079道路用地0.079圍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2.畸零地併鄰地變更為農業區。過:
1.道路用地變更為農業區及河川區部分,依市府補充資料道路用地面積修正為0.111公頃,「河川區」修正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為0.037公頃,並請補充說明面積增加之理由。
2.依大里溪堤防預定線將範圍線內土地之「道路用地」修正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河川用地6.673河川區道路用地6.5610.112五原計畫區之東側範圍堤防用地10.371河川區綠地用地道路用地4.5080.3065.5571.配合「大里溪治理基本計畫」之整治範圍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2.頭汴坑溪右岸配合整體道路系統整體規劃。本案建議依大里溪堤防預定線除變更堤防用地部分依市府補充資料修正為「河川區」(面積4.773公頃)、「綠地用地」(面積0.044公頃)、「道路用地(」面積2.836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2.718公頃)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太平路東端兩側之保護區保護區17.370公園用地17.3701.變更土地位於頭汴坑溪旁,為原有之河灘地,具有滯洪及防洪功能,未來擬闢建作為太平區防災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園使用。
2.部分土地已開闢為921地震紀念公園及球場使用。
八東村橋原計畫區之北側範圍公園用地0.408綠地用地道路用地(20M)0.0370.371配合北側新設外環道路變更。據臺中市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道路路線已調整修正,爰建議除請市府詳予補充說明道路路線調整之理由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工業區農業區0.0230.335道路用地(28M)0.358行水區0.150河川區0.150十東平路西端北側至計畫邊界行水區道路用地5.4330.106剔除計畫範圍(併入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區)5.539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新闢道路劃設道路截角用地。
3.配合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修正計畫範圍。本案建議除變更為28M道路用地部分,請洽商道路工程主管單位就財務計畫與開闢可行性表示具體可行之意見,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東平路西端以南至中興路北側之農業區工業區農業區0.0031.857道路用地(28M)1.860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本案與本表第12案及13案併同請洽商道路工程主管單位就財務計畫與開闢可行性表示具體可行之意見,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新闢道路劃設道路截角用地。
二太平路與中興路、永豐路交接處之住宅區住宅區廣場兼停車場人行步道0.7860.0390.016道路用地(28M)0.841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新闢道路劃設道路截角用地。併第11案辦理。
三太平路以西,永豐路兩側之農業區農業區3.090道路用地(28M)道路用地(18M)道路用地(15M)1.7160.9080.466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外環18米道路劃設道路用地。
3.永豐路中間未納入都市計畫道路段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本案建議除依市府補充資料將變更為18M道路用地部分,依大里溪堤防預定線範圍線內地區土地調整修正為「道路用地(面積0.438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0.470公頃)外,其餘併第11案辦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際。
行水區1.403河川區1.403工業區0.398道路用地(18M)0.398五太平橋二側,原計畫區之西側範圍堤防用地1.804工業區道路用地(18M)河川區0.0010.6931.1101.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依整治計畫用地範圍變更。
2.配合外環18米道路劃設道路用地。
3.畸零地併入鄰近分區。本案建議除依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調整下列項目及面積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工業區部分,修正為「道路用地(面積0.205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0.193公頃)。
2.變更堤防用地部分,修正為「工業區(面積0.001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106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0.587公頃)及「河川區」(面積1.110公頃)。
行水區10.111河川區10.111堤防用地3.261河川區道路用地2.1431.118六內新橋北側,原計畫區之西南側範圍綠地用地0.024道路用地0.0241.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依整治計畫用地範圍變更。
2.配合外環18米道路劃設道路用地本案建議除依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調整變更堤防用地部分,修正為「河川區」(面積2.143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023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1.095公頃)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162道路用地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屬大里區土地)0.1600.002綠地用地0.234道路用地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屬大里區土地)0.2300.004道路用地1.236住宅區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屬大里區土地)0.0811.155七原計畫區之南側範圍墓地用地0.009道路用地0.0091.配合大里區之行政範圍及地籍段界調整都市計畫界線。
