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81-審議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東港都市計畫(原『公三』公園用地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河道用地、部分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及【配合修正第二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二】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81
案件id
Zy4eN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0月4日第17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2年6月27日屏府城都字第102162118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名稱請修正為「變更東港都市計畫(原「公三」公園用地)(部分住宅區為河道用地、部分河道用地為住宅區)(配合易淹水地區牛埔溪排水幹線系統治理計畫)案」,以資妥適。
- 二、本案係為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牛埔排水幹線系統」辦理,故請於變更緣由補充敘明上開計畫之工程施作範圍、本計畫區及關聯區域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示意圖,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資明確。
- 三、基於市地重劃負擔之合理性,本案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變更前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31.05%。
- 四、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乙節,請縣政府查明補充本案擬變更範圍之公、私有土地面積與權屬,將土地取得方式予以分列,並核實估列所需開闢經費,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河道用地」請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六、都市防災:考量本案緊鄰大鵬灣,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請補充分析可能淹水發生區域、海平面高度及計畫區地面高程,檢討區域及社區排水,研擬因應措施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屏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書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會議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會議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八、本案計畫書內容過於簡略,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以資完妥。
(一)現行計畫內容部分:請將東港都市計畫現行都市計畫圖及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等)。
(二)變更範圍都市計畫變更歷程說明部分(包括河道用地範圍之調整):請將本計畫範圍歷次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及變更計畫示意圖一併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九、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本案變更前後總面積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補正。