2.頭汴坑溪右岸配合整體道路系統整體規劃。
3.25M路與34M路交叉口靠近公墓用地側部分由原標準截角修正為特殊截角,以利交通。
4.畫出計畫範圍外屬大里區部分,建議納入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未來道路開闢時仍保留原規劃12M計畫道路,以保持道路系統之完整性;並納入計畫書附件。本案建議除依市府補充之下列修正內容,並請查明變更住宅區部分之面積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住宅區部分,修正為「道路用地(面積0.160公頃)」及「剔除都市計畫範圍」(面積0.002公頃)。
2.變更綠地用地部分,修正為「道路用地(面積0.166公頃)」及「剔除都市計畫範圍」(面積0.004公頃)。
3.變更道路用地部分,修正為「剔除都市計畫範圍」(面積1.155公頃)。
八擴大太平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135.413農業區河川區道路用地1.131106.42927.8531.依內政部88年8月4日台八八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八00九五七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大里溪治理基本計畫」之整治範圍及原計畫區整體規劃。本案建議除依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將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修正為「道路用地(面積17.022公頃)」及「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面積10.831公頃)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增訂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新定因應都市未來之發展及保障整體之安全與舒適。本案建議除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及修正原草案內容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增訂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未訂定新定以利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及計畫之執行。本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遊七」兒童遊戲場用地福平段778地號兒童遊戲場用地公園用地0.1970.413住宅區兒童遊戲場用地0.1970.4131.原太平(中平地區)都市計畫區文小一西側「太平鄉福平自辦市地重劃區」已於民國79年3月29日經原臺中縣政府79府地劃字第049974號函核定重劃區範圍與名稱。
2.經查太平鄉福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最初核定本為原臺中縣政府79年7月2日79府地劃字第115062號函核定及省地政處79年7月24日79地二字第68403號函同意備查。
3.又查修正重劃計畫書經原臺中縣政府80年1月7日80府地劃字第724號函核定及省地政處80年1月17日80地二字第本案建議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1253號函同意備查及原臺中縣政府80年11月2日80府地劃字第217761號函核定修正及省地政處80年11月8日80地二字第83806號函同意備查。
4.變更太平(中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於民國80年12月20日發布實施,將本重劃範圍內住宅區(福平段778地號)變更為「遊十」兒童遊樂場用地,致使重劃負擔比例由38.72%變為52.16%,使重劃工作延宕至今。
5.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86.03.05.第523次會議研議:「…請准依法專案變更,恢復兒童遊樂場用地為住宅區,並建議將『公十』公園用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之不足。」。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本案重劃會87年曾依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23次會議研議申請依「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辦理個案變更,後原太平市公所併入「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五)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及理由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蔡林碧雲女士等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新平路一段與東平路交界處之東平往西約二十八公尺處之二十八公尺計畫道路,經太平市公所規劃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時為直線道路,經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該計畫道路變更曲折道路,使地主無法有效規劃土地利用,影響地主權益,又變更時未知會地主及地方民意代表,將來道路開闢後,該道路短且彎曲,容易造成交事故,此為人命關天,地方不得安寧之情事,為免造成民怨,請恢復原道路之規劃。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2賴文進先生等1.有關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於民國六十九年都市計畫草案時,已規劃筆直通過農業區,而在第二次通盤檢討竟變為通過東平路後向左轉向進入沿線都是合法工廠之工業區,此舉恐將造成景氣更加蕭條,工廠無法營運,繼而失業等等之隱憂,況且造成土地徵收成本將提高,浪費公帑、實不符經濟效益,亦不符道路交通安全。
2.地方建設開闢道路勢必推行,但請將道路沿農業區與工業區之分界線筆直通過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辦理。建議照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原計畫農業區銜接大里河邊道路才合理,並且減少土地徵收成本,降低傷害,俾免民怨。
3.陳情人等普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向縣府陳情上情,並邀請縣府之相關官員蒞場勱查亦屬實,並經縣政府都委會委員同意計畫道路由農業區通過銜接新光計畫,如此一來,既不影響道路開發,又可保障合法廠商之權益,盼請支持縣府之規劃,順應廣大民意之請求,鼎力促成造福鄉里,俾免民怨,實為百姓之福。
逕3崇正寶宮太平區東興段213、214地號1.崇正寶宮成立於民國71年1月,全體信徒積極投入社會各種公益活動,成績斐然,曾或各級政府獎勵並受各界肯定。
2.崇正寶宮長期作為全國宗教聯合發展基金會成員,參與各項文化慶典活動,同時本宮於台北、屏東皆有分宮,影響力遍佈北中南,為台灣宗教界的指標之一。
3.內政部自民國74年起第一次進行宗教寺廟補辦登記,本宮於民國82年間完成補辦登記,成為登記有案之寺廟。
4.崇正寶宮現址土地十數年來被劃為農業區,以本宮做為地方信仰中心,座落土地卻不符使用規定,實是令人不安。
5.請將本宮現址變更為符合宗教寺廟建築之使用分區。--請台中市政府府先行研擬具體處理意見後,併同本計畫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逕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前臺中縣政府於民國93年間為申撥「坪一教練場」作為屯區藝文中心使用,與本部協議同意將「光五教練場」部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由保護區40%變更為住宅區,俾挹注營改基金財源;經查「坪一教練場」業於93年94年間移撥前臺中縣政府興建屯區藝文中心在案。
2.旨揭通盤檢討變七案「太平路東端兩側之保護區」即原臺中縣政府與本部協議同意將「光五教練場」列管40%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案件;臺中市政府召開「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次會議」時,本部與會代表要求按93年協議規劃,惟仍遭否決,建議維持現況或全部規劃為防洪公園用地。
3.案經貴署於101年7月3日召開臺中市政府簡報「擴大及變更太平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保留案」第1次會議(未邀集本部與會),出席委員就案涉「光五教練場」經管土地未來開闢為防本案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有關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部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7案辦理,未便採納。
2.有關前臺中縣政府與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相關協議事項,非屬本委員會權責,請臺中市政府另案依法妥處,以維護該局災公園部分,建議照案通過。
4.考量「光五教練場」都市計畫變更案係與地方政府既成之協議,基於機關間相互信賴之原則;臺中市政府不宜違反誠信,敦請惠予協助將本部「光五教練場」列管40%「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以維本部權益。之權益。
【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審查意見回覆表編號審查意見回覆說明備註(一)請臺中市政府以表格方式詳予補充說明有關本次變更內容與92年提報本會第564次會議審議差異之處及辦理情形,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遵照辦理。
詳附表1。
(二)請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遵照辦理。
詳附件1。
(三)請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書草案中有關課題與對策部分,本次檢討之變更內容是否應予配合納入,抑或研提適當之解決對策。遵照辦理。
詳附件2。
(四)本計畫區內交通系統部分,請臺中市政府適度補充有關主要道路交通量、服務水準等相關分析資料,並對計畫區內道路系統之瓶頸路口補充說明因應對策與解決方案。遵照辦理。
詳附件3。
(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遵照辦理。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覆說明文教區附帶條件:
變更為文教區部分以其變更後當期土地之平均公告現值30%,繳納代金。0.718一計畫區北側農業區(中山路兩側)農業區(東和段125、126、127、128、129、130地號及頭汴坑段132-20、132-1287、132-1288、132-1294、132-1295、132-1297、132-1298地號全部或部分)3.246道路用地(20M)2.5281.配合光華高工遷校使用。
2.配合新設之外還道路系統規劃連接道路。本案建議原則同意,惟應依下列各點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1.將教育主管單位同意擴校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2.新計畫名成修正為「文教區(供光華高工使用)」,並規定僅得作學校使用。遵照辦理。
1.詳教育主管單位同意遷校之證明文件詳附件4。
2.詳附表2第一案。
道路用地0.074農業區河川區0.0640.010農業區0.328道路用地0.328三計畫區東北側(東平路往頭汴坑方向)河川區0.079道路用地0.0791.配合「大里溪治理基本計畫」之整治範圍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2.畸零地併鄰地變更為農業區。本案建議除請臺中市政府查明將大里溪堤防預定線範圍線內地區土地修正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
詳附表2第三案。
河川用地6.673河川區道路用地6.5610.112五原計畫區之東側範圍堤防用地10.371河川區綠地用地道路用地4.5080.3065.5571.配合「大里溪治理基本計畫」之整治範圍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2.頭汴坑溪右岸配合整體道路系統整體規劃。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據計畫書附35頁結論二,先行釐清變更範圍及內容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遵照辦理。
詳附表2第五案。
七太平路東端兩側之保護區保護區17.370公園用地17.3701.變更土地位於頭汴坑溪旁,為原有之河灘地,具有滯洪及防洪功能,未來擬闢建作為太平區防災公園使用。
2.部分土地已開闢為921地震紀念公園及球場使用。建議照案通過。--78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八東村橋原計畫區之北側範圍公園0.408綠地用地道路用地(20M)0.0370.371配合北側新設外環道路變更。建議照案通過。--工業區農業區0.0230.335道路用地(28M)0.358行水區0.150河川區0.150十東平路西端北側至計畫邊界行水區道路用地5.4330.106剔除計畫範圍(併入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區)5.539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新闢道路劃設道路截角用地。
3.配合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修正計畫範圍。建議照案通過。--一東平路西端以南至中興路北側之農業區工業區農業區0.0031.857道路用地(28M)1.860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新闢道路劃設道路截角用地。本案與本表第12案及13案併同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再予確認:
1.補充改善交通道路系統與服務水準之相關分析具體。
2.先行洽商道路工程主管單位就財務計畫與開闢可行性之表示具體意見,併納入計畫書中敘明。遵照辦理。
詳附件3。
二太平路與中興路、永豐路交接處之住宅區住宅區廣場兼停車場人行步道0.7860.0390.016道路用地(28M)0.841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新闢道路劃設道路截角用地。併第11案辦理。遵照辦理。
詳附件3。
79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三太平路以西,永豐路兩側之農業區農業區3.090道路用地(28M)道路用地(18M)道路用地(15M)1.7160.9080.4661.太平都市計畫區欠缺南北向聯絡道路系統,本案規劃之南北向計畫道路,除延伸原中平地區南北向道路系統外並串連原太平地區至新光地區,以解決太平地區南北道路交通不足問題。
2.配合外環18米道路劃設道路用地。
3.永豐路中間未納入都市計畫道路段配合現況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併第11案辦理。遵照辦理。
詳附件3。
另西側變更為18M道路用地部分依大里溪堤防預定線範圍線內地區土地修正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詳附表2第十三案。
行水區1.403河川區1.403工業區0.398道路用地(18M)0.398五太平橋二側,原計畫區之西側範圍堤防用地1.804工業區道路用地(18M)河川區0.0010.6931.1101.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依整治計畫用地範圍變更。
2.配合外環18米道路劃設道路用地。
3.畸零地併入鄰近分區。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據計畫書附35頁結論二,先行釐清變更範圍及內容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遵照辦理。
詳附表2第十五案。
行水區10.111河川區10.111堤防用地3.261河川區道路用地2.1431.118六內新橋北側,原計畫區之西南側範圍綠地用地0.024道路用地0.0241.配合大里溪整治計畫,依整治計畫用地範圍變更。
2.配合外環18米道路劃設道路用地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據計畫書附35頁結論二,先行釐清變更範圍及內容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遵照辦理。
詳附表2第十六案。
住宅區0.162道路用地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屬大里區土地)0.1600.002綠地用地0.234道路用地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屬大里區土地)0.2300.004七原計畫區之南側範圍道路用地1.236住宅區剔除都市計畫範圍(屬大里區土地)0.0811.1551.配合大里區之行政範圍及地籍段界調整都市計畫界線。
2.頭汴坑溪右岸配合整體道路系統整體規劃。
3.25M路與34M路交叉口靠近公墓用地側部分由原標準截角修正為特殊截角,以利交通。
4.畫出計畫範圍外屬大里區部分,建議納入非都市土地用地變更,未來道路本案建議請臺中市政府調查土地權屬並適度修正道路線形與範圍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遵照辦理。
經查附近土地權屬部分公有及部分私有,私有土地部分計有7位不同土地所有權人。
詳附表2第十七案。
80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回覆說明墓地用地0.009道路用地0.009開闢時仍保留原規劃12M計畫道路,以保持道路系統之完整性;並納入計畫書附件。
八擴大太平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135.413農業區河川區道路用地1.131106.42927.8531.依內政部88年8月4日台八八內中營字第七七-B八八00九五七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擴大都市計畫。
2.配合「大里溪治理基本計畫」之整治範圍及原計畫區整體規劃。建議照案通過。東側變更為50M道路用地部分依頭汴坑溪堤防預定線範圍線內地區土地修正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詳附表2第十八案。
七增訂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新定因應都市未來之發展及保障整體之安全與舒適。本案建議照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遵照辦理。
詳附件1。
八增訂分期分區開發計畫未訂定新定以利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及計畫之執行。建議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